溱潼古镇契约馆导游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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溱潼古镇契约馆导游词

古契约文书馆

从镇郊区石斧、石钺的出土,印证了古镇历史积淀的深厚,镇区大批历史文书资料的珍藏,进一步说明千年古镇往日政治、经济、文化的辉煌。

这里所收藏的文书资料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

南京大学的卞孝萱、茅家琦等教授都先后检阅了这批文书,对古镇的这批历史珍藏叹为观止。

(插<古契约文书馆>门口简介中部分内容)

下面由我来分别向大家介绍这里所展出的一些古契约文书:

一、卖契

1)这是一份明代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陈应祖卖田的红契,至今已有四百多年,是目前我们收藏的古文书中时间最长的原件珍品。

尺寸虽然不大,品象虽然不好,但它却是镇馆之宝。

下面的两份是康熙五年(1666年),黄燮元卖田的红契,验印上刻有汉满两种文字,直到今天,大家在游览故宫时,还会看到所有的大殿的匾额仍是一边汉文一边满文。

2)雍正年间的一套契约是完整的契约,由红契和白契两件组成,白契是红契的附件,红契证实了白契的合法性。

官契上内容以木刻板印制而成,空白部分由验契官根据白契内容填写,较为规范严谨。

3)清代政府历经过康乾盛世,使得汉人逐步适应了满人的统治。

从乾隆二十二年陈滚小卖地、三十六年朱元卖田的两份契约来看,各种制度日臻完善。

两份契中都有“引领母”画字,那么什么叫“引领母”呢?

引领本意是伸长脖子,形容盼望的殷切。

契文中所指引领者,一般情况下是出笔人的长辈,他们往往是产权的共有者。

旧时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死从子,妇女不参与社会活动。

在处置变卖产业时,由儿子出笔作推权人,其母只能作为“引领母”的身份出现,也须画押。

从中说明其母知道这件事,从另一角度来讲,也说明了引领者也是合法继承人之一。

从“引领”二字来讲,还说明他也非常希望出售或典押这笔财产。

4)这份第红箕卖地基房屋的契叫“连二契”。

所谓“连二契”就是在验契过程中将缴纳契税后的“契尾”和原来白契粘贴在一起,粘贴处盖有骑缝章。

还有人将这份契的“上手契”也粘贴在一起,叫“连三契”。

下面这份陈凤来卖田的契也算红契,它经过多次验税,只不过契尾失落了。

这叫“有头无尾”。

5)同样这两份乾隆年间的契尾也无法找到原来应该粘贴在一起的正契了。

这叫“有尾无头”。

6)嘉庆年间,土地房屋的买卖用“大制钱”。

目前我们还没有着手去探讨货币这个课题。

不过在以上给各位介绍时经常谈到“白契”和“红契”,“红契”即官契。

俗称为“红契”,盖有前清布政司印的也称为“红契”。

此外还有“江苏省新契纸”、“国民政府验契纸”等,均系官契式纸。

“白契”:

即私契。

民间典卖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

“草契”:

民间买卖土地房屋契约的草稿。

实际也是一种白契,是逃避投税的另一种形式。

7)道光年间,灾荒连年,民间谚语:

“道光道光,十年九荒。

有水种麦,没水栽秧。

”这时段,我们所收集到的古契约最多。

由于买卖频繁,纠纷较多,手续也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见卖中人和收取中人费的现象。

见卖:

亲眼所见,亲自参与这项买卖活动的人。

而在古时的见卖意思就没那么简单了,相当于现在的行政采购中心,是官办的。

“中人”指居间介绍或作见证的人。

中人除了寻觅买主职能外,在契约订立阶段,尚有说合、代笔、公证之职能,而在契约订立之后,则对标的物及契约履行负担保责任,在涉讼场合,他还要作为必须出场的证人参加诉讼。

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中人酬金,俗称花红,又叫中佣。

“全中”卖契以全中为成契之主要原因。

凡买卖田地及典当抵押等行为,虽契内列有中见代笔等多人,而列中人之首者,即名全中。

凡买卖典押目的物之是否确实,有无瑕庇,均惟此全中是问。

其余中人仅为双方亲友图分中资而列,不负何种责任。

遇有交涉,必须先向此全中理论。

8)历代以来,民间田地房产的买卖,官方都要收取一定比例的契税。

“契税”是中国旧时对典、买田宅契价征收的捐税。

起源于东晋的估税。

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规定典、买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钱契钱。

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每贯收税钱四十文,相当于4%。

宣和以后,因筹措经总制钱,税额增加。

元、明、清都收契税。

清末买契征百分之九,典契征百分之六。

民国时期,税率常有变动,买契高达百分之十五,典契达百分之十,正税外又有附加。

逾期、匿报都要处罚。

那么这两份成交于咸丰年间的契约,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写上具体时间呢?

难道是代笔人忘记填写了吗?

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逾期加罚的税银。

这种做法在古契约中较为常见。

9)同治年间田地房产买卖的契约中出现了“牙行”。

所谓“牙行”是旧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抽收佣金的商行。

亦指牙商的同业组织。

牙商最初只说合买卖,唐宋以后,营业范围扩大,负责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的责任。

明清都规定开设牙行须经官府批准,所领凭证各牙贴,所缴贴费和每年缴纳的税银,称牙税。

牙行负责人一般都是地方乡绅兼职。

10)民间契约的习惯收藏方式,总是把白契、官契、验契纸、推附书等粘贴在一起,以便随时查验。

在这里我向各位介绍这份契约上的“本里先生”。

“本里先生”是在实行里甲制后,负责当年本里田赋征收的人。

11)过去女子没有继承权,按当时的习俗,因张田氏膝下无子,卖田时由嗣子出面画字,另一份契上有“同卖”字样,该是原产权的共有者。

12)这也是一份“连二契”不再多说。

13)这份契约使用的纸叫“官格契纸”,它是由政府有权部门统一发放、使用的专用契纸。

领用官契纸后,官方可以及时掌握、收取牙税和契税。

14)“足收载契,不必另立再造”这是每张契文在最后必写的内容,数百年间一脉相承。

那么什么叫“足收”呢?

“足收”指文契中所载成交额已经全额收足,没有悬欠。

通常情况下需另写足收收条。

如文契中已写明“足收载契,不必另立再造”字样,就说明不须另附收条。

买主除附给议定的价钱外,还须付“脱业钱”、“画字银”、“画押银”、“赏贺银”、以及“亲房”、“上售”、“中佣”、“牙行”等费用,名目繁杂,陋规恶习也多。

各种“抽丰”时有发生。

15)在清代早期,规定了买卖的回赎制度,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时间内,所卖出的田地房产可以回赎,这种买卖叫“活卖”。

不可回赎的叫“死卖”,也叫“绝卖”,有些地区叫“杜绝卖”。

我们地方总习惯在文契的开头就写上“立绝卖”,并在最后强调“杜绝拔根”,即永不回赎的意思。

16)官契纸由官方发放,到民国时由财政厅发放。

这是一份“洪宪”元年的稀世珍宝,“洪宪”是窃国大盗袁世凯在民国五年改的年号,当了八十二天皇帝,在人民的一片唾骂声中死去。

在这短暂的八十二中尚有契约存世,是不可多得的。

不过这位承业者,在后来也谨慎地补盖了国民政府的印记,以表示对洪宪政权的不信任。

17)从上面的官契可以看出一种有趣的现象,所有的官方文书大都采用一种独特的格式,即上面刊刻成一扁梯形,象征一个屋顶,下面是一个长方形或正方形,象征一面墙壁,这就是古代张榜公布的遗存,即官方专门用来发布公告的影壁墙。

后来被借鉴到公文印刷中,并发展成一种特殊的格式,使人一看便知道是官家的物件,内心产生畏惧。

18)此份契约上盖有投税时间印记,明确规定“此契成立后限六个月内赴县投税,逾期不税,照例处罚。

19)民国二十年以后,从牙行发展到有乡长参与买卖。

从中收取好处费,这一点购买方也很愿意,目的是发生矛盾或纠纷时有权威人物出面处理。

20)解放初期的田地房产买卖仍沿用旧习。

土改时农民分得的田地、房屋,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房产证》,同时宣布了过去古契约的无效。

21)这是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房产证》。

以上我向大家介绍的契约都是一些买卖契约,下面是“典约”。

“典”就是土地、房屋所有者(出典者)从对方那里得到通常大约为一般买卖价格的一半左右的无利息通融资金;而其间允许对方得到使用自己土地、房屋的收益。

使在这段时间内借款的利息与使用土地、房屋得到的收益相抵消。

二、典契

22)23)这四份分别是清代和民国时期出典房屋、湖滩、麦秧田的典契。

另外我们这里还有一份典妻的契约,到后面我再向大家介绍。

三、现业契

24)由于历年的兵荒马乱、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形成许多民间契约的散失。

政府允许由业主呈请核补,这种补发的契约叫“火照”或“补单”,又称“现业契”。

所谓现业,就是现实客观存在的产业,这种手续的补办,要经过个人申请、产邻画押、本村有一定地位的老人证实才能补办。

办理了现业契后,应按规定上缴漕米。

四、施契

25)施,就是施舍的意思,相当于现在的赠予。

一般情况下,总是施舍给庙宇、庵堂。

这种施契也应办理契税。

这是道光十四年,周金芝施给福善庵的。

另一份是施舍给太平庵的。

从文契上来看,周金芝是一个七十多岁,孑然一生,在室守闺的女人。

她将自己的一份财产施给庙宇,以终余年,读来令人顿生怜悯之心。

她应该早已往生西方极乐世界了。

五、推出、转推契

26)推出和转推其实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卖约和租约,可以暂不施税。

同时也可以说明该产业可以回赎。

我看这位推出人,至今也无力回赎了。

27)推窑、推塥岸所推方法相同,只是所推物不同。

下面给大家介绍抵妻、卖妻契。

六、押(卖)妻契

28)卖田卖地寻常事,抵妻卖妻血泪多。

咸丰六年侯宝珍欠杨玉峰白银四十两,将妻全氏押给杨玉峰,押期三年,并明确这期间所生子女归杨玉峰。

旧社会把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抵押,是很不人道,也是极不公平的。

光绪三年王好生卖妻,除书有正规契约外,还上了官税,在当时属于“合法买卖”。

直到在今天我们还可以从中听到苦难深重的中国妇女的抗争和呻吟。

七、执照

29)这是一份民国十八年由财政部颁发给我镇朱万茂粮行业主朱长卿的“填河筑地执照”。

从执照内容上可以看出,民国十七年溱潼镇设立过“溱湖市”。

目前我们已经无法查找到当年行政区划设立市级政府的批文,但从这份“估产田房”的纳税凭证布告上,足以证明这段史实和古镇往日的兴盛。

八、告示

30)我们在收集大量契约文书时,还发现了一份光绪三十四年的泰州正堂的告示。

内容大致为茆家庄复兴庵小和尚不守清规戒律,被逐出山门。

黄、赌、毒一直为人们所憎恨,在这里同时展出的还有一份民国年间礼门颁发的戒烟证书。

这两件文书为净化当时的社会风尚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九、合同

31)这是分别订于民国十三年、民国十九年和民国二十三年的三份合同。

合同封面上由“合同”二字合同而成,它巧妙地借用了两个字共有的一横和一个口字。

从许多的历史资料中我们发现,这种写法在当时是比较风行、比较规范,也是比较有创意的。

第一份合同从1924年起,于30年和34年先后两次续订。

合同的内容是在原集股开设的通济当典期满后,由储学钱等人扩股经营,也就是说早在1924年前这里的通济当典已经开张。

合同中明确了各人的股本比例,从名称的核定、经营地址、利润分成、分配形式、分配时间、经营方式到经理的选举、职责范围、管理制度等都有较为详尽的阐述,是一份极为规范的合同样本。

就是在时隔80年后的今天也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通济当典是溱潼金融业的前身,是荣氏集团在溱潼的合作伙伴,参股者大多都是地方的名绅和经济巨头,它为推动我镇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32)早在清代,我镇就是苏北地区较大的粮油集散地之一,上海、无锡上行在这里设立庄栈,收购小麦、棉花。

鼎盛时期,粮行达八十多家。

随之带来的是油米业加工日渐发达起来,机械化程度也逐步提高,这是称雄一时的朱万茂油坊与永顺兴铁厂签订的订购加工机器的合同议据。

十、分书

33)《红楼梦》里有这样的两句话:

“天下无不散的筵席”,《三国演义》的开篇也阐述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哲理。

这是分别展示的是两份分家书。

一份是同治八年(1864),王许氏给儿子分家的证书,习惯上称“分书”。

过去人避讳分家二字,尤其“家”是不能分的,表示了分家不分心的良好愿望。

从这份分书上可以看出,许氏丈夫早故,所生三子都已“娶媳生孙”。

按民间习俗,许氏请得公亲族长,将财产分为三份,分成“福”、“禄”、“寿”三股,“对神拈阄,各自听命,安排造化”。

文中“牵肥搭瘦,将高就低”,显示公平性,各自听命是一种中国人传统“天命论”的观念。

分书明确分析了家中的财产,以及老人今后的生养、死葬的责任。

用现在的话说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它是一种传统道德观念的体现,表现了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尚。

左边的一份是光绪十年(1884)的分书,内容大致相同。

文契中的“各听天命”仅存一半,而又不见故纸残破,是什么道理呢?

其实那一半是在“禄”字号分书上面,把两份合在一起天衣无缝,这就是“合同”的本来意义。

十一、议单

34)这是一份田氏家族的公族议单,成稿于清光绪十二年(1887)是为建立“田氏宗祠”而议定的。

别看这小小的议单,其中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历史故事。

文中所述:

“吾族由时美公迁溱已三百余年矣”。

相传时美公是明代的一位驸马,原姓季,世称“季驸马”,因避宫廷内乱寓居溱潼湖北口一带,改季为田,以耕种为生。

直至文革前还保留着驸马和公主的画像立轴。

季姓在今泰兴季家市还有许多同族。

清代大名鼎鼎的藏书家季振宜和当今国学大师季羡林都是季姓的佼佼者。

2006年地方政府为进一步整理挖掘地方历史资源和人文资源,拨专款在镇湖北村口砌建了“驸马亭”,以证明这一段史实。

大家如坐船去风景区,可别忘了登岸游览。

十二、会单

35)《至公会簿》记载的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田氏(注:

德月堂田氏堂名)家会的会簿。

这期会名叫“至公会”,参加者有四个总,请友十四人,公中座一人,合计十九人。

簿中记载了行会程序、规定和各期每人应出钱数量等内容。

由于年代久远,装裱串乱,顺序颠倒,敬请原谅。

摇会:

又叫合会。

是民间的一种信用互助形式。

一般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亲友若干人(称“会脚”)参加。

约定每月、每季、每年举会一次,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轮流交由一人使用,借以互助。

会头先收第一次会款,以后依不同方式决定会脚收款的次序,如按预先排定秩序轮收的,称为“轮会”;按摇骰方式确定的称为“摇会”;用投标竞争方式决定的称为“标会”。

另外还有“单刀会”:

会款只付一次,不摇不标,由会头按期拨还,也叫“霸王会”或“威会”。

十三、公文

36)从西汉起,食盐就成为国家首批纳税的商品,至今为止,贩卖私盐仍然是国家所不容许的。

这是光绪三十四年(1908)掘港场盐大使张百均上报随货同行的运盐施行验单,也就是官方签发的通行证。

十四、都图册

左边这一块是都图户册。

在我们这里的各种漕米版串和推附收约上经常看到“都”“图”字样。

起初我们也不甚了解,后来才逐步知道,它们是古代行政区划的专用名词。

都:

上古行政划名。

(1)、周制:

四县为都。

《周礼·地官·小司徒》: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2)、夏制:

十邑为都。

《广雅·释地》:

“八家为邻,三邻为明,三明为里,五里为邑,十邑为都,十都为师,州有十二师焉。

”图:

旧时区划地方的单位名称。

有一都二图的说法。

旧时农村基层行政组织设“图长”,又称“图董”,是半公职人员。

在田赋征收行义图制的地区是义图的经办人。

起源于明里甲。

清南方各省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图,乡设乡董、图设图董,总管一乡一图事务。

另有图正,专管本图鱼鳞图册。

清制图下分十庄,每庄有庄首若干人,轮流值年,核收全图田赋,负责汇交粮柜。

这些人掌管地籍,熟悉当地情况。

民国时期,仍沿用这些人员来管理地籍,也就是前面所讲的“本里先生”。

十五、赁约

37)光绪三十二年,王兆银立租店房约,约中载明:

座租五千文,期限一年,按日交租36文。

行租不缴,在座租中扣除。

十六、借约

38)同治十三年,全汉瑚借李某本大钱十三千文,利息二分五,期限一年。

光绪二十七年,徐书芸借英洋拾元,利息二分,借期一年。

十七、兑约

39)借约的一种,也有利息和还款期限。

十八、抵借约

40)是借约的另一种形式,但必须有抵押物。

十九、管属书、自愿书

41)这是两件比较特殊的文书。

张高氏因夫去世,衣食艰难,无生活来源。

民国十五年带子改嫁费姓,文书中明确规定费姓有教育子女的责任,写出了孀妇再嫁时的“权益”要求。

管属书是地方权威人士对当时的土工花轿力夫的职业行为提出行业管理的一种文书。

二十、欠票

42)就是欠条。

是当时应缴未缴所立出的凭据,票中应说清所欠款额、归还日期、利息等内容。

二十一、交单、贴粮笔据

43)交单是产权移交时的一种手续,单中应列所交财产的明细内容。

贴粮笔据也是收条的另一种形式。

二十二、收约、贴粮附、推附、收约

44)这些据约是各个时期民间各种经济活动的手续。

二十三、抽丰约、上售约、亲房约

45)抽丰亦作“秋风”,意同分肥。

旧指利用各种关系、借口向人索取财物。

《通俗编·货财》……盖俗以自远干求,曰“打秋风”。

《七修类稿》米芾札中有抽丰二字,即世云秋风之义。

盖彼处丰稔,往抽分之耳。

”也泛指向有钱人求得财物赠与。

《红楼梦》第三十九回:

“忽见上回来打抽风的刘姥姥和板儿来了。

抽丰是由当事人“打秋风”经中人调解后而得。

抽丰的形式多样,又可分为契下抽丰、年下抽丰、时下抽丰和直脚抽丰等等。

上售亦称上手,从前的、原来的意思。

《儒林外史》第十六回:

“那知他有钱的人只想便宜……串出上手业主拿原价来赎我”。

所指典买当期田、宅以前的成交。

亲房:

在房屋、田地买卖时,与原业主有亲戚关系的人从中收取的钱叫亲房。

二十四、收捐执照、

46)育婴堂反映了当时慈善事业的状况。

经古算学书院收捐执照反映了本地新设经史掌故、中西算术学院,这份资料为研究晚清教育和维新变法提供了相关资料。

二十五、讣文

47)古文书的一种形式。

这是民国二十八年俞肇根从杭州寄给溱潼天顺祥号的讣文。

二十六、田贴、丈票、正实收、粘单、信牌

48)江浙等省一直是进贡漕粮的地区,准确丈量田亩是收取漕粮的依据。

自秦汉以来直至民国一直沿袭向田产业主收取漕粮制度,以供奉政府和军食之用。

明成代八年(1472年)核定年额四百万石直至清代一直没变。

明万历八年(1580)的归户田帖,明确了“科粮归佃人自耕”。

清顺治八年(1671)的“丈票”。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的“正实收”。

清祺祥元年的“十户地粮税契粘单”。

清光绪二十年的“信牌”相当于“典籍官”的委任书。

或许有人要问,清代只有十代皇帝,没听说过祺祥的年号。

我们在整理这些文书资料时,才得知,祺祥元年就是咸丰十一年,它是在咸丰皇帝于1861年7月在承德避暑山庄病逝后,八大臣遵从遗诏拥立载淳为帝,拟定次年改元“祺祥”。

这个年号于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确定,但到当年十月五日即被废除,仅存69天,到第二年订为“同治”。

二十七、漕米粮串

49)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漕粮是政府和军队开支的来源。

这里展出的是上缴漕粮的收证,最早的是清咸丰九年(1859),其余是清同治、光绪、宣统和民国年间的漕粮上缴凭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漕银收征叫法也不尽相同。

早期叫“粮户执照”,到宣统年间叫“上忙地漕版串”、民国年间叫“漕米版串”和“上忙版串”。

当然也有“下忙版串”。

这里提到的上下忙,是上忙和下忙的合称。

清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规定地丁钱银上期在农历二月开征,五月截止,名上忙;下期八月接征,十一月截止,名下忙。

上下两忙征收的地丁钱粮称“忙银”。

唐代的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因此又叫夏税和秋税。

秋税又称“秋苗”、“秋租”或“秋粮”。

《旧唐书·代宗记》:

大历五年(公元770年)“二月戊寅诏定京兆府户税:

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四升。

秋税上田亩五升,下田三升,荒田开垦者三升。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行“两税法”,规定“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宋夏税自五月半起征,七月底或八月初纳毕;秋税自九月初起征,十二月半纳毕。

元在江南仿唐两税征收。

明规定夏税无过八月以小麦为主,秋粮无过次年二月,以米为主。

有时也可用丝、绢、绵、钱、钞等物折纳。

行“一条鞭”后,夏税、秋粮大都征银。

清代分上、下两期征收,所以又叫上忙和下忙。

二十八、推收单

50)推收和推附没有多大区别,只是叫法不同。

在田地买卖时,由有权部门转办漕粮上缴手续的官方凭证,通常情况下由本里先生执行。

我们这次所收集到的古契约文书有1355件之多,由于条件所限,不能一一展出。

展出的这部分文书,对研究我镇地方行政区划、历史、宗教、家族、货币、司法、战争等提供了生动的例证。

细读这些历史文书,如同走进了时空隧道,返身四百多年,产生几多惊叹、联想和感悟!

由于我们的知识水平有限,加之年代久远,所讲的内容错误难免,我们热切希望得到行家的指点和帮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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