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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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11月05日15时00分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4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同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个月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引起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返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20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10个月
十级
5个月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4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同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个月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引起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返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20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10个月
十级
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