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502151999 铁路设施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机车车辆的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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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EN502151999铁路设施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机车车辆的检验
BSEN50215-1999铁路设施
欧洲标准只有在具有一个普遍“承认”的国家标准的地位后(如,一个UK的BSEN标准),才能正式出版。
此文件的内容已被认可,专门快将被作为一个BSEN标准出版。
在正式出版前出版此文件是方便有爱好的团体及早了解此BSEN标准所包含的技术信息。
此BSEN标准正式出版后,会自动(无额外费用)地提供给此文件的拥有者。
BSEN在其卷首语和附件中可能包含一些额外的信息。
于标准相符而具有的权益是指于此文件正式的国家标准BSEN相符而具有的权益。
此文件由CEN/CENELEC批准以其3中正式语言出版,日期标于文件下部。
按照CEN/CENELEC的规定,BSI有责任在此日期后6个月内出版此文件的国家标准。
此文件在199-04-01被批准。
铁路设施竣工后投入使用前铁路车辆的检验
此欧洲标准是由CEN在1999-04-01批准通过的。
CEN成员有义务与CEN/CENELEC内部规则保持一致,此规则就如何毫无改变的将欧洲标准引用为国家标准进行了讲明。
有关国家标准的最新清单和参考书目能够向中央秘书处或任何CEN成员申请索得。
此欧洲标准有三种语言为正式版本(英文,法文,德文)。
由CEN成员负责翻译成其本国文字而产生的版本,经向中央秘书处通报后,具有与正式版本相同的地位。
CEN成员的组成实体国家有: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联邦。
前言
此欧洲标准由技术委员会CENELECTC9X下的SC9XB编制。
此文件在1999-04-01被提交进行正式投票表决,并由CENELEC批准成为EN50215。
下面是有关任务完成的最后日期:
通过出版一个国家标准版本或通过背书认可,此EN必须能够在国家水平上被执行(2000-04-01)
于此EN有冲突的国家标准必须被废止(2002-04-01)
“参考信息”项下的附件只做参考。
此标准中,附件A和B差不多上仅供参考。
名目
简介
此欧洲标准编制的目的是:
为采购商提供一个标准,来确认所够铁路车辆是否满足其特定的要求。
此欧洲标准要紧描述了有关车辆试验的信息,专门是关于功能性方面的信息。
注释:
授权使用程序由有关只能部分执行,并应满足此标准未提到的额外的要求。
在面对铁路基建部门时,采购商必须采纳技术演示和试验的方法来证明其所购的机车车辆满足基建的要求。
而这些试验与有关的基建有紧密的联系,因此无法标准化。
此文件是基于IEC61133而编制的,但其结构和型式都有改变,更有利于确认文件的编制和演示以促进整个铁路车辆合同的签订。
如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有关标准,如ENISO9001,ENISO9002和ENISO9003,则易使人信任其产品的质量。
此文件提到的标准是一样性的,关于某些专门或特定的应用,可能需要与其它铁路车辆的有关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1范畴
此欧洲标准介绍了如何通过试验来演示铁路车辆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此欧洲标准,整体或部分地,适用于所有地铁路车辆,除了某些特定用途的车辆,如铺轨车,道渣清筛机和人员输送车。
此标准是否可扩展用于这些特定用途车辆,可通过合同加以规定。
注:
应按照车辆的类型来选择使用此标准的哪一部分(如:
客车,货车,带动力的拖车等)
此欧洲标准的适用范畴大体如下:
装于车辆上为辅助系统供电的发电装置;
无轨电车或类似车辆上使用的导电装置;
非电力牵引车辆的操纵和辅助设备;
由不采纳轮轨摩擦的系统来推动,支持或牵引的车辆。
2引用标准
此欧洲标准含有标注有日期和未标注有日期的引用。
这些引用的标准将在文章恰当的位置予以叙述,其引用的清单见下文。
对标注有日期的引用,其后发生的补充或修改只有经正式增补和修订到本标准才能被使用。
对未标注有日期的引用,建议采纳最新的版本。
EN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运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方法
EN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运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方法
ENISO9003质量体系-试验和验收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方法
EN50153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力危害的爱护方法
EN50121-3-1铁路应用-电磁兼容-1-3部分:
机车车辆-列车和整车
EN50121-3-2铁路应用-电磁兼容-3-2部分:
机车车辆-电气部件
EN50126铁路应用-可靠性,可行性,可爱护性和安全性(RAMS)的检验
EN50128铁路应用-铁路操纵和爱护系统的软件
EN50155铁路应用-机车车辆上用的电子设备
EN50163铁路应用-牵引系统的供电电压
EN50207铁路应用-机车车辆上的电子大功率变流器
EN50238铁路应用-通讯,信号和信号处理系统-机车车辆和列车检查系统的兼容性
IEC61133电气牵引-机车车辆-电力机车车辆和电传动热力机车机车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ISO3095声学-轨道车辆噪声的测试方法
3定义
此标准采纳了下列定义:
3.1制造商:
对车辆提供负技术责任的组织。
注:
如车辆合同被分成几部分,则可能显现多个制造商。
3.2制造商工厂:
车辆组装和静态试验的地点。
3.3采购商:
定购车辆,直截了当与制造商谈判的组织。
3.4供应商:
就所提供的单个或多个设备对制造商负载的组织。
3.5供应商工厂:
单个或多个设备生产的地点
3.6合同:
用户和制造商之间就所有部件技术条件达成的协议,包括用户的技术规格书,厂家的技术响应,会议纪要以及其它正式的合同文件。
3.7型式试验:
在制造中和制造后所做的,用以确定车辆是否满足技术规格书和有关标准要求的试验。
3.8例行试验:
在制造中和制造后所做的,用以确定车辆是否满足某些特定要求的试验。
3.9增补试验:
由买卖双方商定的,新增入到试验大纲中的试验(可能是型式试验,也可能是例行试验)。
3.10确认文件:
用于证明产品,工艺或营运满足特定要求或有关标准的文件。
4要求
4.1概述
制造商应对所有可能阻碍产品质量的因素进行操纵,以确保满足标准或有关文件的要求。
对此,制造商应在各个层面开展质量操纵(如原材料,外购件,生产过程,产品的最终处理或包装),并应储存质量体系和试验结果的有关文件和信息。
制造商应建立一种质量体系并加以爱护,它将包括所有的审查过程,如最终检验和试验,工艺标准,试验技术条件,试验记录,试验工具和设备的校准,文件操纵,不合格产品的操纵和人员培训。
注:
建议制造商按照ENISO9001来治理其质量体系。
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和试验的质量大纲应包括试验大纲,它讲明了制造商如何样证明其产品满足所规定的要求。
合同应规定交货前整车所做的各种试验,以使采购商相信:
通过型式试验,车辆满足合同的技术要求(型式试验,见3.7)
型式试验证明每个车辆都满足设计标准(例行试验,见3.8)
所有部件都应通过型式和例行试验。
此标准不覆盖下列试验类型:
寿命和可靠性
开发
研究
系统试验
4.2第3方试验设施
如需要使用第3方的试验设施,必须在讨论合同的时候提出,由双方协商决定,并附有详细的资料和合格证明。
4.3试验大纲
制造商应对将做的试验编一个试验大纲,它属于质量大纲的一部分,详细信息如下:
试验程序;
车辆试验前应完成的部件和设备的型式试验;
试验设施
试验方法
每个试验车辆的负载条件;
每个试验的环境条件;
试验测量方法的极值和公差;
试验通过与否的标准;
纠错过程
确认文件
如采购商在合同中要求对特定试验或文件进行确认,则试验大纲应对这些内容加以确定。
如合同要求用一系列试验来验证安全性,并按照EN50126(编制中)做安全或风险评估,则这些内容应被添加到试验程序中。
编制试验大纲的审查过程应有一种方法,以确认试验清单的内容能否足够地支持确认文件。
如通过了每项试验,制造商应编制确认文件。
制造商应去确认车辆试验大纲里每一项试验都在确认文件内有相应地内容。
5试验类型
试验大纲里要求的试验可分为下面两类:
5.1型式试验
这些试验是为了确认车辆设计是否满足所规定的性能要求。
如合同无其它规定,应在首台车内做这些试验。
如样车或预生产车辆做了型式试验,则制造商应和用户协定,首件正式产品需要做哪些额外的型式试验。
应测量所有差不多的参数,来检测试验大纲规定的性能要求是否满足了。
应在下列条件下做型式试验:
静止状态(见8点)
在线情形(见9点)
5.2例行试验
每个车辆都应做例行试验。
例行试验应做足够的测试,确认产品是否合格。
应选出型式试验使用的专门参数来验证车辆是否合格。
例行试验应在静止状态(8点)或在线情形(9点)下做。
6试验条件
6.1概述
如无其它规定,应在正常的环境条件下做试验。
6.2静态试验
静态试验是为了确认车辆是否能足够安全的做在线试验了。
应有恰当和足够的试验设施以保证试验能连续地进行。
如有关车辆运动的试验是在第3方设施上做,则制造商应做足够的试验来保证车辆的运动能安全完成。
6.3在线试验
此类试验应在车辆将要运营的线路上进行,如无法达到,可在合同中规定在类似的线路上做。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采购商应安排恰当的线路和必须的人员。
试验列车的操作应满足铁路基建部门的要求。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采购商应对在线试验(包括预试验运行)做预备并提供必须的设施。
如需要在另一部门治理的轨道做在线试验,则在合同中,应对所选轨道的特性和运营条件达成协议。
通过协商,承诺在专用设施上做所有或部分的在线试验。
注1:
注意参加在线试验各方的责任是否定义明确。
注2:
注意是否在线试验前所需的预备都已完成(如RAM和安全试验的有关方等)
7确认文件
确立文件应包含足够验证车辆和其要紧部件的信息,通过试验记录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追溯。
这些信息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编制文件的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车辆和其要紧部件的识别信息,如名称,型号,编号和其它附加的有关信息,如批号和系列号等。
合同和试验大纲参考的标准或文件(以清晰简明的方式标出)。
其它附加信息,如车辆部件的等级或类别。
文件日期
授权人的签名和职位
8静态试验打算
制造商应按照试验打算中规定的静态试验进程完成有关试验,具体内容参见表A.1。
该表所列项目不是整个试验项目,仅供指导制造商制定其试验打算。
如果不是用户特定指明不用完成某项试验,制造商的关于合同对应的车辆试验项目必须包括以下项目。
除非各条款有专门讲明,下列要求适用于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
各试验如有特定的不同的要求,在各条款下都有单独详细的讲明。
8.1限界试验
目的:
总组装完成后,检验车辆各间隙和柔性连接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限界要求。
8.1.1型式试验
8.1.1.1外尺寸
车辆每个试验都要检测其外尺寸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限界要求,要紧包括下列内容:
所有要紧部件的调整范畴(如气囊);
磨耗和磨损的公差范畴(如轮缘磨耗);
负载条件的范畴;
显现故障或损害情形下的运动范畴(如悬挂部件);
以上情形都显现a)到d)。
如合同要求,则应在工作条件下考虑和检验可能超出限界范畴的间隙,如门向外打开时。
8.1.1.2间隙试验
间隙试验是为了检验合同规定的负载条件下运动产生的间隙是否能满足合同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车体和转向架间的间隙
相邻两连挂的车辆间的间隙
见8.1.1.3后的注释。
8.1.1.3软管和电缆的长度试验
此试验是为了检验转向架的长度和车辆间软管和电缆的长度。
注:
试验8.1.1.2和8.1.1.3可在静止状态下采纳转向架转车台进行,在线试验时,可选择性的做这些试验。
8.1.2例行试验(增补)
只在一种负载条件下做外尺寸试验(8.1.1.1)和间隙试验(8.1.1.2),并只限于关键尺寸。
8.2弹性系数试验(增补的型式试验)
目的:
确保车辆的弹性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如合同要求,制造商应提供最小和破坏负载时弹性系数的运算值。
应采纳直截了当测量的方式来检验弹性系数。
注:
弹性系数的定义见UIC标准505-5,此定义的要紧内容为:
将空载或有负载的车辆安置在扭曲轨道D上,待其固定好,此情形下,运行与水平所形成的角度δ,车体压在弹簧上与铁轨垂直方向所形成的角度η。
在剔除不平稳度,弹簧摩擦和减震器的阻碍后,运算的δ/η的比率值就称为弹性系数,用字母“s”来表示。
8.3架车试验(型式试验)
目的:
检验在合同规定条件下,车辆被架起的能力。
此试验能够使用天车或起重机在规定抬升点将车辆架起。
同时需要检验车辆的机械接口,附加装置,各项偏差是否在合同规定的公差范畴内。
试验时,车辆在吊起过程中可不能显现永久的变形。
8.4称重试验
目的:
检验车辆的重量和重量分布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限界条件。
对每种车型而言,通常都包含下列参数:
车辆重量
测量到的轴重
测量到的轮重(如合同有要求)
8.4.1负载条件
负载条件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表1给出了举荐使用的负载条件:
表1:
举荐使用的负载条件
最小负载
正常负载
超额负载
/损坏负载
乘客/物资负载
0
见下文
工具
整套
乘务员
0
全部
沙包
0
2/3
全部
列车加热水
0
2/3
全部
燃料
0
2/3
全部
热力机冷凝剂&润滑剂
正常
正常
正常
其它液体&润滑剂
正常
正常
正常
对用于客运或货运的车辆,如采购商未提供其它信息,则负载条件如下:
最小负载:
合同规定的车辆能移动或被拖动的负载条件。
正常负载:
合同规定的各项性能试验所需的负载,如牵引或制动。
超额负载/损坏负载:
在合同规定条件下,能正常操作的最大负载。
对不用于客运或货运的车辆,如机车,正常和超额/损坏的乘客/物资负载计为零,与最小负载相等。
为了幸免过多负载条件的使用,可在下列负载条件下做尺寸检验和称重试验:
在同一负载条件下做此两种试验
如有能对所记录的值做恰当的修正,可不在合同规定的负载条件下做。
8.4.2型式试验
车辆重量和每个轮子垂直施加于轨道的负载应被测量,并伴有一个测量设备精度的讲明。
称重试验中车辆的负载条件应为最小负载,损坏负载和/或正常负载。
称重试验前应先调整悬挂系统,称重试验采纳的方法总的来讲不需要测量负载,只需要检测几何特性。
为了激活一系悬挂系统,车辆第一通过不平坦轨道区域,然后解开摩擦减震器,松开转向架间相互连接的装置,再减速开往/到称重区域。
在通过不平坦轨道进入称重区时,车辆不应做任何改变或调整。
不应采纳任何人为方式,如摇动,晃动等,对车体状态和通过轨道及几个悬挂部件间摩擦引起的悬挂的状态造成改变。
然后做4个后续步骤,最终完成整个称重试验。
车辆应从两个方向分别跑两趟,以便于尽量排除摩擦和不精确平稳所引起的错误。
称重试验中,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应被当做测量的结果。
可采纳不同的称重方法,举例:
将车辆开到称重区域,垂直降低车辆到称重机器上。
使用此方法时,应在试验大纲中定好称重试验的条件和数量。
称重试验通常在供应商工厂做,但也能够通过预先安排而到用户的设施上做。
车辆的重量和每根轴上的负载应满足合同的要求,并着重考虑下列方面:
最大和最小重量,和车辆总重的承诺公差;
最大负载和每根轴负载的承诺公差;
车辆不同侧负载的差别;
如合同规定,则还应做下列公差的试验:
车辆运动产生的额外重量;
对动力单元而言,静态粘着负载;
对动力单元而言,各动轴轴重对平均轴重的偏差,以确保能产生相同的牵引力
轴重与线路所承诺的轴重的偏差,合同应对线路所承诺轴重的值加以规定
轮重对所有轮重平均值的偏差和对该轴平均轮重的偏差。
8.4.3例行试验(增补)
除下述条件外,都应做8.4.2规定的称重试验:
车辆的负载条件是最小负载。
将做两个后续的称重试验。
8.5密封试验
目的:
检验车辆上密封(如IP等级)、过滤装置、隔离器或类似装置的性能是否满足合同有关规定。
8.5.1型式试验
试验大纲应包含车体,设备和柜体的试验以确认其满足合同的要求。
车辆应完整地包含所有有关的内部配件,设备和盖板。
试验应按照实际情形,酌情采纳下列条件:
如合同包含空调或压力通风设备,则应检验此设备覆盖的设备或车辆部件是否满足8.14.4。
车体和车体外安装的设备箱等有可能渗水或雪的部件,如所有的开口件,门,盖板,盖板封条或缝隙等都应被检验。
应注意开口件(进风口等)水密性(要紧依靠于设计),盖板(门,窗,阀等)水密性(要紧依靠于安装)和接头之间的区别。
开口件和盖板水密性以及用于将水排除的装置的效力应象如此:
观测到的水的渗透不应对电缆,电气设备或操作条件下用于车辆爱护的设备产生不良的阻碍。
清洁进入设备箱气体的装置,如百叶窗,过滤器,隔尘器等,应被检验其是否能保证车辆运行过程中,电缆,接电装置或其它电气设备的安全。
应检验百叶窗,过滤器,隔尘器安装是否恰当。
防其它污染物(如雪或沙)进入的设备应被检验,以确保设备的正常操作(增补试验)。
8.5.2例行试验
按照试验大纲的规定,做一个简化的水密试验和其它专门的试验。
8.6电气绝缘试验
目的:
检验车辆电气系统的绝缘性能。
8.6.1概述
此试验是在整车内做的例行试验。
它也能够在制造商工厂,在布线完成后且在已做绝缘强度试验的单个电气设备安装但没有接线时。
在后者条件下,在车辆全部完成时,应对每个电路做绝缘阻抗的试验。
在做车辆绝缘试验前,应断开曾通过绝缘试验并达到标准(EN或IEC)要求的设备,如旋转设备。
如合同要求车体电气设备双绝缘,如无轨电车系统,则要检验是否存在此绝缘系统,此绝缘系统的每部分是否能满足8.6.1的绝缘试验的要求。
8.6.2耐压试验
通常情形下,此设备包含几个具有不同绝缘等级的电路,应对每个电路都做接地试验,原则上其它所有电路应保持接地。
如需要,接触器和接电装置应被短接或闭合,以保证电路所有的部件都被连接上了。
应注意幸免由电容或电感阻碍引起的非正常电压的显现。
可能在试验中受损的设备,如电子元件等,应被断开或短接。
此类设备应预先已通过了相应的绝缘试验并达到了有关标准的要求。
耐压试验应在每个电路和地之间做大约1分钟。
耐压试验的电压值应为IEC或EN标准规定的单个部件试验电压值中最小值的85%。
8.6.3绝缘阻抗试验
如合同中为对试验电压值做特定的规定,则其最小应为500V,所测的最小的绝缘阻抗的值应不小于下列规定的值:
额定电压等于或大于300Vdc或100Vac的电路,为5MΩ
额定电压小于300Vdc或100Vac的电路,为1MΩ
如考虑到一些专门的条件,如湿度大,使用铠装电缆等,采购商和制造商能够协商采纳小于1MΩ的值。
在此情形下,应对环境条件(温度和相对湿度)做记录。
如在耐压试验前后都做绝缘阻抗试验,则两次阻抗试验的条件应相同,后一次阻抗试验的阻抗值应在第一次阻抗试验的值的10%以内。
8.7安全接线和回流试验
目的:
检验车辆上的安全接线和回流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所作的试验应保证安全接线和回流满足EN50153的要求。
应检查柔性连接是否能给所连接的点提供足够移动的长度。
应检查接地端子和回流端子在爱护时,是否易于接近和看见。
8.8空气系统试验
目的:
确认气动元件装车后,并于空气系统相连后,其操作是否能满足合同的规定,并确认气动设备的气密性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极限条件。
如使用气动门,此试验也应包含对它的试验。
8.8.1主风缸和其它空气设备的气密性
当车辆处于正常操作条件下时,主风缸应有最大工作压力并于压缩机隔离开。
8.8.1.1主风缸和有关装置
如压缩空气设备的各部件(制动,电路,门,悬挂,电空装置等)被隔离同时无压力,应确认合同规定时刻后主风缸压力的减少量不大于合同规定的量。
如合同中对此值无特定的规定,则5分钟后减少的压力不超过20kPa(0.2bar)。
8.8.1.2主风缸和其与气动设备相结合的装置
如压缩空气设备的各部件有压力(除了那些设计时有意留有孔的),但没有工作时,应检验主风缸压力的降低值和时刻满足合同规定。
如合同对此无专门的规定,则20分钟内压力能降到坚持所有设备正常工作的最小压力值以下。
当动车或机车要于无主风缸的拖车连挂,形成固定重联编组时,则8.8.1.1和8.8.1.2的试验应重复再在整个重联车组上做一次。
此条件下的时刻限制和承诺的泄漏应按照重联拖车的数量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8.8.2制动缸和辅助风缸的气密性
能够通过使用司机制动手柄或其它方法,使制动缸和辅助风缸具有最大的工作压力,然后隔离空气供给。
制动缸压力3分钟后降低的压力不应余外10kPa(0.1bar)。
8.8.3压缩空气设备的检验操作
应对所有压缩空气设备的操作进行检查,如:
安全和爱护设备
压力调整装置
隔离塞门(隔离阀门)
排水阀
压力传感器和压力开关
压缩机工作周期
报警喇叭
空气干燥器
如合同将的是一个固定重联的车组,则检验的操作应覆盖整个车组。
8.9液压系统试验
目的:
检验液压设备的油密性是否满足合同的规定,检验设备安装好后,其操作是否能满足合同的规定。
如车辆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液压系统应具有最大的工作压力并与油泵隔离开来。
应在合同规定的时刻后检验系统压力的减少量是否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值,并无肉眼可见的液体泄漏。
应对所有液压设备的操作进行检验,如:
液压泵
液压电机(如冷却机组,散热器风扇等)
安全和爱护装置
压力限制器
止回阀
隔离阀
排水阀
8.10摩擦制动系统试验
目的:
检验制动系统的操作与设计一致,确定系统是否能够做在线试验,并确认所有车辆是按照同样的标准生产的。
下列系统应在静止状态下做功能检验:
紧急制动
常用制动
再生制动或电阻制动的接口,如采纳(也可见8.6静态时的电试验)
与其它系统的接口,如车轮滑动操纵,载重,牵引操纵(如采纳)
基础制动装置的活动性
8.10.1空气制动系统
8.10.1.1型式试验
目的:
此试验与在线制动试验结合起来证明,制动系统的工作和制动闸瓦采纳的力满足合同的规定。
应在8.8规定的空气系统试验完成之后做此试验。
应检验基础制动装置已被正确调整。
常用制动的试验应在静止状态下做以检查是否满足合同对整个空气制动系统性能的规定,专门是,制动采纳和缓解的时刻以及不同操作条件下制动缸的最大压力。
对应紧急制动和常用制动操纵器的各个中间位,重复做制动缸压力的测量和计时。
如采纳,应对车轮滑动安全阀或其它防滑装置进行检验。
如,采纳,缓解和清除时刻。
应检查安全阀有关于车轮滑动信号的动作是否正确。
如车联装有负载称重系统,则应在车辆的负载条件为最小,正常和超额时测量制动缸压力。
8.10.1.2例行试验
应做一个幸免车辆负载的简化试验。
此试验应证明所有的制动系统与做型式试验的系统是同等的。
8.10.2其它系统
如车辆装有其它制动系统(为减慢或停住列车),如弹簧或液压制动,电或机械制动,机械或磁轨制动或其它系统等,基于8.10相同的目的,应同样做型式和例行试验,采纳与8.10.1相同的原则。
8.11停车制动型式试验
应检查停车制动效力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操作条件和所采纳力的测量)。
如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