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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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模板

淮南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淮南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南市申请开展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批复》(皖环办复〔2021〕450号)要求,现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在《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提出:

“鼓励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但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少

的工业园区或地区,以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

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收

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2019年3月,针对全省范围内中小微企业产生危险废物量小、管理不规范、转移处置难、费用高等问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发了《2019年安徽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皖环发〔2019〕14号),要求各设区市积极探索建立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平台试点,拓宽处置利用途径,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中明确“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

2020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2020年安徽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再次提出“选择有条件、积极性高的设区市,开展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破解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处置贵的难题”。

鉴于此,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并制定《淮南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统筹布局建设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站点,主要针对指定工业园区内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开展定向服务,打通危险废物处置“最后一公里”难题。

二、政策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土壤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0、《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11、《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的复函》(皖环函〔2016〕485号)。

12、《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

1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徽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皖环发〔2019〕14号)。

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2018〕51号)。

15、《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

16、《2020年安徽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

17、《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南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批复》(皖环办复〔2021〕450号)。

(二)相关标准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三、全市危险废物处置现状

(一)全市产废情况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初步统计,淮南市辖各县(市)区有中小微企业约2300多家。

2019年全市纳入安徽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有220余家(不含医疗机构),总产生危险废物2.46万吨,涵盖21个废物类别。

(二)全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全市现有12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具体经营范围见下: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地市

区县

企业名称

危废类别

经营方式

经营规模

(吨/年)

1

淮南市

大通区

淮南市康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HW01医疗废物

收集,贮存,处置

1650

2

淮南市

大通区

淮南市思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HW08类的900-214-08)

收集,贮存

15000

3

淮南市

大通区

淮南市恒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W08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900-214-08)

收集,贮存

3000

4

淮南市

大通区

淮南弘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废盐(HW02医药废物271-001-02、272-001-02、276-001-02;HW04农药废物263-001-04、263-008-04;HW11精(蒸)馏残渣900-013-11)。

收集,贮存,利用

********

5

淮南市

大通区

安徽三安商贸有限公司

废弃的铅蓄电池(HW49类900-044-49)

收集,贮存

10000

6

淮南市

潘集区

安徽远达催化剂有限公司

HW50废催化剂(772-007-50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

收集,贮存,利用

12000

7

淮南市

潘集区

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HW02、HW03、HW04、HW05、HW06、HW11、HW12、HW13、HW16、HW17、HW18、HW21、HW22、HW23、HW25、HW26、HW36、HW37、HW39、HW40、HW48、HW49

收集、贮存、处置

87700

8

淮南市

谢家集区

安徽松韵商贸有限公司

废弃的铅蓄电池(HW49类的900-044-49)

收集,贮存

10000

9

淮南市

谢家集区

淮南力聚塔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HW08类的900-214-08)

收集,贮存

990

10

淮南市

谢家集区

淮南市绿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废弃的铅蓄电池(HW49类的900-044-49)

收集,贮存

5000

11

淮南市

谢家集区

淮南智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废弃的铅蓄电池(HW49类的900-044-49)

收集,贮存

5000

12

淮南市

潘集区

淮南中建材腾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W04农药废(263-009-04),HW06非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2-06、900-404-06)、HW12燃料、涂料废物(264-013-12)

收集,贮存,利用

50000

由表可知,目前淮南市没有综合类危险废物收集企业。

四、试点工作目标

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的困难,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网络系统,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建立正规的收集渠道,杜绝无证收集;

2、有利于危险废物合理分流,有利于危险废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集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降低成本,减少环境风险;

4、通过危险废物的短期贮存,实行批量处理,降低处理成本;

5、有利于管理部门掌握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信息资料。

五、试点单位、收集区域

根据淮南市地域特点,结合产业、行业发展以及环境监管能力等情况,拟在我市城区及县设立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点。

总体思路有三点:

一是明确设立的危险废物收集点的重点服务区域,通过就近服务可以降低服务成本,维持站点运营;二是考虑危险废物收集点是较大的环境风险源和重点监管对象,控制数量可以降低后续环境监管压力,同时避免收集单位恶意竞争;三是为防止区域性市场垄断造成服务高价低质,设立危险废物收集点的服务区域为淮南地区,以形成微竞争环境,保障产废单位的选择权。

试点区域:

拟在我市设置3个危险废物收集点,服务于淮南市区域:

1、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淮南高新区设置1个收集点。

(原则上收集范围限于大通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家庵区、高新区、谢家集区)。

2、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设置1个收集点(原则上收集范围限于寿县区域)。

3、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设置1个收集点(原则上收集范围限于凤台县区域、毛集实验区区域)。

凡有意开展收集试点并且符合收集条件的单位都可参

与试点,负责全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农业源类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收集工作,不得含有预处理、利

用、处置等工艺。

开展试点工作优先顺序为由所在园区牵头规划的试点优先考虑,其余按照如下顺序确定试点单位资格:

1、安徽省内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有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资质)自行建设的收集站点或者与上述单位开展合作的收集站点;

2、本市工业园区内现有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提升改造建设收集站点。

3、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

在按照优先顺序不能确定试点单位的情况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同一试点区域的申请单位按照审查细则进行评分,确定试点单位。

六、试点服务对象

(一)中小微企业

1、参考安庆、阜阳等城市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建设经验,明确淮南市危险废物收集点的收集对象主要为全市范围年产生危险废物产生量20吨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事业单位。

2、参照安庆等周边地市确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平均收集量和规模,对本次试点的危险废物收集点的经营规模确定为5000吨/年及以下。

3、根据危险废物收集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风险防范及监控设备配置、安全保卫及管理机制等情况,综合确定危险废物经营类别。

原则上以确保安全和环境风险可控可防为基准。

(二)社会源、农业源类

社会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车辆维修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室废物等。

全市各县区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社会源类危险废物;全市各县区农业源类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限制条件

危险废物收集点严禁收集贮存特定行业反应性危险废物,严禁收集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医疗废物以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七、试点申请审查

有意愿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应于本试点方案公布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拟选址所在工业园区所属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书面申请表、工作实施方案、承诺书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并商所在园区同意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同意后公示。

在本试点方案公布31个自然日后,相关生态环境分局将不再接受试点申请。

试点单位确定后,试点单位应在批复同意之日起一年内递交试点经营许可申报材料,超过一年未递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试点资格。

八、试点单位申报审核

1、试点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完成集

中贮存设施建设后,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和本试点工作方案要

求的有关内容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应资料。

相关材料应符

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书》要求,申

报资料一式两份(均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

2、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申报材料及

集中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专家技术审查及核查。

3、通过审查及核查的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进行

公示。

符合条件的,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试点经营许可

证。

4、获得危险废物试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允许将收集

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

处置,不得再次转运至相关收集单位。

九、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试点单位至少有3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

员。

2、收集贮存设施建设选址应位于工业园区内,贮存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环保手续完善,收集贮存设施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3、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

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4、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危险

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吨。

5、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不间断

录制作业情形,并记录时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所有视频资料经压缩后存储和网络传输,集中联网监控。

6、建立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

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确保24小时有专人现场值班。

7、试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

8、试点单位应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三年。

在此期间,国家和安徽省、淮南市有

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退出制度

1、试点单位因自身运营能力不足,不能维持试点服务功能时,可以提出退出试点。

2、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如发生“将收集的危险废物二次转运至相关收集单位、不按照试点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等行为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不再同意其开展危险废物试点工作。

3、试点单位未按时提交年度运营报告或未通过年度评

估的,不再同意其开展危险废物试点工作。

4、试点单位退出服务后,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解决遗留场地的其他环境问题。

十二、日常管理要求

(一)场地管理

试点单位场地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采取分类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台账管理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活动应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

理台账制度,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

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

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员及负

责人的签名。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

(三)转移联单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所在地生态

环境部门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收集试

点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及转移

处置环节用危险废物专业车辆按照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并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联单制度。

(四)信息公开

试点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

试点单位应公开服务流程、危险废物接收标准和收集时间等服务信息。

(五)协议制度

试点单位应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

能力进行核实,保证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进行

利用处置,落实收集、处置协议,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

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严禁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和处置

利用等。

(六)经营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过程必须在安徽省固体废物

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和网上报告、建立台账,对贮存区域

实行连续视频监控,能清晰反映每批危险废物的收集日期、

来源、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

视频监控记录至少保存半年以上。

试点单位经营活动中禁止现金交易,严禁收取预付款。

为便于日常监管溯源,试点单位往来账目实行固定银行账户转账交易,相关交易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内容。

(七)内部监管制度

试点单位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控制进入贮存设施

区域。

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

备等进行检查、维护、检测,确保其符合防火、防爆、防盗

等安全生产和环境应急相关要求。

(八)人员培训制度

试点单位应配备符合试点要求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制定

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

设定专职人员,满足试点单

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经营管理需要,积极帮助和

指导产废单位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环节的管理。

十三、应急管理

试点单位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编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主要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十四、环境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和试点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

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环境监管工作。

1、将危险废物试点单位纳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重点监管。

2、试点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

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

99号)进行管理,指导试点单位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单位做到收运及时、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管理规范。

3、成效评估。

试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在满一年后1个月内(以后年度评估照此办理)向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

年度运营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帐制度执行情况、自

行监测情况、服务信息公开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

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试点单位提交的年度运营报告后,综合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五、其他

本试点工作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

件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由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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