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利奖励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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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利奖励管理制度范本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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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我校广大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科技创新和产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学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属我校教职员工和在读学生在执行本单位(xxx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在工作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或非物质条件创造所取得的专利,学校投入或部分投入资金在人才培养、教学实践、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中所得到的专利),均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仅限于职务发明。

学校对以xxx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申请获得的专利授权给予以下奖励:

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专利转让后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详见《xxx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对以xxx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如“973”和“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务院各部委科研基金)给予资助经费总额10%、省级竞标性科研项目给予资助经费总额6%的奖励,以鼓励在课题申报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对以xxx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的非竞标性科技政策专项科研经费,给予资助经费总额3%的奖励。

以xxx学院名义(在学校备案)参加外单位申报并获立项的国家“973”、“863”等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给予学校到位经费6%的奖励。

奖励金额以当年学校到位经费(匹配经费除外)额度予以奖励,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度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中,若发现未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内容者,下一年度不再予以奖励。

各类自筹经费项目、横向项目、人才建设经费(如学科带头人经费等)、学科建设经费(如省院省校共建学科经费等)、财政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厅级和校内各类基金,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三条以xxx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的课题组,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匹配奖励。

省级一等奖按1∶3,省级二等奖按1∶1的比例匹配奖励。

部级一等奖按1∶4,部级二等奖按1∶2的比例匹配奖励。

省部级三等奖及其以下奖项,学校不再匹配奖金。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科研人员与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其成果以xxx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的课题组,其申报资料通过学校科研处备案的,学校分别按上述比例的30%予以奖励;其成果以xxx学院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的课题组,其申报资料通过学校科研处备案的,学校分别按上述比例的10%予以奖励。

仅以个人名誉参加外单位获奖者学校不予奖励。

学校将对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课题组予以重奖,奖励金额由校长办公会专项研究决定。

第四条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积极申报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整合校内外科研资源申报高等级科技奖项。

国家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省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在本校内均可视为共享第1名,并由学校行文认可,学校在履职考核、职称晋升、各类评审推荐中,对共享第1名者予以同等待遇。

在申报科技奖项特别是省级二等以上奖项的过程中,学校各级部门应充分发挥动员、组织、协调等作用。

在学校对部门、职工的履职考核,以及在职工的晋职、硕士生和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应加大对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的权重系数。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工或在读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享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xxx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被国际权威检索系统“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CIE”(SCI扩展版)收录的论著(摘要、增刊等除外),根据作者提供的具有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原始检索证明并经核实后,结合期刊影响因子(IF)及其在本学科的国际影响力,学校分类对作者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SCI、SSCI收录的,

奖励额度=2000(元)×影响因子×国际影响力系数

2.EI、SCIE收录的,

奖励额度=1000(元)×影响因子×国际影响力系数

国际影响力是指该期刊在本学科范围内国际所有同类(对应于SCI、SSCI收录或EI、SCIE收录)刊物中的'影响因子大小的排名情况。

排名在前10%的,其国际影响力系数为3.0;排名在前11—30%的,其国际影响力系数为2.0;排名在前31—60%的,其国际影响力系数为1.5;排名在61%以后的,其国际影响力系数为1.0。

影响力排名百分比由作者提供,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专家组审定后确认。

对于在《SCIENCE》和《NATUR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xxx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者,除上述奖励外,每项再给予至少10万元的科研经费奖励。

以上被奖励论文正式发表一年以后,学校将根据该论文被他人引用情况,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奖,通过对科技成果奖的匹配奖励,实现对该论文被引用成效的再次奖励。

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者,每篇论文奖励导师、学生及有关人员共5万元。

第六条以我校教职工或在读学生为主编并以xxx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出版的本学科学术著作(教材除外),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按每10万字4000元标准奖励;在列入国家“985”工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按每10万字2000元标准奖励。

译著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著作,其内容、观点必须是以本专业、本学科近期研究成果为基础,具有一定创新性。

对论文汇编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其奖励办法详见《xxx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相关部分。

第八条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中。

第九条各项奖励每年在全校科研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并在学校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刊物的奖励范围、影响因子及影响因子在学科范围内的排名以期刊当年的数据为准。

同一篇文章只有一次奖励机会,以奖金额最高的一类发奖。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获得学校奖励后的专利、项目、论文、著作等,不得再用学校下拨的其他经费予以重复奖励,但各单位可用自筹经费另行给予奖励,尤其鼓励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领取奖励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并如数追回全部奖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x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和《xxx学院著作出版奖励基金试行办法》自行废止。

以xxx学院附属单位署名的各类成果,由附属单位予以奖励。

xxx学院各直属附属单位应按照此办法统一各类奖励标准,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并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医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横向科技开发指从非政府渠道获得、以技术合同形式确立的各种类型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技术服务项目。

1、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2、技术咨询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3、技术服务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而对我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研处是横向科技开发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及个人承担的横向项目、技术合同、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院管理机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教师。

第二章技术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和技术许可使用合同。

第六条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7种合同范本:

《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书》、《专利权转让合同书》、《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或其他形式。

第七条  学院委托科研处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并刻制技术合同专用公章,由科研处保管。

合同金额小于10万的技术合同,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在项目组参加下,负责谈判和起草合同,科研处审核盖章。

合同金额大于10万元,对社会和学院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科研处参与谈判,提交主管院长审阅签订。

第八条  重大科研技术合同和风险性大的技术合同,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技术保密制度,技术秘密转让的合作双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侵犯权利人有关权益,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

管理部门对其从事合同管理和服务期间知悉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在7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科研处统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科研处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副院长。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有关技术合同的各种优惠待遇,以及学院经费使用政策,并作为科研年度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处将持项目合同书和《贵州省科研单位技术认定登记证明》定期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云岩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等手续。

凡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项目可减免营业税;凡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项目可以减免所得税。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调解,也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税收、费用及合同发生纠纷时院方的诉讼费用应首先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对造成我方违约的责任人员,学院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横向xxx学院的经费提取比例参照“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科研开发项目负责人报送合同正本,以及与xxx学院签订《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项目正式立项,列入学院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工作量考核等。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和横向项目合同,原则上应保留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权等权利。

第十七条  科技开发合同和横向项目合同,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系部)、科研处监督实施。

技术负责人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按质履行义务。

学院有义务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服务,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技术负责人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按质履行义务。

项目完成后,由企业和科研处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开发与横向项目的结题:

1、经过鉴定验收的科技合同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到科研处办理结题;

2、经鉴定验收的科技合同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以及填写

《xxx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

第二十条  承担科技开发和横向项目的我院科技人员,可享受合同对方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一条科技开发项目和横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归项目组自主支配。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以技术转让或者技术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者许可的纯收入中课题组提取60%、学院提20%、科研处提10%、院系提10%的比例奖励给从事该项目开发研究的科技人员,其余由学院支配。

第二十三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50%(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果完成人所持股份份额或者出资比例,可以达到学院所占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50%,自带项目或成果可以达到70%。

学院每年从科技成果作价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红中提取10%奖励给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xxx学院统一对学院的技术收益和技术资产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列的奖励和分配比例,由xxx学院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的方式确定。

如奖励和分配比例超出上述最高比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如列入学院财务科技经费管理的,计算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考核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所述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分配,有关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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