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文管理组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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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文管理组织办法》

《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深圳市水文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为深圳市国民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配置、治水提质等的服务能力在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编制并颁布《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来规范水文工作的发展。

一、水文工作现状

1、水文管理工作现状

为全面推进深圳市水文水质工作,根据2017年5月19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深编[2017]26号),深圳市水务局正式设立深圳市水文水质中心,其职责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广东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2)负责全市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

3)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和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协调重大突发水事件、水文水资源应急监测工作。

4)负责全市水情信息、水文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汇交、发布与汇编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数据库的建设管理,以及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5)负责原水、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及污水处理厂进厂、出厂水质检测工作。

6)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由于历史原因,市水文水质中心成立前,全市水文站网建设、水文业务应用、水文行业管理分散在水务局各个相关业务部门和市属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水文水质中心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市水文水质工作进入了统一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特别是省水利厅同意加挂“广东省水文局深圳水文分局”的牌子,从法理上为深圳市水文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站网现状

截止2018年底,深圳市已建立各类站点共1265个,其中,流量站点7个、水(潮)位站点(河道(水闸)站、水库站、潮位站)231个、雨量站点323个、蒸发站点9个、城市内涝站点170个、泥沙站点9个、地下水监测站点(埋深、水温、水质)30个、水质站点(河流、水库、海洋)487个。

监测内容主要为水(潮)位、流量、地下水、泥沙、水质、蒸发、城市内涝、水温、流向、含氯度等。

全市现有1265个站点分由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气象局、广东省水文局惠州水文分局、深圳市生态环保局(原人居委)、深圳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以及宝安区三防办等单位管理。

其中,深圳市水务局的站点又分别由市水务局科技信息中心、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市河道管理中心、市水文水质中心、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西丽水库管理处等多家单位分别管理。

其中市水务局科技信息中心、市河道管理中心所有站点和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部分站点已经移交给市水文水质中心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深圳市水文站网建设从1999年就已经开展,由于历史原因,深圳一直未设立水文机构,水文工作一直处于多头管理、责任不清、重复建设、重建轻管的局面。

一是建设部门多,无序建设现象比较严重。

三防办、水务局科信中心、河道管理中心(原防洪设施管理处)、治理深圳河办公室、铁石、西丽等水库管理单位都主持建设过水文监测站点和测报系统,另外,市生态环境(原人居委)、气象、交通以及各区水务局根据自身需要都建有水文测站。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一方面是站点重复建设,一个水库多套设备,多个运维管理单位,监测数据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在一些重要的防汛节点却没有监测站点。

二是水文测站建设不规范。

由于缺失水文部门的监管,许多测站从选址、基础设施布设、设备选型等各环节没有执行水文相应的规范,建成后的测站不能满足水文测验相关规范要求。

三是重建轻管。

系统建成后,后续的运行维护措施没有跟上,更缺乏相应的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评价体系,造成水文测设备设施完好率、水文信息到报率和准确率等指标长期偏低。

四是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不及时。

水文资料的汇交是一项时序性很强的工作,由于资料分属部门多,标准不一致,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差不齐。

资料不能按年整汇编,容易造成资料丢失、部分失真的资料订正困难等问题。

三、编制的必要性

1、进一步明确水文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促进水文事业发展。

水文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公益事业,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不到位和资金投入不足,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现代化水平较低,使水文工作无法更好地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编制水文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明确水文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保障各级财政对水文的投入,促进水文事业发展,能更好地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提供服务。

2、有利于理顺我市水文管理体制,提升水文整体业务水平。

我市水文工作起步相对较晚,水文行业管理水平薄弱,水文业务体系仍在完善之中。

目前,我市从事水文业务的单位分布在水务、环境、国土资源等部门,缺乏全面有效的统一管理,导致水文监测标准不统一,成果质量参差不齐,水文监测资料共享程度低。

理顺我市水文管理体制,能更好的提升水文整体业务水平。

3、建立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制度,保障水文工作正常开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设,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坏,加上一些人为的破坏和损毁,影响了水文监测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测报精度。

建立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制度,能保障水文工作正常开展。

4、能保障我市的水文监测和水文资料的汇交、保管、使用、共享、保密、信息发布等各环节有序管理。

水文监测和水文资料的汇交是一项时序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加强水文监测和水文资料的汇交、保管、使用、共享、保密、信息发布等各环节管理,有利于解决过去资料分属部门多,执行标准不一致,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等问题。

四、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办法》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广东省水文条例》。

深圳市属副省级城市,地域上属于滨海城市,市域范围高度城市化,城市水文特色鲜明。

考虑到市域特性和行政属性,因此,借鉴了《南京市水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部分经验。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空间和主体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及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章节结构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条,总体结构参考省条例,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取消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章节。

主要章节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共八条。

第三章水文监测与预报,共七条。

第四章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共六条。

第五章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共五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四条。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

六、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行业性质、领导及保障、管理主体、奖励机制等内容。

第一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主要依据省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了空间和主体适用范围,主要依据省条例,参照南京市办法第二条。

与省条例区别是将“适用于....”改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明确行业性质、市区政府领导和经费保障措施,参照省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明确市水务局和市水文水质中心的管理角色。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深圳市水文水质中心加挂“广东省水文局深圳水文分局”批文精神,明确市水文水质中心履行省水文派出机构的职能。

结合省条例,在主管、管理、执法部门的规定中参照上海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为奖励机制,参照国家水文条例第五、六条。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共八条(第六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文站网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编制规定、市级水文站和专用水文站的建设程序与管理、用地保障等规定。

第六条明确水务局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单位,规定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条例第五条。

第七条根据编办下发的水文水质中心职责,明确水文中心为水文站网规划单位,规定了编制的有关要求,参考南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对纳入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简称市级水文测站),规定了建设程序,参考南京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对没有纳入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简称专用水文测站),明确了设立条件,参照省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明确了专用站的设立或撤销的程序,参照省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明确专用站投入使用的程序,参照省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明确专用站的管理和经费保障,参照省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保障水文站用地、参照省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章水文监测与预报

第三章“水文监测与预报”,共七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对监测范围及监测的内容、监测的要求(包括购买服务)、水文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要求、装备及监测器具、水文情报预报提供、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水情信息的通信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明确了在深圳市域内的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要求和水文监测购买服务要求。

其中监测范围及内容,结合城市水文发展需要,并参照上海办法第十六条,增加了管网、暗涵监测和城市积水监测;监测要求,参照省条例第十八条;水文监测购买服务,参考上海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对水文机构负责江河湖库等水体的水文动态监测和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城市内涝等重要地点的实时监测提出了要求,综合参照省条例第十五条和南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对市水文机构在应急监测预案编制和应急响应方面作出了要求,参考上海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对投入水文监测的装备及监测器具提出要求,执行省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对市水文机构提供实时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和水文监测单位进行水文监测以及相关单位、个人配合水文工作等提出了要求。

参照省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根据职责要求明确了市水文机构向社会统一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要求。

参照省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明确了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情、旱情等信息监测系统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通信保障、用电保障等方面的职责。

参照省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四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共六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市水文机构在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复审与保存、汇编及刊印、监测资料的公开、无偿提供和资料的共享等方面的权限、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的制度、汇交程序、汇交时间。

参照省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南京办法第十八条、上海办法第二十二条,结合水利部水文资料在线整编要求“日结月清”的新规定,提交时间均做了前移。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市水文机构在水文资料复审和保存中的职责。

参照上海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市水文机构在成果汇编及刊印方面的权限和责任,参照上海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的公开、无偿提供、资料共享的原则和要求,参照上海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五章“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共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本章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测验环境保护范围。

考虑到本市河流短小、涉河工程多,水利部43号令“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的条款在深圳完全实施不太可行,只对六个重要水文站做了相关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水文监测设施的种类及保护要求,参照水文条例第二十九、四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监测设施和测验环境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参照水利部43号令第四条和省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负面清单,参照水文条例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根据水利部43号令,对六个重要水文站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程影响水文监测提出了相应要求,明确了涉河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造成影响时的补救措施,参照省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南京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在水文监测过程中,公安、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参照南京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四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参照省条例相关章节和条款。

本章对水文机构工作人员、水文监测单位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行为,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等明确了处罚依据。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水文机构工作人员和水文监测单位人员在水文监测过程的各环节中违反本办法的负面清单及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明确了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第三十六条)。

明确办法生效(实施)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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