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审议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审议结论中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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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审议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审议结论中文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审议结论(中文)

来源:

委员会的人的权利与残疾人第七届会议发布时间:

2012年9月17日至28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5条提交的报告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的人的权利与残疾人

中国

一,引言

委员会视为中国的初次报告(CRPD/C/CHN/1),包括香港特别的行政区(CRPD/C/CHN-HKG/1)和澳门特别行政区(CRPD/C/CHN-MAC/1在内)在其第91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举行的第77届和第78届会议,2012年9月18日和19日举行,并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欢迎中国的初次报告,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准备按照委员会的报告的准则(CRPD/C/2/3)。

委员会还赞赏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CRPD/C/CHN/Q/1CRPD/C/CHN/Q/1/Add.1)的名单。

委员会国家党的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其中有政府部门和专家残疾人。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缺乏,并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决定放弃协议。

II。

积极的方面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中的辅助功能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如法保护残疾人无障碍建设“十一五计划(2006-2010年执行计划的人士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定)或标准,促进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

委员会支持的法律保护工人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残疾人,如残疾的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落实在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原则坚持“儿童优先”,通过该计划为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禁止歧视所作的努力,残疾儿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减少贫困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关于减少贫困的残疾人。

III。

的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1-4)

委员会注意到医学模式的残疾残疾的定义以及持久的术语和语言的话语残疾人的状态的患病率。

因此,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连贯和全面的残疾策略,以实现人权的残疾模式“残疾人权利公约”确立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的残疾人士,并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在各级。

委员会关注的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组织外,不包括在这个“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施。

委员会敦促一个综合性和包容性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充分参与的所有代表人士,残疾人士在中国,介绍人权的残疾模式进入中国残疾人政策的出台

B.具体权利(第5-30)

平等和不歧视(第5条)

表彰在法律上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国,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一个全面的定义,对残疾人的歧视。

委员会还担心许多地方关于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

委员会关注,国家党一贯不适用的概念有关的合理的住宿,不歧视的原则,

委员会明确鼓励缔约国提供一个法律上的定义对残疾人的歧视,也禁止间接歧视的定义,其中包括在。

委员会建议,包括合理的住宿,在中国的法律,这反映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定义,包括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适用在特定的情况下,超出一般的访问的定义。

此外,缔约国应确保该法明确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残疾歧视。

残疾儿童(第7条)

委员会担心,残疾儿童在缔约国放弃他们的父母在一个高风险的,往往是放置在隔离机构。

对于那些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家中的残疾儿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援助。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有关残疾男孩和女孩的普遍指责,并修改其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打击的根本原因被遗弃的残疾男孩和女孩。

它要求缔约国在农村地区提供足够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援助。

提高认识(第8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国家党在提高认识的尝试,残疾的医学模式的盛行,这是不是在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

特别关注与提高认识的活动,如“所有中国职业技能竞赛为残疾人士提供”,“百万青年志愿者帮助残疾人”计划,描绘了残疾人分隔的无助和依赖人类其余的社会。

委员会希望再次提醒缔约国,“公约”的人权模式的残疾,并要求缔约国推广这个概念的人与残疾人独立和自主的权利人在提高认识的方案。

它敦促缔约国告知所有的人,残疾人,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农村地区,他们的权利,特别是有权收取最低限度的福利补贴和上学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宣传方案,积极,显示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

可访问性(第9条)

虽然赞赏缔约国的进步,方便在市区,委员会注意到缺乏有关的信息都在农村地区的可访问性以及不符合无障碍措施的影响,监测和评估辅助功能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些信息。

考虑到大比例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地区(75%)的人,特别敦促​​缔约国确保可访问性是保证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农村地区的。

还要求缔约国没有限制的环境经常光顾的残疾人的无障碍基础设施。

右生活(第10条)

委员会表示其最关注有关绑架的人与智力残疾,其中大多数是儿童,和“矿山事故”在河北,福建,辽宁和四川的升级,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到权利要求赔偿从矿山业主。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继续调查这些事件,并起诉所有责任,并施加适当的制裁。

它也要求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智障男孩绑架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12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建立法律监护系统,这是不符合艺术。

12“残疾人权利公约”。

系统支持的决策措施,认识到残疾人士的权利做出自己的决定,并有自己的自主性,完全没有注意到,意愿和选择尊敬的。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以采取措施废除的法律,政策和实践它允许监护和托管的成人和采取立法行动,以取代政权取代的决定,使支持决策制定,它尊重人的自主性,意愿和选择在行使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的法律能力。

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准备决策支持系统的蓝图,立法和实施,其中包括:

所有的人的法律能力和权利行使的确认;

住宿和支持在必要时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

规例“,以确保支持尊重人的自主性,和喜好,并建立反馈机制,以确保支持是满足人的需求;

安排促进和建立支持决策;

司法(第13条)

虽然赞赏的人士,残疾人士,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服务中心往往缺乏必要的资源,并没有一个独立的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论是刑事责任,也不是民事诉讼法在中国访问的人使用残疾人士平等的基础上与他人​​,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措施落实到位,如指定公设辩护人治疗有关的人如果他们缺乏法律行为能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它要求缔约国确保这些中心维护诉诸司法,残疾人士,并在实践中的人,也低于县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程序的民事和刑事法律中作出强制性的必要性,建立程序的残疾人士住宿干预司法系统的人可以做到这一点作为权利主体,而不是保护的对象。

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第14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残疾的理由被剥夺了自由,允许缔约国和非自愿的民事承诺,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不安与实际或感知障碍,许多人不由自主地致力于精神卫生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如上访。

此外,委员会关注,确实智力和社会心理障碍和生活,需要一个高层次的支持,许多人缺乏足够的资源,为他们的医疗和社会护理和永久足不出户。

委员会建议废除根据实际或感认非自愿性的民间承诺的做法。

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更多的财政资源,需要一个高层次的支持与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的人,以确保社会的支持和药物治疗外自己的家,在必要时。

免受酷刑的自由(第15条)

对于那些不由自主地致力于与实际或可预见的智力和社会心理障碍的人,委员会关注的是,精神卫生机构提供的“矫正治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此外,委员会是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并非所有的医学实验没有自由和知情同意的。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停止其政策的人们不由自主地犯这些机构的实际或感知障碍的治疗和弃权的。

此外,它敦促缔约国废除法律允许医疗实验残疾人没有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的人。

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自由(第16条)

委员会深感不安的绑架事件的报道,成千上万的人与智障人士,特别是儿童,如发生在山西和河南的奴隶劳动的强迫劳动。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继续调查这些事件,并起诉肇事者。

它也要求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以防止进一步智障人士的绑架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包括数据收集,对残疾人的剥削,虐待和暴力的流行。

权独立生活,并在社区中生活(第19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大量的人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的事实,中国保持机构年至2000年居民。

这些机构是不符合艺术。

19“残疾人权利公约”。

委员会还关注的麻风病人的殖民地,与麻风病的人住在隔离的存在

委员会建议立即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和消除对残疾人士的机构为基础的护理。

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咨询组织残疾人开发支持服务,为残疾人士独立生活,在按照自己的选择。

支持服务也应提供一个高层次的支持需要的人士。

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给予与麻风病的医疗需要的人,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从而消除了存在的如麻疯病人的殖民地。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23条)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以及社会接受的做法,强迫绝育和强制堕胎的残疾妇女没有自由和知情同意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修改其法律和政策,以禁止强制绝育和强制堕胎对妇女,残疾人士。

教育(第24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大量的特殊学校和国家党的政策,积极发展这些学校。

委员会尤其担心,在实践中,只有某些类型的障碍(身体残疾或轻度视力残疾)的学生能够进入主流的教育,而所有其他残疾儿童被迫进入一所特殊学校,或干脆辍学。

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包容的概念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关键概念之一,尤其应当坚持在教育领域的。

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分配资源的特殊的教育体系,促进全纳教育的主流学校,从而确保残疾人能够让更多的孩子接受主流教育。

右键健康(第25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当前非自愿承诺制度,在缔约国。

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并注意到,在缔约国不尊重个人意愿的残疾人心理健康的6个主要城市的条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士,包括所有的精神卫生保健和服务,卫生保健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有关个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的,而法律允许的非自愿治疗和限制,包括经授权的第三方,如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决策者,现予废除。

它建议缔约国,以开发范围广泛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支持,回应残疾人士所表达的需要,并尊重人的自主性,选择,尊严和隐私,包括同行的支持和其他替代品的医疗模式心理健康

康复和适应训练(art.26)

委员会关注的是康复和适应训练措施,对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或智力残疾的人,没有他们的知情同意实施。

委员会建议,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来恢复和适应训练到位,并确保这些方案促进个人的知情同意,残疾人士及尊重其自主性,完整性,意志和偏好。

工作和就业(第27条)

观察配额制度的存在,委员会担心,这个系统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问题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士或就业方面的歧视的深层次的原因。

具体而言,委员会关注,提供的就业往往是唯一的象征性的价值或企业和政府机构的经常选择的的就业征,而不是雇用残疾人支付。

委员会还关注的做法,保留就业(如领域的“盲人按摩”),歧视有残疾的人在他们的职业和事业的选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的人选择的自由,根据自己的喜好追求职业。

这表明,国家应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并制定立法,让企业和国家机关聘用更多残疾人士。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28条)

欣赏减少贫困的政策和提供福利和补贴的存在,委员会收到这样的好处的人之间的差距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关注。

该委员会建议,国家应增加,以弥补差距的颁发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的利益,并采取措施,以确保有残疾的人,无论他们是如何获得他们的残疾有直接的访问认证和福利的措施。

它要求缔约国特别通知的人与残疾人在农村地区的受益和发展的背景下,地方官员的福利分配和分布系统,以防止腐败的权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29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选举法”第26条,不包括公民投票过程中的智力和社会心理障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的“选举法”第26条确保所有残疾人有投票权,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

C.具体义务(第31-33号)

统计数据和资料(art.31)

委员会注意到的分类相应的信息,包括统计和研究数据,使缔约国制订和实施政策,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通常是不适用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

该委员会建议,审查保密的法律和作出适当的修订实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例如消毒的残疾妇女非自愿承诺或机构的数量,可以被公开讨论的问题和存在的问题,使信息。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信息应该是方便残疾人士。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33条)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整体缺乏独立的系统所涉及的机构和残疾人组织在实施过程中的CRP。

考虑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仍然有残疾的人在缔约国的唯一官方代表,委员会关注的是民间社会的参与。

此外,委员会想知道哪个机构或组织在中国被指定为独立的国家监测机制所要求的艺术。

33

(2)CRPD。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第8条,从而使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在缔约国以外的非政府组织和参与监测过程。

委员会还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监管机制,33

(2)与艺术“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按照“巴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积极方面

委员会赞赏的行动采取积极的措施,如伤残津贴的残疾人士在香港特区引进。

委员会欢迎。

学校颁发的“学习支援补助金”,收到一定数额为每一个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

II。

的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1-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过时的资格标准,伤残津贴计划和缺乏团结,已经通过了立法和政府决策局和部门的不同部分在不同的残疾定义。

委员会鼓励特区修改不适当的资格标准,和采用的人士,残疾人士,充分反映第1条和人权模式“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定义。

B.具体权利(第5-30)

平等和不歧视(第5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通过平等机会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和执行“残疾歧视条例”的而不是被动的角色。

委员会建议,平等机会委员会检讨其角色,承担更积极的部分,特别是在处理的投诉个案。

残疾妇女(第6条)

委员会关注残疾人和香港特区政府的行动,以减少发生的歧视,如忽略在促进“残疾人权利公约”第6条的缺乏所面临的妇女和女童的歧视。

委员会还一再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妇女和残疾女孩的困扰。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妇女事务委员会应结合妇女和女童的生活状况的改善,残疾人在其任务包括妇女与残疾人及其委员会的代表。

这也要求特区“残疾人权利公约”第6条,提高认识,以确保残疾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自己的权利。

此外,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区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残疾人士,并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和所有负责。

残疾儿童(第7条)

虽然赞扬香港特区政府评估和早期教育服务,委员会关注的是所提供的服务是不足够匹配的巨大需求。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增拨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以确保他们能够发展到充分发挥其潜力。

可访问性(第9条)

委员会指出,香港特区的政府大楼,康乐及文化设施和公共近年来,提高了无障碍通道,关注残疾人的无障碍仍面临困难。

委员会特别感到遗憾的是,在“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建设标准”并不适用于具有追溯力,他们是不适用的处所政府或房管部门的管理下。

委员会关注的是,监测机制,以评估建筑物的可访问性是不够的,残疾人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能力,因而限制了人。

委员会鼓励香港特区继续检讨“设计手册:

畅通无阻的通道”,并追溯应用这些标准的处所政府或房管部门的管理下。

建议香港特区加强监测过程中的辅助功能。

右生活(第10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提高自杀风险之间的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的人(35%的总体自杀率在香港特区)。

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区的人,并辅导这些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

委员会建议定期评估他们的自杀风险。

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自由(第16条)

委员会关注智障人士遭受性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的事件。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继续调查这些事件,并起诉肇事者和所有负责。

委员会还建议,可以教给儿童和青少年与智障人士性教育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残疾人士。

此外,委员会不考虑庇护工场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但也发现残疾人在庇护工太低,毗邻开发者的每日津贴。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制定法例,以提高残疾人在庇护工场的每日津贴,以防止对他们的剥削。

权独立生活,并在社区中生活(第19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子租安老院的短缺。

它也担心缺乏的地区支援中心的处所,其目的是加强残疾人士的人住在家里在自己的社区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更多资源,以建立更多的子租的主流住宅和加强政策,推动建立无障碍生活设施,以确保自由选择住宿事实上的可能性。

它呼吁缔约国地区支援中心,以确保获得必要的资金和场所,为了使残疾人士在社区生活。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第21条)

委员会注意到难的现状有听力障碍的人访问信息,由于缺乏官方的香港特区政府的承认手语的意义。

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培训和提供手语翻译服务。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加大培训和服务提供手语翻译。

它也应该认识到公开考试和评估这些口译员。

教育(第24条)

在赞扬“融合教育计划”,以帮助学生在主流学校就读的残疾研究,委员会关注的是上述计划的实施。

委员会担心,教师与学生的比例过高,教师培训中的“特殊教育需要”是不够的。

此外,委员会感到不安的低一些残疾人士专上教育的学生,由于缺乏一个连贯的教育政策。

委员会建议审查“综合受过教育的计划”,减少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在“特殊教育需要”,并合理的住宿以及教师的培训的有效性。

委员会促请香港特区提供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在高等教育辅助功能。

右键健康(第25条)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事实,对公营医疗服务的需求高于供给。

委员会还关注的事实,许多保险公司拒绝申请的残疾人士,从而使他们无法支付医疗费用。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分配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公共医疗服务,并安排保险公司的合作。

工作和就业(第27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人与残疾人在香港特区的高失业率,没有残疾的人,他们的平均工资排名远低于。

委员会还残疾公务员人数偏低的困扰。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引进肯定行动,以促进残疾人士的就业,特别是优先聘用残疾人士为公务员的人。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28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应用程序和资格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评估。

此外,委员会担心的是,由医生采用不同的标准,在审批伤残津贴。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更换一个以个人为基础的以家庭为基础的评估,以确定的资格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该委员会还建议,香港特区实行统一的标准,审批伤残津贴。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29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公共机构和一些交通不便的残障选民的投票站的残疾者的数量较少。

委员会促请香港特区,以提高残疾人在政治上采取积极行动者的积极参与,并确保所有投票站的可访问性。

C.具体义务(第31-33号)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33条)

委员会担心的焦点,康复专员和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根据第33条第

(2)低级别。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加强对权力的康复专员,并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涉及的人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积极参与。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积极方面

该委员会的成立表示欢迎的反腐败委员会,其中有残疾人的权利申诉专员的功能。

委员会赞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残疾人能够接收社会保障的补贴。

委员会赞扬第5(f)第33/99/M号法令,其中规定了强制性信息的人与残疾人自己的权利和分配给他们提供援助的现有结构。

II。

的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A.具体权利(第5-30)

平等和不歧视(第5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以确保为残疾人平等,这样才能确保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

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自由(第16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高风险的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侵害残疾人成为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受害者。

委员会建议,服务以及信息访问这些受害者。

特别鼓励缔约国设立了投诉机制,开展关于这个问题的警察部队的强制性培训。

权独立生活,并在社区中生活(第19条)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权利,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和尚未完全实现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员会敦促澳门特别行政区优先开展这项权利,从制度化转移到在家中或居住生活,并提供其他社区支援服务。

教育(第24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学生的“特殊教育”的需要,在非包容性的环境,在一个包容性的。

委员会还困扰就读专上教育的残疾学生数量少。

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第24条的实施全纳教育的概念是必不可少的,应该是规则而不是例外。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进行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更容易。

工作和就业(第27条)

委员会关注的是员工与残疾仅占总就业人口的0.3%。

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引进更多的肯定行动,使残疾人找到就业的人。

后续行动和传播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载于本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传送他们的考虑和行动成员的政府和该国家人民国会,在国家有关部委,有关专业团体的成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地方当局的官员和媒体,利用现代获得的社会沟通策略。

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编制。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广泛,包括非政府组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以及人与残疾人自己和他们的家庭成员,在访问的格式。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12个月内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以满足在第20和50段所载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

下一次报告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不迟于2014年9月1日,并包括在实施本结论性意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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