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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21教学文案

 

环境法案例2

(1)

环境法案例

案例摘要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李勇,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W市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3组。

被告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W市高山县汉水镇。

基本案情

W市高山县汉水镇地处龙江、御江两江交汇处。

龙江上游有A电站,御江上游有C电站,交汇处御江下游有B电站。

1992年,李勇等数十家农户在邻近两江交汇处的高山县汉水镇御江红石沟河段建立网箱养鱼场从事渔业养殖。

1994年4月中旬,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迁址高山县汉水镇两江交汇处下游御江边,公司排污口位于网箱鱼养殖区与B电站之间,主要污染物为硫化物。

1995年6月25日、1996年9月14日李勇所养殖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

高山县环保等部门进行检测和调查,并作出监测结果。

经查,1995年6月25日与1996年9月14日,A、B电站均正常发电。

2006年7月23日,李勇网箱养鱼再次发生大面积死鱼,但其未将死鱼送有关部门检查化验。

2007年8月12日,李勇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二、案件证据材料

原告证据:

(一)关于死鱼的数量、计价标准

1、2007年6月25日,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委会与高山县汉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李勇所养鱼类在1995年6月25日、1996年9月14日发生死亡属实。

2、高山县汉水镇水产员张三在1995年和1996年分别两次对御江高山县汉水镇河段网箱养鱼死亡情况进行统计,载明:

1995年6月25日至7月5日,李勇养殖鱼类死亡情况为鲤鱼300斤、草鱼296斤、草鱼苗种55斤;1996年9月14日李勇养殖鱼类死亡情况为鲤鱼1800斤、草鱼1250斤。

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村民李四在2006年8月23日对高山县汉水镇河段网箱养鱼死亡情况进行统计,载明:

2006年7月23日至8月22日李勇死鱼情况为叉尾鮰2850斤、清波3650斤、草鱼2200斤。

3、2002年11月30日,高山县渔政管理站出具《关于1995年-1996年6月-9月份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记载了当时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

鲤鱼12元/公斤,草鱼13元/公斤,南方大口鲶65元/公斤,花白鲢11元/公斤,武昌鱼35元/公斤。

2007年8月10日,高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出具《关于2006年7-8月份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记载了当时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

草鱼13元/公斤,叉尾鮰13元/公斤,清波50元/公斤。

4、农业部渔发[1996]14号“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水产品损失额=当地市场价格*损失费。

养殖种类亲本和原种的死亡损失价格,计算时根据其重要程度按高于一般商品价格的50-500%计算,具体价格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二)关于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污水,造成污染的有关证据

5、地图

6、2002年5月29日,村民王五在御江汉水镇河段自采水样送W市农业环境保护检测站检验,该站的化验报告载明:

其硫化物分别为0.32、0.33。

7、村名王五、马六的证言,证明1996年-2006年期间,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向御江汉水镇河段排放污水。

8、2005年10月27日具有资质的H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

9、县环境监测站执法检查记录:

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口现场检查发现有大量废水排放两江,大量废渣堆放江边向江里渗透。

10、县环保局、县政府对李勇等人复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李勇等人投诉龙翔公司在江边堆放废渣污染环境,县环保局责令公司整改及罚款。

11、2006年,有关政府部门对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治理。

因该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整改,2007年高山县政府对其生产线实施了关闭。

12、2006年11月,W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向W市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是:

李勇等养殖的网箱鱼在短时间爆发性死亡,天然鱼类也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属实,对龙翔公司排污口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污水排放江中,大量废渣堆放江边向江里渗透的情况属实。

13、1995年6月25日高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报告复印件:

“吴新强船边硫为1.2毫克。

”其他内容与龙翔公司提供的报告原件一致。

14、1997年11月18日,农业部渔业环境监察中心X监测站依据网箱养殖户李勇等人提供的1995年6月25日、1995年6月27日、1995年6月30日、1996年9月15日高山县环境监测站分析报告复印件、高山县渔政管理站1995年7月16日组织有关部门领导科技人员分析论证结果的补充汇报材料、A电站1995年6月17日-30日运行情况等材料复印件、死鱼情况录像资料,作出“我站关于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大量死亡的分析意见。

”该意见载明:

我站认为高山县汉水镇部分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引发因素,可以排除养殖方式、鱼病、泛塘等,死鱼性质属急性中毒死鱼,此与水质污染有关。

龙翔公司应对该江段污染负主要责任,不能排除龙翔公司污水排放等造成机型中毒死鱼的可能性。

(A电站1995年6月17日-30均正常发电)

15、2002年8月27日,W市水产学会依据李勇提供的X监测站的分析意见材料作出关于1995年和1997年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事件的认定:

养殖鱼类为急性中毒死亡,应为硫超标所致,超标率为6倍;X监测站提供的“关于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分析意见”具有法定效力,具有科学依据。

16、马鹏、马强等渔民签名的材料,证明1995年6月25日高山县环境监测站当众公布“吴新强船边硫化物是2毫克,并非0.2毫克。

17、依据有关对渔业水质标准的规定,养鱼用水硫化物含硫应小于0.2毫克。

(三)关于江水回流的证据

18、国家电力公司某勘测设计研究院分析意见载明:

W市御江汉水镇河段网箱养鱼场地点在回水淹没区内。

19、W市某工程师2001年出具书面证明:

御江属龙江支流,御江干流水位高于龙江水位时将产生倒灌。

20、EMS详情单:

1997年至2005年,原告多次向中央有关部门邮寄过信件。

(该EMS详单上只有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无信件具体内容)

被告证据:

1、W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由W市环境保护局于1995年3月11日向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颁发,证明1996-2006年期间被告公司所排污水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人畜饮用水标准,符合种、养殖业的用水标准。

2、1995年6月25日高山县环境监测站分析报告。

该监测站对御江汉水镇河段砖厂马鹏、马钰船边、吴新强船边、码头两江交汇处河水是否含硫进行水质监测,报告结论为:

“吴新强船边硫为0.2毫克,其余各处水质含硫为0”;1995年6月27日,该环境监测站分析报告,对马鹏、马钰养鱼附近、吴新强船附近、龙翔公司排污口、吴新强网箱中等8处进行取水监测,其结论为“龙翔公司排污口硫为9毫克,其余各处为0”;1995年6月30日该环境监测站分析报告,对御江高山县汉水镇河段下游200米、龙翔公司排污口下游50米、300米取水监测,结论为:

“御江汉水镇河段下游200米硫为0,龙翔公司排污口下游50米、300米硫各为0.1毫克。

”高山县环境监测站(97-79)环境监测报告,于1996年9月14日在李勇、马强等网箱内、外、御江汉水镇河段下游500米等七处取水监测,出具的分析报告载明:

均未检测出水质含硫。

1995年6月25日-30日两电站均正常发电。

3、高山县卫生防疫站1996年7月5日对御江汉水镇河段上中下游河水检验(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均未检出硫化物。

4、1996年10月27日至31日,W市环境监测中心连续五天对御江汉水镇河段地表水、地面水、该河段养鱼网箱内外、龙翔公司排污口、汉水镇生活污染源等处进行取水监测,其硫化物均在0.2毫克以下。

5、高山县渔政管理站1995年7月10日“关于汉水镇船体网箱养鱼发生死鱼”的情况调查汇报及补充调查汇报未发现造成鱼类死亡的有毒污染物质。

由于气温高,河水剧降,水量枯竭,夜间溶氧降低等是造成鱼类不适应而死亡的重要原因。

6、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学院“W市回顾性报告书”关于渔业影响分析的结论为:

龙翔公司废水达标排放,且因江水不能倒流,不会对汉水镇网箱养鱼区造成危害。

7、1998年高山县环境保护局给W市环保局“关于汉水镇李勇等人反映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问题情况报告”、2000年W市环境保护局及高山县人民政府给市委市政府“关于高山县李勇等人反映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问题情况报告”均载明:

关于死鱼的原因,县渔政部门已做过调查并作出结论,主要由于持续高温、久旱不雨、河床水位降低,加之网箱分布密度过大,鱼类排泄物及残余饲料腐烂分解大量耗氧等诸多原因,导致鱼类缺氧死亡,与龙翔公司排污没有因果关系。

8、高山县城乡规划设计室关于龙翔公司排污口至网箱养鱼、水利发电站出水口距离的说明,受龙翔公司委托,用J2电子测速仪进行了距离测量,结果为:

龙翔公司排污口至网箱养鱼处距离为561.742米;至B电站出水口距离为1007.091米。

9、A、B电站发电记录:

1995年6月25日、1996年9月14日两电站正常发电运行。

10、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X监测站2001年4月10日给龙翔公司的复函称:

1997年11月18日我站“关于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大量死亡的分析意见”是在依据委托人李勇提供的有关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供处理事件各方参考的分析意见,我站对死鱼事件未做鉴定结论。

 

证据详情

原告证据

1、

证明

兹有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村民李勇1995年6月25日、1996年9月14日在两江交汇处网箱鱼发生全部死亡,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村委会(公章)

高山县汉水镇人民政府(公章)

2007年6月25日

 

2、

高山县汉水镇人民政府

汉水镇御江网箱养鱼发生死亡情况统计表

时间:

1995年6月25日至7月5日单位:

姓名

草鱼

鲤鱼

花白鲢鱼

草鱼苗种

大口鲶

大口鲶苗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勇

296

300

55

651

**

**

**

**

**

**

**

**

**

**

**

合计

144330

158685

2075

31082

11614

29686

347786

经办人:

张三

(注:

“*”表示其他村民死鱼情况,不详细列明)

 

高山县汉水镇人民政府

汉水镇御江网箱养鱼发生死亡情况统计表

时间:

1996年9月14日单位:

姓名

草鱼

鲤鱼

花白鲢鱼

草鱼苗种

大口鲶

大口鲶苗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勇

1250

1800

3050

**

**

**

**

**

**

**

**

**

**

**

合计

149630

258683

5075

61094

31652

59635

67786

经办人:

张三

(注:

“*”表示其他村民死鱼情况,不详细列明)

 

李勇死鱼情况统计

2006年7月23日至8月22日期间,李勇网箱养鱼死亡合计为:

叉尾鮰250斤、清波350斤、草鱼200斤。

统计人:

李四李勇

见证人:

村民张某

村民李某

村民罗某

村民谢某

2006年8月23日

 

3、

高山县渔政管理站

关于1995年-1996年6月-9月份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

序号

品种

规格(克)

价格(元/公斤)

备注

1

鲤鱼

1000

12

成品

2

草鱼

1000

13

成品

3

南方大口鲶

1000-2000

65

成品

4

花白鲢

1500-2000

11

成品

5

武昌鱼

500-1000

35

成品

6

南方大口鲶

5000-8000

80

亲鱼种

7

南方大口鲶

0.83

1200

寸片苗种

8

草鱼

50-100

24

苗种

9

鲤鱼

50

13

苗种

高山县渔政管理站(公章)

2002年11月30日

 

高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关于2006年7-8月份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

序号

品种

规格(克)

价格(元/公斤)

备注

1

草鱼

1000

13

成品鱼

2

叉尾鮰

1000

13

成品鱼

3

草鱼

200-300

20

鱼种

4

叉尾鮰

100-200

18

鱼种

5

清波

500-600

50

成品鱼

 

高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2002年11月30日

 

5、

高山县汉水镇两江交汇处地图

 

6、

W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检验报告

产品名称

渔业水

型号--

规格--

送检单位

王五

检验类别

委托检验

生产单位

--

样品等级

--

抽样地点

汉水镇御江、龙江两江交汇处

送样日期

2002年5月23日

送样数量

250毫升

送样者

王五

抽样基数

--

--

--

检验依据

GB11607-89

检验项目

硫化物

所用主要仪器

721分光光度计

实验环境条件(温度)

21摄氏度

检验结论

该水样中硫化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环境监测站公章)

备注

2002年5月29日

 

检验结果报告书

样品编号

WT056

样品名称

渔业水

送检日期

2002年5月23日

检验日期

2002年5月29日

检验结果

项目名称

单位

实测数据

标准值

备注

硫化物

Mg/L

0.33

小于0.2

检验依据

GB11607-89

(公章)

 

W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检验报告

产品名称

渔业水

型号--

规格--

送检单位

王五

检验类别

委托检验

生产单位

--

样品等级

--

抽样地点

汉水镇龙江合口渡船码头

送样日期

2002年5月23日

送样数量

250毫升

送样者

王五

抽样基数

--

--

--

检验依据

GB11607-89

检验项目

硫化物

所用主要仪器

721分光光度计

实验环境条件(温度)

21摄氏度

检验结论

该水样中硫化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环境监测站公章)

备注

2002年5月29日

 

检验结果报告书

样品编号

WT056

样品名称

渔业水

送检日期

2002年5月23日

检验日期

2002年5月29日

检验结果

项目名称

单位

实测数据

标准值

备注

硫化物

Mg/L

0.32

小于0.2

检验依据

GB11607-89

 

7、

证人证言

1996年-2006年期间,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向御江汉水镇河段排放污水,1995年至今已造成三次网箱养殖鱼类大面积死亡,情况属实,汉水镇村民均可作证。

 

2007年1月5日

王五马六

 

8、

H司法鉴定所

高山县汉水镇船体网箱养殖鱼类死亡原因

鉴定意见书

委托人:

李勇

委托鉴定事项:

1995年6-7月和1996年9月李勇所在村镇居民船体网箱养殖鱼类死亡原因是否为水体缺氧。

受理日期:

2005年10月1日

鉴定意见:

1995年6-7月和1996年9月,李勇等在高山县汉水镇御江红石沟河段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原因不是水体缺氧。

 

H司法鉴定所(公章)

2005年10月27日

 

13、

W市高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分析报告

御江船体养鱼污染成份监测

项目

单位

DO

PH

取样点

含量

毫克

毫克

马鹏船边

0.0

5.8

7.72

吴新强船边

1.2

6.4

8.05

马钰船边

0.0

3.5

8.09

码头两江交汇处河水

0.0

6.1

8.12

硫化物测量方法

碘量法

1995年6月25日

(注:

此证据系复印件)

 

14、

关于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

的分析意见、

1997年11月17日我站接待了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户李勇等四人,听取了关于1995年、1996年两江交汇处汉水镇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情况介绍,并认真审阅了李勇等四人提供的相关监测报告等,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得出以下几点初步意见,共处理有关事宜的部门参考:

初步意见为:

1996年在相同水域发生的死鱼情况与1995年相似,均发生在御江水回流后,依据高山县环境监测站1995年6月水质监测报告,局部江段水域溶氧下降,造成溶氧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可能是龙翔公司工厂排放污染废水所致。

我站认为高山县汉水镇部分网箱养殖大量死鱼的引发因素,可以排除养殖方式、鱼病、泛塘等,死鱼性质属急性中毒死鱼,此与水质污染有关。

龙翔公司应对该江段的污染负主要责任。

不能排除龙翔公司工厂的污水排放等造成急性中毒死鱼的可能性。

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X环境监测站(公章)

1997年11月18日

15、

关于1995年和1996年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类

大量死亡事件的认定

W市水产学会受李勇的委托,就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鱼大量死亡的原因和网箱缺氧死鱼等问题组织了权威专家进行了专项会议,形成以下认定:

1、根据提供的1995年6月25日和1995年6月27日由高山县环境监测站作出的水质分析报告,在6月25日和27日养殖网箱水域溶解氧(DO)为3.5-6.4mg/L;PH值7.72-8.12;硫(二价硫)在6月25日吴新强船边为1.2mg/L、在27日御江龙翔公司排污口外4米处为9.0mg/L,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只有硫(二价硫)超标,超标率为6倍“1.2比0.2=6”。

专家们一致认为出现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原因不是水体缺氧造成(四大家鱼、鲤鱼出现窒息死亡的溶氧量在0.7mg/L以下),就提供的水质检测指标来看,养殖鱼类为急性中毒死亡,应为硫(二价硫)超标所致。

2、由“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关于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分析意见”具有法定效力,分析意见具有科学依据,专家们一致同意该意见。

W市水产学会

2002年8月27日

16、

证人证言

1995年6月25日,经现场监测后,高山县环境监测站当众龚虎“吴新强船边硫化物是2毫克”,而不是0.2毫克。

特此证明!

马鹏马强

2007年1月5日

 

18、

关于“B电站水库区以上河段是否产生

水流回流和污染物扩散问题”的分析意见

受李勇委托,我院对W市高山县汉水镇B电站水库区以上河段是否会产生水流回流和污染物扩散问题进行了定性分析,其分析意见如下:

1、水流回流的问题

B电站的蓄水回水淹没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已经有相应文件和处理措施,可按照有关文件对照查证。

按照李勇提供的资料,W市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鱼场地点在回水淹没区内。

2、污染物扩散问题

W市龙翔公司排出的污染物对B电站水库有污染。

国家电力公司某勘测设计研究院(公章)

1999年8月21日

 

19、

B电站库区淹没范围说明

B电站设计工作由我院承担,1991年建成。

汉水镇建坝前枯水位为260米,属于B电站回水永久淹没范围。

另外,龙江属御将支流,御江干流水位高于龙江水位时,将产生倒灌(回流)。

B电站水位低于270米发电时,龙江水位下降,如果发电量减少,水位逐渐回升,产生倒灌。

某工程师

2001年8月16日

W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公章)

 

被告证据

2、

W市高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分析报告

御江船体养鱼污染成份监测

项目

单位

DO

PH

取样点

含量

毫克

毫克

马鹏船边

0.0

5.8

7.72

吴新强船边

0.2

6.4

8.05

马钰船边

0.0

3.5

8.09

码头两江交汇处河水

0.0

6.1

8.12

硫化物测量方法

碘量法

容量法

1995年6月25日

高山县环境监测站(公章)

 

W市高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环境监测报告

受检单位:

御江船体养鱼污染调查监测

时间:

1995年6月27日

项目

单位

DO

取样点

含量

毫克/L

毫克/L

1#龙江双流丝厂取水点

0.0

8.8

2#马鹏养鱼附近

0.0

4.5

3#马钰养鱼附近

0.0

3.6

4#龙江吴新强船附近

0.0

3.6

5#龙、御江合口处

0.0

5.1

6#御江龙翔公司排污口

9.0

0.0

7#电站闸门下50米处

0.0

5.9

8#吴新强网箱中水样

0.0

2.0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公章)

 

W市高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分析报告

御江船体养鱼污染成份监测

项目

单位

DO

取样点

含量

毫克

毫克

两江汇合处原5#

0.0

6.9

两江汇合口下游200米

0.0

6.3

龙翔公司排污口下游50米

0.1

5.5

龙翔公司排污口下游300米

0.1

5.5

硫化物测量方法

碘量法

容量法

1995年6月30日

高山县环境监测站(公章)

W市高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分析结果

项目

单位

DO

取样点

含量

毫克

毫克

吴新强网箱内

未检出

1.7

吴新强船体外

未检出

2.2

马强网箱内

未检出

1.7

马强船体外

未检出

1.8

马钰网箱内

未检出

3.5

两江汇合处下500米

未检出

2.6

评价标准

大于5

小于0.2

评价依据

GB3838-88GB11607-89

1996年9月15日

高山县环境监测站(公章)

 

5、

高山县渔政管理站文件

高山县渔政管理站

关于汉水镇船体网箱养鱼发生死鱼的

情况调查汇报

县政府:

高山县汉水镇御将河口至红石沟河段,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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