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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公司安全科对安全人员的培训教育全年不低于4次。

对驾驶员、车辆经营者组织安全学习教育全年不低于12次.安全学习出勤率达到95%以上。

公司领导每月路检路查不少于3次:

安全科的领导路检路查每月不少于6次;安全员每月上路检查12次以上:

排除事故隐患必须100%。

车辆安全及故障执行公司制定的质量目标1/100万里,以后每年递减0.5/100万里进行考核。

控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发生一般交通事故。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公司防火、防盗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消防器材、办公设备、固定资产保持98%的完好率。

二、公司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公司领导把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员、车管员、安全稽查员、保险员和安全教育员,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和完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

三、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检查考核落实。

四、公司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或安全生产专题会,对安全生产情况作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检查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运输科每月或车辆年审日分别组织驾驶员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组织必要的安全活动。

六、公司加强对员工和所属机动车驾驶员、车辆经营承保人、市场物流客户的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学习和教育。

按照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管重罚。

七、公司在元旦、春节、五

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对所属驾驶员和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大检查,清除不合格驾驶员,禁止不合格车辆上路。

八、公司对车辆实行强制二级维护保养。

九、公司坚持车辆月检制度和例保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进行整改,并做好安全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十、公司对发生的大小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一、公司积极开展夏秋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和抓好冬季安全行车工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患措施,全力抓好事故多发季节的安全工作。

二、公司按照安全管理新机制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而整体配套的安全管理目标,狠抓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探索在新形势下安全管理的新方法,以不断适应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

十三、公司针对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制定安全管理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加强安全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

四、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执行没有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管理,监督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跟踪监督各部门按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要求完成既定目标。

十五、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度12月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开展考核工作,对各部门安全目标提出考核意见和建议,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是确定和奖罚安全生产奖金的依据。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范围内,对因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或失误,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完善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部门对本部门或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公司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对其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中与管理对象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部门或人员对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专职安全管理以外的岗位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或本业务范围应有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调查追究原则上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

需要调查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请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同意,并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进行,根据本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制度的规定逐级追查安全生产责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的调查处理意见,报请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运输生产事故及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追究由安全科负责,机械事故的责任调查追究由运输科负责,工伤事故的责任调查追究由办公室负责,其它场内事故的责任调查追究由工会部门负责。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部门有必要参与调查处理的,应提请本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在调查追究中被认定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对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撤职的处分:

1、发生死亡2人或群伤的责任行车事故的;

2、年度行车事故死亡率和受伤率同时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计划的;

3、同年度发生多次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在调查追究中被认定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1、发生一次死亡3一9人或一年内发生3一5次死亡2人或群伤的责任运输安全事故的;

2、发生无人员死亡的机械事故的;

3、发生财物损失或伤3人以内(不含3人)的场内事故的;

4、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的:

5、年度行车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受伤率和损失率指标全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计划的;

第七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九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十条、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对失职、读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对未完成生产目标的部门、责任人的处理,对在调查追究中被认定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制度的各类行为的责任人的处理,对在调查追究中被认定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

xx年12月20日

第二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

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五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1、负责制定实施施工安全有关的管理性文件。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的监督。

4、执行劳动保护有关条例。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6、参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组织安全岗位培训。

8、接受和组织实施同监理、业主和地方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对口业务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安全职责

1、在进行组织施工设计时应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负责进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审查与审批工作。

3、参加安全大检查。

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处理好进度与安全的关系。

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搞好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

3、负责防汛部署、检查、指挥等工作。

4、参加安全大检查。

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计划合同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编制月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各施工工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责任追究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

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

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六条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七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起底1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起底1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10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赔款。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款外,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处以100—xx元的罚款。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单位赔款为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个人赔款按按第十九条第1项执行)和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在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条相应款项,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加倍处罚。

凡属习

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均按应罚金额的150—200%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不经严格资质审查,私招乱雇外来特殊作业工种人员者,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因私招乱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十八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发现,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罚款50—15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并勒令其单位让其停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勒令退场。

第二十五条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刁难,阻扰、打击报复,妨碍安全监察的,可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场,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皆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赔偿外,还将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单位责任的有关事故。

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第三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

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公司安全管理方针,确保安全发展目标的实现,对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岗位员工制订安全责任制及安全考核细则:

(一)各部门负责人

1.在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求,按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或召开安

全工作会议;

3.督促安全主管抓好,各车队的安全教育活动;

4.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公司的安全情况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主管

1.在运作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每月一次安全工作小结,书面报告给部门负责人;

3.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

4.协同安全员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及时将事故经过、应负责任等报告给公

司主管领导;

(三)安全员

1.在安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每周组织本车队的司、押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一次;

3.每月一次安全工作小结(书面),交安全主管;

4.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并将事故经过,应负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告给

安全主管;

(四)驾驶员、押运员

奖励:

a)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证

安全生产。

b)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学习,认真总结学习经验,时刻加强安全防

范意识。

c)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敢于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作斗争。

d)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服务态度好,用户满意。

通过安全评比,对每年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到以上几点的相关从业

人员,公司将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安全生产标兵,公司每年

评定一次。

e)驾驶员全年做到无违章.无碰擦.无行车机损事故,车辆例保好,按

公司(职工奖惩规定)进行奖励。

f)驾驶员行车途中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效证明),奖励500-1000

元,押运员奖励500一1000元。

g)驾驶员安全行车获得单项安全竞赛优胜者公司对驾驶员给予表扬并

一次性奖励200元,.被评为地区级安全驾驶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被评为省市级安全驾驶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惩罚:

a)事故责任为全责的,扣发全年安全奖励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

经济损失的100%;同时给予事故损失全部金额8%的罚款并停止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学习期满后由单位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达标后方能重新上岗。

b)事故为主要责任的,扣发全年安全奖励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部

分经济损失的80%;同时给予事故损失全部金额6%的罚款并停止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学习期满后由单位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达标后方能重新上岗。

c)事故为同责的,扣发全年安全奖励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部分的

经济损失的50%;同时给予事故损失全部金额4%的罚款并停止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学习期满后由单位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达标后方能重新上岗。

d)事故为次要责任的,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部分的经济损失的30%;

同时给予事故损失全部金额2%的罚款。

e)擅自挪用公车办私事而肇事的,扣发全年安全奖励并承担保险公司

赔付以外部分的经济损失的100%;同时给予事故损失全部金额10%的罚款。

f)事故责任为无责的,不计入年度考核,同时也不影响全年安全奖.g)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行车违章记分、罚款、回公司后应及时向

安全员汇报,并做好记录,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处以罚款100元.押运员100元。

h)驾驶员发生有责任行车事故扣证,以及证件遗失、被窃等,在待处

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公司(职工基本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i)驾驶员发生行车违章被公安机关扣证的生活待遇按公司(职工工资

支付办法)执行,并处一次性罚款.具体为:

扣证1至3个月,罚款200元一500元:

扣证4至6各月,罚款600元800元.。

押运员罚款50元一100元。

j)驾驶员在连续十二个月中,发生两次(含)以上一般行车事故者(半

责(含)以上),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并处一次性罚款200元至500元。

k)驾驶员凡发生要求保险公司作经济理赔的有责事故,则按保险公司

理赔金额与事故责任的大小,确定个人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全责承担20%,主责承担15%,半责承担10%,次责承担5%,按此标准计扣事故责任者,最高扣款金额,每次不超过15000元,每月扣款按(职工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公司处理各类事故,个人承担事故处理杂费比例为:

全责承担100%,主责承担70%,半责承担50%,次责承担30%,非责不承担(.司机70%,押运员30%承担)。

l)凡发生不要求保险公司作经济理赔的行车事故,不论责任情况,所

有直接与间接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m)凡发生任何行车事故不及时汇报,并擅离现场者,一切经济损失均

由本人承担,并按公司(职工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n)凡发生行车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职工奖惩规定)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发生下列行车事故,给予辞退处分。

.全责行车事故,对外赔偿金额在8万元以上。

主责行车事故,对外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半责行车事故,对外赔偿金额在12万元以上。

次责行车事故,对外赔偿金额在15万元以上。

(2)发生以下行车事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全责行车事故,对外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

主责行车事故,对外赔偿金额在4万元以上;。

半责行车事故,对外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

次责行车事故,外赔偿金额在6万元以上;。

(0)发生下列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至1000元。

;

(1)驾驶员擅自携带无关人员;

(2)未经同意将生产车辆停放在公司停车场以外的地方。

(3)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

(p)发生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违章、运输或服务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五、实施:

1、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办法》规定解释权属于xx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第四篇:

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精)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发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目标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

杜绝发生伤亡事故。

二、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公司主管级别人员要与公司安全第一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班组长与主管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员工与班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做到安全生产目标层层落实,不留死角。

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措施,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安环部应该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办法,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生产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主管领导应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从业人员应对安全工作负岗位责任。

三、安环部每年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该与职务晋升,评先,绩效,奖金挂钩。

四、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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