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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学的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钟政国
第一章概述
1.刑事诉讼的四点主要特征
①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②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
③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④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中国刑事诉讼的含义:
中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诉讼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第四章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的概念和内容
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的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它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司法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
3.公安机关的性质,主要任务,职权
职权:
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4.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合议庭和独任庭。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各人民法院内部设审判委员会(法院最高机关),领导本院的审判工作。
5.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当事人(了解)
7.当事人的种类:
①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②被害人与自诉人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单位当事人.
8.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
a.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d.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五章基本原则(15条)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职权
4.依靠群众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
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0.审判公开(重点)①有关国家秘密的②有关个人隐私的③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2.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重点)这项原则的要求:
①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行的权力。
②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
③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13.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实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消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2条规定: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第六章管辖
1.管辖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接受刑事案件上的权限的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诉讼理论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A.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私人财物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轻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一发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⑵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⑷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个专门人民法院之间的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A.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除了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③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B.地区管辖中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①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为辅②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任命法院审判为辅
C.专门管辖中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㈡下列案件与军队有关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D.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种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④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⑤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⑦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章回避
1.回避制度的概念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2.回避适用人员有六种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员。
3.回避的提出、决定、复议及效力.
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有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耆宿阶段有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的复议: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效力:
不是马上有效
第八章辩护代理(辩护是被告方的代理是被害方的)
1.辩护人的概念
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2.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3.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辩护人的和职责是:
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⑵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⑶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4.辩护的方式分为口头辩护与书面辩护两种
5.辩护的种类⑴自行辩护.⑵委托辩护.⑶指定辩护
6.重点复习指定辩护
㈠概念:
人民法院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㈡我国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㈢法院应当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㈣法院可以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③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④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⑤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7.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总结一句话就是三日以内
8.辩护人权利和义务(了解)
9.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法律后果的义项法律制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1.证据的种类有7种:
⑴物证,书证.⑵证人证言.⑶被害人陈述.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⑸鉴定结论.⑹勘查笔录.⑺视听资料.
2.证据的特征⑴客观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
3.刑事证据的分类
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⑵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⑶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⑷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十章刑事证据的种类
1.《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有七种:
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
2.下列两类人员一般不能作证人:
1.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作为本案中的证人 2.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充当辩护人的律师,均不能作本案中的证人。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2.种类共有5种:
①拘传②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人保和财保)③监视居住(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④拘留⑤逮捕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3.拘传的概念和程序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4.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一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6.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7.拘留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8.逮捕的概念和三个条件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应当具备的3个条件:
⑴,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⑵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组以防止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提请,批准逮捕
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⑵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自接到逮捕书的7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②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⑤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起?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第十四章期间与送达
期间恢复的概念:
是指诉讼当事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继续进行这种诉讼活动
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
且应当在原因后5天内向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五章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
1.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
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2.刑事诉讼终止的概念
是指在立案后至判决生效以前,因发生某种情况使得诉讼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诉讼的制度
第十六章立案
1.刑诉中的立案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资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立案的材料来源:
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②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③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④犯罪人的自首
3.立案的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和被害人的报案、举报、控告以及犯罪人的自首,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都应当接受,不得推委或者拒绝。
5.对立案的处理:
立案与不立案
第十七章侦查
1.侦查的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行为内容
2.侦查行为的种类8种: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②询问证人,被害人③勘验,检查④搜查
⑤扣押物证,书证⑥鉴定⑦辨认⑧通缉
3.关于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4.尸体检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家属到场。
5.人身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6.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但公安机关《规定》第207条:
以下紧急情况公安人员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㈤其他突然发生的
7.通缉:
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8.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有罪和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9.侦查中的一般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10.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①提起公诉②不起诉③撤销案件
11.补充侦查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一两次为限。
第十八章起诉
1.刑事起诉的概念:
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2.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①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②询问犯罪嫌疑人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④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⑤调查核实其他证据⑥补充侦查
3.不起诉的情形:
①法定不起诉②酌定不起诉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4.人民法院不予手里的自诉案件的情形:
⑴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⑵被告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自诉的⑷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⑸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诉讼的
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
1.合议庭是由数名审判人员组成的法庭,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的组成有单一制和混合制,单一制是合议庭成员全部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组成;混和制是指合议庭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2.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延期审理:
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4.中止审理:
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5.简易程序:
是相对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化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89)⑴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2.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提起上诉、抗诉的方式:
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起。
无论一哪种形式提起,人民法院均受理。
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上诉可以通过原审判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而抗诉只能以抗诉书的形式提起,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同时,抗诉也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抗诉。
4.上诉权的人有: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5.抗诉分为两种:
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6.上诉不加刑: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十三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或检察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二审程序:
(1)适用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结的案件;后者对象是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理由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的法院不同;
2、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死刑复核程序: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产生的根据不同;
(3)管辖的法院不同。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和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2、有利于加强审判监督(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提高审判质量;
3、有利于增强审判程序的公信力(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