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节能工程项目收益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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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节能工程项目收益服务合同
整体节能工程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
XX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
住所:
XX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XXXX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XX市九洲大道119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XX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所属XX酒店提供整体节能工程项目服务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XX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XX酒店整体节能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合同签订后,将进行整体节能设计方案、整体节能施工方案编制工作):
电网整体节能工程;
内装饰材料节能工程(合同另行签订);
外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合同另行签订);
空调系统智能控制节能工程;
热水系统智能控制节能工程;
安装高效节能-双效压缩式冷热水机组节能工程;
厨房三节改造节能工程;
冷却塔改造节能工程;
客用电梯替换工程;
绿色照明节能工程;
洗衣房三节改造节能工程;
管路、机房保温装饰改造节能工程;
安装动态蓄冷式冷热水机组模块系统节能工程;
绿色植被保温节能工程;
建立能效管理中心(设置中控室)。
2.3项目目的:
2.3.1树立整体节能、动态节能的思想;
2.3.2建立节能办公室,保证从组织上、机制上、制度上、宣传上重视节能;
2.3.3为企业节能创造第二利润中心;
2.3.4实现智能控制、能效管理、节能服务;
2.2.5实现设备优化配置,系统优化运行,资源综合利用,能源低耗供应;
2.2.6实现开源节流、节能降耗、减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节能设计、节能投资、节能设备采购、节能系统的安装及调试等服务。
整体节能工程的安装调试服务期为90个工作日时间。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120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整体节能工程实施服务完毕后十日内,由甲方按整体节能设计方案,整体节能施工方案检查安装服务情况;整体节能工程检查合格后,试运行一个月,试运行期间可对整体节能的各运行系统进行调试。
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整体节能服务项目合格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柒佰万元人民币(小写:
700万元)(详见附件B)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80%的节能效益,即每三个月分享节能效益壹佰肆拾万元人民币(小写:
140万元),分享期为十年,则共计分享节能效益为伍仟陆佰万元人民币(小写:
5600万元)。
4.2.1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10%时(“节能量”的计算与确认详见附件B、C),年节能效益仍按柒佰万元人民币(700万元)计算;
4.2.2当实际“节能量”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70%(即不低于490万元)时,则乙方分享的节能效益按同样的比例增加或减少。
此项增加或减少以能耗基准线为准每年计算和调整一次。
4.3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三个月后的七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4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支票、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立即兑现的票据。
4.5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油价按人民币5500元/吨计算,电价按1.09元/kw.h计算。
如果当年的油价或电价调整时按当年调整价计算
4.6如因甲方提供的能耗数据不准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准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准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节能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进行。
4.7如因甲方服务设施问题、或经营管理不善、或营业状况不好、或其他任何原因的变化影响,而造成与基准年线的能耗不符,并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应按本合同4.2和4.3条款向乙方付款。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施工服务期内,在“XX酒店”所辖范围内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实施安装服务前,按乙方要求免费提供保管场地,物品安全由甲方负责。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整体节能项目管理服务手册》的要求,对节能系统、节能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服务。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节能系统、节能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服务每天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节能系统、节能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服务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5.10允许乙方以本项目及预期节能总收益对外担保和融资;对于乙方符合合同约定的资产抵押和融资,甲方应给予配合。
5.11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回收,甲方应提供可变现资产作抵押,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回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乙方有权以本项目资产对外抵押融资,贷款额度以总节能收益为限,符合前述约定的资产抵押,甲方应同意给予配合。
6.2乙方有权以本项目的预期可获收益对外贷款融资,但须事先通知甲方。
6.3对附件A及甲、乙双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的所列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服务,按期完成施工。
6.4负责项目设计、项目融资、项目投资、设备采购、项目工程、项目监测、项目培训等服务。
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6.5整体节能工程在开工前七日内,将节能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进度表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6确保整体节能工程的设计、供货和安装服务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7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服务。
6.8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服务,该项培训应不少于十个小时,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9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11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12定期派人检查和监管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整体节能项目的所有权。
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1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节能设备或节能系统等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节能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节能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专利技术使用费、资金投入成本费用等。
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4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整体节能工程实施服务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所规定的服务标准。
9.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延长乙方的分享期,即降低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II)减少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V)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如果乙方的上述违约行为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乙方违约。
10.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
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11.1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1.2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服务期为前5年。
11.3保修服务期满,乙方为项目提供终生有偿服务。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系统及设备的改进。
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
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系统及设备的改动。
任何一方如需对系统及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系统及设备的拆除。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节能项目的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系统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
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系统及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
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节能系统及节能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节能系统或节能设备的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
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
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1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本合同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
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
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17.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系统、设备、预期节能分享总收益作为融资担保,并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投资。
17.4在保证整体节能项目服务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含收益权、项目资产权)转让给他方(如银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进行项目的租赁业务或项目的保理业务。
18.侵权和赔偿
18.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9.保密
19.l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非经乙方同意的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9.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20.保险
20.l乙方应在其所提供的设备运抵甲方的生产或安装场所之前负责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20.2设备运抵甲方的安装场所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投保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种类和数额依照实际需要、通常惯例和法律规定办理。
20.3根据本章所投保险的受益人应为乙方。
21.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任何税款和费用。
22.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类似的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的发生,继续履行合同必然对事件承受方极为不公平而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由此而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追究事件承受方的违约责任”。
但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免除履行或解除合同。
22.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将中止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十日,超过六十日则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2.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十日内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除外。
如果合同因此结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经济损失(此种解除不视为违约)。
22.4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后免除部分未能履行的条款,则其余条款应得以继续履行。
22.5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除自行承担己方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3.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4.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4.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
项目描述
附件B:
节能效益的计算
附件C:
节能量的确认
24.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4.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4.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4.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4.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07年03月16日在XXXX酒店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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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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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