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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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有效防止和减少“三违”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令第44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与考试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监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开发区安监机构)根据上级安监部门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经费。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并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培训机构按其具备条件分四个类别实施管理:

一、二类机构书面材料报告省安监部门,由省安监部门和属地共同管理;

三类机构书面材料报告市级安监部门,由市级安监部门和属地共同管理;

四类培训机构书面材料报告县级安监部门,由县级安监部门管理。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一类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8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包括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用于存放安全培训资料的库房),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以及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研讨教室2-3个;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二类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5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包括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用于存放安全培训资料的库房),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以及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研讨教室1-2个;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三类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3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包括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用于存放安全培训资料的库房),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四类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1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3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包括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用于存放安全培训资料的库房),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类培训机构可以承担:

市、县级安监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与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初训、年度复训和换证复审培训。

非煤地下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危化品生产企业和易制毒(非药品类)一类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注册安全主任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训、年度复训和换证复审培训。

第十三条二类培训机构可以承担:

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三大高危行业之外的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年度复训和换证复审培训;

非煤地下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危化品生产企业和易制毒(非药品类)一类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注册安全主任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年度复训;

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中的加油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之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训、年度复训和换证复审培训。

第十四条三类培训机构可以承担:

非煤矿山企业中的砖瓦粘土场(矿)、采砂场(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中的油漆、农药等经营门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中的零售经销网点和辖区内三大高危行业之外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训、年度复训和换证复审培训。

第十五条四类培训机构可以承担:

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其他从业人员的初训、年度复训和换证复审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具备本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至少有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具备本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相应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具备的安全培训条件书面报告相应的安监部门并经其核实后,可以纳入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自主承担相应范围的安全培训。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

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核实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安监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及考试时间等报送相关考试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3年复审一次;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3年复审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至少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至少8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至少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至少20学时。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已经参加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培训的学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全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安全培训信息实现规范化管理。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员、教员等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

本款所称教学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考勤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做到一期一档。

学员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

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

有效期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第二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赣财综〔2012〕109号和赣发改收费字〔2012〕2102号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试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系统平台,对考试进行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全省建立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机构。

一、二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设置的标准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级考试机构由市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设置的标准确定,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一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指导监督二、三级考试机构和全省考试点工作;

(二)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三)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四)承担省本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五)承担一类培训机构培训对象的考试工作;

(六)负责全省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二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指导监督三级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点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三)承担市级考试题库的完善、管理与维护工作;

(四)承担市本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五)承担二类培训机构培训对象的考试工作;

(六)负责市级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市级考核发证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三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县级考试题库的完善、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县本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承担三、四类培训机构培训对象的考试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除外);

(五)负责县级和企业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

(六)负责县级考核发证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一级考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省安监部门独立建设或者依托安全监管系统直属单位,负责人应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工作人员;

(三)办公场所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建设专用机房,设置远程监考室,配备专用服务器、磁盘阵列、入侵防御、UPS电源、网络设备;

(五)安全培训考试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二级考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级安监部门独立建设或者依托于安全监管系统直属的单位,负责人应由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职能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考务工作人员;

(三)办公场所不少于80平方米,设置远程监考室和专用档案室,安装全省统一的视频远程监控监考系统,配备相应的监考监控设备;

(四)设置不少于1个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场和不少于3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五)设置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六)安全培训考试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三级考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县安监部门独立建设或者依托于安全监管系统直属的单位,负责人应由县级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考务工作人员;

(三)办公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设置远程监考室和专用档案室,安装全省统一的视频远程监控监考系统,配备相应的监考监控设备;

(四)设置不少于1个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场;

(五)安全培训考试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考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配备不少于2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考试场所设置考官考核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三)设置不少于1个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场和3个以上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场所为考试点自有产权场所;

(四)安全培训考核审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班结束前5个工作日向相应的考试机构提交考试申请。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机构在受理培训机构考试申请后,应当按照考务管理规定和考试实施程序安排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建立相关的安全培训考试管理制度和考核档案。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并公布结果。

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反馈给培训机构,将考生试卷、考核评分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存档。

考核档案应包括本次考场记录,参考学员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笔试试卷(机考成绩表)、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安全管理综合能力考试卷)、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核部门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七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五章安全培训发证

第四十八条 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考核颁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并纳入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县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

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五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安全培训监管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县级统计分析数据每半年汇总一次并报送至市级安监部门,市级统计分析数据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安监部门。

第五十六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核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安全培训条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赣安监管人培字〔2009〕2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字〔2011〕233号)、《关于改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字〔2012〕164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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