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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专家协会章程

文档编制序号:

[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潍坊专家协会章程

潍坊专家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

潍坊专家协会

英文译名:

WeifangExpertsAssociation(缩写WEA)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潍坊地区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级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主体,自愿结成的综合性、区域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科学人才观相统一,以促进“三化”、“三带动”为目标,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构筑专家交流、合作、创新和发展的平台,集聚、发挥专家的智力优势和群体优势,团结各级各类优秀人才,为建设“人才潍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在潍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主管单位市委组织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

潍坊市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614房间。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聚集人才。

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高级人才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广泛联系海内外人才,紧密联系本地人才,吸纳、聚集各类高层次人才,形成高级人才群体智能优势。

(二)决策咨询。

承担和提供重大科研、技改、建设等项目的决策论证与咨询服务,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三)牵线搭桥。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中介推广活动,扶持专家创办、联办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协调引进优秀人才和智力,推进专家与专家、专家与企业、专家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联谊恳谈。

组织学习考察、度假休养、恳谈交流、联谊联欢等活动,增进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优秀人才的联系。

(五)营造氛围。

创办内部刊物、高级人才论坛、协会网站等,报道人才工作动态,反映人才呼声与建议,宣传优秀人才业绩与风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六)服务人才。

协调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维护人才合法权益,关心人才工作、学习和生活,促进优秀人才的全面发展,真正把协会办成“人才之家”。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和团体,必须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一)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

3、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重点跟踪培养的博士、硕士;

4、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工程技术带头人;

5、在全市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工人技师及农村实用人才;

6、与潍坊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国(境)外有关专家;

7、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团体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单位一般应有三名以上个人会员;

2、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比较集中,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3、愿意参加协会的活动,关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入会,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团体会员入会,由单位代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从事有损于本协会声誉的活动和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独立定期开展活动。

各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向协会理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协会财务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委组织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组织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4年6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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