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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三章学生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章附则

 

序言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始建于1941年,时名冀东道联立唐山初级农业职业学校。

1946年,迁址昌黎县城关,更名为河北省立昌黎农业职业学校。

1949年10月,更名为河北省昌黎高级农业学校(简称昌黎农校)。

1975年,更名为华北农业大学唐山分校,开始举办高等教育。

1977年开始培养本科生。

1984年更名为河北农大昌黎分校。

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成为全国8所独立建制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之一,是全国第一所以培养农业职教师资为主的职技高师院校。

1998年,更名为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从单一农科向多学科办学转型。

199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首批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

2000年,原秦皇岛煤炭工业管理学校并入,学校办学主体逐渐移至秦皇岛市区。

2002年,与加拿大麦荻森·海特学院开展合作办学,并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欧美学院。

2003年,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05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2006年原秦皇岛教育学院并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以“敏学修身乐业创新”为校训,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发展思路,坚持“立德树人、能力为本、突出应用、打造品牌”的人才培养理念,致力于建成一所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简称:

河北科师;英文名称:

HebeiNormal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

英文缩略名为:

HNUST。

第三条注册地址:

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

校区:

秦皇岛校区位于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昌黎校区位于昌黎城关四街河东113号;开发区校区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道18号;欧美学院校区位于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512号。

学校可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河北、面向全国,以培养“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适应岗位快、综合素质高”的中、高等职教师资和高层次应用技术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条 学校发展定位是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经费,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保持适度规模的专科生教育。

同时,积极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学校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依法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

凡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须进行风险性评估与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二)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涉及党员的处分。

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教职工履行监察职责。

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科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定等有关学术事务,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学校学位评定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问题等工作。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

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校内咨询评议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部)负责人、专家学者代表、党外人士代表、教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和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参加。

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就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校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多校区办学实际,设立昌黎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范围内,统筹校区内部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校区对外协调和联系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学院和系、部(以下统称“学院”,其党务负责人统称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称院长、副院长)。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院设立分党委(党总支)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并监督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事关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建设规划、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做好基层统战工作。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和教育。

定期向学校党委反映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

第五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工会主席应该参与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五十六条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学院授权或相关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八条独立建制或依托学院管理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九条图书馆、分析测试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蓝白相间印有中英文校名的两个同心圆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上面衬有反白的校徽和校名。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河北科技师院人之歌》,田国安作词,韩永斌、张海燕作曲。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自河北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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