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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变更率研究同名19398

立案变更率研究(同名19398)

立案变更率研究

——以西部省会城市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变更率为视

论文提要:

立案变更率作为衡量法院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判管理活动中的权重愈来愈明显。

立案变更率不仅反映的是立案审查法官能力和业务水平,更是考察立案质量的重要指标。

本文试图对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变更案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探究立案变更频发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以期对将来的司法实践有些许贡献。

(全文共计5009字)

关键词:

立案变更率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

以下正文

引言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剧增,在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重大疑难敏感类案件呈上升局势的现状下,立案变更率成为立案庭工作关注的侧重点。

我院收案数一直位居我市所有城区法院前列,而我院的立案变更率一直居高不下,为审判工作增加了很大压力。

因此,加强对立案变更率的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优化立案变更率,对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及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立案变更率概况

(一)关于立案变更率的数据生成

立案变更率=立案变更的案件数/总立案数。

①立案变更的案件为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的案件;立案受理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移送的案件;一审判决二审驳回起诉的案件。

②总立案数为刑事自诉、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收案数。

(二)立案变更率呈居高不下的现状

根据我院2012年1—6月《审判管理通报》,2012年1—6月我院民商事收案4346件,立案变更数高达62件。

其中不予受理1件、管辖异议裁定被撤销5件,驳回起诉12件、移送44件。

(三)影响立案变更率的因素

决定立案变更率的因素有四个方面。

一是一审移送案件数,二是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数,三是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数,四是一审立案后被驳回起诉数。

四项指标的具体形成如下:

1、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

这是唯一由立案庭完全控制的因素。

从2004年起至今共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案件数量为240余件,仅今年上半年一件案件被撤销外,其余全部被维持(此案件是为了确保审判庭不出错而做的裁定)。

2、一审立案后被驳回起诉

我院2012年1—6月一审驳回起诉后上诉的案件有12起。

经分析,有5起案件是由于审判庭开庭审理后发现被告主体资格瑕疵或案件涉嫌犯罪而驳回。

两起案件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原告的证据不足,一起案件驳回起诉后被中院裁定撤销指定我院继续审理,三起案件系原告主体资格不当。

如审理中发现被告私刻公章涉嫌犯罪的;审理中被告主体资格被注销的;庭审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香港人,属于涉外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等。

仅凭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这些情况是立案法官在立案时无法查明或确定的。

两起案件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原告证据不足。

另有一起案件我院驳回起诉后被中院裁定撤销指定我院继续审理。

还有三起案件系原告主体资格不当。

3、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

2012年1—6月共裁定管辖异议案件数量为18件,其中被二审撤销的5件,立案庭立案正确的5件。

审判庭裁定错误被撤销的2件。

管辖异议裁定是由审判庭经过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管辖证据后做出的。

因此,审判庭对管辖异议所做的裁定的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4、移送案件

移送案件的数量对立案变更率的影响最大。

2012年上半年62起立案变更的案件中有44件属于移送案件。

也就是说立案变更率高的主要原因是移送案件较多造成的。

为了分析其原因,立案庭调取了2011年全部移送案件,结果显示:

96%的案件被移送的原因是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2%是由于我院和其他法院均有管辖权;2%是由于立案管辖审查不严。

二、立案变更的原因剖析

(一)对管辖规定的学习理解不够。

例如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适用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涉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的离婚诉讼;涉及被注销城镇户口或户籍迁出未落户的人的离婚诉讼;涉及军婚的离婚诉讼;涉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的离婚诉讼;涉及一方或双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的离婚诉讼等,又适用特殊管辖。

如果对管辖规定的学习理解不够,把握不准确,则会造成管辖错误。

(二)对管辖区域的范围不熟悉,造成地域管辖错误。

如我院管辖区域广泛且与其他法院管辖区域在地域上存在相互交叉现象,个别立案人员对地域管辖的范围不熟悉,且由于现有条件无法在地图上准确查明某一地址的行政管辖区域,造成管辖错误。

(三)立案中审查不严,如对合同纠纷案件未注意合同中双方约定管辖的审查,或者原告起诉时把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隐去,使得立案审查人员无从审查,导致错误率上升。

(四)外来人员人数较多,人口流动性大,居住地经常变更,当事人起诉时所提供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发生变更。

(五)案件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有涉及回避的情形(如有的案件当事人系受理案件法院干警的近亲属,立案过程中无法保证能审查出来),遂将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辖。

(六)对管辖方面法律规定的理解认识不一致导致适用中产生分歧。

如对房屋买卖合同特别是办理产权证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还是合同管辖的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办理产权证涉及房屋的权属问题,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有的认为合同义务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希望能统一认识,减少移送。

三、降低立案变更率的措施

(一)强化立案队伍建设

挑选责任心强、审判业务精通、有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从事立案工作,并建立长效的立案业务学习机制,坚持集中学习与日常工作中就案学法相结合,特别注重涉及管辖、立案条件、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有否诉权等方面的规定及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的学习,不断提高立案法官的立案业务技能。

加强责任教育与业务学习,提高责任意识,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正确把握立案的条件。

把立案变更率作为考核立案庭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坚持集中学习制度与日常工作中就案学法相结合,组织立案人员认真学习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注重学习涉及管辖、立案条件、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有否诉权等方面的规定及上级法院指导意见。

在立案时,准确把握案件受理的条件以及对管辖权的确定,杜绝案件受理不当或随意管辖问题的出现。

立案庭工作人员一定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立案变更率是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降低立案变更率是立案庭法官的责任;要求干警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通过梳理归纳,共同讨论,整理出注意事项及需要提交汇报的问题,以提高立案工作质量。

(二)加强立案审查

加强立案审查制度,严把立案质量关。

对每一起案件进行严格审查,除了审查当事人提的起诉材料,对于一些新类型、法律适用较困难的案件进行立案前调研,严把审查起诉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和法院管辖两个重点。

对没有管辖权或法院受案范围外的案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对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并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严格审查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诉状中关于管辖的信息等事项,对本院没有管辖权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对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并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受理立案,绝不推诿。

具体的措施包括:

(1)加强对管辖的审查确认力度。

对立案变更率影响最大的是移送指标。

为减少移送,实行立案时要求对被告系单位的案件原告要提交工商档案信息;对被告是自然人的,电话核查被告地址,尽最大努力减少移送的发生;对其他法院移送我院不当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直接请示中院指定管辖;对合同纠纷要求原告必须提供书面合同,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或约定仲裁条款,尽量减少移送和驳回起诉情形的发生。

可以设立专人异议审查,提高立案准确性。

对于起诉人未能提供被告住所地信息,仅提供经常居住地、主要经营地信息,且无法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的,列为异议审查范围。

抽调专人进行职权调查,依托派出所、地区司法所、居委、物业等多方资源,收集被告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为实际经营地的证明,以确保当事人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提前指定管辖报批程序通过加强立案前对当事人信息方面的细节审查,在发现因各种原因主动回避需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尽量在立案前报批,以减少立案后移送的案件数。

统一归口管理。

所有管辖权异议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办理,以便统一法律适用和与中院对口联系。

所有需移送的案件必须交立案庭严格审查,符合移送的统一由立案庭移送。

对与业务庭有分歧的案件,由立案庭写出审理报告,交审委会讨论。

(2)加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的审查力度。

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的基本证明,同时尽可能要求提交与被告以及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证明。

(3)强化原告对可能引起立案变更事由的举证责任。

严格审查相关诉讼材料,包括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准确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等信息;诉求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合同或相关的文书;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已受理就相同事实所提起的诉讼。

(4)对于立案时主体或管辖等尚不明确的,暂不立案,由诉前调解室进一步核实后处理。

(5)在立案阶段就发现可能涉及犯罪情形的案件,例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交由调解室先行处理,以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如涉及刑事犯罪则将案卷材料移转公安局,尽量减少驳回起诉的几率。

(三)健全立案审判会商制度

健全立案审判会商制度,确保立案公正。

在不影响立审分离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立案庭与各审判业务庭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对于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立案庭邀请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庭共同会商分析研判,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

针对当前疑难复杂、新类型纠纷增多的态势,立案庭与审判庭定期会商协调,就实践中的管辖争议问题进行沟通探讨,统一案件移送标准,并派遣立案法官参与业务条线的培训,提高其对立案要求变化的敏感度。

同时,要求立案法官对会商中明确的立案变更情况多发的类案,在立案阶段予以重点审查。

(四)完善立案质量考核制度

善立案质量考核制度,增强法官责任心。

把立案变更率作为考核立案庭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等损害诉权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过立案业务学习讨论机制、立案质量指标通报公示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立案法官的立案业务技能,增强立案法官责任心,杜绝案件受理不当或随意管辖等问题的出现。

(五)强化立案请示汇报。

对复杂、敏感案件高度重视,慎重受理。

对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政策性很强的案件,立案人员不急于立案,先把案情向庭长以至院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通过审委会讨论,并汇报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达到理解准确。

必要时向辖区党委、政法委汇报,对于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案件,力争使案件在政府部门得到解决;同时加强做好诉前的调解工作,对复杂、敏感案件,受理后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佳或者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解决,力争使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得到化解;例如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

在发现因各种原因主动回避需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尽量在立案前报批,以减少出现立案后移送的情况,提高立案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诉讼指导提示制度

诉讼指导提示有利于减少错误发生率。

编写民事诉讼提示,在提示书中,明确纠纷类型、罗列立案材料,向当事人释明告知案由选择、管辖依据、移送管辖法律后果等情况,便于当事人“对号入座”,对于不属于我院管辖的案件,引导起诉人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存在当事人信息不一致的案件,通过事前与当事人联系等方式进行筛选,尽可能减少错误、虚假信息。

(七)尝试预立案制度

对起诉至法院的纠纷实行先登记暂不办理立案手续的办法,在区分纠纷性质后先行进行分流,一部分交由基层组织调解,一部分交由立案调解室进行调解,部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力争在立案阶段最大限速的分流纠纷。

结语

应该提出的是立案审查是依据原告单方的起诉材料所做的形式审查,立案变更率有相当一部分因素不是立案法官能够自我掌控的,因此,仅凭立案变更数的高低来考核立案质量,并不完全科学。

另外,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立案变更率指标涉及审判业务多个部门,很大程度上审判庭的滥移送,将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改用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以及管辖裁定不当等,都可能导致立案变更率上升,而将该指标一揽子由立案庭承担显失公平。

因此提高立案变更率还需全院各个业务部门共同努力,以更好的促进司法公正,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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