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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三级安全教育

1.凡人场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

合格后方可进人生产岗位,不合格者必须补课,教育时间不少于8课时。

2.人场三级教育面要求达到100%,考核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并记人安全教育卡。

3.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

文明施工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现场各阶段各区域预知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4.三级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和填写安全生产教育卡,教育要有详细的内容和记录,教育人和被教育人都必须签字。

(二)特殊工种培训教育

凡进场从事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指挥、起重司机、机工、压力容器工、打桩工等,都必须参加培训考试。

除进行一般教育外,还须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换岗教育

对变换工种及换岗、新调入、临时参加生产人员应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换岗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成绩填人教育卡。

(四)对新机具、新设备、新工艺应由有关技术部门制定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五)开展危险预知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活动和施工小组的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班组每天进行一次。

(六)每年的一季度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法规普及教育,对施工员以上的管理人员要进行不少于16课时的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七)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由卫生和有关部门在工作前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后方可上岗。

(八)违章教育

1.对三次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停工教育;

2.对三次违章作业的工人进行停工教育;

3.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经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九)对发生工伤事故而歇工人员须在复工前由安全部门进行操作规程、知识等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准许复工。

(十)综合教育

1.每周一上午的定期安全例会教育,对职工进行安全、消防、保卫等综合教育,教育要有书面交底和签字。

2.安全生产活动教育,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项目部应在工地施工区、生活区等处挂没安全标识、口号,利用工地板报宣传“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声势和气氛。

3.适时安全教育

(1)季节性安全教育,如:

冬雨季节施工安全教育;

(2)节假日加班加点职工的安全教育;

(3)突击赶任务情况的安全教育。

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单位推行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对全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每个人都了解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等;安全技术交底应突出安全防范重点,提出本工程易于发生不安全的项目、部位或环节,及其预防监控保护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提出应急救援预案;

(2)对工程分包的子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管理部对分包施工队亦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基本同上。

三、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生产的重要技术措施。

安全检查能够是综合检查或重点的专项检查,亦能够是例行检查或临时性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六个方面即:

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本工程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情况;现场施工活动符合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文件规定的情况;具有重大安全风险或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活动的关键特征,设施和设备的状态、人员的意识和行为;现行岩土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的工程达标情况。

(1)定期检查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

2、项日部每周组织一次。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现场管理、设备、措施、装置、违章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做到检查与总结经验相结合,检查评比相结合,检查与奖罚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2)经常性检查

1、班组班前、班后安全检查;

2、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3、项目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班前班后检查是班组长及班组作业人员重点检查班组的劳动环境,使用的架子和设备、手动电动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是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作出整改,以保证作业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员(值班员)检查:

是经常深入现场、班组、库房等,对各种防护设施、装置、机电设备的运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劳保用品的使用、消防保卫、成品保护以及干部有无违章指挥、工人有无违章作业行为等进行随时随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专业性检查

1、施工用电安全检查;

2、机械设备安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安全检查。

根据施工需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懂行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工人参加对现场机械、电气、压力容器、防尘毒、防火等工程,按照安全规程、安全标准进行专业检查。

(4)季节性、节假日检查

1、冬、雨、暑季施工安全检查;

2、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冬季安全检查,主要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各项措施为内容。

雨季安全检查,结合防雨、防汛工作,查防汛的各项准备及应急措施;查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查架子和材料堆放及土方工程是否有下沉、倒塌的危险;现场道路、排水设施等是否保持畅通;高大设施的避雷措施落实情况。

雨季安全检查组必须由施工管理部门、动力、安全、材料部门人员组成。

暑季安全检查:

检查现场防暑降温、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的落实。

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是对现场、库房、食堂、生活区等进行安全、防火、防中毒的大检查,以及节日加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5)自检、交接检查

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电气设置等,均需经班组自检,企业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与使用班组、个人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6)工地的“达标”检查

按照规定的标准分阶段突击性检查,按标准化要求分列项目,分别提出要求,依照评分标准,组织定期的安全达标检查。

达到合格、优秀者,给予表扬奖励,达不到者予以批评罚款,以推动工地安全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水平,减少或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交接班制度

(1)凡实行两班制、三班制连续施工生产的施工队,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并按工程台班的生产岗位进行对口交接,并留有施工记录。

(2)班长交接内容:

交班班长介绍本班安全生产概况;提醒关注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或工作;介绍可能存在的不够安全的环节、部位和事故苗子、施工障碍等情况;对今后安全施工的建议等,并回答接班班长的提问和需要了解的问题。

(3)岗位对口交接:

主设备操作工、辅助设备岗位操作安全和设备机具操作工、辅助工等分别进行对口交接,简要介绍岗位操作安全和设备运转安全情况;着重进行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内容的交接和提出建议。

(4)非正常施工的交接班:

施工中出现施工设备、机具故障或工作施工时,应由施工队长或项目管理组负责人主持召开班长和有关人员会议,研究发生的原因和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接班的台班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施工或者事故处理。

五、奖惩制度

(1)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将安全生产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做到奖优罚过、奖惩合理,促进生产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队组(或机台)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队组(或机台)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或避免了重大恶性事故,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2)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法规,并积极进行宣传,监督她人遵守,成绩显著者;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避免重大恶性事故者;

4)进行技术革新、改进和创造新的施工方法,改进安全技术设施,成绩显著者;

5)在处理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抢救她人和集体财产者;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违反政策法令和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者;

2)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当事人或者肇事者的责任:

1)违反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

3)发现事故隐患,没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上报者。

(5)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或个人,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参加评选单位司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资格

六、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认真落实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及时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2.专款专用,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以保证其符合标准。

由院采购部同意采购,建立劳保发放明细台账,严格执行发放、回收登记签名制度。

杜绝以劳动保护用品作其它用途。

3.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质保书等。

4.根据各工种的不同需要,按期发放:

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护口罩、面罩、防护镜、绝缘手套、鞋靴等劳保用品。

5.对高空、高温、长时间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作业人员,定期发给营养品或营养费。

6.检查班组成员使用爱护劳保用品的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较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报告程序:

轻伤事故报告队长和工程项目经理,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技安部门;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公司经理和技安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快报,呈报单位。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4.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重伤、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杏组进行调查。

6.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10.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

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1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1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及时通报。

八、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她用;

2、由财务部门和采购部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

3、生产资金的使用采用层层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不流向其它用途;

4、应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等;

5、对于挪用专款的责任人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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