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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考勤

员工考勤是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的记录与考核。

第二章职能

第四条职能分工

1、人力资源处:

负责制定公司考勤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各部门考勤管理进行操作指导,监督、检/抽查、考核各部门考勤管理执行情况,汇总统计各部门考勤报表并收集、保管职工原始考勤资料,设置考勤系统的各项参数,协助维持考勤系统的顺畅等。

2、各部门:

各部门直接对本部门职工的考勤休假进行管控(包括部门班次排定、职工出/缺勤管理、休假管理、请假手续办理等),月末将部门排班表、考勤报表、职工请假单等各类原始考勤资料等报人力资源处。

部门出现考勤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实具体原因并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处。

对于疏于考勤管理或者瞒报、虚报、漏报考勤事实者,一经查明,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处理。

3、办公室:

负责考勤系统数据库维护,保证考勤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五条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1、正常工作时间:

公司原则上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每日上下班时间按季节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六条各类班制的上班时间规定如下,如有其它班别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于调班前一周报公司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后公布后实施。

班制

作业时间

常白班

8:

00-11:

30,12:

30-17:

00

三班三倒

白:

8:

00-17:

00

中:

16:

00-24:

00

夜:

24:

00-8:

00

二班二倒

早8:

00-20:

00

晚20:

00-次8:

00

白:

8:

00-17:

00

中:

16:

00-24:

00

注:

遇法定假日、季节变化等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公司另行提前公告。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七条出勤管理

1、公司实行以出勤打卡为依据的考勤管理方式,以出勤打卡记录作为判断员工出勤与否的依据,并将考勤结果与员工工资挂钩。

公司考勤周期为上月25日零时起至每月24日的二十四时为月度考勤周期。

2、公司高管、一级主管正职(含主持工作)及人力资源处核准人员可免刷卡。

(1)一级主管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出勤情况以各部门的考勤报表及考勤打卡请假单(附件一)为依据。

(2)因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员工无法刷卡考勤的,部门填写免刷卡申请表(附件二)交人力资源处备案,人力资源处核准后由部门进行手工考勤。

第八条出勤异常管理

1、出勤异常的定义

出勤异常是指在应出勤的时间段内无出勤记录。

2、出勤异常的种类

(1)因公临时外出、非工作地办公、加班等上下班未能及时刷卡(超出刷卡时间);

(2)考勤卡损坏、丢失、未携带而无法正常刷卡等情况;

(3)因特殊情况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到岗刷卡或进行出勤登记。

3、员工出勤异常审批流程

员工出勤异常需要核销者,须由员工本人于出勤当日填写考勤打卡请假单(需注明原因),经直接主管核实并审批后可视为正常出勤。

如确因突发事件无法及时报告主管的,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并经直接主管核准,可视为正常出勤。

第九条缺勤管理

1、迟到:

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出勤的;

2、早退:

在规定下班时间前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退勤的;

3、旷工:

在规定上班时间延迟15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以内到勤的,或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以上4小时(含4小时)以内退勤的,且无请假备案手续的按旷工半日计;于规定上班时间4小时以上到勤的,或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4小时以上退勤且无请假备案手续的,按旷工1日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续)假手续,以及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2)未办理出勤异常审批手续又不按规定进行出勤,休假期满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接受工作安排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4)其它经公司认定视为旷工的行为。

4、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或旷工一日时,用人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处。

第五章出差或外出培训考勤管理

第十条员工出差前须由员工本人于出差前填写考勤打卡请假单(需注明原因),经部门主管核实并审批后可视为正常出勤。

特殊情况可于返回公司当日补办手续;

未按批准的时限返回,应在超假当日以直接主管认可的方式申明情况,提出延续;返回公司当日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外出培训的考勤

员工外出培训、学习的,一律以其在人力资源处备案的《员工外出培训申请表》为准,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员工所属处室自行考勤。

第六章加班管理

第十二条加班申请

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提倡加班。

凡由特殊原因需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由部门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见附件二)一式两份,由处室主管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一份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一份由本人留存。

未经审定,在公司停留时间留下的刷卡记录,不视为加班,不作为核定员工加班依据。

经审定的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由部门主管在本年度内优先安排调休。

第七章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假期类型

公司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等。

1、事假

员工可请事假,事假审批权限见审批权限表(表一)。

2、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依据医生建议可请病假。

(1)员工请病假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病假证明须经人力资源处审核。

未经审核通过的,视为事假。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医疗期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三个月

五年以上

六个月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六个月

五年至十年

九个月

十年至十五年

十二个月

十五年至二十年

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个月

3、婚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

(2)正常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可增加享受晚婚假14天。

再婚的享受婚假3天。

(3)员工申请婚假,须提供《结婚登记证》的原、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处审查、备案。

(4)婚假须自领取结婚登记证之日起的一个年度内一次性申请。

4、丧假

员工因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亡故请假的,可请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子女或配偶)亡故,给假3天;

(2)员工近亲属(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给假1天;

(3)员工需到外地处理丧事,公司根据需要可增路程假(4天以内),但不予报销路费。

(4)丧假为一次性假,如有剩余不得再安排补休。

5、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女性员工,可在分娩前后请休产假。

(1)正常生育产假98天;

(2)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晚育的增加60天(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5)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6)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产假。

请产假需提供证明:

生育保险证明或出生证明等,并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6、护理假

男员工配偶晚育的,在其配偶休产假期间可以申请护理假7天。

(1)护理假须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休完,如有剩余不得再安排补休。

(2)男员工申请护理假需提供配偶生育证明,并由人力资源处核准。

7、工伤假

指经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可按照安全环保处下发的《工伤员工停工留薪确认通知书》执行工伤假。

8、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他补充规定详见《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附件四)

9、公假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参加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所举办会议或活动,若员工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经申请批准,视为正常出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公假:

(1)参加政府举办的集会或与其职务有关的考试或训练;

(2)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各项活动;

(3)接触传染病患者但尚未确诊其患病的,按照国家防疫法相关规定其隔离期按公假处理;

(4)其它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可按公假处理的事情。

第十四条请假相关规定

1、以上所有假期,员工均需事前请假提前提出申请,填写《考勤打卡请假单》(附件一)。

请假超过5天的须提前1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如丧假)来不及办理休假手续的,应通过其他途径告知主管领导,假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休假手续。

2、员工休假期未满到岗的必须在本部门进行销假,并刷卡出勤,否则按原请假天数计。

假期已满未能返岗工作的,应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3、员工请假(年休假除外),假期内均含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4、员工请各类假的相关待遇参照公司《薪酬管理细则》执行;

5、申请各类假期如有弄虚作假者,按公司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请假审批权限

依据请假天数长短及假期类别,按以下权责批准。

1、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

一般员工及二级主管经处室主管审批,一级主管由分管副总审批,副总由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

2、病假、事假:

依据以下表《请假审批权限表》进行审批。

表1病事假审批权限表

请假天数

申请人

处室主管

分管副总

总经理

人力资源处

事假d≤5天

病假d≤10天

一般员工/二级主管

审批

备案

一级主管

审核

审批

备案

副总经理

审批

备案

事假d>5天

病假d>10天

一般员工/二级主管

审核

审批

备案

一级主管

审核

审批

备案

副总经理

审批

备案

注:

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而擅自休假,视情节轻重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3、所有员工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先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后再休假。

第十六条结果处理

每月月底以前,各处室考勤管理人员向人力资源处报送当月考勤报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处。

第十八条附件

附件一:

考勤打卡请假单

附件二:

免刷卡申请表

附件三:

加班申请单

附件三: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需贯彻到XXXX公司各部门。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

 

附件一:

考勤打卡请假单

请假人

姓名

 

部门及岗位

 

卡号

 

联系方式

 

请假事项

类别

未打卡

事假

病假

年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护理假

工伤假

公假

其他

 

 

 

 

 

 

 

 

 

 

 

今年已休天数

——

——

——

——

——

——

——

——

事由

 

 

期间

年月日(:

)至年月日(:

共()天

总经理:

副总:

部门负责人:

请假人:

日期:

注:

(1)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而擅自休假,视情节轻重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二级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三天及以上,需及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3)员工提交个人申请,可用年休假冲抵其他类别假期。

 

附件二:

免刷卡申请单

部门:

申请理由:

 

员工信息

姓名

工号

岗位

办公地点

 

 

 

 

 

 

 

 

 

 

 

 

 

 

 

 

 

 

 

 

 

 

 

 

 

 

 

 

 

 

 

 

申请部门

负责人:

签名:

日期:

分管副总:

签名:

日期:

人力资源处:

签名:

日期:

人事副总:

签名:

日期:

注:

免刷卡申请范围原则上仅针对于因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无法刷卡考勤人员。

 

附件三:

加班申请单

部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加班时间

加班

原因

加班具体

工作内容

是否安排补休

本人签字

姓名

岗位

时数

 

 

 

 

 

 

 

 

 

 

 

 

 

 

 

 

 

 

 

 

 

 

 

 

 

 

 

 

 

 

 

 

 

 

 

 

 

 

 

 

 

 

 

 

 

 

 

 

 

 

 

 

 

 

 

 

 

 

 

 

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副总审批:

注:

一式两份,一份交人力资源处备案、一份本人留存。

 

附件四: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条年休假标准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条年休假的假期确定

1、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含终止劳动合同)、休岗、待岗的职工按照其当年度实际在岗工作天数折算年休假天数。

具体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职工新进本公司且其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上述1-3条所规定的请病事假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员工年休假,确因生产任务和工作需要公司也可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

第五条部分部门或生产一线员工,公司一般安排在生产淡季休年休假。

生产旺季可以暂不安排或少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第六条根据员工自愿的原则,员工在请其他假期前,可提交个人申请用年休假冲抵病事假(病事假一天抵年休假一天)。

第七条员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含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个人申请,公司将根据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安排其在退休或解除合同前休完年休假。

第八条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含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因其未提前30天提交相关申请使公司无法安排其休年假的,公司将视为员工自动放弃休年休假,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条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休完,因个人原因未休完的不得跨年度再休,其该段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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