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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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IPO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018年1月16日,证监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5次工作会议否决了公司的首发申请。

证监会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了《关于不予核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决定》,不予核准原因为:

“报告期内,你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726.46万元、2,209.89万元、6,981.50万元和1,303.27万元,存在较大的波动,你公司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申报稿)未能清晰、完整地披露净利润波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此外,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合同管理、招投标、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的问题,申报稿披露的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意见未对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以及后续整改措施作出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管理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部分分包合同签订不及时、未及时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

(1)情况说明

公司存在部分分包合同签订不及时且未及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问题,体现为分包商先进场工作而合同签署日期滞后,造成这类情况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工期紧张或工艺调整,导致合同未能及时签订;二是审批合同流程较长,无法及时完成合同的审批和签订工作也会导致合同审批签订相对进场施工滞后。

同时,公司在未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前,通过中标通知书、开工令、产值确认单等文件与分包商确认了合作关系或明确了工作内容,该等文件亦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或约束。

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看,上述情况未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未导致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此类合同对应的采购程序及合同签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未经批准直接选定分包商、未经批准直接签订合同等情况。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严禁先进场后签合同。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合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合同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要求公司所有合同必须经过内部合同管理系统的审批方可签署,杜绝分包合同签订不及时、未及时履行内部审批的情况出现。

报告期内,公司已不存在未商定或未经审批签署分包合同而实际开始现场分包施工工作的情况。

招投标管理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部分合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1)情况说明

2016年3月24日,公司与宏联南通(厦门)石化有限公司就广钢地块修复项目签署LPG供气及气站管理合同,合同金额4,650万元。

考虑到LPG(液化石油气)属于通用能源类产品,具有质量统一、价格透明的特性,现货货源充足,且广钢地块修复项目工期较为紧张,公司具体经办人员采用询价方式邀请三家供应商报价;公司按照价格最优原则与三家供应商进行磋商,在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同意每吨让利60元的情况下同意确定其为供应商,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结果相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尽管此次采购未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进行招标,但亦通过三家供应商比价确定,在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同意继续让利的情况下确定其为供应商,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实际执行情况正常,不存在未经比选及批准直接选定分包商等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况。

 

(2)整改情况 

公司对《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据公司目前实施的《采购管理办法》,公司采购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

自整改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修订后的采购管理制度要求,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不存在违反采购管理制度的情况。

固定资产重复入账、验收及入账时点存在矛盾

(1)情况说明 

现场检查发现编号1051110006的固定资产和编号1037020011的固定资产,均对应同一设备采购合同,为重复入账确认固定资产,导致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和负债同时高估人民币139万元。

 

(2)整改情况 

公司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特别是对设备验收程序、设备盘点程序等强化管理措施,从工作程序上解决可能出现的重复入账问题:

 

①固定资产验收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清单进行验收,编制验收单。

验收单统一由设备部设备管理人员编号,其它人员不得随意编号,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 

②固定资产验收单上交财务部门后,财务部门根据验收单实际验收完成时间,办理设备转固手续;

③每半年一次对设备进行现场盘点并形成盘点报告和盘点表。

 

在会计处理方面,因人员变更导致信息未能及时传递,故存在固定资产重复入账、固定资产验收及入账时点存在矛盾等情形。

公司后续采取了严格管理,通过加强审核、监督,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收入确认

(1)情况说明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披露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为“监理或工程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产值)作为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进行确认”,但实际收入确认政策是经客户、监理确认的工程量(产值)与实际完工的工序工程量(产值)孰低进行收入确认的,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在最新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修订和细化披露,具体如下:

“3、本公司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2017-2019年度适用)

(1)公司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具体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原位处置项目,本公司按照监理或业主方确认的产值(或完成的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确认当期收入;对于采用异位终端处置工艺的项目,工作流程包括清挖、外运、终端处置及回填(如需);若已完成全部工序,本公司按照监理或业主方确认的产值(或完成的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确认收入;若存在未完成工序,本公司按照监理或业主方确认的产值扣减未完成工序对应产值(或未完成工序的工作量乘以该道工序合同单价)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具体收入确认证据包括合同、产值(工程量)确认单、处置证明等。

 

(2)公司技术咨询服务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如下: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按照合同收入乘以完工进度的金额减去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在发生项目成本的各月末确认完工进度并确认当月收入。

具体收入确认证据包括合同、预计总成本明细表、完工百分比计算表等。

 

(3)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商品收入,公司在货物送达客户并由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

具体收入确认证据为客户签收单。

4、本公司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1)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通常包含环境修复履约义务,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本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即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原位处置项目,本公司按照监理或业主方确认的产值(或完成的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确认当期收入; 

对于采用异位终端处置工艺的项目,工作流程包括清挖、外运、终端处置及回填(如需);若已完成全部工序,本公司按照监理或业主方确认的产值(或完成的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确认收入;若存在未完成工序,本公司按照监理或业主方确认的产值扣减未完成工序对应产值(或未完成工序的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 

具体收入确认证据包括合同、产值(工程量)确认单、处置证明等。

 

(2)提供服务合同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为污染场地调查、技术服务等履约义务,本公司根据合同进行分析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的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合同,对于本公司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本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按照合同收入乘以完工进度的金额减去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本公司在发生项目成本的各月末确认完工进度并确认当月收入。

具体收入确认证据包括合同、预计总成本明细表、完工百分比计算表等。

 

对于不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合同,本公司按照时点确认收入,即服务提供完成并经业主验收之后确认收入。

具体收入确认证据包括合同、验收单。

 

(3)销售商品合同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

本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公司在货物送达客户并由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具体收入确认证据为客户签收单。

” 

公司在实际确认收入时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最新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相符,不存在差异。

 

综上,公司在合同管理、招投标、会计核算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内控流程、内控评价要求和程序。

前次申报后,公司对部分制度进行了完善,新增了《重大财务事项联签管理办法》等制度。

按照《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公司每年进行内控自我评价,对于公司内部制度存在的不足或与实际运行不匹配的情形,及时制定整改修订方案,并持续跟踪、逐项落实,公司通过以上措施持续完善管理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已不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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