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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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纠纷是:
回答:
错误D
A.内部关系
B.外部关系
C.内部和外部关系
D.企业关系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回答:
正确
A.必须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口头约定
B.需要单位同意,签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C.需要个人同意,签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D.必须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非国有企业制订一些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
回答:
错误B
A.没有监督权,没有决定权
B.只有监督权,没有决定权
C.既有监督权,又有决定权
D.没有监督权,只有决定权
4.最常见的劳动争议不包括:
回答:
错误C
A.解雇员工的争议
B.调岗、调薪的争议
C.婚假的争议
D.公司休假的争议
5.定好对策的对策不包括:
回答:
正确
A.打还是谈
B.边打边谈
C.聘请专业律师
D.找准关键
第一讲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相比较,经济纠纷是一个企业和另外一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企业外部的关系,而劳动争议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是一个内部关系。
劳动争议涉及到的事情虽小,但是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对于一个单位的权威性、可信性都会产生很大的削弱,所以,劳动争议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注。
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会随着立法的完善以及人们意识的强化而发生变化。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
现阶段劳动争议有什么特点呢?
1.数量增长快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从全国范围看,这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都是按照20%左右的比例增长,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来看,还远远不止20%,有些甚至是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
比如江苏省苏州市,那里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递增50%以上。
这就导致各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手极其短缺。
2.类型变化多
目前,除了一些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之外,比如劳动报酬的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经济赔偿的争议,休假待遇争议,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股票期权问题,飞行员跳槽问题,还有足球运动员、篮球运动员转会跳槽问题……这都是一些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3.单位败诉率高
这个特点尤其应该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这也是劳动争议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2007年单位败诉率达到87%,这个比例是惊人的。
4.处理难度大
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下降。
劳动争议案件交到劳动仲裁机构,首先是要调解,到了法院也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时候再裁判,现在的调解率不断下降,争议双方非得追个曲直,明个是非不行,处理难度大。
(二)今后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
这段时间我国劳动立法的步伐非常大,步骤非常多,节奏非常快,《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都将在近期或近年出台,出台之后,必然对劳动争议产生很大的影响。
劳动争议发展有两个趋势。
1.数量将更大
这几年,劳动争议的数量以非常高的比例逐年递增。
近期和将来一段时间,劳动争议的增长率会更高,数量会更大。
Æ新老法交替、交接的过程,劳动争议数量会大幅增加
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于同样一件事情,新法和旧法可能就会有不同的解释。
也就是说新旧法交替过程会导致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增加。
Æ新的《劳动合同法》,更加倾斜于保护劳动者
增加了劳动者很多的权利,相应的就增加了企业很多的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越来越多,主张权利如果不给,争议就会产生。
Æ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当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成正比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出台,对于劳动者强化维权意识有非常大的提高作用。
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高,劳动争议就会越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法律将会更加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利。
2.单位败诉率将更多
今后,单位在劳动争议上的败诉率将更多,也是因为新的劳动法律,更加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增加了更多义务。
这些新的立法对于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产生了很多的影响,其中很大的影响就是管理难度增大,对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讲劳动争议的预防
(一)
劳动争议的预防原理
为什么会产生劳动争议,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在哪些方面?
这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一)防胜于消
预防劳动争议要比应对劳动争议重要得多。
防胜于消,防就是预防,消就是应对。
预防劳动争议有很多内容。
1.病患—“防患于未然”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就像一个人患了病一样,对付这个病患的最好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好,处理劳动争议是同样的道理。
2.火灾—“消防结合,以防为主”
劳动争议就像火灾一样,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就起火了,应该消防结合,以防为主。
3.成本—防小于消
从成本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预防的成本要比应对的成本小得多。
【案例】
前段时间,有一家非常著名的快餐公司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
有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2年,后来这个公司不要这个员工了,员工就向公司要求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就跟他讲:
前面几年你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来工作的,后面几年才是直接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支付后几年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段时期的经济补偿金,前面那几年的经济补偿金不应该支付的。
员工说我在这公司做了12年,就要给我12个月的工资做经济补偿。
结果就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这个公司是国际上著名的快餐企业,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最后的结果,是这个公司按照员工在公司实际的工作年限全部支付。
如果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友好协商,包括把劳务派遣公司叫来一起协商,成本就会降低很多。
现在在许多大型的跨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里的劳动争议相对较少,就是他们把产生劳动争议的苗头提早消灭掉,宁愿多给两个月工资,也不要产生劳动争议,他们知道,一旦产生劳动争议,实际付出的要远远高于多给员工加一个月、两个月工资的成本。
4.和谐—防优于消
现在非常强调和谐社会,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劳动关系,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社会可言。
要预防劳动争议,不能等到劳动争议产生之后,再去应对。
管理不到位,劳动关系是不可能和谐的。
好多企业虽然官司赢了,却失去了民心,这样的劳动关系不能算是和谐的。
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对这个方面非常重视,他们愿意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他们的劳资方面或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项顾问,顾问的作用就是预防为主。
(二)为什么会产生劳动争议
要想了解如何预防劳动争议?
必须要找到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探明所以然。
为什么会产生劳动争议?
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立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从国家的立法、执法方面,能够找到产生劳动争议的一些原因。
当前劳动立法、执法的现状是什么呢?
五个字“偏、乱、低、同、变”。
Æ偏
向劳动者倾斜,劳动立法是倾斜立法,是向劳动者更加倾斜的保护法律。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一名员工签了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离开,不需要任何理由,但用人单位只有证明这个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除合同。
这说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显然是更加保护劳动者,劳动立法的倾斜性保护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只是倾斜的程度不同而已。
这是劳资双方利益的博弈,对于这种倾斜性的特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意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平等的,什么都可以约定,那就错了。
在劳动关系管理这个问题上,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你情我愿就可以决定的。
比如,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里面,有这样一个约定:
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个约定有没有效?
作为劳动者,法律给了这个权利,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就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理由,否则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这个理由是什么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他,然后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医疗补助费;再比如,员工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以后仍然不能胜任,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理由的前提下,单位才有权利提前三十天“炒”员工的鱿鱼,这就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比如,好多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合同里边约定,中层干部没有加班费,在年终奖、季度奖的时候会考虑,这个约定有效吗?
有没有加班费不是靠双方约定的,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只要超过劳动时间就要支付加班费,除非单位依法实行了特殊的工时制。
正常情况下都要支付加班费用,并不能通过一个合同,就免掉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Æ乱
目前,劳动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还有点乱,常常令人无从下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不一样
全国的规定和地方的规定差异非常大。
比如有一个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三个月,现在解除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支付多少,各地规定不同。
按劳动部规定:
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来算,他可以领到两个月的工资;但在上海,规定一年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但超过六个月的,按照一年算,如果不满一年,没有超过六个月,就不算了,只要支付他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
ð注: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政策有所调整。
见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需按照劳动合同签署是否在08年前后分别计算。
ð点击查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②地方和地方的差异
北京合法的一些做法,到了天津可能就违法了。
如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想续约了,要不要提前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单位没有这个义务,上海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北京就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约的话,必须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每迟延一天,赔偿一天的工资损失。
江苏省、浙江省等好多地方都跟北京的规定是一样的。
③劳动仲裁和法院之间的不统一
劳动争议产生以后,不能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再到法院去。
现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在很多政策的执行上是不一样的,劳动仲裁按照劳动部的,按照当地劳动局的规定;法院按照最高院和当地高院的一些规定,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有趣的现象。
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一个案件,他去打官司,在仲裁的时候,输了,到了法院反而赢了。
比如,仲裁时效问题。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两年,每天都加班,但是加班费一分都没给,现在员工提出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两年的加班费,还有证据在手,到了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认为,仲裁时效是60天,前面的都过仲裁时效了,只保留最后这60天的,就是最后两个月的加班费是受保护的,因为这最后两个月没有超过60天仲裁时效。
到了法院之后,法院就会保护这两年的加班费,法院认为仲裁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
不是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没有支付那一天开始,而是在离职的时候向老板提出来,老板不给而发生争议这一天开始计算,只要在60天之内申请仲裁,都可以争取这两年的全部加班费。
Æ低
我国现在只有一部《劳动法》,接下来就是国务院的一些条例,再接下来就是劳动部的一些规定,以及一些规范性的文件、通知、决定,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就《劳动法》一个,总体上讲效率层次非常低。
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延用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