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复习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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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复习课程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

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 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 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 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 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

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

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

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 /D”。

  

2、母材钢号类别   

3、试件类别  

  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

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

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焊接材料  

  电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

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

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

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度件者除外。

  

  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第16条 试件的坡口形式 

第17条 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

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

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

焊工应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

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依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

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工焊的10~16mm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倡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

3~6mm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Ⅰ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

V形、U形与UV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

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

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 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

每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 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

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

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 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 的规定。

  

  对于Ⅰ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mm,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mm,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mm。

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3~6)mm,(S为壁厚,mm,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2~4)mm。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

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85%。

管外径小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焊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

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2条 试件的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第23条 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Ⅱ级为合格。

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开头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S,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背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S,且不大于1mm;  

  4.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mm;    

5.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S,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S;   

 6.在任何10mm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打不多于3个;   

 7.沿圆周方向10S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  

  8.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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