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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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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亮点,尤其是对简易程序进行调整。

根据新《刑诉法》第20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已经大大拓展,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而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或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等。

此番修改,旨在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这对于统筹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意义重大。

ﻭﻪ然而,审判环节已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刑事案件自立案时起,就已经开始动用司法资源。

如果把简化程序的思维延伸到审判之前的侦查和检察环节,将侦捕诉行为一并提速,将从根本上全面提升诉讼效率。

实际上,近五年来,笔者所在地区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构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就是以“繁简分流,分类办理”的原则,推动案件在侦查、检察阶段便步入快车道,以效率促公正,其明确、细化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对于新刑诉法的理解和实施一定有借鉴意义。

一、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背景分析ﻭ

(一)刑事案件发案率升高

ﻪ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

泉州市鲤城区也面临着犯罪高发的社会问题,以近年来案件走势为例,2005年至2011年,该区刑事案件数量每年均有增长,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增长较快,几乎每年增长10%,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重伤、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发案率增幅较大。

与此对应的,却是诉讼资源的相对匮乏,业务部门人少案多,办案任务繁重,风险大,压力大。

克服二者间的突出矛盾,是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长期面对的难题,因此,需要在工作方法上谋求创新,既保证案件质量,又坚持效率原则,既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其合法权利。

(二)审前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弹性较大ﻭ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侦、捕、诉、审等诉讼环节上对普通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规定了期限和延长期限。

但事实上,由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伸缩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直至移送审查起诉,其羁押时间可能长达247天,而审查起诉到移送起诉,其羁押时间有可能长达195天。

[1]这使得有些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中对很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进行“合法拖延”,在并不紧迫的诉讼期限内,将所有案件不分繁简、按部就班走足程序、用尽时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羁押者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

ﻪ(三)相关司法文件的启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简化庭审程序,以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快速办理,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ﻭﻪ这些司法文件的出台,启发了该院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思维,也夯实了该机制的立法基础。

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化审,都是对法院的审判环节进行提速,而从刑事诉讼一体化的角度看,诉讼效率的全面提高,应当放眼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理应把简化程序的思维延展到审判之前的侦查和检察环节,把侦、捕、诉行为一并纳入快车道。

于此同时,检察环节仅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亦有其局限性,能否快速办理若以可能判处轻刑为标准,失于片面,应当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等因素综合把握,以扩大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从而与法院的“两简”程序全方位对接。

其实,新的刑诉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从一个侧面认可了上述思路。

二、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内容分析

(一)机制施行概述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提高诉讼效率,2007年,鲤城区院会同该区公安机关,率先在全市出台《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实行快速办理。

这一细则得到了办案人员的广泛应用,审查程序、文书撰写等环节均得以简化,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典型如陈某玲盗窃案和陈某新盗窃案,从批准逮捕到作出判决分别仅用时23天和38天。

ﻭ在机制运行良好的情况下,该院于2009年又联合出台《关于快速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将快办机制扩大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运行两年的统计表明,快速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从批准逮捕到作出判决比法定时限平均缩短了69天,典型如陈某航抢劫案从批准逮捕到诉至法院仅用时27天。

2010年,为了全面增强司法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综合能力,该院果断出台《关于快速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决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实行快速办理。

“10·15”蔡某华重大恶性杀人案件因适用快速办理,从案发到移送上级院审查起诉仅用时14天。

ﻭ2007年至2011年10月,鲤城区院共快速办理三类刑事案件376件540人,占案件总数近21%,其中轻微刑事案件267件381人,普通刑事案件98件148人,重大刑事案件211件11人。

三日内作出批捕决定的有375件539人,在受案当日作出批捕决定的有172件260人。

ﻭﻪ

(二)机制内容分析ﻭ1.明确适用条件。

三份细则均明确规定可适用快办机制的案件范围,即适用条件。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犯罪形成、发展的过程不复杂,案件关系较简单明了,犯罪证据完整、客观、关联、合法。

二是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即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内容前后一致,具有连贯性。

三是适用法律无争议,即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犯罪形态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四是可能判处的法定刑幅度,分别以三年、十年有期徒刑为界,决定了案件适用快办机制的具体类型是轻微,普通还是重大,并以此确定具体的承办期限等。

ﻭﻪ2.确定专人承办。

细则要求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办理适用快办机制的案件。

部门领导需根据各承办人的办案能力、专业特长、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征,确定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人员。

原则上凡符合前述条件的案件,均由该专办人员承办。

专人承办,使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各有所长的承办人有机结合,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发挥人尽其才的效能,同时也有利于办案经验的积累、罪名研究的深入和案件质量、效率的提高,既解决了人案矛盾,也为培养专业型承办人打下扎实基础。

几年来,该院已经逐渐培养形成职务、金融、毒品、涉黑、诈骗、食品安全、隐私类犯罪等案件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办理上述类型案件的专业型人才。

ﻭﻪ3.缩短办案期限。

细则标明了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

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5日内提请批捕(未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0日内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在受理案件后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力求案件当日受理当日批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7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如需继续收集证据,则在15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10日内应起诉至法院(直诉案件应在15日内起诉至法院)。

普通、重大刑事案件,考虑到案件繁重程度有所加大,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的10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15日内起诉至法院或报送上级院。

ﻭ4.简化文书制作。

该院设计了表格式《审查逮捕意见书》,将案件来源、案由、受理日期、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承办人意见、部门领导意见、检察长意见等分框设定,承办人只需简要填写即可。

案件事实不必详细叙述,证据亦不必逐一抄录,但需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逮捕必要性等。

此举大大减轻了承办人的工作量,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说理中。

繁简得当、说理充分的法律文书,将保证办案质量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统一起来。

5.完善诉讼衔接。

符合快办机制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并抄送公诉部门备案,同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案件进展。

侦查机关收到《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

在此过程中,公诉部门对侦监部门抄送《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的案件,由内勤负责跟踪监督,当公安机关在建议期限届满前一天仍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即联系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移送。

此外,该院还将联席会议的工作惯例写入实施意见,规定公检法均指定负责人和联络员,由检察院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

ﻭﻪ6.加强提前介入。

在对重大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时,为保证案件质量,细则强化了提前介入工作。

明确规定适用快办机制的重大刑事案件均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备案,后者在接到报备的当天应及时指派专人介入侦查工作,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长亲自提前介入。

细则还要求介入人员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到位而不越位,配合而不代替,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

介入工作展开后,应填写《提前介入情况表》,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由后者决定是否适用快办程序。

对已确定为快速办理的,一般由介入人员继续负责审查逮捕,以提升办案效率。

ﻭﻪ7.畅通退出机制。

适用快办机制的刑事案件,如果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述四项适用条件,案件即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对“提速流程”予以变更。

综合看,退出快办程序的方式主要有:

(1)公安机关在收到《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书面通知侦监部门并说明理由;后者认为理由成立的,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

(2)审查起诉时,发现已经不符合快办条件的,及时报告部门领导,经后者决定,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3)提前介入阶段已被确定为快速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时,若发现案件已经不符合快办条件的,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经后者决定,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

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体现了平衡公正和效率价值

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繁简分流,分类办理。

三类案件的法定刑幅度跨度虽大,但案情并不疑难复杂,办理难度不大,都可以归类为简单案件。

提速办理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就能够在公平对待的基础上,尽快获得审判,毕竟迟来的正义等同于非正义。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的效果也很明显。

因为如果案件不论繁简都是走足同一程序,平均分配诉讼资源,往往形成办案梗塞,诉讼的经济性不高。

根据经济学原理,简单案件应多在效率上多下功夫,复杂、疑难案件则要多在案件质量上多下功夫。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快速办理,平衡了公平和效率两种价值追求,是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有益尝试。

ﻭ注释:

ﻪ[1]刘国祥、崔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法律文书制作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774-775页。

[2]本文所称重大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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