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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流动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流动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流动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下面准备了企业会计准则流动资产部分的解释,提供给大家参考!

  【准则原文】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流动资产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列报,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十分重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规定: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是小企业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由于其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加强流动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高企业流动资金的利用效果,而且有利于保持企业资产结构的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维护企业信誉。

  考虑到小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核算内容较为简单,本条对流动资产的定义作了适当简化。

  小企业资产按其流动性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这里,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

  一、关于正常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小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最终实现现金止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1年,在1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

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1年的情况,如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用于出售的商品房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的过程,往往超过1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是超过1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1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二、关于变现、出售和耗用

  

(一)变现一般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

  

(二)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指将小企业的产成品、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等对外销售。

  (三)耗用一般指将存货由一种形态(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的过程。

  三、关于流动资产的构成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其中,货币资金包括: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可以对日常开支、零星采购或小额差旅费等需用的现金,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来加以控制。

备用金是指为了满足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和职工个人使用的备用现金。

  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小企业,由会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笔固定金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

备用金由专人经管,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有关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等各种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项零星开支。

经管人员按规定的间隔日期或在备用金不够周转时,凭有关凭证向会计部门报销,补足至备用金的规定金额。

  为了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小企业应在101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1013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部门拨付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会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补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或备用金

  科目核算。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1012其他货币资金、1101短期投资、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1221其他应收款、1401材料采购、1402在途物资、1403原材料、1404材料成本差异、1405库存商品、1407商品进销差价、1408委托加工物资、1411周转材料和1421消耗性生物资产等19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1】2013年1月10日,甲公司从开户银行提取10000元现金。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现金1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

  【例2-2】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核定销售部备用金定额为10000元,以现金拨付,并规定每月月底由备有金专门经管人员凭有关凭证向会计部门报销,补足备用金。

月末,销售部报销日常业务支出8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拨付备用金:

  借:

其他货币资金10000

  贷:

库存现金10000

  

(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补足备用金:

  借:

销售费用8000

  贷:

库存现金8000

  【例2-3】甲公司为临时到外地采购原材料,2013年3月5日委托开户银行汇款100000元到采购地设立采购专户。

3月20日,采购员交来从采购专户付款购入材料的有关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原材料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

3月28日,收到开户银行的收款通知,该采购专户中的结余款项已经转回。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汇出款项:

  借: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10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0

  

(2)采购原材料:

  借:

原材料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贷: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93600

  (3)转回余款:

  借:

银行存款6400

  贷: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6400

  【准则原文】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短期投资定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短期投资等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有时会将持有的富余资金用于对外短期投资,如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

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暂时存放剩余资金,并通过这种投资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或价差收入,待需要现金时即可兑换成现金。

加强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小企业回报。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小企业资产按成本计量的原则,同时,为了保持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相一致,本条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计量,不考虑持有期间的市价波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

小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对短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上要求计入投资收益但税法上允许免税的,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例如,小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但按照本准则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两者构成永久性差异。

这一点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短期投资的特征

  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投资目的很明确,是小企业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进行的对外投资,也包括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二)投资时间比较短,小企业通常是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其持有时间往往会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

  (三)投资品种易变现,短期投资为了能够实现及时变现的目的,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这些资产在市场上极易变现。

这些资产既可能是债权性的,也可能是股权性的。

  二、取得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通常小企业都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短期投资,短期投资的成本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在本准则中,相关税费统一是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

  

(二)如果在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属于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并且在当今社会这些信息都属于公开信息极易取得。

因此,不得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应当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即按照扣除所含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三、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现金股利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照本企业可分得的金额,确认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

  

(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收入,确认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

  四、出售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出售短期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的确定

  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成本)、出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净额计入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所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结转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1)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2)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可以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有关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出售短期投资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101短期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4】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9.8元,其中包括0.2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4000元。

3月8日,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10月25日,甲公司出售上述股票,售价为1000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短期投资时:

  借:

短期投资964000

  应收股利20000

  贷:

银行存款984000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

银行存款20000

  贷:

应收股利20000

  (3)出售短期投资时:

  借:

银行存款1000000

  贷:

短期投资964000

  投资收益36000

  【例2-5】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购入某企业当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作为短期投资,支付价款为280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0000元。

该笔债券面值为2700000元,票面利率为4%,每季度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债券时:

  借:

短期投资2830000

  贷:

银行存款2830000

  

(2)季末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

  借:

应收利息27000

  贷:

投资收益27000

  (3)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时:

  借:

银行存款27000

  贷:

应收利息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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