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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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

法》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

定,以依法、公正、公开

为原则,根据定点医疗机

构的类别和等级,按照统

一内容、标准和程序在同

一定点类别和相同等级范

围内开展。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

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

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

理,奖励金额纳入市社会

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每两年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

级评定一次。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以定点医

疗机构及相关人员遵守医

疗保险规定和履行医疗服

务协议情况为主要依据,

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

和诚意履行医疗保险协议

为主要内容,结合各定点

医疗机构日常开展医疗保

险服务工作量,对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

定总分值为200分。

评定内

容及分值分配为:

  

(一)市社会保险机构负

责按《深圳市医疗保险定

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

标准》的规定对定点医疗

机构考核,标准评分占总

分值80%。

 

  

(二)市社会保险机构定

期制定《参保人对深圳市

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问卷调查表》和《参保人

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

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

标准》进行评分,参保人

的评分占总分值20%。

 

**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

、医生、社区健康服务中

心、社区医疗服务站不单

独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

行为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

行为,纳入定点医疗机构

的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最后得分

在同一定点类别和相同等

级医院范围内排序,

 

得分在180分以上且为所在

级别医疗机构中排名第一

的单位评定为医疗保险信

用等级AAA级单位;

 

分值在150分以上未评为AA

A级的定为AA级,

分值为120-

150分的,定为A级,

 

120分以下的定为B级。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类别

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

按分数排序:

市三级综合

医院、区属二级医院、街

道二级医院、街道一级医

院、市属专科医院、妇幼

保健院、社会办医院。

 

  第十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按

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社会保险机构组

成评定工作小组,制作发

布《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

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

调查表》并进行评分;

  

(二)以年终综合考评为

基础,结合定点医疗机构

评定期内医疗保险管理和

执行情况,采取联合检查

、交叉检查等形式面向全

市同时进行信用等级考核

 

  

(三)评定工作小组依据

评定考核结果,在充分考

虑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就诊

率、住院率、服务量和服

务满意率等指标的基础上

,纳入随机检查、专项检

查和季度检查,以及有效

投诉情况等对各定点医疗

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四)市社会保险机

构对综合评定的等级结果

予以公示,根据社会公示

反馈结果确定最终评定结

果,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

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最

终评定结果。

 

第四章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定

的信用等级情况,可对信

用等级程度较好的定点医

疗机构适当减少定期监督

检查次数、简化结算程序

、降低结算预留额度、优

先准入新项目(技术);

对信用等级程度较差的定

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加

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AAA级

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方式

进行信用等级管理:

 

  

(一)授予AAA级先进单位

称号;

  

(二)对评为AAA级定点医

疗机构给予奖励;

 

  

(三)按医疗机构上年度

月平均医保费用的100%预

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

,并实行差额结算;

 

  

(四)年终结算时全额偿

付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

量挂钩的5%医疗费用(以

下简称质量挂钩金);

 

  

(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

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

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其中定期检查

为每年一次,检查数量为

病历处方数量的1%;

 

  

(六)通过社会保险机构

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

传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特色

科室、医疗专长。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AA级

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方式

进行信用等级管理:

 

  

(一)对分数由高至低排

列的前1/3家AA单位授予AA

先进单位称号;

  

(二)对分数由高至低排

列的前1/3家AA单位给予奖

励;

 

  

(三)按医疗机构上年度

月平均医保费用的60%(AA

先进单位为80%)预先拨付

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

行差额结算;

 

(四)信用等级评定

分数在170分以下的,年终

结算时偿付质量挂钩金的8

0%;

 

在170分以上的,年终

结算时全额偿付质量挂钩

金;

 

  

(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

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

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其中定期检查

为每半年一次,检查数量

为病历处方数量的5-10%。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A级定点

医疗机构按下列方式进行

信用等级管理:

 

  

(一)年终结算时偿付质

量挂钩金的60%;

 

  

(二)采取定期检查和不

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

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其中定期检查

为每季度一次,检查数量

为病历处方数量的15%。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B级定点

医疗机构不予奖励,不予

偿付质量挂钩金,加大监

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为

每两个月一次,检查数量

为病历处方数量的30%,并

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获得奖

励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所

处定点类别和等级医院范

围以及信用等级级别发放

奖励金。

 

  第十七条 

定点时间不满一年的新增

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期内

不予评定。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含医疗机

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门诊

部或社康服务中心)在服

务过程中出现违反社会医

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

被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限

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或

经连续3次病历处方抽查,

其合格率AAA级单位低于95

%、AA级单位低于85%、A级

单位低于75%的,该评定年

度内其信用等级按序下调

一个等级。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或取

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的,该评定年度内按B级定

点医疗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在信用等级

评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在该评定年度内直接评

定为B级。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需

变更的,市社会保险机构

应自确认其信用等级变更

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社会

保险机构网站和其他媒体

公布变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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