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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两类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广义上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主体的特定性

(2)从性质上看,双方关系的复杂性

(3)从内容上看,利他性,有偿性,身份性,发生在劳动过程中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P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

(6)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7)个人承包经营的劳动单位

不包括以下人员: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6)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主体

劳动者--用人单位

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

关系

:

兼具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地位平等

法律适用

劳动法

民法

合同形式

: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主体待遇

强制保险等待遇

没有相应待遇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P13)

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

就业管理关系;就业前培训;社会保险关系;集会,结社关系;劳动争议关系;社会监督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者的权利能力

(1)含义: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2)影响因素

1.户籍:

受到户籍性质的限制和户籍区域的限制

2.职数:

原则上,一个公民在同一时期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只允许参加一个劳动关系

3.制裁:

劳动者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有可能会受到劳动权利能力被限制的后果。

二•劳动者的行为能力

(1)含义:

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包括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2)影响因素

1.年满十六周岁

2.身体基本健康

3.智力发育正常

4.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

(3)具体规定

1.年龄

(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从事劳动,如果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

周岁的劳动者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即成年人起始年龄,18周岁;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成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未满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则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称为未成年工;

(3)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年龄: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4)退休年龄: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能力人

2.健康

(1)疾病的限制:

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紧急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2)残疾的限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

(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

3.智力:

精神健全,文化水平,技术水平

4.行为自由:

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分类

1.以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期工劳动合同;短期工劳动合同;临时性季节工劳动合同;

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

2.以合同目的为标准的分类

录用合同;续用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

3.其他类型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原则

1.合同的主体要合法

2.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3.程序要合法

4.形式必须合法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协商一致原则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一)含义:

是指劳动合同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它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

表示和愿望决定

(二)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其缺点

是不详细,不完备,法律效力差,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1.含义:

是指用文字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

2.结构: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3.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五•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含义:

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终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1.可以订立: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订立:

(1)劳动者连续干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连续干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

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3.视为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

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其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依法解除。

六.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有效

1.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

是指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有效条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1.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设定法律关系的行为无效,合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第二十六条)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因出现法定情况,而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

容进行修改或增减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司法解释四:

第十一条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1.用人单位的原因;2.劳动者的原因;3.客观原因

(四)变更的后果

劳动合同依法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来确认,被变更的原劳动合同条款将自动丧失法律效力。

八•劳动合同的内容

从其性质上看,有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之分。

(一)约定内容: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规定的合同条款

1.试用期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试用期的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

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的特定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

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培训条款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1)服务期含义: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服务期条款的内容

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

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

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培训期+服务期”条款违约金的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保密条款(第23条)

(四)竞业禁止条款

1.含义: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

务或者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

经营同类业务。

2.主体: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期限限制:

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

4.补偿:

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

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额予以适当调整。

5.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的关系(司法解释四6--10)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协议解除

1.含义:

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条件:

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3.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1.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第37条)P156

2.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第38条)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第43条)

注意:

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4.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第四十条)

注意:

第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此规定为新增的内容

该制度称为“代通知金”制度

第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第41条)

6.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第39条)

7.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第42条)

注意:

39,40,41和42条之间的关系

不能解除合同:

40与42条

不能解除合同:

41与42条

能解除合同:

39与42条

(三)经济补偿金

1.适用情形(第46条)

注意:

司法解释四第13条

(1)支付年限规则(第47条)

注意:

实施条例第十条

(2)支付数额标准(第47条)实施条例第14条

(四)经济违约金(实施条例26条)

(五)经济赔偿金(第48条)

十•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法条第六页第一点)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58条;实施条例第35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1.立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哪些义务

1.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工资支付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五)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实施条例第35条

工作管理

派遣协议►用工单位■

执行工作二?

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派遣员工

(法定雇主)(员工)

薪资支付,日常管理

(六)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

劳动合同第61,62和66条

(七)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

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

(劳动合同第65条)

(八)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第63条)

2.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第65条)

3.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同样需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契约,团体协约,双保合同,是由工会代表本企业全体劳动者与企业行政就有关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改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经协商谈判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2.特征(P159--160)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3)合同的要式性;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主体不同

工会代表的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代表

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适用范围

本单位全体职工

:

一名劳动者

目的

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确立劳动关系

程序

讨论,协商,签证

P双方要约承诺签订

法律效力

如果劳动合冋规定的个人劳动或工作条件低于集体合冋,按集体合冋执行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

程序:

签订阶段;政府确认阶段;公布阶段

(一)签订阶段

确定谈判代表:

我国规定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为3--10名,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方:

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担任。

劳动者方:

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代表担任或者其书面委托某个代表

(二)政府确认阶段

1.集体合同的审查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如果是全面性集

团公司和跨省企业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国务院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省级劳动行政部

2.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

3.集体合同的审查内容

(1)合同主体的资格

(2)审查签约程序各个环节是否齐备和合法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规政策,是否公平

4.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生效日期为《审核

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

如果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16日起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三)公布阶段

经政府确认生效或依法自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

全体成员公布。

四.集体合同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

指集体合同何时生效,何时终止

不定期集体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时间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

定期集体合同在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即终止

(二)空间效力

指集体合同在哪些领域有适用效力,由于集体合同分企业合同和全国性合同和产业合同三个级别,我国目前只存在两种形式的集体合同,因此集体合同分别在企业单位和产业范围内

发生效力

(三)对人效力

集体合同对企业职工和企业发生效力

第五章工伤法律制度

一.工伤的认定

(一)工作时间

第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因公外出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

(二)工作场所

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因公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

场所

注意:

上下班途中的新规定(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

1.主要变化

(1)认定工伤的前提:

主观上职业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区分了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不再笼统的以结果来认定工伤

(2)原规定仅限于“机动车事故”,现规定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上下班途中的事实认定

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

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

第三,人身伤害的事实

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故意犯罪行为而导致的

伤亡等

3.如何判断“途中”

(1)关于合理路线:

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

(2)关于合理时间:

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的延误或提前等情形

2014工伤认定办法: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3)工作原因: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定为工作原因。

二•工伤认定的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P269典型性工伤情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2.视同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受伤后患抑郁症自杀的为工伤

3.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

是确定受害职工因为工伤致使其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也就是对劳动能力发挥的障碍程度;障碍等级分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

分为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就医待遇

(1)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鉴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治疗补助: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到鉴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

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

3.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生活护理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伤残待遇

1.一级到四级的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

(2)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3)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

(2)安排适当工作或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

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

五级70%六级60%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到十级的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

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父母)

(2)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经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55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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