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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之利弊分析

“人肉搜索”之利弊分析

绪论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传播方式也发生的很大的变化。

第四媒体的异军突起,使得网络传播逐渐进入千家万户。

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搜索工具显示了其强大的作用,使得个性化新闻能够顺转流畅。

当然,“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但当人的主观意识介入时,工具的用途也出现了岔路口,一条指向正常的信息需求,另一条则成为基于道德层面的某种诉求,甚至又恶的倾向。

目前,一些研究把目光聚集在“人肉搜索”的新闻事件和网络暴力事件之上,并且以达到相当的深度,基于这些不断成熟的网络传播理论,本文从人肉搜索的产生、发展再到其典型案例,分析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此来说明“人肉搜索”这种信息搜索工具出现的利与弊。

一、人肉搜索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与起源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肉搜索就是在一个网站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不是由计算机自动地回答你的问题。

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如果有人想进行人肉搜索,可以通过XX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网站进行撒网式提问;也可以通过天涯论坛、猫扑论坛、XX贴吧等大型网络论坛上发帖进行提问。

对于一些八卦搜索特别是哪些没有唯一答案的多选结果的搜索,人肉搜索往往能够得到更有价值和吸引力的结果。

人肉搜索是“猫扑论坛”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与许多论坛一样,猫扑上有很多网友会经常问各种各样的问题,提问者为了感谢提供问题答案的网页会以一种名为Mp币的猫扑虚拟货币作为回报。

虽然Mp币没有任何的价值,但是却激发了一些网友的好奇并醉心于Mp币的收集,这些惯于通过回答别人问题挣取货币的网友一般被称呼为“赏金猎人”。

于是在猫扑论坛上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

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网站上发帖并许诺一定Mp币作为酬谢,很快就有赏金猎人发现这个帖子并用搜索引擎等方式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将答案回复在帖子里以获取网友悬赏的Mp币。

这也就形成了人肉搜索的原始机制。

人肉搜索被大众所熟知的是被媒体所大肆报道的“人肉搜索之中国第一案”:

2007年11月19日,北京女子姜岩从11楼的阳台纵身跃下身亡。

随即,其博客内容在各大网站迅速传播。

被姜岩的叙述和遭遇深深震撼,在谴责其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之余,网友启动人肉搜索,找到王菲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信息。

有激愤的网友开始对其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行动。

被工作单位辞退、生活受到干扰的王菲于2008年1月,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首次被推向司法领域。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大旗网以及张乐奕赔偿因人肉搜索受到伤害的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

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但如果剥去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群在网上漫游的无组织、无纪律、不受约束的人因某些突发事件临时聚集在一起,通过互相提供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

(二)、人肉搜索产生与特征

本文所述的“人肉搜索”是区别于网络搜索(如网民经常用XX、谷歌之类的搜索)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

类似于XX这样的网络搜索,其基本原理是由计算机技术人员编写算法和程序,然后通过计算机运行这些程序将网络上的网页信息收集起来并供用户检索,其中人的因素很少,大多数工作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而人肉搜索与网络搜索的截然不同,其全部工作几乎由网友完成,过程中可能会使用网络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广大愤愤不平的网友对某些人的某些违背道德的行为不耻,进而寄希望于网络,通过广大的网友的共同努力,力图将网络上曝光的虚拟人物曝光于现实社会中。

人肉搜索一方面依靠广大网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目标个人信息的收集,同时也依靠目标个人的亲戚、朋友、同学等各种相关人员的爆料,甚至有网友利用工作便利进入户籍系统、银行系统等等进行目标个人信息的泄露。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集合行为,其产生和流行有着社会背景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环境条件和结构性压力。

群体行为往往发生在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则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广阔的虚拟公共空间,这成为人肉搜索产生的环境条件。

结构性压力是指由于各种社会因素对人们产生的心理压力,这些压力促使人们在集合行为中自发地通过集体努力去解决问题。

就近年来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它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是被曝光的一些轻生、婚外恋、以强欺弱、造假等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事件,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

(三)、人肉搜索的发展趋势

人肉搜索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但是很多人肉搜索的案例都满足了某些网民的不正常的对其他人隐私的偷窥欲望,而且不断地冲击着道德与法律的底限,而且有愈来愈严重的倾向。

早期的人肉搜索的案例基本都围绕着网络论坛展开,一般是网友对某些能够激起民愤的事件发帖并提出人肉搜索的提议,然后广大网友各显神通进行对目标人物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

微博等新兴网站成为了人肉搜索的新的阵地,与之相关的人肉搜索案例也不断涌现。

网友可以在微博中肆无忌惮地发起人肉搜索提议,可以通过微博传播目标人物的隐私信息,进而使得微博成为人肉搜索新的发展趋势。

国内第一微博网站新浪微博已经建立起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当用户在新浪微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微博举报功能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二、人肉搜索典型案例

(一)、初期典型案例——铜须门事件

2006年4月13日,“猫扑网”旗下《魔兽世界中国》主题论坛,一男子发帖称妻子沉迷《魔兽世界》,并在一次玩家聚会后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一夜情。

悲情丈夫的帖子引来网友同情和对“第三者”的声讨,他们利用网络工具,搜寻铜须在现实中的资料。

此帖在猫扑网、天涯等引起强烈反响,网友纷纷跟帖声讨铜须。

4月15日至17日,网友们集中搜索铜须的资料。

搜到铜须曾在河北获奖的经历后,有网友找到了他的真实姓名。

随后,网友又在铜须QQ的个人空间找到了他的昵称“稀帅”。

并找到了铜须的照片。

4月17日,《魔兽世界丑闻男主角铜须资料照片全曝光》将铜须的资料集中公布。

之后,铜须所在学校论坛、网络游戏的公会论坛中到处是讨伐声。

与此同时,网友也在追查幽月儿(悲情丈夫的妻子)的信息,有网友称查到她的年龄、姓名,并有网友公布“幽月儿照片”。

(二)、鼎盛时期典型案例案例——华南虎事件

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发布会展示华南虎照片。

数小时后,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即出现在色影无忌论坛,此后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

2007年11月15日,天涯网友“攀枝花xydz”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此后几天,全国各地网民不断报告发现“年画虎”,遂引发了虎照真假的网上讨论,认为造假的声音逐渐占据了上风。

曾在“虐猫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的“西方不败”,通过XX“华南虎吧”仔细分辨了年画照片左下角的商标,并分辨出一个繁体的“龙”字。

纸是包不住火的,在2008年6月29日,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定为假照片,“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三)、近期典型案例——郭美美事件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真实身份也众说纷纭,有网友称她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女儿,由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并开始对郭美美进行人肉搜索。

2011年7月4日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EO翁涛在微博上曝出“真相”,称郭美美是中红博爱前董事王军的女友。

王军自称春节后才认识郭美美,送她玛莎拉蒂跑车和名包。

而郭美美所称是自家“小牛”的兰博基尼确为王军经常所开,附近居民也未见到有其他人使用过。

而王军除兰博基尼以外,还有宾利等豪车,其中宾利挂的是深港两地牌照,连司机开的接送车都是奔驰S600。

郭美美事件对慈善事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一年后的统计结果表明,全国上半年社会捐款数额出现了大幅减少。

民政部的相关数据表明,事件发生的半年后,全国社会捐款为100.5亿元,今年较去年减少了74亿元,降幅达73.6%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

(一)、知情权

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常常祭出“知情权”的大旗,声称人肉搜索是正当的舆论监督,甚至有人持有“疯狂的人肉搜索限制了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和范围,反而可能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的观点。

知情权亦称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者了解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其基本含意足指公民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充分体现了现代政治民主,由其定义可知,知情权属于公法领域。

我国对公民知情权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仅仅只是规定了公民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然而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且不论欧美国家的定义,尚谈日本法律对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日本对此采用了“个人识别”的方法,即信息中包含能够识别出明确个体的信息不能被公开,如姓名、出生年月等,当然对于公务员等并不限于此。

人肉搜索只是打开了一扇窗户,让公众看清了舆论监督的现实生态以及与制度对接的效果。

所以不必对人肉搜索有过高的期望,假如权力并不把舆论监督当回事,得不到制度的及时呼应,那么它的意义可能就止步于网络。

但同样不必对人肉搜索过于悲观,它的每一次碰撞和点击,都是一种可以感知的力量,都会聚集起更大的监督效应。

(二)、隐私权

人肉搜索日益成为饱受争议的事物。

根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个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二(64.6%)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

人肉搜索的很多当事人,其家庭情况、妻子、孩子等个人情况都被公之于众,并揪出其“祖宗八代”,弄得其“小孩不能上学”,这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公然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将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即所谓“私”;二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事,即所谓“隐”。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立法薄弱。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个人隐私权一直就比较薄弱,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仅在一些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

法律对隐私权没有统一界定,对公布何种资料达到侵害隐私权没有具体标准,对侵犯隐私权要承担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

难以界定侵犯隐私权的主体责任。

如何界定侵犯隐私权的责任主体是这个领域的关键问题。

网络作为新兴的媒体,具有其独特的信息传播特点,它的即时性,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它的分散性、高速运转性,很难确定人肉搜索中披露他人隐私信息的网络参与者;它的不可控性,使得其责任的承担也与传统侵权责任承担不同;它的匿名性,使得人肉搜索的责任主体为信息搜索者、信息征集者、网络交流平台、信息提供者和论坛参与者在现实生活中具体为何人难以界定。

但即使根据隐私权的逻辑,人肉搜索的行为也不能一概禁止。

将人肉搜索放人隐私权的框架中进行处理之后,对于人肉搜索中所涉及的具体信息就需要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隐私权要区分纯粹私人的信息和具有公共性的信息。

人肉搜索不能一概禁止。

具有社会公共性的信息的隐私权保护程度显然不能与纯粹个人的信息相提并论。

(三)、言论自由权

人肉搜索等言论方式的出现其实是必然的。

在涉及热点人物和公共事件时,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介向一个中心汇聚,进而产生热核反应,这种由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现象几乎是无法抗拒和逆转的,它也深刻地改变了隐私这个古老的观念。

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一股“复仇博客”的潮流,一些遭遇情变的女子不仅在博客上讲述自己的伤心往事,还把那些“糟糕男人”的照片也公之于世,由此衍生出一个“不良情人信息库”。

如果说个别人的“复仇博客”不过是情绪宣泄的话,“不良情人信息库”就带有强烈的公共表达意味,其中包含的道德和文化立场是不言而喻的。

不难想见的是,这些复仇博客和信息库里都包含有大量传统的隐私信息,但是,一旦有人就此提出诉讼,却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因为它涉及公众的言论自由。

以此审视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人肉搜索的典型案例,那些颉颃难辨的观念和价值或许就有了分野。

人肉搜索的确提供了当事人的大量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大都是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它只不过被更多的人“分享”了,如果这也能算得上侵犯隐私,那XX搜索引擎和谷歌搜索引擎就都应该被封杀了。

就算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隐私,个人的隐私权显然也无法与公众的言论自由相抗衡,因为,由于人肉搜索事件被披露,围绕着当事人的诸多信息都具备了某种公共性,只有掌握了这些真实信息,人们才可能做出更公正、更客观的评判,社会才能从这些评判中辨识、构筑自己的核心价值。

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民行使其言论权和监督权的体现。

人肉搜索问题很容易被看做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在涉及婚外情以及性道德的案件当中,被搜索方一般诉诸隐私权这一法律理由,搜索方似乎只能诉诸法律无法容纳的道德主张和伦理义愤。

但事实上,搜索方可以在法律体制当中找到其理据。

这一理据就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权。

因此,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

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的人和事及其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是适当合理的,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

因此,不能因为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有关系,就简单地将人肉搜索纳人网络暴力盲目叫停。

(四)、名誉权

人肉搜索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舆论,而舆论的一大特点是导致善恶评价,而道德发挥作用也主要借助舆论的善恶评价。

在现实生活中,善恶评价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网民把某个公民的相关信息搜索汇集到一起供人评论,善恶评价产生,自然也会对其名誉产生影响。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尽管是一个主观概念,但具有客观性的特征——某人名誉的好坏,并不以其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由其所作所为所折射出来的社会评价决定。

只要网络上搜索到的相关信息确为名誉主体所为,即使这些信息足以导致其名誉的或贬或褒,均不构成侵权。

只要确有其事,那么世界自有公道,优劣任人判断。

事实上,人肉搜索未必导致被搜索者(名誉主体)名誉的受损。

侵犯名誉权可能基于对基本事实的歪曲或捏造。

这也就是侵犯名誉权的两种基本类型:

因为歪曲而导致侮辱行为的产生;因为捏造事实而导致诽谤行为的产生。

无论侮辱也好,诽谤也好,均可导致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

但是,这些行为都不是因为人肉搜索产生的。

因为人肉搜索只是汇集已有的信息而不是歪曲或编造信息。

人肉搜索严重的情形是:

网民把相关信息汇集在一起后,可能会对信息进行分类,屏蔽掉一些他们认为“不合适”的信息。

例如某公民做了某件失范之事,网民们会把某人积极的信息屏蔽掉,将消极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导致其他众多网民对该公民评价的失衡。

这种行为虽然失范,也只可归结于道德层面的失范,因为这里没有法律上侵犯名誉权所认可的歪曲或捏造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十分普遍。

例如,媒体把关人面对新闻记者提供的大量信息总会根据议程设置的需要,对信息进行认真的选择,剔除那些“不合适”的信息而选择“合适”的信息加以发表。

中外媒体都作这种惯例的操作,这种操作手法也许会导致受众对新闻事实评价的失衡(例如,一些西方媒体在报道中国新闻时,往往以负面新闻居多),但尚属职业操守问题,不构成违法。

(五)、法律与法规问题

人肉搜索是一个逐步积累相关信息的过程,发生侵权行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当事人的相关信息逐渐清晰,某些网友可能会在网络上谩骂、侮辱当事人,甚至可能在网下发生一些过激行为。

下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在网上和网下两种情况进行初步分析。

如果发生网上对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其次,如果发生在网上虚构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诽谤,贬低当事人的人格,则构成诽谤的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再次,如果在网上宣扬当事人的隐私,则侵犯了“人肉”的隐私权。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此承担了过重的审查义务,也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践中怎么样平衡其权利义务,殊值研究。

我认为,网上谩骂、侮辱等侵权行为比较明显,网站应该承担此类审查义务,出现这种侵权行为网站应该和侵权者负连带责任。

关于诽谤和侵犯隐私权,因为审查难于实施,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的界定也不明确,从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角度考虑,不宜赋予网络信息服务商过重的审查义务。

200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肉搜索中,只要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进行人肉搜索者和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就应当承担责任。

四、人肉搜索的利弊分析

(一)、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当今社会,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人们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变小。

借助人肉搜索,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通过人碰人、人挤人、“一呼多应”的方式,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

例如:

9月8日江西《大江网》报道:

一段时间以来,江西宜春市袁山大道农话中心、体育中心、秀江中路等地出现敲人事件,一名中年男子专门选择单身女性下手,不劫财、不劫色,只用铁锤敲人头。

一时间,女性市民不敢独身外出,人心惶惶。

随后,市民在网上发“人肉搜索城区敲头男子”的帖子,有2000余次浏览量及近百条回复、6个类似真实案例,人肉搜索最终推断出敲头男子特征。

9月1日,警方据此果断出击,锁定该作案男子并将其抓获,让人不得安宁的“敲头案”终于告破。

通过网友们自发启动人肉搜索,近百条回帖列举直接目击者和受害人的描述,网上再现多次案件现场和凶手特征,离奇“敲头案”仅在10多日内得以告破,让人不得不承认网友的集体智慧和“人肉搜索”的力量。

2、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方便草根监督

截至目前,通过网上人肉搜索破获案件的事例毕竟屈指可数,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将会有更多的网民参与人肉搜索,会有更多的事件、更多的人被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可以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宗教、道德、法律是传统社会维护良好秩序的主要手段,在对社会秩序的调整方面,宗教礼节和清规戒律形成的传统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们不属于传统的宗教国家。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传统的道德体系受到严峻挑战。

尽管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法律是对公民行为的最低标准,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谐的人际关系不能仅靠法律来调节,况且法律总是滞后的,总是在社会关系的某个方面、环节出现问题,然后国家才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辽宁女事件”、“猥亵门事件”均是网民自发揭露丑恶,还原事实真相的典型案例,其中的大部分事件当事人没有触犯法律,但却受到了整个社会的谴责。

可以想象,如果人人都担心自己做“亏心事”将被“人肉搜索”、遭“网友通缉”,社会道德标准将在无形中得到提升。

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3、强力的道德武器

人肉搜索是最好的道德武器,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维护操守;同时各地网友联动,全社会监督,使道德谴责可视。

4、反腐利器

网络上只要透露出某一细节,网民就可通过对这些细节的分析,来进行信息的追踪和发布。

比如“周久耕事件”就是因为网友发现了该房管局长抽“天价烟”这一细节,从而挖掘出了这名“问题官员”其他的一些腐败行为。

人肉搜索对信息挖掘的彻底性,还体现在它将搜索的触角伸向了社会的最深处和最暗处,这些地方是传统媒体未曾发觉或未敢揭露的,但是人肉搜索的匿名性特征使广大网民敢于使用自己的话语权,去正视、去发掘这些藏得最隐蔽的信息。

西方法谚云“高官无隐私”,表明官员的信息乃是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

财产情况、婚姻情况、消费情况等,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但对于官员而言,却应该让渡给民众,使它们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在我们国家,虽然一直以来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很高,但立法进程却一直滞重难行。

此外,虽然国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官场潜规则”、“体制内监督弊端”以及“舆论监督受限”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信息的公开采取了“有问题的不公开”,“没问题的积极公开”的投机方式。

实际上,腐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治。

在这样的局面下,人肉搜索以一种不期然的方式挺进社会公共事务,对问题官员展开信息搜索和曝光,对腐败行径予以鞭挞和声讨,正是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提供了常态法治所不具备的强有力的监督。

腐败与信息不公开关系密切,信息不公开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有利于引导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防止权力的滥用。

拥有“第四权力”的媒体本来应该可以发挥出舆论监督的作用,并成为一条安全有效的反腐途径,但由于传统媒体具有严格的“把关人”制度,公众在信息发布、意见表达等方面受到了种种限制,对腐败现象的揭露和曝光也就十分有限了。

传统的网络媒体,如论坛、社区、博客,虽然赋予了公众较大的信息发布和意见表达权,但由于传播理念和传播技术的限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了自娱自乐的层面,反击腐败尚未形成多大的气候。

人肉搜索的诞生,特别是经过数次成功反腐后,人肉搜索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了反腐利器的形象,一名名腐败官员先后因人肉搜索而应声下马。

难怪,国外媒体对于人肉搜索的反腐能力会作出“中国的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的评价。

5、舆论导向

深入挖掘事件真相,体现出民间力量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一面,彰显了信息时代“草根”们依靠网络而自发聚合和主动探索,为这个时代新的文化形态与舆论空间提供了新的框架。

(二)、人肉搜索的弊端和风险

1、人肉搜索容易侵犯公民权利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网民在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难免会侵犯事件当事人合法权利,也许大部分的人肉搜索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没有相应的约束,很容易成为“多数人的暴政”。

法律界人士认为:

“中国传统上民众表达不够充分,如今有了可以自由表达的网络平台,反而出现了'过犹不及'的局面。

网民缺乏网络素养和网络礼仪,不知道在网络上如何表达,对某个事件或话题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判断”。

且在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中,追求精神刺激者、恶意中伤者也不乏其人。

反对者认为“人肉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

生活在一个隐私随时被公开的社会里,人们将面临一种“不安全感”,不做亏心事,也会担心“鬼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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