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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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docx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轮候号:

填表时间: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

续租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

区街道居委会

户籍所在地地址:

路(街、里、巷)号(幢)室

实际居住地社区:

区街道居委会

实际居住地地址:

路(街、里、巷)号(幢)室

住宅电话:

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实际居住地邮编:

(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建设局制

特别告知

1、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法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且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其他共同申请人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承租资格的丧失。

3、承租期间所填报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及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现居住的街道办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将可能影响签订租赁合同等其他手续的办理。

4、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除有特别申请外,均将以申请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

5、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

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而影响承租资格取得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有关申请咨询请致电5106000,或前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窗口。

7、特别提示:

(1)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已阅知。

申请家庭成员签名(须本人签字):

1申请人:

2共同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

4共同申请人:

5共同申请人:

6共同申请人:

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

1.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

(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

(3)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

(4)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2.承租家庭人员变更规则如下:

(1)属于变更主申请人的,变更原因必须是主申请人离婚或者死亡,应由原承租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作为新的主申请人,如没有配偶的允许原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作为新的主申请人,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得变更主申请人;

(2)属于新增共同申请人的,变更原因必须是结婚或者生育,新增的共同申请人身份必须是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得新增共同申请人;

(3)承租家庭成员离婚的,须主动申报,并且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房处置约定或判决的结果,办理不继续居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原配偶、抚养权属原配偶的未成年人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成员、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4)承租家庭成员死亡的,须主动申报,其他家庭成员须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成员、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5)承租家庭成员身份是主申请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不得申请退出;其他已成年的共同申请人,可根据承租家庭意愿,申请退出。

★3.申请续租保障性租赁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属于承租家庭人员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形,除《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外,无需提交其他材料;属于承租家庭人员有发生变化的情形,除申请表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属于离婚减少人员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所减少人员的退出声明;

(2)属于死亡减少人员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属于结婚增加人员的,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生育增加人员的,提供新出生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已成年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除外)自愿退出的,提供退出声明。

交此表时,须提供租赁合同、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如属于低保家庭的,还须提供有效的低保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承诺书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就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如实填写申请表,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二、同意资格审核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申请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意拥有信息、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承诺人(须本人签字):

1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2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3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4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5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6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一、申请人应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拒绝提供的,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申请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申请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主动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变更。

  四、申请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受理单位告知后仍不提供的,以申请表填写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四)申请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六、因申请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未及时变更、申请人本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提供的送达信息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本人已经阅读了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捺印)

年月日

(一)提交续租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户籍、收入及人员变更情况(由申请人填写)

序号

称谓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婚姻

状况

结婚日期

取得厦门

户籍方式

取得厦门

户籍时间

1

本人

年月日

年月日

2

年月日

年月日

3

年月日

年月日

4

年月日

年月日

5

年月日

6

年月日

人员变更情况

(如承租家庭未发生变化,不填此栏)

1.因(□结婚、□生育)增加共同申请人;

2.因(□离婚、□死亡、□非主申请人配偶的其他成年共同申请人自愿退出)减少原申请家庭成员;

序号

户籍所在地地址

实际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单位电话

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情况(元)

1

2

3

4

5

6

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收入平均值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住房)情况(由申请人填写)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M2)

房屋类别

房屋来源

购买或

承租时间

产权人或承租人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房产

□商品住房□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其他

□商品住房□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其他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房产

□商品住房□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其他

□商品住房□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其他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其他房产

□商品住房□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其他

□商品住房□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其他

说明:

1、房产(住房)情况包括: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地房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房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其他房产等。

2、该房屋属于哪种房屋类别的请在该类别前的□打“√”。

3、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包括:

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等。

4、非住宅用房包括:

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

5、其它住房包括:

城镇自建住房、农村自建住房等。

6、房屋来源其他包括:

继承、接受赠与等。

7、请按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顺序填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产情况(由申请人填写)家庭资产总额:

序号

汽车资产

房产

(元)

其他资产

(元)

个人资产总额(元)

车牌号

品牌及型号

购置时间

购置价

(元)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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