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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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并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不予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具体审查由各院(系)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

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所有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1、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注册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注册中心报到,并到财务处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

中心。

   第十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分和记载(以百分制评分时,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国防教育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仍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

对其中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成绩。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五级分制   百分制

   优秀     95分

   良好     85分

   中等     75分

   及格     65分

   不及格    55分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累计评定一个成绩。

    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院(系)和教研室制定。

考试或考查的成绩均可按累加式记载,即课程成绩由期末、期中、平时等成绩累加得出。

平时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的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作为衡量指标,按一学期结算的为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多个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及平均学分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某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一至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一至九学期)课程的补考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零周内进行,补考获得的学分计入上学期学业记录。

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为第十学期),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

   全校性任选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跟随低年级的相同课程重修学习并参加考核。

重修成绩按实际获得时间记载,所获学分纳入当学期的学分统计。

   对获准参加低年级课程的重修学习和考核,且已办理免听课手续的不再考核平时成绩,课程成绩以考卷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则应由相应院(系)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同时院(系)应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经补考与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均按60分或合格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如果没有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待其补齐所缺环节后才准参加补考。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取消补考机会,必须申请跟随低年级重修后才可参加考试,成绩的评定标准与低年级学生相同。

   对于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给予警示教育。

对仍不改正者,将视其错误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申请复查试卷。

对于期末考试成绩,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住院等特殊事故等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持校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学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缓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的学生只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在毕业成绩单中,因病缓考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因事缓考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方式记载。

   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

并注明“旷考”、“作弊”、“违纪”字样。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要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院(系)通知家长;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不予安排补考,一年后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

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年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只能先行结业离校工作,待处分解除后回校申请参加重修及考试。

   第十六条 每学期第17周,学生可以申请在下学期自修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

如果获得院(系)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则必须按教学要求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等实践环节,并参加考核才可取得成绩。

   申请自修的条件为:

能够证明确有专长,或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累计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体育课、政治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

   2、国防教育、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持有校医院证明的残疾学生,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八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具体细则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各院(系)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

第四章  转专业 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学习一年后,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经确认学生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准许调整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1、在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经拟转入院(系)及专业考核证实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调整专业不得晚于第四学期末。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学:

   1、重点院校学生确有专长,并经我校相关院(系)及专业考核证实来我校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经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学习。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定向生;

    4、无正当理由者;

    5、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调整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定向生;

    3、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调整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调整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推荐报教务处预审核后,由拟转入院(系)及专业进行考核,教务处会同各方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本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3、学生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复函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两校办理手续。

   4、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

转学审批表、学生申请、高考录检表、转出校和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

   5、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三天持原学校转学证明到教务处报到,经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6、转入院(系)根据学生已修课的内容、学时、成绩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承认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并依此编班。

   7、学生调整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六月、十二月份办理。

第五章  休学、停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伤、因病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者,准予休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享受一年公费医疗(超过一年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按学生公费医疗规定予以报销。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其它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也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1、拟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需提交校医院的诊断书,因事停学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由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2、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听课,不能取得学分。

   3、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6、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国家法律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处理。

第六章  复 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在接到院(系)办公室批准返校复查通知后方可来校。

到校后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复学的学生,应填写《复学申请书》,经院长(系主任)签字后,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院(系)或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原院(系)或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院(系)或专业学习。

   3、院(系)应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查。

如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复学资格。

   4、对于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凡属第五条的2和3款、第十二条的严重旷课情节、第二十八条的1和4款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一学年,如果不合格的考试课门数多于三门,或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2学分;

    2、连续两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2学分; 

   3、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结束,所取得的学分少于全部教学计划总学分的70%;

   4、学生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试读等)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

   因学分未达到要求(上述1、2、3款)应退学的学生,如本人申请并取得家长同意,经院(系)、教务处批准可予以保留学籍试读一年。

对于试读不合格的学生予以退学,或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及家长意见,由学校审批按专科培养。

   第三十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自己申请退学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将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交至院(系),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再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2、由学校决定退学时,需由院(系)办公室填写《哈工大学籍处理登记表》,经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报教务处审核,再转呈学校批准。

   3、办理退学手续前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

   4、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5、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起申述。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的学生不予办理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学生,可以获得各类奖学金,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取得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等。

 

   第三十三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各种奖学金等。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有以下五种: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一年;⑤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并写明本人意见。

若无法直接送交或学生本人拒签意见的,学校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学生本人的申诉,经学校直接处理的,学生所在院(系)有责任进行复查。

最终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六条 对找人替考、代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再犯者,可根据情节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将其错误事实、处分决定等材料,在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鉴定、奖励材料和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处分的原始材料存学校文书档案室。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手续办理和善后问题参照学本规定第三十、三十一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以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届时应修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80%以上学分,由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三条凡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达到80及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初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交其全部学费。

   第四十四条 对具有学籍,并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且取得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由本科转为专科培养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专科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但未能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予以结业。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已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暂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就业。

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解除处分,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条例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完所有课程(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且未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应先离校参加工作、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重新修学相应课程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若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对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达到毕业和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生电子注册和学位授予的上报工作,均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进行。

   学校不受理超过学习最长年限学生的毕业申请。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为肄业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学位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从处分或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学籍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学籍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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