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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区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XXX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协同治理。

强化属地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各职能站所和教育党总支的职能,协同各部门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治理工作。

2.依法许可、分类规范。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社会、政治、历史、地理、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要加强其他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3.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区级层面成立督查组,分片分组对乡镇街道进行联合督查。

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共同推进,查禁、督查和日常监管多管齐下,切实理顺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三、明确设置标准和分类登记办法

1.按照《关于印发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严格把控。

2.坚持办学场地的安全保障。

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合格意见。

对本文发布以前审批的培训学生年龄在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楼层在4层及以上或14周岁以上、楼层在6层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如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限期一年内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3.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现有校外培训机构(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应在2020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并在1年内到相应登记机关完成注销和登记手续。

四、加强过程管理

(一)加强课程备案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和组织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须提前通过国家和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教体局进行学科类培训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

2.教体局充分利用学科专家组,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等的认定工作。

(二)加强招生备案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查。

招生简章应当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在中小学校内开展广告活动。

(三)加强教师备案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的学科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聘用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因非法聘用外教而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根据处罚情况,当年确定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向中小学幼儿园和社会公布。

2.校外培训机构所有专、兼职教师信息须通过国家和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教体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

3.教体局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培训机构教师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日常管理、业务提升等规章制度。

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管理或有偿介绍生源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四)加强信息公示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将其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信息包括办学证照、任课教师信息(教师资格证)、培训课程内容、班次、招生简章审批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项。

(五)加强收费和资产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XX区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及民办学校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

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当按学员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应收学费(或培训费)等费用,其余费用退还学员。

退费计算方式为:

当期学费(或培训费)÷约定授课次数×(约定授课次数-实际授课次数)。

校外培训机构对学员收取代收代管费用后,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当按实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员。

因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或不履行约定事项造成学员退学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经群众投诉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当年确定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向中小学幼儿园和社会公布。

2.探索建立风险预警制度。

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

对校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风险防控,并实施预警。

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分批参与资金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4.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教育部门可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

(六)加强规范办学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学科类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

文化课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区外培训机构推荐本区学生前往培训从中渔利,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2.教体局会同行业协会每年定期组织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日常监管要求以及教育教学专题培训等,加强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意识。

(七)加强安全卫生工作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卫生工作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建设要求,加强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重点做好“一对一”等教学场所人身安防工作。

执行食品安全和防疫规定,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或配送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培训机构不得招收寄宿学员。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禁止开展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操作,鼓励通过为学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加强年检工作管理

教体局依托行业协会每年定期组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

通过XX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平台,细化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年检结果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公示,并对年检年报中发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自动放弃年检或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单位,视作停止办学处理,按有关规定注销办学许可证。

五、建立检查执法制度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要求,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检查工作。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和年度检查方案,突出寒暑假、开学季等关键节点的检查,确保每年2次以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定期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对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

(二)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依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

2.擅自设立教学点;

3.擅自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内容、校长和举办者;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5.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9.管理混乱导致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理(董)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2)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4)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违反有关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三)围绕平安XX建设总目标,积极发挥行业牵头部门作用,坚持部门主要领导领衔督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领导负责,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抓落实、行业自治的长效工作机制,以XX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教体局)联合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每年7月和8月两个月中确保每周开展两次督查及一次会商,积极实施联合执法,推动工作落实落地,全力推动校外培训机构整治专项行动,积极回应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六、优化管理手段

(一)加强信息平台监管

1.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监管功能,明确专人负责平台的备案审核、更新维护等工作,督促培训机构在管理平台上实时更新相关内容,实现对培训机构摸排整改、信息公示、黑白名单、课程备案、教师备案等全过程、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2.完善“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审批等情况,每季度动态更新。

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有负面清单所列情形或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黑白名单”在国家、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XX教育网、XX教体在线和行业协会公众号等媒体公布。

(二)强化视频监控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硬件或“云存储”30天以上。

开展“一对一”辅导的场所(地)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或采用透明可视的非密闭培训教室。

(三)实行网格化管理

1.继续完善校外培训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常态监管的统筹领导职能,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联络,密切配合,有效履职,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2.要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纳入街道、乡镇(园区)的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按照乡镇、街道(园区)划片,落实到每个社区(村),形成街道、乡镇(园区)统筹管理,社区(村)具体参与的监管路径。

(四)开展教育督导

探索校外培训机构督学制度。

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评内容。

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五)实行评估制度

区教体局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党建、依法办学、教学教研、安全管理、课程备案、财务管理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进行正面引导,营造争先创优的培训市场氛围,对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星级评定,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发展质态。

(六)强化行业自律

支持教培行业协会良性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党建引领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机构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依托行业协会建立联合党组织。

校外培训机构要提供开展党建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场所、活动时间等。

着力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机构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

七、优化学校教育服务保障

1.构建学校育人主体长效机制。

强化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办学行为监测,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科学评价体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均衡编班配置师资,严格依照课标教学,科学合理布置作业,坚决控制考试次数,完善学生课后延时服务,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2.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中小学校要大力宣传XX“活教育”思想,促进学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科学认识校外培训和学校教育的关系,努力形成家校社会育人合力。

八、明确各部门职责

教体:

牵头规范文化课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实施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综执:

负责依法查处教体局移交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培训机构的行为,查处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体局。

市监:

按职责依法加强对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餐饮、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消防:

负责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

住建:

按职责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审批工作。

网信:

加强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监管,规范线上校外培训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监管处理网上舆情。

公安:

会同教体局参照《XX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指导、监督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

民政:

规范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会同教体局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人社:

全面检查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中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卫健:

开展培训机构近视防控工作指导,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的照明等环境督导检查。

税务:

加强票据使用管理,依法查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司法:

负责对培训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融媒: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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