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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集汇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3.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分)。

4.教师聘任制度:

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1分),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

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5分)(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4.«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

每个要点1分,共6分。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分),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分)

四、论述题。

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内容见《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4分〉、第四十

条之规定(4分)。

2.教育法第四十一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利。

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在教学工作中应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1)获得公正评价,是教育法赋予学生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切实保证学生的这项权利不受侵害(2分〉。

(2)教师要采取公止客观的态度,对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分亲疏(2分);

(3)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标准要统一,不能以多种标准来评价学生(2分)

(4)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获得公正评价(2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2009-10-14|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复习题参考答案标签:

高教考试

问题1: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法制的必要性和依法治教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能够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因此,它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能够促进依法治校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教育法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教育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保护合法的教育关系,制裁不合法的教育关系,从而达到调整社会的教育关系目的。

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问题2:

关于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及逻辑关系。

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法定条件:

法律规范同生活状态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行为准则:

指行为规则本身,它对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规定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

法律后果:

也称“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将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

(注:

教育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要具有这三个要素并缺一不可)

但是并不是每一项法律条文都明确规定了法定条件。

有时为了行文方便,条文中并不直接列出法定条件,但可以推论出其法定条件。

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并未规定其法定条件。

但我们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可以推论出其法定条件是,“教师或有权教育学生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禁止体罚学生。

也就是只有具备教师资格并履行教师职责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时违反了此项规定,才能适用此法律规范。

如果不具备这些法定条件,如学校的厨师在学生就餐的过程中打了学生,就不是违反了此项规范,而是违反了别的法律。

法定条件在教育法律规范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

如果法定条件不弄清楚,就有可能产生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

比如以下案例中的行为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范定的“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的规定?

教育法律规范中的行为准则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

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禁止作为)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及“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等。

各种不得作为、禁止作为、不准作为等都是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

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一是其对行为规则本身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必须作为)人们必须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中关于公民和其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应当作为、必须作为的规定都属于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

其特点是,法律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如《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可以作为)公民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种法律规范的特点是,法律既不禁止人们作为一定行为,又不要求人们必须作为一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作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作为一定的行为。

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由法律关系主体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如《义务教育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二是法律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被授权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等。

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符合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就会受到教育法律规范的肯定,得到一定的奖励或鼓励。

这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规范受到的制裁,它说明人们违反这一规则时国家将给予的处置。

这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违反“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之规定时,就会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处罚(《义务教育法》第16条)。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可以不规定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能缺少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如果缺少这一部分,教育法律规范就是不完整的,也不能得到正确适用的。

问题3:

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有一些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称之为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三类:

个人主体(自然人)、集体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国家主体(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和物质财富(动产和不动产)

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与人身相连的非财产性财富)

行为(作为及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为:

权利与义务

问题4:

教育违法行为的四个要件

教育守法就是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

主动守法与被动守法

教育违法,指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一般应具有四个条件

必须是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

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者是依法设置的法人

教育法律责任追究

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原则是:

“责由法定、依法定责”

指违法者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范围是由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

依法追究责任”

指法定的教育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者的行为予以追究

问题5: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教育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和学生是四个最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

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它既有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学校。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按照其所拥有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可以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及于全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即国家教育部,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管全国的教育事业;

职权范围及于一定地域的教育行政机关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社会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公民个人的有关教育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

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教育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它可以以多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

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

以授权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与被授权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

教育行政立法权

教育行政决定权

教育行政命令权

教育行政强制权

教育行政处罚权

教育行政执行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

问题6: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

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职务关系。

其职务行为一切后果均归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

其本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教育行政机关所属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教育公务员。

只有具有教育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适用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制度。

问题7:

学校是行政主体么?

学校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学校是否为行政主体,关键看法律、法规的授权

学校有无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8条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问题8: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普通公民和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它具有如下特点: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2、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3、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所作的具体规定,教师享有下列六个方面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问题9: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较易受到侵犯的权利n学生的受教育权

n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力

n学生的人格尊严

n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n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n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学生的义务n《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n1、遵守法律、法规

n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n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n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问题10: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n行政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起行政职权而发生,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确认和调整后便成为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就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n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即行政主体必须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n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有两个:

一个是行政主体,一个是行政相对方

n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而非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n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不对等的。

n2、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对等的。

n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中也存在不对等性。

n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自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只能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n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问题11:

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n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因此,行政法律责任就成为最主要的一种教育法律责任。

n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不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不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皆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行政相对方而言,不履行法定义务,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n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n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共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n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四类:

n1、申诫罚。

n2、财产罚。

n3、行为罚

n4、人身罚。

n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但二者仍有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n1、行政处罚是由具有对外管理职能、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n2、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主体。

n3、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n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相对方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诉。

问题12:

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哪些行政处罚权呢?

n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十九条)对处罚种类和主要违法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教育行政处罚法主要是:

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类。

学校有无行政处罚权呢?

问题13:

法律的责任年龄

n行政法律的责任年龄

n14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为限制行政责任能力时期

n14周岁以下属于无行政责任能力时期

n18周岁以上为完全行政责任能力

n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n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n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n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n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n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

n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罪均不负刑事责任)

n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16周岁的人)

关于民法

n教育中存在许多民事法律纠纷,解决这些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n从此定义可以看出,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的根本区别,也是民法的本质特征。

这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发生在法人之间。

n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问题14:

与学校有关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学校事故的主要表现

n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

n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

n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

n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n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是出现的事故

n劳动和文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

n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

n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

n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

n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

问题15:

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担任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n学校成为监护人,前提条件有两个:

n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

n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学校

n结论:

学校是学生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监护与教育保护

n学校无监护职责,但是具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n教育保护,是《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给予保护的制度,包括国家教育保护和学校教育保护

n学校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由《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的年龄相当的关注和照顾。

监护与教育保护的区别

n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n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n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n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

n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n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n监护和教育保护存在的时间不同

n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职责不同

问题16:

刑法和刑罚

n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罚”(刑罚)的法律。

n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又称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附属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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