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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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

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有着决定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上颇为波折的法律进程中,物权法的建立注定要在这风雨历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年革命胜利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其次,将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即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中国建立起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

在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初曾有两次起草民法典的作业,最后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可以说当时的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完整的物权法。

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从而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错误,放弃“人治”,实行法治。

对此,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民事法律,逐步构建形成了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

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并不研究他物权。

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紧而来的改革开放,让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

物权制度从此活跃起来,变得极为丰富。

同时,在民间,也存在典权、居住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物权的形式,法律规定优先权也是一种他物权。

归纳出来,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现行法律法规有:

(一)民法通则

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

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83条)。

(二)民事特别法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92条)。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7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3月1日施行)。

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三)财产管理法

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

主要有: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1998年8月29日修订)。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

(四)行政法规

按照中国的立法体制,国务院有行政立法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分民事法律性质或者行政法律性质,统称行政法规。

有关物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包括8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但同时这些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显露出或多或少的缺点及不全面、不完整的地方:

1.因经济体制的原因发生的缺点

上述法律法规大多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因旧的经济体制刚开始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确立,难免在法律精神和制度上反映和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和要求。

例如,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分类,并强调所谓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保护不力。

此外,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属于基本的民事权利,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规定,也未必合适。

2.因立法体制的原因发生的缺点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受行政体制的制约,除宪法、民法通则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外,多数法律法规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

这就难免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互不协调、重复规定、相互抵触,和缺乏基本制度的规定。

迄今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原因也在此。

3.因民法理论的原因发生的缺点

中国原有民法理论是在50年代继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大体符合改革开放前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例如原有民法理论片面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1986年的民法通则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给人其他财产可以任意侵犯的印象。

民法通则之未采用物权概念,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均源于原有民法理论。

4.因立法指导思想的原因发生的缺点

中国向来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所谓“立法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着重法律的科学性和体系性,造成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散零乱,缺乏最根本的和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

例如,缺乏物权、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概念,缺乏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发生、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基本规则,缺乏关于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

5.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制定物权法

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

主要是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基本制度。

例如,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则、关于高层建筑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

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学界一再讨论的所谓“企业产权界限不清”、“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社会问题,均与未及时制定完善的物权法,致社会生活中缺乏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有关。

说明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对法律调整的要求。

  对此,1993年,立法机关开始启动民法典的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采用制定单行法的方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

因此,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在1999年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之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2001年,在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进行讨论和反复修改,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2005年,立法机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

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表现了极大的热情,短短几个月,就征集了一万多条修改意见。

随后,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多次审议,直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高票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顺利地通过了立法审议,正式成为法律。

其意义之重具体体现在:

第一,《物权法》全面肯定和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

特别是《物权法》规定对所有权平等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应当看到的是,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人权以生存权、发展权和尊严权为核心,但是必须有财产权作为重要保障。

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

因此,没有对物权的保护,人权是不完善的。

规定物权,就是要保障人权。

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取得的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其继往开来。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是在改革开放中创造出来的他物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改革开放创造出来的所有权形式,《物权法》对此都加以肯定,使之成为现实的物权制度。

《物权法》确认这些物权制度,就是肯定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使其变为法律,可以继往开来,继续下去,使人民得到的这些物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也使改革开放能够继续下去。

第三,《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完成了关键的核心部分。

完成了《物权法》,就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从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就进入了顺畅的时期,就像江河进入开阔的平原河道,列车驶出了崇山峻岭一样。

因此说,《物权法》的通过实施,使民法典距离我们只有“一步之遥”。

第四,《物权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

因为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标志就是民法典制定完成。

《物权法》的完成,使民法典的制定只有一步之遥,那么,《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完成也就只有“一步之遥”,胜利在望。

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物权法》确实体现了“平等保护”这一民法最基本的精神,今后只要是民众的合法财产,就理应得到保护。

从这个角度来说,《物权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建设,催生民法典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地方强制拆迁的侵权事件仍时常发生,想来中国人民的维权之路仍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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