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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银河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机构的名称是银河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机构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

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发展壮大银河工程事业,实现县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机构倡导“恪尽天职、共创银河”的价值观。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县委员会。

第五条本机构的住所为重庆市县中和街道石莲路6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机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承接中国青基会、全国青基会共同体的资助项目;

(二)承接政府购买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资助项目;

(三)基于需求开发设计公益产品,开展公益营销;

(四)枢纽当地的草根社会组织。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本机构由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有关本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机构运作的基本方式,具有较高的领导和管理水平,有实践经验。

(二)拥护本机构章程,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热情参与公益事业,积极促进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

(四)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社会声望,拥有良好的慈善亲民的公益形象。

(五)正确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地为本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维护本机构权益,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力: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机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在理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理事会决议有表决权;

4.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机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参加本机构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为本机构拓展资源,为本机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4.对本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本机构委托的事务;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投资活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本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财务执行过程;

(五)制订本机构财务管理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机构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本机构设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在本机构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机构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本机构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机构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机构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担任本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机构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机构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机构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机构秘书长人选;

(五)执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机构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机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制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机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部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实现资产安全运行并保值增值;

(八)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机构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它合法收益。

第三十条本机构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机构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机构宗旨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符合机构宗旨组织实施的社会公益性募捐活动,计划募捐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以实现机构基金保值、增值为目的所开展的投资活动,投资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机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机构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机构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机构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机构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机构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机构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机构发生分立、合并。

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机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业务主管单位接收设立公益基金;

(二)转入合并机构设立专项基金;

(三)投资于符合本机构宗旨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机构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年7月1日本机构第一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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