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大学第十一次校务会议第二次延续会纪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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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大学第十一次校务会议第二次延续会纪录

國立臺北大學第十一次校務會議第二次延續會紀錄

時間: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

地點:

民生校區教學大樓九樓多媒體會議室

主持人:

李校長建興    紀錄:

陳詩凡

出列席人員:

如簽到單

壹、宣佈開會:

十二時三十五分出席達法定人數,主席宣佈開會。

貳、主席報告:

一、本次會議已算是第十一次校務會議之第三次會議,惟仍尚在工作報告之階段,除感謝同仁對校務之用心與投入外,也希望能稍再加快速度,俾以儘速討論相關提案。

二、請秘書室報告上次之會議進度。

◎紀錄台報告:

上次三人小組之工作報告,已進行完成;本次應由其詢答部分開始。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程序問題!

上次主席裁示了一些資料應予提出,但現在並沒提出來,請解釋原因。

◎紀錄台報告:

會計室已提供資料,現放在秘書室,稍後馬上發下;總務應提供的是土方相關的雜項執照。

◎范姜秘書發言摘要:

我現在馬上聯絡三峽傳真相關資料。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希望以後講話算話,不要再這樣!

參、工作檢討:

◎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

(詢問問對三人調查小組之詢答部分,有無意見)。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請大家看藍色會議資料102至103頁,其中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所有的問題都指到我頭上來,請他們把證據提出來,為什麼這樣講?

二、資料102頁之第十三問所提案子,是我當時在教授休息室時,有人叫我去問,校長選薦辦法已經通過了,到底何時要報教育部?

他當時給我的回答是,要等確認會議紀錄以後再報,與這會議資料上面所答的並不相同。

我當時詢問他時,也有人在場,為何他們要如此欺騙?

應請說明。

◎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

你希望由誰回答?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看那些話是誰講的?

就由誰回答。

◎陳志華主任秘書發言摘要:

是否先請張學鶚代表回答?

◎張學鶚代表發言摘要

一、針對林代表質疑之會議資料102頁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我僅就過去工作上之立場,提出說明。

二、林代表質疑為何在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中,提及他的姓名,這點我請林代表看資料100頁之第三問,其中提及這張函是在答覆教育部之91062282號函。

教育部該來函的主旨,即為「檢送林教授協宗所提有關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爭執事宜….等」,並附上林教授的檢舉請願函,在該函件中,林教授已清楚提到,「長治久安之校長續任與遴選問題之際,重大議案不應有少數人做決策,惜……」,我們便是根據這些意旨與資料,來回答三人小組的問題。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認為張主任所唸與後來的人數問題,並無關聯,希望張主任要面對問題,略)。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張主任所提兩案完全無關,根本是故意移花接木,如果行政人員都如此,校長你要留心,以後的案子恐怕我們也會如此,屆時你別怪我們!

二、過去所有的案子,包括以前強行表決通過的所謂的獎勵辦法,問題比這還嚴重,為什麼你們就不提

釋疑?

三、當時開完臨時校務會議時,我已打電話跟主秘講過,整個案子根本與我無關,你們卻去三人調查小組扯到我,而且等於把責任推給我,你要做何交代?

我跟你講我已親自錄音,我要拿去法院作證!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認為張主任在三人調查小組中所答確不適當,應該就此有所表示或交代。

略)

◎張學鶚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要先澄清的是,林協宗老師曾在校園中問過我兩次,問我到底報了沒有?

二、至於為何在三人小組中有林協宗老師的名字出現,是因三人小組一再質問到底有誰在講,必須提出名字,當時就我手邊的資料及印象,你給我的印象最深刻,所以才把你的名字提出來。

當然,如果你認為這樣有所不妥,我在此向你表示歉意!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真的不能接受!

二、我明確的記得我問他時,他都清楚的說要等確認校務會議記錄時才報,當時也有別人在場,而且事後別人問我,我也都這麼講。

所以當時說要確認校務會議記錄時才報,這是很明顯的,決不能用現在這樣的方式來推諉!

三、如果你把我當犧牲品犧牲完了,用一句道歉就算完了,那我是否也可以在殺了他一刀以後,再來道歉?

如果可以的話,我就這樣履行。

四、三人小組開的調查庭,就像法庭一樣,又有現場錄音,如果這樣就可了事,我想校務會議也不用開了。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一、林協宗代表就本案之關係,可另作主張。

二、校務會議合法通過的案子,行政單位卻不報,並向教育部提出質疑,茲事體大!

所以本案如無人頭落地,無人負責,我不知這案子如何了結?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因為是三人調查小組織成員之一,故基本上提出一些背景資料,以供了解。

二、我們最主要是為了解所謂三八二四號函之處理情形。

其中有一關鍵是,該函到底報了沒有?

後來才發現根本沒有報!

這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這剛才黃代表也提到了。

我們當時也去了解他們沒有報的原因是什麼,我們驚訝的發現一個事實:

他們沒有報的原因,居然是林代表提出質疑。

在此我們要維護校務會議代表的尊嚴,也要為相關人員說幾句公道話,因為我們知道林代表自始至終質疑過兩件事情:

第一是他對學務長任用資格之質疑;第二是他對於沒有報出去的問題。

現在的答案卻是因為林代表質疑沒有報,所以才沒有報。

這到底有無移花接木,當事人應自己講清楚,我想他的答案是沒有人會接受的。

三、每一位校務會議代表,都是經過選舉產生,所代表的是校務會議的尊嚴,而且,校長遴選辦法,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本校第十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已無疑義,正如同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程序上當然是要報請總統公佈,不可怠惰。

現在校務會議通過的東西,居然可以用行政怠惰之方式拖到現在,相關行政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

而且,必須作成附帶決議,在三天之內,把這個辦法報出去。

◎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

一、請各位參閱會議資料第114、115頁公文說明之第四點,其中已提到上開辦法,也就是該辦法是列為附件五,這是否表示已將該辦法報出去,恐怕是彼此認知上之差距。

二、其實承辦單位請示教育部的重點,是針對該辦法與本校組織規程有所出入,至於人數問題,應該不是重點。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陳報教育部之方式,應該是專案報,而不是發出去質疑,並以附件之方式送出去,故主秘之說法並不正確(餘略)。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前任主任秘書在調查報告中,我們問他報了沒有?

他的答覆是沒有報,新的主秘再面對這樣的難關時,應該為很好的危機處理,沒想到你卻將前任主秘所承認的,通通推翻掉,真是情何以堪啊!

◎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

感謝徐代表的用心,不過以我的立場,我只能以書面為據,依照會議資料114頁之公文所敘,該辦法確實已送到教育部,這是我要澄清,如此而已。

◎楊明科代表發言摘要:

感佩校務會議代表之認真,不過我認為前面所提事項,在三人調查報告中都以敘明,如果仍然一直在這些問題中打轉,恐難進入議案之討論,建議另外成立一個會來討論這些事,再詳細抽絲剝繭,不要在此繼續討論。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如果你是我,你能了嗎?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一、如果楊代表對本案仍難理解,我願意再重述一遍。

二、請主秘朗誦一遍該公文之主旨。

◎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

(朗誦一遍,並說明此種處理方式,亦無不可)。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一、(不同意主秘之說法)

二、如果各位對調查報告有不清楚之地方,三人小組有義務在會中說明清楚(餘略)。

三、我們處理本案絕對是對事不對人。

◎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

一、如果已經報了,應儘速請教育部核下,如果行政人員雖認為已經報核,但教育部卻認為並不算報核,就應再行補報。

二、調查小組的真正目的,一是在校長續任投票前,將結果提供前任之校務代表參考,此部份業已完成。

二是針對小組之建議,行政單位應確實檢討改進,並在向校務會議提出交代(餘略)。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一、學校發函去質疑校務會議之決議,為行政上之嚴重疏失,總該有人負責。

二、我要求在行政責任上,一定要有個處理,而且這一點我要求要列入會議記錄,至於如何處理,另外再談(餘略)。

三、會議資料129頁中之第二案執行情形,敘明「由秘書事將本案所涉疑義陳報教育部,並奉教育部以……號函核示在案」。

如果該辦法並未核定,就應該再提至本次會議中討論,到底有沒有提?

還是已經核定了?

現在我請問主任秘書,這個辦法核定了沒有?

如果還沒有,為什麼未再提到會中來討論?

這兩點請答覆,並請列入會議記錄。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針對學務長之資格問題,教育部曾函示要學校專案答覆我,學校為何不予處理。

二、(質疑三人小組所查調之公文為何不提出正本)

三、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時,並未先提出三八二四號函供參考,而且後來也強調要先追究違失責任。

四、資料129頁之執行情形既然這樣寫,應該也要把該公文印出來,並追究相關違失責任。

◎陳主任秘書志華發言摘要:

資料第47頁中,已將教育部給本校之答覆公文列出。

(宣讀公文內容,餘略)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我只要問該辦法教育部核定了沒有(餘略)。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想給主秘三點良心的建議,並要求將其列入會議記錄:

一、希望你維護一個知識分子的風骨,至少要像王連院長一樣。

二、如果你不了解到底報了沒有,最好不要強詞奪理。

三、我們都一樣愛護學校,但有一個說法是,如果你要害你的長官,那你就告訴他所有的都是好話,這是策略上的運用。

現在學校的情形,我幾乎快要講出「玩法弄權」這四個字了,校長應該也希望找出一個更好的處理方式,但主秘居然一直強調已經報了,再這樣的話,這個社會恐怕就沒有法治了。

二、(宣讀刑法213條之規定,並強調其嚴重性,略)

三、上開遴選辦法既經校務會議通過,行政單位居然還去質疑它,這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四、在藍色會議資料98頁中,有「其依據是否合於上位法律之規範」的文字,我想請教主秘,何謂「上位法律」?

其規範在哪裡?

五、資料97頁,教育部函之說明二,已敘明「……並非屬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續任』情形」,請問主秘對此公文之解讀為何?

六、資料102頁教育部函知說明二,又有「惟查該校現任校長,……『斷非』屬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之『續任』情形」,如此斬釘截鐵之語氣,亦請主秘就事論事回答並釐清。

◎陳主任秘書志華發言摘要:

一、感謝徐代表之勉勵,並將向王連院長學習。

二、教育部已經答覆我們,認為我們所訂的辦法與本校組織規程有出入,根據這些書面資料,我認為已經報了。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一、該辦法並未報核,陳主秘之看法顯與大家之看法顯有不同。

二、校長既曾嘉許並肯定三人小組之用心,應請明確處理三人小組之意見。

◎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

一、討論校長選薦辦法時,本人均予迴避,故對當時之實際情況,並非相當了解,但我始終尊重校園民主。

二、校長續任投票的作業過程,我始終並未參與,但我一切遵照決議行之,一切過程也相信非常嚴謹。

三、三人調查小組之報告文件,已於投票之前送達前任校務代表之手上。

今天所提出的報告及建議將如何處理,我個人尊重校務會議之決議(餘略)。

◎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

一、前次通過的選薦辦法,依我個人之看法並未正式報核。

二、三人小組之報告中涉及林代表之部分,應另釐清,如須更正,則予更正。

三、針對三八二四號函處理之不當,究應道歉或處罰,建議校長另行裁處,並於下次會議中提出報告。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一、校務會議兩屆人員雖有不同,但應有延續性。

二、徐代表向主任秘書詢問之問題,應請回答。

三、三人小組之紀錄有錄音為憑,無更正問題。

四、本案行政疏失所涉人員,官階均在十職等以上,人評會無權處理,故應移送監察院。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針對學務長的案子,學校一直沒答覆我,請說明。

二、三八二四號函一定要拿出正本來。

三、校長投票作業小組之作業,既稱並無缺失,為何有那麼多人沒來?

還放話說我要來鬧場,而且我研究室的門被破壞,電腦中毒,選舉選成這樣,還叫零缺點嗎?

四、質疑三級教評會之相關事項(略)。

◎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

我不懷疑三人小組之紀錄有誤,而是說行政人員回答的內容如果不為林代表認同,則應釐清。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校務會議有義務對這案子作個明確交代,而且相關責任我一定會追究。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一、校務會議應有其延續性,相關問題應可延續討論。

二、教評會之運作結果,與三八二四號函公文之處理流程頗有不同,校長不應將其相提並論。

三、本校前討論校長續任案時,與會代表並未拿到相關之公文,故在此等情況下,其後所作的決議應是不適法的。

四、如果校長肯定三人小組,就應該按三人小組之建議處理。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一、(朗誦本校三八二四號函之公文內容)。

二、校務會議通過之決議案,縱然有其瑕疵,亦應是再送回校務會議審議。

然上開公文之處理,顯然認為行政單位可以否決校務會議之決議,此等做法,實不可等閒視之。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對於黃(世鑫)代表、王連院長、林(協宗)代表等多位,雖無法律之基礎,卻能主持正義,深感敬佩。

二、我呼應其他代表之意見,認為應儘速將遴選辦法陳報教育部;至懲處之部份,則移送監察院查處。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一、依大學法第十三條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為大學最高之決策會議」,其意旨應相當清楚。

二、前後兩任主任秘書亦均在座,請問就上開規定應如何解釋?

◎吳光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認為目前僅是「工作報告」,針對移送監察院之意見,程序上恐有瑕疵,應再三思。

二、校內行政人力短缺,而業務責任繁重,宜儘量給予同仁正面之鼓勵。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一、對未留意到吳前主秘也在場,表示歉意。

二、吳前主秘所主張於工作報告中不能作成決議之說法,本人未能認同。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一、贊成吳森田代表之見解。

二、本案必然要有人負其責任,然就前開移送監察院之意見,我則認為如果本校內部先行處理,應較妥適。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一、本案移送監察院之目的,是要移請監察院調查,並非送請監察院懲處,如果經調查並無違失,亦可藉以還相關人員之清白,故程序上應無不可。

二、假如本校行政單位對於移送本案,作業上確感不便,應可由校務會議推選一至三人負責起草;並將三人小組之調查報告一併列入。

三、選薦辦法草案應於三天內陳報教育部。

◎陳詩凡小姐發言摘要:

(表示奉主任秘書之命,將就所知部份發言,俟又依代表之建議,取消發言)。

◎李校長發言摘要:

建議針對本案之後續,或應負之行政責任問題,成立專案小組,俾另行討論,以利儘速進行討論提案。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一、三人小組也是校務會議選舉產生,不至於沒有代表性。

現在調查報告業已完成,為維護事件相關人員之程序正義,就應移送監察院調查清楚。

二、選薦辦法草案應於三天內函送教育部。

◎李校長發言摘要:

三人小組所提因係屬建議事項,而行政責任應如何釐清,亦待研酌,故我認為應再成立專案小組。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主席既一再推崇三人小組,卻又不依照三人小組之意見為之,真令人難以理解。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三人小組因係校務會議所授權,故最後之決議當然是由校務會議為之,所以三人小組當然只是做建議事項。

現在應該由校務會議作成決議,而不是再組一個小組來處理,否則等於是否定三人小組。

1、你們現在談校譽,但本校行政人員在發三八二四號函時,有沒有考慮校譽?

如果行政人員都這樣耍,所有的會議還開得下去嗎?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我認為只有學校依法行政,才能維持學校之和諧、安定與校譽。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認為目前應處理的,是如何善後的問題。

二、三人小組之建議,其中一、二、三、六項一般應能接受。

不過我建議就追究行政責任之部份,可由校內先行處理,未必一定要直接往監察院送。

◎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

以下針對三人小組之建議事項,逐項討論。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贊同逐項討論。

二、國立臺北大學已經沒有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校長」,故本校並沒有校長「續任」之問題,這個問題在教育部之來函中,業已講得清清楚楚。

如果各位仍有疑議,可參考會議資料,其中教育部還特別以「並非」續任、「斷非」續任之用語來敘明。

2、我想請主秘針對教育部上開「並非續任」、「斷非續任」之來函,作個說明。

◎陳志華主任秘書發言摘要:

一、我同意教育部「並非」、「斷非」之用字,不過我認為該來函之意旨,是指本校校長既然是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才就任,所應適用的當然斷非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續任」。

二、不過各位應該也看到,教育部在來文中,也要求本校「參酌相關規定儘速辦理」,表示也肯定本校應依組織規程之規定,行使同意權。

◎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

建議修改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將「連任」改為「續任」。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在組織規程尚未修正前,我們就先強行投票,這樣有效嗎?

應該是先修組織規程,才能投票,否則無效。

◎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

1、學校當然應依法行政,但我們目前所依的法,第一個就是組織規程,除非我們的組織規程也是違法的。

2、惟依教育部七月五日之來函,認為校組織規程之「續任」,與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之「續任」,實際上並不一樣,但「二者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亦不影響校長之連任或續任作業之進行」。

而教育部六月二十六日的函,也要求本校依照組織規程辦理續任。

我們既不能違背教育部函,又不能違背組織規程,自然應辦理續任作業。

不過,教育部也函示,為避免「續任」、「連任」文字上涵義之混淆,也希望我們把組織規程改成「連任」。

3、如果大家認為我們的組織規程是違法的,而之前所進行的投票也是違法的,所涉及的已都是法律問題,就應該依法律程序來走,不需要在此討論。

◎侯崇文教務長發言摘要:

建議由秘書室針對三人小組之建議作成議案,並提會討論。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我們很早就通過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織辦法,當時學校如果馬上陳報教育部,我們便可依該遴選辦法來

處理。

學校未將該辦法陳報,是學校違法在先。

而投票前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學校又未能提供完整之

公文資料給代表參考,才會作成相關之決議,其後依照該決議所進行的作業,當然也就有瑕疵及爭議。

在這些爭議之下產生之首長,其公信力何在?

這樣的校長,公信力何在?

沒有公信力的校長,能夠領導

大家嗎?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一、依照大學法之規定,校長之產生應是以遴選之方式為之,在遴選之前提下,才有所謂之連任問題。

二、我們組織規程所規定之續任,絕對與連任有所不同。

我們之前所訂的辦法不報,卻要討論所謂的連任事宜,這種做法可以嗎?

◎吳光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依民法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使用之文字,最高法院也有這樣的判例。

二、其他見解與王連院長相同。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在此坦白告訴各位,教育部在發七月五日的函之前,其主任秘書曾與我洽談,當時該公文並沒有中間那一段,這一段是他們後來才加的,所以你們就拿這一段來曲解。

後來因為我又發了函,教育部才會有八月八日的函及八月十二日的函。

二、藍色會議資料100頁及101、102頁之公文,是因為我陳情才發的,我是當事人,比誰都清楚,你們究竟還在扯什麼?

你們沒得坳,我只要再去個文,必然就是要追究違失責任,你們如果再繼續亂答,就算文不給我,我也拿得到,我再追究的話,一定一票人上法院。

◎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

一、教育部函係敘明「…因此,實質上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連任之規定處理」,也就是實質上其實是連任。

只是我們組織規程用的是「續任」的字眼而已。

二、如果我們認為教育部的函是違法的,其後的作業也是違法的,應該循法律途徑解決,不必繼續在此討論。

三、校務會議雖已訂定遴選辦法,但該辦法並尚未奉教育部核定,而組織規程則是既定的法規,自應據已辦理,不過,有關行政責任之追究,我也認同。

四、另一個問題時,我們在訂定遴選辦法時,並未同時修正組織規程,而我們訂定組織規程時,本校本來就沒有大學法施行細則中的「續任」情形,但我們仍然這樣訂,教育部也核定,顯然表示我們所訂的「續任」,指的就是「連任」,故該選薦辦法如果又奉教育部核定,恐怕就鬧雙胞了。

◎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

校長選舉前經校務代表審慎為之,於今如驟予認定違法,應非妥適。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會議資料97頁,再請諸位參考。

二、本校組織規程中,只有「續任」之規定,並無連任之規定,故並無從參酌組織規程辦理「續任」作業。

在此情況下,自應依照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之遴選辦法辦理。

三、上開遴選辦法迄今尚未報核,係屬嚴重之行政疏失,希望相關人員懸崖勒馬。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故本校所訂組織規程,自亦不得牴觸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由於我們過去所訂組織規程中之「續任」規定,完全違背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意旨,該「續任」規定自屬無效。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意旨,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命令者,無效;可見本校所訂之「續任」條款,通通無效,自更無適用之餘地。

因此,我們仍應儘速將遴選辦法陳報教育部。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就校長之產生,似乎部份代表希望「就地合法」,然校長之地位何等崇高,豈能用「就地合法」之方式

來處理,在這麼多爭議下產生之校長,如何領導大家?

令人質疑,如果是在此情況下任命於我,我不接

受!

我希望大家以面對歷史的態度,來審慎處理這一件事,而不應便宜行事。

◎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不認為上次的投票,是便宜行事或違章建築,而是符合大學法、本校組織規程,也是符合教育部命令之審慎做法。

不要把大學法中的「續任」名詞,拿來當做一個無限上綱的法律名詞,並把一些實質的問題抹滅掉!

我雖不是唸法律,但我絕不相信法律是這麼解釋的。

二、如果各位還是認為這件事是違法的,建議就直接去法院告!

不必在這裡吵。

三、大學校長雖然重要,但我從沒見過任何一個先進國家的大學校長,是一定要透過選舉勾出派系而弄出來的。

當初這個制度的設計,我也參與其中,我們就是因為不希望因為選舉,弄得學校各有派系,才會設計由校務會議代表行使同意權決定的制度。

我也不認為非要由現任校長續任不可,但相關規定既已奉准施行,就應遵照辦理。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王連院長既是參與設計之委員,那你當時為何不先把相關之上位法規查清楚。

二、組織規程是在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之前就已報出去,根本未提到校務會議來討論,是憑什麼報出去的?

你們找一票人去聯勤吃頓飯,案子就合法了嗎?

三、你們談選舉不要分黨派,難道我們選舉的狀況就是合法的選舉嗎?

我建議王連院長把學生的狀況查一查。

四、組織規程有沒有效,我們暫且不講,不過因為當時是在本校成立前就報出去,後來梁宇賢院長也曾對其中之條文有意見,但校長當時說如果有問題他們會主動提案修改,但後來卻也沒改,如果可以這樣,其他各主管也都可以比照,甚至永遠世襲或指定接班人。

五、臨時校務會議時,我就曾聲明三八二四號函之責任要查清楚。

現在三八二四號函之違失責任既然存在,所做的決議當然都無效!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我建議三天內把遴選辦法報出去,其他都暫且不用討論。

◎主席(柯副校長暫代)發言摘要:

好!

就這樣做決議,由秘書室陳報。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決議時,應附帶作成決議,將三八二四號函所說的內容做個澄清。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贊同黃世鑫代表之發言)。

◎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

陳報遴選辦法至教育部,與澄清三八二四號函應分別處理。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反對王連常福代表之說法)。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只陳報遴選辦法的話,必然造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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