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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大学第十一次校务会议第二次延续会纪录.docx

1、国立台北大学第十一次校务会议第二次延续会纪录 國立臺北大學第十一次校務會議第二次延續會紀錄時間: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地點:民生校區教學大樓九樓多媒體會議室主持人:李校長建興 紀錄:陳詩凡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壹、宣佈開會:十二時三十五分出席達法定人數,主席宣佈開會。貳、主席報告:一、本次會議已算是第十一次校務會議之第三次會議,惟仍尚在工作報告之階段,除感謝同仁對校務之用心與投入外,也希望能稍再加快速度,俾以儘速討論相關提案。二、請秘書室報告上次之會議進度。紀錄台報告:上次三人小組之工作報告,已進行完成;本次應由其詢答部分開始。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程序問題!上次主席裁示了一些資

2、料應予提出,但現在並沒提出來,請解釋原因。紀錄台報告:會計室已提供資料,現放在秘書室,稍後馬上發下;總務應提供的是土方相關的雜項執照。范姜秘書發言摘要: 我現在馬上聯絡三峽傳真相關資料。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希望以後講話算話,不要再這樣!參、工作檢討: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詢問問對三人調查小組之詢答部分,有無意見)。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請大家看藍色會議資料102至103頁,其中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所有的問題都指到我頭上來,請他們把證據提出來,為什麼這樣講?二、資料102頁之第十三問所提案子,是我當時在教授休息室時,有人叫我去問,校長選薦辦法已經通過了,到底何時要報教育部?他當時給我的回答是,

3、要等確認會議紀錄以後再報,與這會議資料上面所答的並不相同。我當時詢問他時,也有人在場,為何他們要如此欺騙?應請說明。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你希望由誰回答?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看那些話是誰講的?就由誰回答。陳志華主任秘書發言摘要:是否先請張學鶚代表回答?張學鶚代表發言摘要一、針對林代表質疑之會議資料102頁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我僅就過去工作上之立場,提出說明。二、林代表質疑為何在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中,提及他的姓名,這點我請林代表看資料100頁之第三問,其中提及這張函是在答覆教育部之91062282號函。教育部該來函的主旨,即為檢送林教授協宗所提有關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爭執事宜.等,並附上林教授的

4、檢舉請願函,在該函件中,林教授已清楚提到,長治久安之校長續任與遴選問題之際,重大議案不應有少數人做決策,惜,我們便是根據這些意旨與資料,來回答三人小組的問題。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認為張主任所唸與後來的人數問題,並無關聯,希望張主任要面對問題,略)。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張主任所提兩案完全無關,根本是故意移花接木,如果行政人員都如此,校長你要留心,以後的案子恐怕我們也會如此,屆時你別怪我們!二、過去所有的案子,包括以前強行表決通過的所謂的獎勵辦法,問題比這還嚴重,為什麼你們就不提 釋疑?三、當時開完臨時校務會議時,我已打電話跟主秘講過,整個案子根本與我無關,你們卻去三人調查小組扯到我,而

5、且等於把責任推給我,你要做何交代?我跟你講我已親自錄音,我要拿去法院作證!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認為張主任在三人調查小組中所答確不適當,應該就此有所表示或交代。略)張學鶚代表發言摘要:一、我要先澄清的是,林協宗老師曾在校園中問過我兩次,問我到底報了沒有?二、至於為何在三人小組中有林協宗老師的名字出現,是因三人小組一再質問到底有誰在講,必須提出名字,當時就我手邊的資料及印象,你給我的印象最深刻,所以才把你的名字提出來。當然,如果你認為這樣有所不妥,我在此向你表示歉意!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我真的不能接受!二、我明確的記得我問他時,他都清楚的說要等確認校務會議記錄時才報,當時也有別人在場,而且

6、事後別人問我,我也都這麼講。所以當時說要確認校務會議記錄時才報,這是很明顯的,決不能用現在這樣的方式來推諉!三、如果你把我當犧牲品犧牲完了,用一句道歉就算完了,那我是否也可以在殺了他一刀以後,再來道歉?如果可以的話,我就這樣履行。四、三人小組開的調查庭,就像法庭一樣,又有現場錄音,如果這樣就可了事,我想校務會議也不用開了。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一、林協宗代表就本案之關係,可另作主張。二、校務會議合法通過的案子,行政單位卻不報,並向教育部提出質疑,茲事體大!所以本案如無人頭落地,無人負責,我不知這案子如何了結?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一、我因為是三人調查小組織成員之一,故基本上提出一些背景資料,以

7、供了解。二、我們最主要是為了解所謂三八二四號函之處理情形。其中有一關鍵是,該函到底報了沒有?後來才發現根本沒有報!這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這剛才黃代表也提到了。我們當時也去了解他們沒有報的原因是什麼,我們驚訝的發現一個事實:他們沒有報的原因,居然是林代表提出質疑。在此我們要維護校務會議代表的尊嚴,也要為相關人員說幾句公道話,因為我們知道林代表自始至終質疑過兩件事情:第一是他對學務長任用資格之質疑;第二是他對於沒有報出去的問題。現在的答案卻是因為林代表質疑沒有報,所以才沒有報。這到底有無移花接木,當事人應自己講清楚,我想他的答案是沒有人會接受的。 三、每一位校務會議代表,都是經過選舉產生,所代表

8、的是校務會議的尊嚴,而且,校長遴選辦法,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本校第十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已無疑義,正如同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程序上當然是要報請總統公佈,不可怠惰。現在校務會議通過的東西,居然可以用行政怠惰之方式拖到現在,相關行政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而且,必須作成附帶決議,在三天之內,把這個辦法報出去。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一、請各位參閱會議資料第114、115頁公文說明之第四點,其中已提到上開辦法,也就是該辦法是列為附件五,這是否表示已將該辦法報出去,恐怕是彼此認知上之差距。二、其實承辦單位請示教育部的重點,是針對該辦法與本校組織規程有所出入,至於人數問題,應該不是重點。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陳

9、報教育部之方式,應該是專案報,而不是發出去質疑,並以附件之方式送出去,故主秘之說法並不正確(餘略)。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前任主任秘書在調查報告中,我們問他報了沒有?他的答覆是沒有報,新的主秘再面對這樣的難關時,應該為很好的危機處理,沒想到你卻將前任主秘所承認的,通通推翻掉,真是情何以堪啊!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感謝徐代表的用心,不過以我的立場,我只能以書面為據,依照會議資料114頁之公文所敘,該辦法確實已送到教育部,這是我要澄清,如此而已。楊明科代表發言摘要:感佩校務會議代表之認真,不過我認為前面所提事項,在三人調查報告中都以敘明,如果仍然一直在這些問題中打轉,恐難進入議案之討論,建議另外成立一

10、個會來討論這些事,再詳細抽絲剝繭,不要在此繼續討論。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如果你是我,你能了嗎?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如果楊代表對本案仍難理解,我願意再重述一遍。二、請主秘朗誦一遍該公文之主旨。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朗誦一遍,並說明此種處理方式,亦無不可)。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不同意主秘之說法)二、如果各位對調查報告有不清楚之地方,三人小組有義務在會中說明清楚(餘略)。三、我們處理本案絕對是對事不對人。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一、如果已經報了,應儘速請教育部核下,如果行政人員雖認為已經報核,但教育部卻認為並不算報核,就應再行補報。二、調查小組的真正目的,一是在校長續任投票前,將結果提供前任

11、之校務代表參考,此部份業已完成。二是針對小組之建議,行政單位應確實檢討改進,並在向校務會議提出交代(餘略)。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一、學校發函去質疑校務會議之決議,為行政上之嚴重疏失,總該有人負責。二、我要求在行政責任上,一定要有個處理,而且這一點我要求要列入會議記錄,至於如何處理,另外再談(餘略)。三、會議資料129頁中之第二案執行情形,敘明由秘書事將本案所涉疑義陳報教育部,並奉教育部以號函核示在案。如果該辦法並未核定,就應該再提至本次會議中討論,到底有沒有提?還是已經核定了?現在我請問主任秘書,這個辦法核定了沒有?如果還沒有,為什麼未再提到會中來討論?這兩點請答覆,並請列入會議記錄。林協宗代

12、表發言摘要:一、針對學務長之資格問題,教育部曾函示要學校專案答覆我,學校為何不予處理。二、(質疑三人小組所查調之公文為何不提出正本)三、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時,並未先提出三八二四號函供參考,而且後來也強調要先追究違失責任。四、資料129頁之執行情形既然這樣寫,應該也要把該公文印出來,並追究相關違失責任。陳主任秘書志華發言摘要:資料第47頁中,已將教育部給本校之答覆公文列出。(宣讀公文內容,餘略)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我只要問該辦法教育部核定了沒有(餘略)。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一、我想給主秘三點良心的建議,並要求將其列入會議記錄:一、希望你維護一個知識分子的風骨,至少要像王連院長一樣。二、如果你不了解

13、到底報了沒有,最好不要強詞奪理。三、我們都一樣愛護學校,但有一個說法是,如果你要害你的長官,那你就告訴他所有的都是好話,這是策略上的運用。現在學校的情形,我幾乎快要講出玩法弄權這四個字了,校長應該也希望找出一個更好的處理方式,但主秘居然一直強調已經報了,再這樣的話,這個社會恐怕就沒有法治了。二、(宣讀刑法213條之規定,並強調其嚴重性,略)三、上開遴選辦法既經校務會議通過,行政單位居然還去質疑它,這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四、在藍色會議資料98頁中,有其依據是否合於上位法律之規範的文字,我想請教主秘,何謂上位法律?其規範在哪裡?五、資料97頁,教育部函之說明二,已敘明並非屬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

14、續任情形,請問主秘對此公文之解讀為何?六、資料102頁教育部函知說明二,又有惟查該校現任校長,斷非屬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之續任情形,如此斬釘截鐵之語氣,亦請主秘就事論事回答並釐清。陳主任秘書志華發言摘要:一、感謝徐代表之勉勵,並將向王連院長學習。二、教育部已經答覆我們,認為我們所訂的辦法與本校組織規程有出入,根據這些書面資料,我認為已經報了。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一、該辦法並未報核,陳主秘之看法顯與大家之看法顯有不同。二、校長既曾嘉許並肯定三人小組之用心,應請明確處理三人小組之意見。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一、討論校長選薦辦法時,本人均予迴避,故對當時之實際情況,並非相當了解,但我始終尊重校園民主。二

15、、校長續任投票的作業過程,我始終並未參與,但我一切遵照決議行之,一切過程也相信非常嚴謹。三、三人調查小組之報告文件,已於投票之前送達前任校務代表之手上。今天所提出的報告及建議將如何處理,我個人尊重校務會議之決議(餘略)。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一、前次通過的選薦辦法,依我個人之看法並未正式報核。二、三人小組之報告中涉及林代表之部分,應另釐清,如須更正,則予更正。三、針對三八二四號函處理之不當,究應道歉或處罰,建議校長另行裁處,並於下次會議中提出報告。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校務會議兩屆人員雖有不同,但應有延續性。二、徐代表向主任秘書詢問之問題,應請回答。三、三人小組之紀錄有錄音為憑,無更正問題。

16、四、本案行政疏失所涉人員,官階均在十職等以上,人評會無權處理,故應移送監察院。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針對學務長的案子,學校一直沒答覆我,請說明。二、三八二四號函一定要拿出正本來。三、校長投票作業小組之作業,既稱並無缺失,為何有那麼多人沒來?還放話說我要來鬧場,而且我研究室的門被破壞,電腦中毒,選舉選成這樣,還叫零缺點嗎?四、質疑三級教評會之相關事項(略)。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我不懷疑三人小組之紀錄有誤,而是說行政人員回答的內容如果不為林代表認同,則應釐清。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校務會議有義務對這案子作個明確交代,而且相關責任我一定會追究。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一、校務會議應有其延續性,相關問題

17、應可延續討論。二、教評會之運作結果,與三八二四號函公文之處理流程頗有不同,校長不應將其相提並論。三、本校前討論校長續任案時,與會代表並未拿到相關之公文,故在此等情況下,其後所作的決議應是不適法的。四、如果校長肯定三人小組,就應該按三人小組之建議處理。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一、(朗誦本校三八二四號函之公文內容)。二、校務會議通過之決議案,縱然有其瑕疵,亦應是再送回校務會議審議。然上開公文之處理,顯然認為行政單位可以否決校務會議之決議,此等做法,實不可等閒視之。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對於黃(世鑫)代表、王連院長、林(協宗)代表等多位,雖無法律之基礎,卻能主持正義,深感敬佩。 二、我呼應其他代

18、表之意見,認為應儘速將遴選辦法陳報教育部;至懲處之部份,則移送監察院查處。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一、依大學法第十三條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為大學最高之決策會議,其意旨應相當清楚。二、前後兩任主任秘書亦均在座,請問就上開規定應如何解釋? 吳光明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認為目前僅是工作報告,針對移送監察院之意見,程序上恐有瑕疵,應再三思。二、校內行政人力短缺,而業務責任繁重,宜儘量給予同仁正面之鼓勵。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一、對未留意到吳前主秘也在場,表示歉意。二、吳前主秘所主張於工作報告中不能作成決議之說法,本人未能認同。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一、贊成吳森田代表之見解。二、本案必然要有人負其責任,然

19、就前開移送監察院之意見,我則認為如果本校內部先行處理,應較妥適。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本案移送監察院之目的,是要移請監察院調查,並非送請監察院懲處,如果經調查並無違失,亦可藉以還相關人員之清白,故程序上應無不可。二、假如本校行政單位對於移送本案,作業上確感不便,應可由校務會議推選一至三人負責起草;並將三人小組之調查報告一併列入。三、選薦辦法草案應於三天內陳報教育部。 陳詩凡小姐發言摘要: (表示奉主任秘書之命,將就所知部份發言,俟又依代表之建議,取消發言)。 李校長發言摘要: 建議針對本案之後續,或應負之行政責任問題,成立專案小組,俾另行討論,以利儘速進行討論提案。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

20、、三人小組也是校務會議選舉產生,不至於沒有代表性。現在調查報告業已完成,為維護事件相關人員之程序正義,就應移送監察院調查清楚。二、選薦辦法草案應於三天內函送教育部。 李校長發言摘要: 三人小組所提因係屬建議事項,而行政責任應如何釐清,亦待研酌,故我認為應再成立專案小組。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主席既一再推崇三人小組,卻又不依照三人小組之意見為之,真令人難以理解。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三人小組因係校務會議所授權,故最後之決議當然是由校務會議為之,所以三人小組當然只是做建議事項。現在應該由校務會議作成決議,而不是再組一個小組來處理,否則等於是否定三人小組。1、 你們現在談校譽,但本校行政人員在發

21、三八二四號函時,有沒有考慮校譽?如果行政人員都這樣耍,所有的會議還開得下去嗎?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我認為只有學校依法行政,才能維持學校之和諧、安定與校譽。 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一、我認為目前應處理的,是如何善後的問題。 二、三人小組之建議,其中一、二、三、六項一般應能接受。不過我建議就追究行政責任之部份,可由校內先行處理,未必一定要直接往監察院送。 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 以下針對三人小組之建議事項,逐項討論。 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一、贊同逐項討論。二、國立臺北大學已經沒有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校長,故本校並沒有校長續任之問題,這個問題在教育部之來函中,業已講

22、得清清楚楚。如果各位仍有疑議,可參考會議資料,其中教育部還特別以並非續任、斷非續任之用語來敘明。2、 我想請主秘針對教育部上開並非續任、斷非續任之來函,作個說明。 陳志華主任秘書發言摘要:一、我同意教育部並非、斷非之用字,不過我認為該來函之意旨,是指本校校長既然是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才就任,所應適用的當然斷非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續任。二、不過各位應該也看到,教育部在來文中,也要求本校參酌相關規定儘速辦理,表示也肯定本校應依組織規程之規定,行使同意權。 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建議修改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將連任改為續任。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在組織規程尚未修正前,我們就先強行投票,這樣有效嗎?應該是

23、先修組織規程,才能投票,否則無效。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1、 學校當然應依法行政,但我們目前所依的法,第一個就是組織規程,除非我們的組織規程也是違法的。2、 惟依教育部七月五日之來函,認為校組織規程之續任,與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之續任,實際上並不一樣,但二者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亦不影響校長之連任或續任作業之進行。而教育部六月二十六日的函,也要求本校依照組織規程辦理續任。我們既不能違背教育部函,又不能違背組織規程,自然應辦理續任作業。不過,教育部也函示,為避免續任、連任文字上涵義之混淆,也希望我們把組織規程改成連任。3、 如果大家認為我們的組織規程是違法的,而之前所進行的投票也是違法的,所涉及的已都

24、是法律問題,就應該依法律程序來走,不需要在此討論。 侯崇文教務長發言摘要:建議由秘書室針對三人小組之建議作成議案,並提會討論。 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我們很早就通過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織辦法,當時學校如果馬上陳報教育部,我們便可依該遴選辦法來處理。學校未將該辦法陳報,是學校違法在先。而投票前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學校又未能提供完整之公文資料給代表參考,才會作成相關之決議,其後依照該決議所進行的作業,當然也就有瑕疵及爭議。在這些爭議之下產生之首長,其公信力何在?這樣的校長,公信力何在?沒有公信力的校長,能夠領導大家嗎? 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依照大學法之規定,校長之產生應是以遴選之方式為之,在遴選

25、之前提下,才有所謂之連任問題。二、我們組織規程所規定之續任,絕對與連任有所不同。我們之前所訂的辦法不報,卻要討論所謂的連任事宜,這種做法可以嗎? 吳光明代表發言摘要:一、依民法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使用之文字,最高法院也有這樣的判例。二、其他見解與王連院長相同。 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我在此坦白告訴各位,教育部在發七月五日的函之前,其主任秘書曾與我洽談,當時該公文並沒有中間那一段,這一段是他們後來才加的,所以你們就拿這一段來曲解。後來因為我又發了函,教育部才會有八月八日的函及八月十二日的函。 二、藍色會議資料100頁及101、102頁之公文,是因為我陳情才發的,

26、我是當事人,比誰都清楚,你們究竟還在扯什麼?你們沒得坳,我只要再去個文,必然就是要追究違失責任,你們如果再繼續亂答,就算文不給我,我也拿得到,我再追究的話,一定一票人上法院。 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一、教育部函係敘明因此,實質上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連任之規定處理,也就是實質上其實是連任。只是我們組織規程用的是續任的字眼而已。二、如果我們認為教育部的函是違法的,其後的作業也是違法的,應該循法律途徑解決,不必繼續在此討論。三、校務會議雖已訂定遴選辦法,但該辦法並尚未奉教育部核定,而組織規程則是既定的法規,自應據已辦理,不過,有關行政責任之追究,我也認同。 四、另一個問題時,我們在訂定遴選辦法

27、時,並未同時修正組織規程,而我們訂定組織規程時,本校本來就沒有大學法施行細則中的續任情形,但我們仍然這樣訂,教育部也核定,顯然表示我們所訂的續任,指的就是連任,故該選薦辦法如果又奉教育部核定,恐怕就鬧雙胞了。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校長選舉前經校務代表審慎為之,於今如驟予認定違法,應非妥適。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一、會議資料97頁,再請諸位參考。二、本校組織規程中,只有續任之規定,並無連任之規定,故並無從參酌組織規程辦理續任作業。在此情況下,自應依照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之遴選辦法辦理。三、上開遴選辦法迄今尚未報核,係屬嚴重之行政疏失,希望相關人員懸崖勒馬。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

28、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故本校所訂組織規程,自亦不得牴觸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由於我們過去所訂組織規程中之續任規定,完全違背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意旨,該續任規定自屬無效。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意旨,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命令者,無效;可見本校所訂之續任條款,通通無效,自更無適用之餘地。因此,我們仍應儘速將遴選辦法陳報教育部。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就校長之產生,似乎部份代表希望就地合法,然校長之地位何等崇高,豈能用就地合法之方式來處理,在這麼多爭議下產生之校長,如何領導大家?令人質疑,如果是在此情況下任命於我,我不接受!

29、我希望大家以面對歷史的態度,來審慎處理這一件事,而不應便宜行事。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一、我不認為上次的投票,是便宜行事或違章建築,而是符合大學法、本校組織規程,也是符合教育部命令之審慎做法。不要把大學法中的續任名詞,拿來當做一個無限上綱的法律名詞,並把一些實質的問題抹滅掉!我雖不是唸法律,但我絕不相信法律是這麼解釋的。 二、如果各位還是認為這件事是違法的,建議就直接去法院告!不必在這裡吵。 三、大學校長雖然重要,但我從沒見過任何一個先進國家的大學校長,是一定要透過選舉勾出派系而弄出來的。當初這個制度的設計,我也參與其中,我們就是因為不希望因為選舉,弄得學校各有派系,才會設計由校務會議代表行使

30、同意權決定的制度。我也不認為非要由現任校長續任不可,但相關規定既已奉准施行,就應遵照辦理。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 一、王連院長既是參與設計之委員,那你當時為何不先把相關之上位法規查清楚。 二、組織規程是在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之前就已報出去,根本未提到校務會議來討論,是憑什麼報出去的?你們找一票人去聯勤吃頓飯,案子就合法了嗎? 三、你們談選舉不要分黨派,難道我們選舉的狀況就是合法的選舉嗎?我建議王連院長把學生的狀況查一查。 四、組織規程有沒有效,我們暫且不講,不過因為當時是在本校成立前就報出去,後來梁宇賢院長也曾對其中之條文有意見,但校長當時說如果有問題他們會主動提案修改,但後來卻也沒改,如果可以這樣

31、,其他各主管也都可以比照,甚至永遠世襲或指定接班人。 五、臨時校務會議時,我就曾聲明三八二四號函之責任要查清楚。現在三八二四號函之違失責任既然存在,所做的決議當然都無效!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 我建議三天內把遴選辦法報出去,其他都暫且不用討論。主席(柯副校長暫代)發言摘要: 好!就這樣做決議,由秘書室陳報。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決議時,應附帶作成決議,將三八二四號函所說的內容做個澄清。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 (贊同黃世鑫代表之發言)。王連常福代表發言摘要: 陳報遴選辦法至教育部,與澄清三八二四號函應分別處理。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 (反對王連常福代表之說法)。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 只陳報遴選辦法的話,必然造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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