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中级.docx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中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中级.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中级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笔记(2016年)
【第一章】
P2、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
↓
行政法规(国务院)
↓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
↓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常委)
↓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P25、到2015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50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人才达到5万人,高级社工人才达到1万人,到2020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专业人才达到20万人,高级社工人才达到3万人。
P30、每年培训10000名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
P30、到2020年,培养8万名社工机构管理人才,8万名专业督导人才。
P31、采取培训、调训、挂职锻炼等形式每年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培养500名急需紧缺社工专业人才,每年组织选派1000名社工专业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P31、到了2020年,依托现在资源,建立500家社工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加快推进社工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到2020年培养和引进3万名社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00名社工专业博士,3000名“双师型”专业教师。
P35、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工服务机构。
P35、成立民办社工机构,除应符合《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外,还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1/3以上取得社工证。
【第三章】
P40、《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P41、我国社会救助类型有:
①最低生活保障②特困人员供养③受灾人员救助④教育救助⑤住房救助⑥就业救助⑦临时救助,未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救助类型有法律援助。
P41、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
①捐赠②设立帮扶项目③创办服务机构④提供志愿服务
P43、五保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制度,从农村扩展到了城市。
P44、低保:
由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义务向户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①户藉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户口的,一般按户藉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③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常居地与户藉所在地不同的,申请人可凭户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向常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P44、低保资格条件包括:
户藉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P44、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P45、乡镇政府(街道办)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协助下午,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经济及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P46、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计数题)
P46、47、低保审核审批:
在村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镇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县级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批准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民政对拟批准的低保通过镇政府、村居委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县民政部应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公示有异议,重新调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并对拟批准申请重新公示。
P47、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不发达农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
P47、低保复核:
①有重病、重残且收入基本无变化可每年复核一次;②对短期内经济及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半年复核一次;③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P48、特困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P57、三无: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P4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P49、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P5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困难需求。
P5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政府接受的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政府民政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P52、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
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P53、城市医疗救助形式:
1、社会力量资助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p55、医疗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P5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P57、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目标:
①持五保证或“三无”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②持低保证或特困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阶段提供心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P59、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适合其健康,能力的工作,县民应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低保金。
P60、只要符合救助的条件,不论是否有本地户藉,都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P62、国家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
①临时食宿②急病救治③协助返回等救助,救助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
P62、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食物②住处③急病送医④联系亲属⑤提供乘车凭证
P62、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确定救助限期,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报上级民政主管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终止救助。
P63、法律援助:
①代理②刑事辩护③公诉
P63、以下3种情况,救助站也应终止救助:
①提供虚假个人情况②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③擅自离开救助站
P63、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心要的法律服务,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P64、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援应提交:
①身份证明②贫困证明③案件材料
P63-64、一、法律援助→代理:
①请求国家赔偿②请求给予社保或低保待遇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应向赔偿或发给义务机关所在地法援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④请求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向义务人住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2、法律援助→刑事辩护:
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3、公诉: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提供法援。
P64、被告人是视、听、说有障碍的殘疾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援机构应提供法援,无须对被告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P64、请求国家赔偿:
①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法援机构提出申请;②请求给予社保待遇、低保或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向提供社保、低保、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向给付的义务人住所地法援机构提出申请;④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⑤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在地的法援机构提出申请。
P65、法援机构收到结案财料,应向受指派办法援案件律师或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第四章】
P67、老年人:
60岁以上公民。
P68、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P71、★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祥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P73、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P78、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
①政治权利②文化教育权益③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④财产权益⑤人身权利⑥婚姻家庭权益
P81、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
P81、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P81、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P83、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
P83、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P9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P92、出版者出版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及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刊物,出版行政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P93、孤儿:
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P97、残疾人包括:
视力殘疾、言语殘疾、肢体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
P97、对经过2年以上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P99、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计数题)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数题)
【第五章】
P106、1950年5月1日实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婚姻: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P107、我国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P108、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P109、p110、无效婚姻:
1、违反一夫一妻制2、近亲结婚3、患禁止结婚疾病4、未达法定婚龄。
可撤消婚姻:
因胁迫而媂结的婚姻(结婚一年内提出撤消)
P110、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P113、夫妻间的继承权,应注意把握:
①合法的婚姻关系②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③继承的遗产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P114、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法定与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P11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均承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
P117、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继承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P118、“感情确已破裂”4类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P118、离婚诉讼的调解:
①和好:
调解协议②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调解书③协议不成,调解无效:
离婚判决书。
P119、军人离婚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如: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P119、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的离婚特别规定: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②女方分娩后一年内③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P119、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P119、离婚只能消除夫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P120、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因抚养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P120、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P120、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P12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P122、根据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P122、全面系统应对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瓮中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需要综合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法律手段。
P122、对于婚姻违法行为的救助措施主要包括:
劝阻、调解、和制止。
P125、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失父母的孤儿②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P125、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未成年人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年成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P125、收养人应具备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P125、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①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P12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P126、收养孤儿,残疾儿或社福机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P128、解除收养协议,养子女未成年,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同意,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
P131、遗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
P132、接受继承:
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工作,也可采用默示方式,在遗产分割前未声明放弃继承的,现为默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
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表示,如(继承本人承认口头形式也有效)
P13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P133、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P133-134、需指出: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法定继承人。
P134、转继承:
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
P135、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最有力、可靠)、自书遗嘱(最常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上两个见证人)
P136-137、遗嘱、遗赠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P138、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你优先于遗嘱。
P138、申请宣告死亡:
①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P139、所谓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一般是指被继承人的最后户藉所在地。
P139、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P143、人民调解是一种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P143、人民调解的原则:
①依法调解原则(调解的依据);②自愿平等原则(调解的基础);③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调解的保障)。
P144、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以调解协议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145、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P147、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P149、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P14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处理。
P150、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P151、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不之得超过30日,不复杂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查意见。
P151、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P157、按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P159、按突发事件发生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P164、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
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
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P16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内送达回执。
P165、矫正人员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三日内以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P167、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167、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P168、社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居住县市的,七日以内的,应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向司法所报告,社矫人员离开居住地县市不得超过一个月。
P169、社矫人员因居住所变化需变更居住地的,因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报经县级司法行政审批。
P169、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自作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矫人员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P169、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社矫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P170、是否收监,应自收到之日15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P170、撤销缓刑、假释: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矫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处罚的,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它违反,情节严重的。
P170、社区矫正警告: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不按时交病情复查情况,或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P171、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裁定是否减刑,案情复杂可延长一个月。
P176、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低温条件下保存两个月。
P176、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五日内出结果,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体测人,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P177、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方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按省、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P177、戒毒人员应当在户藉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藉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P177、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P178、公安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制强戒决定书,在执行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家属,所在单位和户藉地公安派出所。
P178、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怀孕期、哺乳期、未满16周岁、不适用强制戒毒)
P179、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P180、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P181、违反治安管理特别人员:
1、精神病人(不罚);
2、不满14周岁(不罚);
3、盲人或聋哑人(从轻或不罚)
4、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从轻);
5、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违反(应处罚);
6、醉酒(应处罚)
P18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