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462544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1.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docx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

用电监察培训内容

一、用电检查的内容与范围: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1.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2.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3.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5.用户反事故措施;

6.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7.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8.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状况;

9.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10.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11.违章用电及窃电行为;

12.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检查范围科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1.有多类电价的;

2.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3.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5.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6.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7.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

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用户的违章内容及处理?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电容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没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

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停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设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立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三、用户的窃电行为及处理?

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的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

四、怎样认定违章用电及窃电事实?

认定违章用电及窃电事实存在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在于证据,这两类案件在证据的形式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等方面是相通的。

下面以窃电案件为例来说明其证据问题。

证据的形式。

1)物证:

是指窃电时使用的工具或与窃电有关联的,能够证明窃电存在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

如窃电时使用的工具,对计量装置、互感器、导线等电力设施和设备的毁坏及留下的痕迹。

2)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如《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现场调查笔录、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抄表卡、用电记录、电费收据、用户生产记录。

3)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或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对窃电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所作的笔录,这些笔录应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

4)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所记录的形象、音响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情况。

如录像、录音等。

5)鉴定结论:

是指查明案件情况,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制定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得出的结论性报告。

如公安机关指定或聘请电力科研、技术监督、计量单位对计量装置、互感器、导线和检测鉴定。

6)证人证言:

是指知道案情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情况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的陈述证词。

7)当事人陈述:

是指供电、用电双方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或供述。

8)照片:

照片实际上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但因其在两类案件的查处中得到普遍运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所以,笔者将其列为一类证据。

拍照分为:

①现场方位照相;②现场全貌照相;③现场局部照相;④现场细目照相;⑤分段连续照相。

取证时的注意事项:

1.提取证据的手段要合法,不能欺骗,不能诱供或逼供。

2.物证应提取原物,书证应提取原件。

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需由司法机关与原件核对。

提取物证,如提取窃电使用的计量装置时,应先做好记录,并有窃电者签字确认后,提取证据。

窃电者拒绝签字的,应就地封存,保全证据。

3.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的情况下,窃电者拒绝签字的,也可以提取证据。

还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提取的证据进行现场公证。

4.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证人亲笔书写,也可以由调查取证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证人签字确认。

5.鉴定结论,应由执法司法机关聘请、指定或认可的部门和人员鉴定才具有效力。

6.视听资料,根据公安部、最高法院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应记明案由、对象、录取的时间、地点、磁带的规格、应用的长度等、并妥善保管。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附有制作过程的方案说明。

7.《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均应一式两份,一份由供电企业存档备查,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

8.做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时的注意事项:

(1)应由2名及以上的查电人员进行询问,并由其中一人进行笔录;

(2)询问完毕,应由用户签字确认,最好让其写上如“以上是我所说,属实”等类似的话;

(3)格式要规范,要注明询问人(检查人)、被询问人(被检查人)、记录人、时间、地点等;

(4)询问要讲技巧,要抓住要点。

实践中,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问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问现场状况;

三问是谁干的;

四问何时干的;

五问使用时间;

六问所接用电设备容量;

七问是否知道在进行违约用电或窃电。

以上最主要的是现场状况,要力争将现场状况复现在纸上。

9.拍照时的注意事项:

1)所拍照片要能反映该用户的特点及标志,以便能确认是在该用户地所拍;

2)照片之间要有连续性,要能够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

3)所有照片,必须能形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不能断环。

查处违章用电及窃电案件的法定程序:

一、电力企业应遵循的程序。

电力企业查处两类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原电力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1)到用户处查电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条件的还可以随带取证人员、公安人员、当地街道或居民委员会人员现场见证;

2)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之前,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到用户处检查;

3)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主动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并要求用户有人随同检查;

4)经过检查如果发现用户有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用户一份,并由用户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另一份留存;

5)用电检查人员对违法用户应现场予以制止并可以当场中止供电;

6)用电检查人员做好证据收集保全工作;

7)依法追究违章用电或窃电的法律责任。

二、电力管理部门在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案件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按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违法事件可以根据情况,现场进行查处或立案查处。

需要立案的应填写《电力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呈批表》,有电力管理部门领导批准立案。

2)承办人进行现场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电力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并提出《电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3)调查终结,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证据不足的,不得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管理部门在对窃电用户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的用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等权利。

5)对需要处罚的电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

6)《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被罚用户。

被处罚用户不在场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用户,包括:

邮寄挂号送达;通过当地有关组织转交送达;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留置送达;在公开出版报纸刊物上公告送达等形式。

7)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查电时,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向被检查用户出示《电力行政执法证》。

五、供用电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以及如何签订,签订中应注意的细节,合同变更有什么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成报告;

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两类。

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

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六、用户的变更用电有哪些?

变更用电时应携带哪些手续以及变更用电应注意什么?

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

用户需要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

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在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减容(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流程:

1.携带减容申请(用户提前五天提出申请:

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运,或减容至小容量变压器用电;申请时间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两年);用户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答辩人,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近期电费清单一份,签订供用电合同;

2.检查班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是否与现场相符;

3.经调查合格,根据用户提出的负荷申请,配备匹配的表和CT;

4.验收变压器必须有供电局的试验报告,总开关应与减容变压器相符;

5.检查接线、封表。

出具凭证(注意基本电费问题),网上起流程、推流程,并转电费组、计量组。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供电企业再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

从加封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暂停(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流程:

1.携带暂停申请(用户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每年暂停不得超过两次,全年累计不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除外);用户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办人,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近期电费清单一份,结清原来生产的电费并有抄表员签字的复印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2.检查人员到现场抄表;

3.客户自己断开二道丝具,并在申请上签字;

4.出具凭证(注意基本电费问题),网上起流程、推流程,并转电费组、计量组;

5.如果第一道丝具是一拖一,通过用电科转生产科一份,保线站断开一道丝具。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流程:

1.用户提前提出申请,在原受电点,整台变压器暂换,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

2.检查人员现场调查;

3.暂换变压要有供电局试验报告,所有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

4.出具凭证(注意基本电费按原容量收取,变损按新容量收取),网上起流程、推流程,并转入电费组、计量组。

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

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

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3.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2.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

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4.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电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更名、过户(改变用户的名称)流程:

1.用户携带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依法变更用户名的双方申请和协议,并提供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更名、过户表的备注栏内,用户应填写:

“如不符合事实,供电局可自行还原为原户”;

2.检查人员现场调查(注意原用户与供电企业债务是否结清,结清后方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3.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用新户名签);

4.出具凭证,网上起流程、推流程,并转入电费组、计量组。

用户分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在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分户(一户分成两户及以上的用户)流程:

1.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

用户携带申请(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高压分装的条件时),可办理分户;

2.检查人员现场调查,根据用户提供的容量配表和CT(总容量不变);

3.分立后的新用户都应与供电企业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4.检查接线、封表。

出具凭证(注意变损分摊问题),网上起流程、推流程,并转入电费组、计量组。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中止其用电。

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销户流程:

1.用户携带申请,(必须是用电容量全部停止使用),用户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2.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好,用户拆除二道丝具及表计;

3.出具凭证,网上起流程、推流程,并转入电费组、计量组。

4.如果第一道丝具是一托一,通过用电科转生产科一份,保线站断开一道丝具。

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

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