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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分包工程量: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人民币元,小写:

元,经双方协商后,乙方愿以大写:

人民币元,小写:

元承包本工程。

(注:

本工程为路沿街面外立面装饰工程,当审计决算额低于叁佰壹拾万元时,按实际决算额结算;当审计决算额高于叁佰壹拾万元时,按叁佰壹拾万元结算。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一次性验收合格,合格率100%

五、施工现场

本工程若因施工现场报审手续不全导致中途停工,其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每天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六、工程付款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20%的预付款。

2、本工程不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脚手架拆除完毕后3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分包合同价格额的70%;

3、留决算价格的10%(叁拾万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七、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乙方的报价书;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等。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乙方: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

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甲方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

指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

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

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乙方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甲方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甲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乙方查阅。

当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5.3乙方与发包人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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