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申购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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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申购协议

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申购协议

(适用于在编在聘在岗已婚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甲方:

重庆邮电大学

乙方:

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22号)文件和甲方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重邮〔2014〕41号)、《重庆邮电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邮〔2014〕89号)的通知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就申购学校住房及住房管理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乙方已充分了解《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和《重庆邮电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愿申请购买学校住房,购房后同意按照甲方关于住房出售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甲方要求缴纳申购保证金元(大写)。

所交纳的申购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提交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资料后无息退还。

第二条乙方在选房之前放弃购房,甲方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在选房之后放弃购房,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购买新建住房,须与学校、重庆尚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学校教职工出售的住房,须与学校教职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乙方本次与学校、重庆尚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或者与学校教职工签订购房合同所购买的住房,均为重庆市货币化补贴政策中所列入的实物分配住房。

第五条乙方同意将已购买的学校住房(住房门牌号为:

)按照评估价格和二手房交易程序出售给学校或学校教职工,按时完成住房产权的交易过户手续。

若乙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工作,甲方收回乙方已选购的住房并不再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

第六条在选购住房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去世的教职工,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自动终止,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与学校重新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也可以根据已去世教职工现有住房情况,按照货币化补贴政策执行。

第七条乙方选购住房的购房款分三次缴纳。

首付房款为总房款的35%,第二次缴纳总房款的60%(选购新房的,在住房封顶后缴纳;选购旧房的,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手续时缴纳),剩余房款在接房之前付清。

第八条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购房款,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所选购的住房由甲方收回,乙方已缴纳的购房款甲方无息退还。

第九条乙方缴纳的购房款不含契税、合同印花税、房屋转移登记费、权证工本费等购房税费及手续费,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乙方与甲方的教职工或者甲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依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选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的署名须与申购人一致。

第十二条乙方所购买学校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自行选择以下()的管理方式:

1.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有限处分权等相应标记后,由乙方管理;

2.房地产权证原件由学校管理,乙方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乙方购买学校住房后五年且在校服务年限达到8年后,对其所购买的住房才能享有有限处分权。

乙方若对所购买的学校住房进行赠予、抵押、出售,其对象只能是甲方符合购买条件的教职工或甲方。

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促使受让方与甲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然后才能完善住房处分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乙方购房不满5年(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或在校服务年限未达到8年而要求调离甲方、被甲方辞退或被开除公职,自费出国或公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必须将所购买的学校住房退回甲方,甲方无息退还购房款。

若不按要求退回,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所购的学校住房。

第十五条乙方须在接房后6个月内退出当前所住的住房(包括租住的周转房)并结清水电气能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若乙方拖延交房时间或强占住房,占用住房之日起,按2元/平方米标准按日计租,从甲方发放的相关经费中扣除。

第十六条严禁乙方炒卖申购排队序号,乙方选房后的户型不能与其他教职工交换。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申购资格,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甲方无条件收回乙方已选购的住房。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乙方所购买住房项目停止建设或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属于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在住房建设过程中,乙方及家人未经甲方和施工方允许,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干预和影响住房的正常施工和管理。

若乙方私自进入施工场地,造成的安全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维护校园管理与运行秩序的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水电气能源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所签订的申购协议作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若购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条款,以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重庆邮电大学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申购协议

(适用于在编在聘在岗未婚教职工)

甲方:

重庆邮电大学

乙方:

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22号)文件和甲方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重邮〔2014〕41号)、《重庆邮电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邮〔2014〕89号)的通知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就申购学校住房及住房管理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乙方已充分了解《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和《重庆邮电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愿申请购买学校住房,购房后同意按照甲方关于住房出售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甲方要求缴纳申购保证金元(大写)。

所交纳的申购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提交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资料后无息退还。

第二条乙方在选房之前放弃购房,甲方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在选房之后放弃购房,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购买新建住房,须与学校、重庆尚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学校教职工出售的住房,须与学校教职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乙方本次与学校、重庆尚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或者与学校教职工签订购房合同所购买的住房,均为重庆市货币化补贴政策中所列入的实物分配住房。

第五条乙方同意将已购买的学校住房(住房门牌号为:

)按照评估价格和二手房交易程序出售给学校或学校教职工,按时完成住房产权的交易过户手续。

若乙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工作,甲方收回乙方已选购的住房并不再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

第六条在选购住房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去世的教职工,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自动终止,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与学校重新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也可以根据已去世教职工现有住房情况,按照货币化补贴政策执行。

第七条乙方选购住房的购房款分三次缴纳。

首付房款为总房款的35%,第二次缴纳总房款的60%(选购新房的,在住房封顶后缴纳;选购旧房的,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手续时缴纳),剩余房款在接房之前付清。

第八条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购房款,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所选购的住房由甲方收回,乙方已缴纳的购房款甲方无息退还。

第九条乙方缴纳的购房款不含契税、合同印花税、房屋转移登记费、权证工本费等购房税费及手续费,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乙方与甲方的教职工或者甲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依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选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的署名须与申购人一致。

第十二条乙方所购买学校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自行选择以下()的管理方式:

1.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有限处分权等相应标记后,由乙方管理;

2.房地产权证原件由学校管理,乙方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乙方对其所购买的学校住房只享有使用权。

仅在其办理结婚手续(45岁以上单身职工除外)、购房后5年且在校服务年限达到8年后,对其所购买的住房才享有有限处分权。

乙方若对所购买的学校住房进行赠予、抵押、出售,其对象只能是甲方符合购买条件的教职工或甲方。

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促使受让方与甲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然后才能完善住房处分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乙方结婚时的配偶为已购买甲方住房的未婚教职工,在与其办理结婚手续后,须将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购买的甲方住房按照购买时的价格出售给甲方。

第十五条乙方购房不满5年(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或在校服务年限未达到8年而要求调离甲方、被甲方辞退或被开除公职,自费出国或公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必须将所购买的学校住房退回甲方,甲方无息退还购房款。

若不按要求退回,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所购的学校住房。

第十六条乙方须在接房后6个月内退出当前所住的住房(包括租住的周转房)并结清水电气能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若乙方拖延交房时间或强占住房,占用住房之日起,按2元/平方米标准按日计租,从甲方发放的相关经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严禁乙方炒卖申购排队序号,乙方选房后的户型不能与其他教职工交换。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申购资格,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甲方无条件收回乙方已选购的住房。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乙方所购买住房项目停止建设或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属于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在住房建设过程中,乙方及家人未经甲方和施工方允许,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干预和影响住房的正常施工和管理。

若乙方私自进入施工场地,造成的安全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乙方所签订的申购协议作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若购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条款,以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维护校园管理与运行秩序的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水电气能源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重庆邮电大学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申购协议

(适用于在聘在岗已婚的人事代理人员)

甲方:

重庆邮电大学

乙方:

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22号)文件和甲方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重邮〔2014〕41号)、《重庆邮电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邮〔2014〕89号)的通知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就申购学校住房及住房管理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乙方已充分了解《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和《重庆邮电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愿申请购买学校住房,购房后同意按照甲方关于住房出售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甲方要求缴纳申购保证金元(大写)。

所交纳的申购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提交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资料后无息退还。

第二条乙方在选房之前放弃购房,甲方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在选房之后放弃购房,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购买新建住房,须与学校、重庆尚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学校教职工出售的住房,须与学校教职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乙方本次与学校、重庆尚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或者与学校教职工签订购房合同所购买的住房,均为重庆市货币化补贴政策中所列入的实物分配住房。

第五条乙方同意将已购买的学校住房(住房门牌号为:

)按照评估价格和二手房交易程序出售给学校或学校教职工,按时完成住房产权的交易过户手续。

若乙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工作,甲方收回乙方已选购的住房并不再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

第六条在选购住房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去世的教职工,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自动终止,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与学校重新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也可以根据已去世教职工现有住房情况,按照货币化补贴政策执行。

第七条乙方选购住房的购房款分三次缴纳。

首付房款为总房款的35%,第二次缴纳总房款的60%(选购新房的,在住房封顶后缴纳;选购旧房的,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手续时缴纳),剩余房款在接房之前付清。

第八条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购房款,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所选购的住房由甲方收回,乙方已缴纳的购房款甲方无息退还。

第九条乙方缴纳的购房款不含契税、合同印花税、房屋转移登记费、权证工本费等购房税费及手续费,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乙方与甲方的教职工或者甲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依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选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的署名须与申购人一致。

第十二条乙方所购买学校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自行选择以下()的管理方式:

1.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有限处分权等相应标记后,由乙方管理;

2.房地产权证原件由学校管理,乙方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乙方对所购买的学校住房只享有使用权。

仅在其转为甲方在编职工、购房后5年且在校服务年限达到8年后,才对其所购买的住房享有有限处分权。

乙方若对所购买的学校住房进行赠予、抵押、出售,其对象只能是甲方符合购买条件的教职工、甲方或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促使受让方与甲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然后才能完善住房处分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乙方购房不满5年(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或在校服务年限未达到8年而要求调离甲方、被甲方辞退或被开除公职,自费出国或公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必须将所购买的学校住房退回甲方,甲方无息退还购房款。

若不按要求退回,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所购的学校住房。

第十五条乙方须在接房后6个月内退出当前所住的住房(包括租住的周转房)并结清水电气能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若乙方拖延交房时间或强占住房,占用住房之日起,按2元/平方米标准按日计租,从甲方发放的相关经费中扣除。

第十六条严禁乙方炒卖申购排队序号,乙方选房后的户型不能与其他教职工交换。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申购资格,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甲方无条件收回乙方已选购的住房。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乙方所购买住房项目停止建设或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属于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在住房建设过程中,乙方及家人未经甲方和施工方允许,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干预和影响住房的正常施工和管理。

若乙方私自进入施工场地,造成的安全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维护校园管理与运行秩序的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水电气能源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所签订的申购协议作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若购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条款,以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重庆邮电大学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申购协议

(适用于在聘在岗未婚的人事代理人员)

甲方:

重庆邮电大学

乙方:

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22号)文件和甲方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重邮〔2014〕41号)、《重庆邮电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邮〔2014〕89号)的通知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就申购学校住房及住房管理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乙方已充分了解《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和《重庆邮电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愿申请购买学校住房,购房后同意按照甲方关于住房出售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甲方要求缴纳申购保证金元(大写)。

所交纳的申购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提交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资料后无息退还。

第二条乙方在选房之前放弃购房,甲方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在选房之后放弃购房,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购买新建住房,须与学校、重庆尚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学校教职工出售的住房,须与学校教职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乙方本次与学校、重庆尚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或者与学校教职工签订购房合同所购买的住房,均为重庆市货币化补贴政策中所列入的实物分配住房。

第五条乙方同意将已购买的学校住房(住房门牌号为:

)按照评估价格和二手房交易程序出售给学校或学校教职工,按时完成住房产权的交易过户手续。

若乙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工作,甲方收回乙方已选购的住房并不再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

第六条在选购住房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去世的教职工,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自动终止,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与学校重新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也可以根据已去世教职工现有住房情况,按照货币化补贴政策执行。

第七条乙方选购住房的购房款分三次缴纳。

首付房款为总房款的35%,第二次缴纳总房款的60%(选购新房的,在住房封顶后缴纳;选购旧房的,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手续时缴纳),剩余房款在接房之前付清。

第八条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购房款,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所选购的住房由甲方收回,乙方已缴纳的购房款甲方无息退还。

第九条乙方缴纳的购房款不含契税、合同印花税、房屋转移登记费、权证工本费等购房税费及手续费,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乙方与甲方的教职工或者甲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依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选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的署名须与申购人一致。

第十二条乙方所购买学校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自行选择以下()的管理方式:

1.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有限处分权等相应标记后,由乙方管理;

2.房地产权证原件由学校管理,乙方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乙方对所购买的学校住房只享有使用权。

仅在其转为甲方在编职工、办理结婚手续(45岁以上单身职工除外)、购房后5年且在校服务年限达到8年后,才对其所购买的住房享有有限处分权。

乙方若对所购买的学校住房进行赠予、抵押、出售,其对象只能是甲方符合购买条件的教职工、甲方或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促使受让方与甲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然后才能完善住房处分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乙方结婚时的配偶为已购买甲方住房的未婚教职工,在与其办理结婚手续后,须将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购买的甲方住房按照购买时的价格出售给甲方。

第十五条乙方购房不满5年(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或在校服务年限未达到8年而要求调离甲方、被甲方辞退或被开除公职,自费出国或公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必须将所购买的学校住房退回甲方,甲方无息退还购房款。

若不按要求退回,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所购的学校住房。

第十六条乙方须在接房后6个月内退出当前所住的住房(包括租住的周转房)并结清水电气能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若乙方拖延交房时间或强占住房,占用住房之日起,按2元/平方米标准按日计租,从甲方发放的相关经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严禁乙方炒卖申购排队序号,乙方选房后的户型不能与其他教职工交换。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申购资格,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甲方无条件收回乙方已选购的住房。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乙方所购买住房项目停止建设或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属于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在住房建设过程中,乙方及家人未经甲方和施工方允许,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干预和影响住房的正常施工和管理。

若乙方私自进入施工场地,造成的安全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维护校园管理与运行秩序的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水电气能源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所签订的申购协议作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若购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条款,以该协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重庆邮电大学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已进行了二手房交易的

买卖双方共同申购住房协议

甲方: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从甲方(________)购得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一套,其门牌号为:

____________,(建筑/套内)面积为:

_________平方米,乙方所属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系本协议所指的标的物)。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重邮〔2014〕41号的通知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就申购住房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熟悉并同意遵守《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

(二)甲方和乙方此次均申请购房。

(三)甲乙双方同意将乙方从甲方购买的学校住房以及将各自直接从学校或学校授权的公司购买的住房,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出售给学校教职工或者出售给学校。

(四)甲方同意由乙方将住房按照学校委托专业评估公司确定的价格出售给学校或学校教职工。

本次出售的房屋总价与乙方购买的总价有差异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学校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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