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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

  篇一:

货款纠纷调解协议

  协议书

  甲方: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

  乙方:

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

  鉴于:

  1、甲方就其与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事,甲方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乙方提起诉讼,案号:

xxxxxx。

  2、该案件甲方申请保全乙方财产人民币xxxx元,案号:

xxxxx。

  3、该案件甲方支付诉讼费人民币xxx元,保全费人民币xx元。

  就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人民币xxx元;诉讼费xxx元,保全费xxx元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xx年8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xxx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深圳市xxx

  开户银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xxx

  账号:

xxxxx

  三、乙方将上述款项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后:

  1、甲乙双方就xxxx号案再无其他争议。

  2、甲方在收到款项后xxx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查封乙方的财产。

  3、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付款,甲方放弃乙方应支付的利息。

  四、甲、乙双方在xxxx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如果乙方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就人民币xxxx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自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以传真件/扫描件形式签署,传真件及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使用)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乙方:

  篇二:

买卖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买卖合同纠纷怎样解决.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

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

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

  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

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

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

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

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

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

  .

  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

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

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

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

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

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

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

  .

  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

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

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点击律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互联、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自身深厚的行业知识与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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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历程

  XX年10月,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XX年1月,第三方互联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点击律”正式上线;同期“查律师”、“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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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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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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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买卖合同调解书

  篇一: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长县民初字第410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

长沙县黄花镇曹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该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

长沙市芙蓉中路3段神农商务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曹建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少根,男,1951年2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493号。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1956年3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293号1栋3门5房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果久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查明:

XX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红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自XX年4月起至同年6月止,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工地送红砖180万块,每块元,被告应在XX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了红砖,至XX年2月23日止,被告拖欠红砖款20440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某公司红砖款204409元;

  二、被告某公司须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原告某公司支付150000元;

  三、余欠货款本金54409元,被告某公司须在XX年4月1日前付清;四、若被告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2条、第3条履行,被告某公司须按日千分之零点八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自XX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

  五、本案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果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篇二:

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长县民初字第100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湘成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XX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文罗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查明,原告系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的水泥供应商。

XX年4月19日,经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结算,该公司尚欠原告水泥款290974元,另该公

  司欠被告砖渣款40950元,XX年5月28日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支付给被告160000元,其中包括应付给原告的水泥款119050元,被告领取该款后只付了原告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将其余69050元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69050元及其利息3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所应付给张某某水泥款69050元,由张某某在XX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在XX年12月31日前付20000元,在XX年3月31日前付15000元,在XX年6月30日前付余款24050元。

张某某自愿放弃欠款期间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807元,由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罗生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山林篇三:

闫玉江诉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闫玉江诉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中民二初字第45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

闫玉江,男。

  委托代理人:

张晓伟,33岁。

  被告:

张国凯,男。

  本院于XX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玉江与被告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闫玉江诉称,XX年3月5日,原告给被告位于冯湾工地4号楼-6号楼供应上下水材料,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7000元未付。

原告自XX年4月份至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7000元。

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国凯欠原告闫玉江货款17000元,于XX年11月30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元,被告张国凯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滨

  篇四:

诉讼和解协议书

  诉讼和解协议书

  甲方:

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建平县万兴膨润土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乙方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确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货款及垫付运费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贰佰零壹万元),并支付乙方1万元(大写:

壹万元)作为法院立案诉讼费损失,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承诺于甲方足额给付贰佰零贰万元之日起三日内,向建平县人民法院自动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撤回对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后,就本次买卖合同诉讼,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五:

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

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

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

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

  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

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

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

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

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

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

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

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

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

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

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三、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

  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

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

  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

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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