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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工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新工人培训课时安排表

日期

培训内容

授课人

备注

月日

入井须知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郑其芳

月日

开采

李小书

月日

矿井通风

蒋泽潮

月日

矿井瓦斯防治

郑其芳

月日

防尘、防灭火和防治水

蒋泽潮

月日

井下安全爆破

李小书

月日

运输与提升

景诗洪

月日

安全用电

景诗洪

月日

顶板事故防治和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张润学

月日

本矿现场情况学习、复习考试

说明:

培训时间上午8:

00—12:

00下午:

14:

00—18:

00

 

盘州市盘南煤业有限公司

上纸厂煤矿

编制人:

郑其芳

2017年6月15日

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第1章、入井须知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下井。

在培训期间,主要学习有关安全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技术知识及矿纪矿规等有关规章制度。

了解矿井概况以及发生事故时的避灾路线,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提高抗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新入井的工人,还应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要虚心向老工人学习。

因为老工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力和骨干,他们有着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操作技术,是青年工人值得尊敬和学习的好老师。

在没有得到老工人的许可前,不要擅自在井下单独行动。

同时,还必须虚心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和意见,并按他们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去改进工作,确保安全。

每个人在入井前,一定要睡足、吃饱、休息好。

要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强健和精力充沛。

入井前绝对不许喝酒。

否则由于神志不清、精力不集中,在井下行走、乘车、工作时,就容易出差错,甚至酿成事故。

严禁携带引火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等。

因为在井下吸烟、点火等,能引起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

所以在井下绝对禁止吸烟。

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防止产生静电)、胶靴,脖子上围条毛巾,按规定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工作服和鞋袜要穿着整齐利索,袖口扎好,防止被转动着的机器缠咬而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工作地点有淋水或使用湿式钻眼和洒水防尘,必要时还应穿好雨衣,防止淋湿着凉及患病。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要戴安全帽和矿灯,并且随身携带好自救器,方可入井。

工人在每天入井前,要开好班前会,认真听取区(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实行这两种制度的目的,是对入井人员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及时督促和检查,既保证下井人员符合上述要求,还有利于当井下发生意外事故时,矿工能及时得到救援。

二、入井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矿灯

矿灯是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的照明工具,它被称为矿工的“眼睛”

《规程》规定: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入井人员从灯房领到矿灯后,应做如下检查:

(1)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

(2)电池盒体有无破裂或透气盖处有无漏液现象。

(3)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良好,灯线长度应在1m以上。

(4)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

(5)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

(6)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

(7)灯光是否明亮。

若检查发现上述问题时,应要求灯房人员进行修复或更换。

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1)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腰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

(2)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3)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

(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5)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6)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

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

(7)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8)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灯。

(9)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伤。

3.正确携带工具

井下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一定要妥善保管。

锋利的工具刃口要带套,并朝着行进方向携带。

注意与同行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

避免因碰撞误伤同行人员。

携带较长工具在井下行走时,为避免碰坏头顶上方的矿井照明灯等,禁止将较长工具斜扛在肩上,都要拿在手中行走。

4.安全行走

在施工期间的既运输又兼行人的材料道行走时,要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任何人不准从斜巷井底穿过,必须从专门设置的绕行道通行。

看到巷道口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说明里面有冒顶危险或积聚有害气体,行人是绝对不能鲁莽进入的。

在巷道上方有人工作的地方穿过时,应与上面的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暂时停止工作,然后再通过。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①井上、井下对照图;

   ②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章、开采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矿与矿之间的保安煤柱。

   二、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侧必须留有o.8米以亡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

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无断梁折柱,高度不得低于1.6米。

安全出口应该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四、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靠,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空区。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七、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行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支架间应架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折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一、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设有躲避洞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十二、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章、矿井通风

   一、矿内空气与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1、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①连续不断地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

   ②把有害气体和悬浮的矿尘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并排出矿井;

③为井下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2、矿井中的有害气体

矿内空气中常见的有害气体,就其危害而言可分为:

窒息性气体:

氮、二氧化碳、瓦斯;

有毒性气体:

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氨;

爆炸性气体:

瓦斯、氢;

它们的基本性质、对人的危害、来源及安全浓度等见附表:

对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主要有:

①加强检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②加强通风。

用适量的风量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

   ③如果某种有害气体储量大,可以采取抽放的办法。

   ④通风不良的或不通风的巷道、应在其出口处设置栅栏,并挂上“禁止人内”的警示牌。

   ⑤预防煤炭自燃和矿内火害,以及瓦斯、煤尘爆炸。

   ⑥遵守放炮规程,采用水炮泥,既可消焰降尘,又可减少二氧化碳。

   ⑦喷雾洒水是降低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疏及二氧化碳含量的有效措施。

   ⑧中毒急救:

   a、将中毒者或窒息者移到新鲜风流巷道中或地面、对昏迷假死者,清除口中堵塞物,解开上衣;对—氧化碳中毒者注意保暖。

   b、人工呼吸或输氧。

—氧化碳中毒者在纯氧中可掺入5-7%的二氧化碳促进恢复呼吸功能;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中毒者只能用拉舌法或活动上肢法进行人工呼吸。

   c、药物治疗,粘膜受害时,用l%硼酸水或弱明矾水冲洗眼、漱口,并饮用牛奶、蜂密减轻刺激;硫化氢中毒时可用浸有氯水的毛巾或棉花,放在患者鼻、口旁,也可给患者喝少许稀氯水溶液解毒。

   3、《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

   ①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②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井下同时工作人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③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不得超风生产)。

   ④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不得低于0.25m/s,掘进中的岩巷和其它通风行人巷道不得低于0.15m/s,

   ⑤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⑥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二、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其内容包括:

   ①地面安装有主要通风机;

   ②有进、回风井筒;

   ③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④进回风巷道有足够风流畅通的断面;

   ⑤有控制风流流向的通风设施。

   2、串联通风与并联通风:

   《规程》规定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独立通风。

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在进入被串联的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严禁全矿井串联通风(即“一条龙”通风)。

   3、串联通风的危害是:

   

(1)串联通风的风阻等于各串联巷通风阻之和,风量不变,因而增加了通风的阻力和通风难度。

   

(2)被串联工作面的空气质量无法保证,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增加。

   ③一旦前一个工作面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与瓦斯突出事故会直接危害被串工作面,扩大灾害的范围。

4、老塘通风:

指进、回风流部分或全部经过采空区的通风方式。

老塘通风危害很大,它能使采空区残煤加速氧化发生自然发火,还能将采空区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带㈩或稀释到爆炸浓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因此井下严禁老塘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5、原煤炭部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中要求:

井下要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利用老塘通风和微风、无风作业。

   6、扩散通风只适应于在进风流中而无瓦斯涌出的长度不超过6米、人口宽度大于1.5米的硐室。

   7、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与管理要求:

   ①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②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③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动转;

   ④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⑤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⑥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⑦生产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⑧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生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⑩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煤工作面和采区开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

9、通风设施与漏风:

①通风设施:

矿井应根据通风需要,设置风门(不得设置单道风门)、风墙、风窗和风桥等通风设施,有效地控制风流,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

采空区和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时,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风门不能同时敞开,防止风流短路。

   ②井巷的漏风

   A、漏风的危害:

a、漏风会使工作面有效风量减少,造成瓦斯积聚,煤尘不能被带走,气温升高,降低生产效率,并影响工人健康。

b、采空区、留有浮煤的封闭巷道以及被压碎的煤柱等漏风,可能促使煤炭自燃。

地表塌陷区风量的漏入,会使采空区有害气体带入井下,威胁安全生产,大量漏风会引起电能的无谓消耗,提高生产成本。

   B、防止或减少矿井漏风的措施:

a、合理选择通风系统,如进、回风巷间的距离不宜过近,尽量使进、回风不反向平行流动等。

b、合理确定开拓系统、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

如主要巷通布置在岩石中,尽量采用后退式、下行开采顺序等。

c、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

d、加强对漏风的检查和管理。

   10、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并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三、局部通风机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与管理要做到:

   

(1)局部通风机和起动装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通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

   ②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③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

煤巷、半煤岩巷不小于0.25m/s,岩巷不小于0.15m/s;

   ④不准任意关停,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工作面人员,切断电源。

   ③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保证足够的风量。

   ⑥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瓦斯喷出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人式。

   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5、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二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四、巷贯通道:

   1、一般掘进巷道(不含综掘巷)贯通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道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专人警戒。

   3、在贯道之前,应对被贯道巷道的贯通位置及其周围加强支护,防止冒顶。

   4、贯道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5、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6、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在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道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

并保持正常通风。

   7、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道时,被贯道巷道应超前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四章、矿井瓦斯防治

   一、瓦斯的性质和危害

   1、瓦斯的性质:

瓦斯是一种五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它几乎比空气轻一半,因此瓦斯容易积聚在巷道的上方,空顶处和掘进上山工作面中,瓦斯无毒,但有窒息性;瓦斯难溶于水,但扩散性与渗透性很强;瓦斯遇火能燃烧,能爆炸,但不能助燃。

   2、瓦斯的危害:

瓦斯是煤矿普通存在、危害最大的气体,全国的所有煤矿都是瓦斯矿井。

瓦斯能使人窒息,特别是发生煤与斯突出时更易窒息。

瓦斯燃烧、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瓦斯连续爆炸损失更大。

   二、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与防治措施:

   1、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瓦斯浓度达到5---16%;

   ②引爆火源温度在650-750℃。

   ③空气中的氧浓度在12%以上。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①防止瓦斯积聚

   a、加强通风。

做到供风稳定,连续不断,安全可靠,保证风量。

   b、加强检查。

《规程》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

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装甲烷断电仪。

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c、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

《规程》规定: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d、抽放瓦斯。

   

   ②防止瓦斯引燃:

   a、严格明火管制。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禁止使用电炉,禁止井下拆卸矿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

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以便处理。

   b、严格放炮制度。

放炮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

严禁放糊炮或明炮。

严禁明火、明电放炮。

   t、消除电气火花。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完好,严禁带电作业,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d、严防摩擦,撞击火花。

   e、防静电、雷电。

   ③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的措施

   a、矿井每年应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b、矿井发生事故时,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矿山救护队,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抢救。

   C、矿井通风系统力求简单,不用的巷通应及时封闭,各采掘工作面要采用独立通风,实行分区通风。

风流控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d、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装有防爆门及主要通风机设有反风装置。

   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lO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O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瓦斯检查有关要求: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空班、漏检和假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浓度时,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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