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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办法

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保障各参建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体现“以人为本、本质安全”的管理理念,实现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管、

分级”负责制。

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项目管理处、总承包部、监理单位各负其责,依法对所辖标段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全面监管。

凡参与公司所辖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

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并重”,坚守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做到程序合法、操作合规、措施得力,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和文明施工氛围。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及分包协作队伍,

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主动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

第五条总体目标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以“整

体安全”为总目标,实现施工安全、环境安全、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确保工程建设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具体控制指标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无责任事故,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职工、农民工),力争零死亡;

二、不发生基坑坍塌、洞内塌方冒顶、高空坠落等重大险情或事故,不发生因施工导致的交通中断、电力中断、通讯中断、漏水和漏气等重大险情或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不发生1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故;

三、无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整改率100%;四、交通甲方责任事故为0,交通违章率10%以下;五、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到位,全年无新增职业病人;六、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为0,加强对噪音、粉尘、

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音,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施工污水、扬尘、噪声的排放及固体废弃物的回收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

七、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保护土地资源,节约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复耕复垦率达到地方政府满意;

八、安全标准化达标率100%。

第七条管理目标

五条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均要创河北省“平安工地”示范工地,争创交通运输部“平安工地”示范工地,争取“平安工程”冠名。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应按

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签订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制定。

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要与总目标保持一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目标,并应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将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相关单位、部门及岗位,确保总体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章管理依据

第九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9.《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1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12〕16号,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

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

1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1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5.国家和地方其它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要求等。

16.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文件、有关会议纪要、上级单位下发的指导性文件、工作指令等。

第四章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管工作总体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构建公司(项目管理处)、总承包部、项

目部三级管理及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体系。

公司对所辖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监管,实施宏观督导与协调;项目管理处负责所辖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管,监督参建单位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机关及所

辖工程项目整体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的日常开展。

项目管理处及其他各参建各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工作的直接领导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框图见附件1)

第十二条各级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

管部门,配备专职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主要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及资质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总承包部、项目部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公司、项目管理处、总承包部应配备安全工程师,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协作队伍必须具有分包资质与安

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体系(职业健康安全

环保保证体系框图见附图2)一、思想保证:

各级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教育、换岗教育、

特殊工种教育等诸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强化全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意识。

二、组织保证:

通过各级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监管部门等组织机构及安全工程师、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兼职安全等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多方、逐级监管。

三、检查保证:

各级单位形成公司季度检查、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总承包部月度检查、项目部周检查、队伍班组日检查的检查体系,通过定期、不定期、全面、专项等多种形式的检查,全面、深入的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四、技术保证:

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设计和落实,确保施工现场严格按照设计和方案施工。

五、经济保证:

加强安全费用的投入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同时,有效落实奖惩,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风

险因素进行辨识,编制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并监督各项管理要求及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第五章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

各级单位应建

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室、所辖各单位、各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并逐级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书。

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入到协作队伍及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项目管理处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

对工程建设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负主要管理责任。

总承包部是合同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项目部是工程建设施工的主体,对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负主体责任。

同时,总承包部与项目部作为施工单位,对施工生产安全承担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总承包部与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职业健康安全环保

第一责任人,对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职(副经理或安全总监)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负主要管理责任;其他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部门负责人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六章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基础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

各级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

项目部的责任制

应包含协作队伍及其负责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并深入到一线作业人员。

制度应明确对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和奖罚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制度开展考核工作。

公司应与项目管理处、总承包部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项目管理处、总承包部应与所辖项目部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项目管理处应与所辖监理单位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项目部应与协作队伍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各单位内部应逐级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风险管理制度。

度应包含安全风险评估、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风险因素辨识

(分析)、重大风险源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民爆和危化物品管理、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管理等内容。

以上内容也可分别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由公司牵头组织,各项目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开展工程项目隧道、桥梁、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

由总承包部组织,项目部具体负责实施,开展隧道、桥梁、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并按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指导项目风险因素辨识、重大风险源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序开展。

重大风险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

建立台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动态监控,实行销号管理。

风险辨识后,应对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可通过签订

风险告知书(卡)的形式,也可结合岗前教育、班前教育工作进行告知。

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风险告知牌应明确现场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风险因素、常见隐患及防范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底、学习。

总承包部、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

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单位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总承包部、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

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总承包部、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及交底制度。

项目所有

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进场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节假日复工后,必须开展复工教育培训;换岗、轮岗作业时,应重新接受岗前教育培训;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作业。

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于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场站或临时设施方案实施前,就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向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

交底要严格按照上级单位要求进行分级进行,针对不同的被交底人,交底内容要切实、具体,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环保会议制度。

会议包括月度例

会和专项活动动员会、总结会、观摩交流会等专题会议。

安全环保例会一般在月底召开,主要内容为对本月安全环保工作的分析、总结,对重大事宜的研究决定,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宣贯,上级单位管理要求的落实及对下月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等。

要求从经理到专职安全员,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协作队伍相关人员参加。

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签到,留存影像资料。

重要的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上级单位或下发协作队伍。

第二十四条建立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环保检

查分为定期检查和根据季节和专业安全预防特点开展的不定期检查。

定期安全环保检查实行公司每季度一次,项目管理处、总监办、总承包部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协作队伍(班组)每日一次的检查频次。

定期安全环保检查要全面,强调广度和深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月必须带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环保检查。

不定期检查分为特殊季节、节假日、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性及上级单位要求的专项安全检查。

例如:

夏季、雨季、冬季施工安全检查;国庆节、春节前后安全检查;隧道施工、支架现浇桥施工、挂篮施工安全检查;高空作业、民爆物品管理、临时用电、消防、弃土(渣)场专项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检查。

各级单位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分析,查找原因。

要对事故隐患进行等级划分,一般隐患立即整改,较大隐患按照人员、措施、时限“三定”要求闭合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资金、人员、措施、时限、预案“五定”要求监督落实整改。

专职安全员坚持每日巡查,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现场安全防护不达标的现象,应当立即制止,并详细填写安全日志。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消除事故隐患。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以及整改复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带

班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项目负责人包括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

项目经理部、分部应根据工程进展,制定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制度应明确规定带班内容及必须进行带班生产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请假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项目管理及带班工作。

负责带班的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带班记录,记录应包含带班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应形成闭合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与管理,严格落实专款专用和足额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明细,附相关凭证及监理过程验收记录)和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应制定用火、用

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驻地、场站应该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知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项目部要在驻地、场站及重点区域公示地平面布置图,平面图中应标明逃生通道的的走向和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建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前,应

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方案应有具有资质的电气专业工程师进行编制,由施工单位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方案中应包含总体用电平面布置图,标明变压器、大型发电机及大型用电设备位置,绘制电线路布设。

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

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并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建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应由物设部门主管,安全部门监管。

各分部应建立进场机械设备台账,并对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等资料进行查验。

总承包部、项目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并在特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及使用登记证进行查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机械驾驶人员必须

持有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一般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及交底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每台特种设备都要建立安全档案,实行“一机一档”管理。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相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为

员工和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要有计划,发放使用要有登记。

第三十一条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各级单位应建立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所有职工、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档案。

对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应进行公示、告知,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健康危害。

按要求定期组织职工、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归入个人安全档案。

对于检查存在问题,且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应采取措施处理,确保职工、作业人员人身健康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制

度应包含办公行政车辆、施工车辆管理,施工便道设置,路线交叉、跨线施工交通组织,路面施工交通管控等内容。

时,还包括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施工现场交通指示、限速、警示、导向标志设置,车辆及行驶设备安全安全性能检查等。

借道、跨线施工时,应完善方案、安全协议等程序,与地方监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制度。

为打造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结合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对场站建设、施工现场布置、标识标牌设置、材料堆放、设备停放、渣土运输、作业人员文明施工行为等作出具体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奖优罚劣,减少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不良行为,营造良好的施工氛围。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三十五条下挖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文件

复查地下构造物的埋设位置及走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古墓、文物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重

点防火、防盗、防雷部位,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

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

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

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和举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七章应急救援管理

第三十九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企业应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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