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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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章中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教学要点:

中国古代及近代政治制度的萌芽、形成和发展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重点:

中国古代及近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教学难点:

中国古代争霸时期的政治制度、皇权专制制度下的政治制度

基本要求:

 1、理解:

原始氏族社会组织、酋邦制;商代内服官的类别、士人与国家的关系、儒家模式控制型政府的特征;中西政治制度的碰撞和抗争、晚清政治制度变革的启示

2、掌握:

部落联盟、霸主专制到君主专制的发展过程;晚清政府新政的主要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政治制度萌芽

一、三皇五帝

 所谓“三皇”,一种说法为天皇、地皇、人皇(泰皇),另一种说法为燧人氏、有巢氏、神农氏。

前者说在宇宙中天、地、人是最为可贵,故可以并列为皇,而人皇最贵;后说则反映人类最早经历过的几个重要发展阶段。

所谓的五帝,目前有三种说法:

一说为伏羲(太皞)、神农(炎帝)、黄帝、尧、舜。

另一说是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还有一说是少皞、颛顼、高辛、尧、舜。

 古人把五帝与天上五方之帝联系起来,天上有东方青帝名灵威仰、南方赤帝名赤熛怒、中央黄帝名含枢纽、西方白帝名白招拒、北方黑帝名汁光纪,也有认为五天帝就是太皞、炎帝、黄帝、少皞、颛顼的。

这种说法不一和与天道观念的结合,都反映出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冲突和战争、曲折和反复变化的复杂情况。

 原来分散生活在黄河和长江中下游沿岸的先民们,与其他地区的先民发展历程大体相同。

他们都经过以渔猎和采摘植物果实为生,因为生产力低下,经常受到恶劣气候和猛禽野兽的侵袭。

在饥饿和死亡的威胁下,他们往往群居在一起,以便增强防卫和猎食的能力。

“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吕氏春秋·恃君览》)。

为了生存,为追逐水草果实和猎物而游荡,过着非常困苦的生活,经历了原始社会中的前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三个阶段。

他们从“男女杂游,不媒不聘”(《列子·汤问》),从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杂乱性交的血亲婚配,发展为按照辈分来限定性交对象的血缘家庭,再发展为脱离原始群居的乱婚,禁止兄弟和姐妹之间及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实行族外婚。

从乱交到有限制的内婚制、族外婚,每迈进一个阶段都意味着巨大的进步,渐渐走向氏族社会的边沿。

这一过程大概开始于距今三、四万年前,结束于五、六千年前,历时数万年之久,大体上相当于传说中的天地人“三皇”时期。

燧人氏、有巢氏、神农氏,都以氏为名,明显地反映着先民生活和文化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

称燧人、有巢、神农,显然是由于后人对某一阶段有代表性的先驱者的共同尊称,而不是对某一卓越人物的个人称谓。

因为原始群根据实际生活体会,用手兼用脑的摸索及选定某种生活和生产方式,都必然经过相当长的过程才能确定下来,不可能是某一个人所能凭空创造的。

 五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进入了部落联盟,或者是酋邦制阶段。

部落联盟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恩格斯则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概念,这一概念在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被推崇为惟一的理论,一直为学者们所恪守。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学科发展迅速,以人类学和考古学为基础的研究,开始对这一固定的模式提出质疑,提出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社会演进模式。

游团是一种地域性的狩猎采集集团,“因为外婚和单方婚居这两个规则关系,游团常常是由一群彼此有亲属关系的男女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所构成的亲族”。

用中国文化分期,应该属于旧石期时代和中石器时代。

部落是从游团演进而来的地方群,“实际上是靠氏族、年龄阶级、秘密结社、战士和宗教结社这一类与他们相交的团体而组合在一起的”。

用中国文化分期,应该属于仰韶文化。

酋邦是具有初步不平等的分层社会,“地方群组织成为一个尖锥体形的分层的社会系统,在其中以阶层的差异(以及其伴有的特权和责任)为社会结合的主要技术。

这个分层式的系统以一个地位和位置即酋长为其中心”。

用中国文化分期,应该属于龙山文化。

国家是酋邦的发展继续,“是一种更大的社会,有更复杂的组织”。

中国文化分期,应该属于三代,常用历史分期则是奴隶社会。

 酋邦制是处于国家形成前夕的某些民族实际存在的制度和体制,“酋邦的特征是其联系经济、社会和宗教等各种活动的一个中心的存在。

尧、舜、禹时期,与南方的苗蛮部落联盟或酋邦之间的战争持续不断。

“尧伐驩兜,舜伐有苗”(《荀子·议兵》);“尧战于丹水之浦,以服南蛮”(《吕氏春秋·召类》);不久南蛮又不服舜“乃修教三年,执干戈舞,有苗乃服”(《韩非于·五蠹》);这种“服”是在武力压迫之下的屈从,自然是暂时的,因此禹又“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墨子·非攻》)。

战争的持续不断,弱小的氏族被吞并了,强大的氏族更强大了,而战争要求集中权力、物质和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联盟或酋邦的军事领袖的权力也相应增强了,这些“博得了声誉的军事领袖,在自己周围集合一队掠夺成性的青年人充当自己的亲信,出现所谓的“扈从队制度”,而这种制度却导致了军事首领的性质发生变化。

对外战争使军事首领的地位得到提高,而军事首领地位的提高,必然会威胁联盟或酋邦首领的地位。

尧、舜、禹“禅让”的传说,是后人对先祖的崇敬和美好叙述,但这样以礼“禅让”出权力和地位,本来是不存在的。

事实上,新的符合众望的首领代替已经失去民望、阻碍历史进步的旧首领,本来是历史进步的标志。

“舜偪尧,禹偪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而天下誉之”(《韩非子·五蠢》)。

当然,在内部矛盾冲突中,如果联盟或酋邦首领希望维持自己的权力,就必须有自己的扈从和听任他指挥调动的人,这就导致了联盟或酋邦组织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二、原始社会氏族组织

 氏族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组织而长期存在,在当时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氏族除了以当时的传统习惯和道德来调节氏成员间的关系,维护氏族的利益外,还没有相应的人员和机关来履行氏族社会管理职能。

氏族酋长(或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

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是有威望的母系家族的家长中选举产生,到父系氏族公社时,则是从有威望父系家族的家长中选举产生。

酋长负责领导生产,管理生活,处理氏族对关系。

早期的氏族酋长没有强制力量,同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既未脱离劳动,也没有任何特权。

本氏族的重大事情都要由氏族议事会民众大会讨论决定,各家族的家长和全体成年男女均可参加。

相传神农氏“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彼此“无有相害之心”,“全靠族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更高的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

到父系氏公社时,血统以男性计算,财产由男子的子女继承,在家族中,父亲处于对支配地位,妇女处于被奴役状态,因此,酋长有一定的强制力,氏族议会和民众大会已经不再让女人参加。

随着父权制的发展,酋长的选举范围渐只限于氏族贵族之内。

氏族军事首领是临时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负责对外战争。

氏族的全体成年男女都参加军事行动。

父权制确立以后,氏族军事首领由男性任。

随着战争的日益频繁,军事首领的权力越来越大,成为氏族贵族。

氏族议事会由各家族的家长(长老)组成,在父权制时期,由各父系家长组成,负责处理氏族内部的事务以及与其他氏族交往的事务。

在民众大观念淡薄以后,这些长老逐渐成为氏族贵族,是氏族酋长的辅佐兼保护人,氏族的各种活动享有参予权。

民众大会母权制时期,氏族内的全体成年男女均可参加,父权制时期,由全体成年男子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本氏族的重大事情。

在氏族公社晚,这种决议方法逐渐流于形式,所起的作用逐渐萎缩。

 三、部落联盟和酋帮组织

 部落酋长(或首领)由本部落议事会推选有威望的氏族首领担任,部落有成年人都有权进行表决。

部落酋长负责处理部落的日常事务,召开部落事会,并实施议事会决定的事项,主持宗教祭祀和节日大典,对紧急事务权进行应急处理。

氏族公社晚期,部落酋长成为重要的氏族贵族,权力逐扩大。

部落军事酋长(或首领)初期由部落议事会临时推选有威望的氏族首领任,后因战争频繁,逐渐成为固定的职位,以执行部落的军事职能,战士成年男子临时组成。

进入军事民主制时期,军事酋长身边有一定的扈从,力日益增大,地位更显得重要。

部落议事会由各氏族的首领和胞族长组成。

部落的重大事情,如战争、和、缔结联盟、推选部落首领等,都必须由部落议事会作出决定。

部落议会还负责处理氏族首领、胞族长的选举和调节各氏族、胞族之间的关系等关部落的日常事务。

氏族社会初期,议事会成员一律平等,采取民主的方协商讨论,实行原始的民主制。

到了后期,议事会成员开始有分工,并设相应的职能机关。

据文献传说记载,“少皞氏以鸟名官,凤鸟氏为历正,鸟氏为司分,伯赵氏为司至,青鸟氏为司启,丹鸟氏为司闭,祝鸠氏为司,鴡鸠氏为司马,鳲鸠氏为司空,爽鸠氏为司寇,鹘鸠氏为司事”,又有五雉为五工正”,“九扈为九农正”。

这反映出少皞部落各氏族首领已经了较具体的分工,议事会的成员逐渐成为固定的氏族贵族。

部落人民大会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部落议事会公开举行时,部落全体年男女均可参加;到父权制时期,只有全体成年男子有权参加。

在会上,加者可以发表意见,对重大事情还有权采取投票(用不同的草、木棍、牛骨、鸟羽等作为同意和否决的标志)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议事会裁决。

氏族社会晚期的民众大会受到部落酋长的左右,其作用降低。

 四、从习惯到制度的转变

 部落联盟的出现,表明原始氏族社会已进入军事民主制时期,这一时期原始公社解体到国家产生的过渡阶段。

在中国,部落联盟的出现距今有5000多年,形成国家的夏代距今有4000多年。

在这之间的1000多年时间里,落联盟组织形式是怎样的性质呢?

1985年在辽宁西部凌源县牛梁河发掘了5000年前的祭坛、女神庙和石冢群遗址,许多考古学家经过勘测和研,认为这“标志着辽河流域当时产生了基于原始公社、又凌驾于公社之上具有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形式”。

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也就是部落联盟组。

大量的考古发掘物,加上文献传说记载,增加了我们对部落联盟这种具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形式的了解,并有助于探讨它向国家政权组织过渡的程。

父权制的确立,全面破坏了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平等观念,并使占有有财富和奴役别人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合理的。

山东大汶口文化的墓中,男子的随葬工具多是农具,女子的则多是纺轮,反映出当时男耕女织分工已经比较明朗,女子逐渐脱离了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地位下降。

在于父系氏族社会晚期的甘肃齐家文化的一座男女合葬墓中,男子仰身正卧,女子屈肢面向男子,则进一步表明妇女的社会地位明显地下降。

还有一男二女的一次合葬墓,男子居中仰卧,二女在左右侧身面向男子,两手在胸前,下身屈肢,似乎跪奉男子,说明妇女在家庭中已经沦于被奴役的属地位,成为家长的殉葬品。

“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

”父权制确立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同时也确立了有私有财产和奴役别人合理的观念,进而形成阶级。

在山东大汶口文化一属于晚期的墓葬中,有少数墓主已拥有大量的随葬品乃至珍贵的玉制品,说明他们已经具有较其他氏族成员远为优越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成为氏族贵族,可以支配以至奴役其他氏族成员了。

部落联盟时期,是旧的氏族公制度瓦解和新的国家制度形成的过程,是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

(一)民众大会的观念淡薄

 部落联盟时期仍然有民众大会,由各氏族、部落的全体成年男子参加,名义上对联盟议事会的决议仍拥有赞成和否定的权力。

然而,随着私有制和级的形成与发展,促使部落联盟的领导机构逐步发生了质的变化,有关部联盟的重大事务已经不全是由民众大会讨论决定了,而是更多地取决于部联盟首领和联盟议事会。

联盟首领握有很大的权力,以致被后人想象为最早的帝王。

据文献传说记载,黄帝部落联盟最为强盛,先后打败了蚩尤、炎、荤粥等部,不断扩大,其势力范围“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以致有人认为“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之义……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大会对联盟首领的制约已经削弱,到了历史上传说的尧、舜、禹时,就更加明显了。

虽然,“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仍然给民众提供一定的进言机会,但是决策的权力已转移到联盟议事会,而议事会的参与者已只限于氏族贵族了。

(二)首领选举标准的变化

 部落联盟的首领选举是“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的传统。

如黄帝崩,其孙高阳“有圣德”,所以被联盟议事会选举为首领,而正妃嫘祖的两个儿子玄嚣、昌意,皆不得继位。

然而,随着部落联盟的发展和联盟首领统治地位的日益加强,在首领选举上也发生了变化。

尧在选举联盟首领时,提出“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

这一提法虽然是把“贵戚”和“疏远隐匿者”同时提了出来,但却与“天下为公”的原则存在着冲突,因为尧把“贵戚”,即本部落的氏族贵族的候选地位突出出来了,至于“疏远隐匿者”,则是非本部落的氏族贵族和一般人物,为了照顾传统习惯才把他们提出来。

当四岳推荐舜为联盟首领时,尧则婉转地否决了他们的提议,提出“吾其试哉”。

司马迁在《史记·五帝本纪》中曾详细记载了舜让尧的儿子丹朱为帝和禹让舜的儿子商均为帝的过程,说明父系家长世袭的传统已经影响到首领的选举。

本部族势力的有无或大小,在当时已经成为竞争联盟首领的重要条件。

如果说初期部落联盟首领选举标准是“天下为公,选贤与能”,那么到后期则变为“家以传子”,而且还必须有强大的武力作为后盾,以实际的统治权威作为夺取联盟首领地位的手段。

这正是上古历史发展的重大进步。

(三)公共权力的出现

 “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从部落联盟组织到国家的出现,就是公共权力和人民大众逐步分离的过程。

据文献记载,黄帝以云名官,按中、春、夏、秋、冬为职。

少皞挚(尧的哥哥)时,设官分职,产生了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事以及管历法的历正、管手工业的工正、管农事的农正。

到虞舜时代,公职机构又有增多,出现管农事的后稷、管百工的司空、管教化的司徒、管刑狱的士、管郊庙祭祀的秩宗、管承上宣下的纳言、管十二州的州牧以及管礼、典、乐等职事的官员22人;又制定了五等刑罚,即所谓“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虽然这些公职人员基本上还是由联盟议事会的成员担任,但已经出现君臣关系的迹象。

舜曾作歌曰:

“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

管刑狱的皋陶则和而歌曰:

“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

舜嘉勉禹治水之功时说:

“吁,臣哉,臣哉!

臣作股肢耳目,予欲左右有民,汝辅之”。

这种“君臣”对话的场面,反映出当时王权已经比较稳固,联盟的统治机关开始具备国家机关的雏形。

虞舜时,曾经指定皋陶主管兵刑,原因是“蛮夷滑夏,寇贼奸宄”。

前者是指蛮夷部落与舜的部落联盟经常发生战争,后者是指联盟内部存在的分化和对立,所以需要分别用兵刑去镇压。

兵刑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所谓的“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代政权的简称,也是阶级社会所必然发生的政治现象。

王朝的基本结构是具备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拥有一套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机构和法律制度,君主作为王朝最高的政治代表和权力执掌者,高踞于社会之上,并且由一家一姓世代相袭。

 从夏代建立国家以后,在4000多年的漫长历史中,王朝一直存在,在君主家天下的前提下,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完善;在因循前代的基础上,“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隋书》卷28《百官志下》)。

可以说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虽然代有变化,但是沿革清晰。

 一、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国家形成到完善的时期,从部落制母胎中脱离出来的国家,遗留有较深的原始氏族社会的痕迹,作为国家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制度,是在逐渐消退这种痕迹的情况下不断完善起来的。

 夏王朝是否存在,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学术界曾经有过一场激烈的争论有人曾经提出疑问,甚至认为,夏代仅是积古相传的虚构,夏禹被附会为缔造夏王朝的君主,认为古书中有关夏史的记载并不可靠。

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讨论和研究,特别是根据古文献为线索,深入勘察夏代遗址,并以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字进行追溯反证,都已取得足够的证据以肯定夏代和夏文化确实都是存在过的。

《尚书·禹贡》登载有关夏史的内容,不但在《论语》、《左传》、《国语》、《孟子》、《墨子》等书屡有引用;司马迁亦据以为撰写《史记·夏本纪》的依据。

甲骨文出现的字已经超过5000个,其中约千多字已被解读。

这些文字不但具有象形,且已具有六书的规模。

专家们估计,从原始文字演进到殷墟文字的水平,大约需要2000年。

而从夏禹到商,其间不过三六百年,由此可以推论夏代应该有完整的文字,只是尚未发现而已。

自1959年以来,考古工作者先后在河南偃师二里头发掘出被认为是夏朝宫殿遗址、登封城岗遗址、禹县瓦店遗址等,都是十分重要的资料。

特别是二里头宫殿遗址,建在高出地面0.8米的土台之上的殿堂长达30.4米,阔11.4米,使用面积约347平方米,可以聚集百人以上。

在殿堂前还有一个约5600平方米的庭院,可以容纳数千人集会。

建设这样规模宏大的工程,必须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分散的部族是不可能完成的。

论证夏王朝和夏文化的确实存在,是为了准确地阐述早期国家的产生及其政治制度等问题。

一些夏史专家的研究成果认为:

“夏代已是成熟的国家,有统一的国王和百官,有统一的刑律和贡赋,有统一的常备军。

商代的职官名称及其职掌,在文献中和甲骨及金文中多有反映,基本上能够勾画出商代官制的架构。

 商代的职官有“内外服”之分,在朝廷和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里担任官吏的,称为“内服”;在商王直接统治区域以外的地方诸侯、伯、甸等以及地方官吏,称为“外服”。

作为中央王朝职官的“内服”官主要有宰、卿事、多尹、御事、事、巫、卜、臣等,按照不同的业务可以分为三个类别:

第一类是国家政务官员,如卿事、尹等。

其中卿事还划分几个部门,如司徒、司马、司空等,号称“六大五官六府六工”,他们是国家的主要行政官。

主要行政官下辖一些事务官,如御事、事、多尹和众多的小臣等,分管各项具体的事务。

 第二类是宗教事务官,即巫、卜等职,设有太卜、太祝等机构,以体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的治国方针。

甲骨卜辞中有许多是反映占卜人员参与事务决策的,有人便据此说商朝是“神权政治”,但他们忽略占卜最后裁决的人是王而非巫卜,何况同一件事参与占卜的并不限于一人,占卜的结果也不相同,这就给裁决者以选择的余地。

留给裁决者决定,也就不能说完全、是神来左右,实际上占卜者的占卜只是供裁决者参考,不能起决定作用。

 第三类是王家服务官员,如宰职是王家服务官员的主管,下辖一些主管音乐的师、宗工,管理酿造以供应王室酒醋的酒正,分管各种杂事的小臣们。

王家服子官员因常在王左右,容易取得王的信任和重用,常有僭越本职而侵夺国家政务的事。

如商汤时的伊尹,太戊时的伊陟,武丁时的傅说,都是因为接近王而取得职任,成为重要的辅政大臣的。

 有关西周的官制,前人多依据《周礼》,实际上《周礼》只不过是战国时代的儒生参照古制,并加以主观臆断而编造的一部管理国家的蓝图,在没有得到新的考古发掘资料加以证实之前,还不能据以为信。

我们是依据金文中出现的官名,参考一些历史文献来探讨西周官制的。

 二、春秋时期的政治制度

 春秋时期君主的权力逐渐集中,君主专制的倾向也日见显著,进入“礼崩乐坏”的局面。

所谓的“礼崩乐坏”,即是原来的以血缘构成的宗法制受到破坏,原来的社会意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新的社会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并通过权力使之达到合法化,新的政治治理形式不可避免地出现,并且显示出强大的威力。

 战国时期,七雄并争,他们为扩充或保卫疆土,就必须扩充财源、动员人力,而财源和人力分别掌握在贵族手中。

作为君主,如果想保持其权力,就必须拥有他自己的资源、军队和职官,必须将分散在各贵族手中的财力和人力夺取过来,更需要集中权力。

正是这种连绵不断的战争,促使战国七雄都无例外地进行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

战国七雄政治改革的重点,无一例外地是废除以分封制为代表的世袭制,由君主直接掌管官吏的任免权,推行郡县制,以消除贵族在地方的世袭统治权。

在这种情况下,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官僚政治体制初步形成,君主的权力空前提高,逐步向统一的中央专制主义集权政治体制靠近。

在“兵刑合一”的前提下,将法律条文公开向人们宣布,这就是成文法的公布。

所谓的“兵刑合一”,也就是将暴力统治赤裸裸地显示出来,镇压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反抗,实际上是巩固“礼崩乐坏”后所出现的社会新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的合法化问题显得突出。

成文法的颁布是在这种社会变革中出现的,尤其是李悝的《法经》的出现,改变了原来以“五刑之属三千”的以刑来确定罪名的传统,确立了根据罪行大小判刑轻重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刑”向“法”的转变。

从刑到法的转变,表明中国古代立法技术上有了明显的突破。

以前是以刑罚来判定罪名,现在是以罪名来判定刑罚,无疑是重大突破。

这一突破还表明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理性化、常规化的合法方式,来改变“兵刑合一”的军政体制,并以合法公开的形式来维持国家秩序,使国家与社会走向分离。

本来“法”与“刑”都是维护统治秩序的手段,但两者有着根本上的不同。

刑只是作为维持现存等级秩序和利益分配的暴力,因此在社会急剧发展时,是跟不上社会的变化,也难以规范已处在变化中的社会。

而法则可以先于社会而设置。

虽然法有时也跟不上社会的变化,但它可以进行调整更订,借以保持规范社会的职能,使国家组织凌驾于社会之上。

也正因为如此,法家所宣传的“法制”和“霸道”深受各国的青睐。

于是乎,秦有了《秦律》,齐有了《七法》,楚有了《宪令》,赵有了《国律》,韩有了《刑符》等。

 在诸强争霸,战争频仍的社会,法家的“法治”和“霸道”思想确实给一些国家在竞争上带来优势,但这种适应于乱世的思想及治理方式,是很难在和平局面下通行的。

国家总不能始终处在战争的烈火之中,即使是在战火之中,也需要有一个喘息和积蓄力量的时间,法家思想的缺陷,给人以攻击的把柄。

春秋时期,诸侯争霸,各诸侯为了能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便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地对本国官制进行较大的权宜变更。

 齐、鲁、蔡等原为周的封国,官制也仿照周王室,一般都有“三有司”、“史”、“宰”三个主要系统。

在竞争环境下,权力集中更便于应付紧急事态,因此,原为周王朝封国的各诸侯,毫无例外地扩大辅臣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控制和协调三个系统,以辅臣为主体的辅政机构便应时而出现。

宋、楚等不是周王朝直系的诸侯国,各自按照原有的习惯设立官职。

如宋“六卿三族降听政,因大尹以达”。

所谓“六卿”是大司马、太宰、司徒、司城、右师、左师,他们是由至亲贵族担任的。

所谓的“三族”是一般贵族,分别担任各种事务性的职务。

大尹则是重要辅臣,必须是君主信得过的至亲贵族。

楚国主要执政是莫敖,由宗室成员担任;后又增设令尹以主行政,司马以主军政。

令尹和司马是重要的职位,由楚王任命,其人选并不局限于宗室贵族。

三代的官员职责并不分明,春秋仍然没有显著的改变。

比如说“三有司”,既管理政务又统兵作战。

楚国的令尹和司马在表面上是有分工,而在实际上也是军、政不分。

如楚康王(公元前559一前545年在位)时,“公子围为令尹,主兵事”(《史记》卷40《楚世家》),而另一位公子弃疾(楚平王)虽为司马,但其所作所为却大多是行政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将、相的区别,官分文武的趋势已经显见。

 在贵族世袭制下,高级职务基本上是世袭,但一些重大的政务运作,不是高级职务本人所能完全办理,他们之下有一批职务不显赫、却负责具体事务的人,掌握着政权运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这些人是“小宗”或庶子,也就是“士”。

这些“士”可以称为小贵族阶级,早在西周就出现从“士”中选拔职官的制度,而春秋时期的一些诸侯开始从这些“士”之中选拔一些人充当要职,战国时期的国君则无不从这些“士”中选拔人才。

这些原本没有世袭特权的“士”进入高级统治层,也就打破传统的世袭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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