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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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办法
XX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铁路工程建设中人身安全、工程安全及相关设备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机制保障、技术支撑;过程控制、责任追溯”的方针,实行第一管理者全面管安全,具体分管领导直接抓安全,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的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
要在接受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互控体系,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实行过程管理和方针目标管理的有机统一。
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总责,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条由指挥部领导及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建立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指挥部内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审定指挥部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5.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组织或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全线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工作,在开工前组织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七条指挥部其它职能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指挥部区域指挥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域内及接合部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安全生产工作。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段内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设专门机构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组织日常检查;施工单位工班应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指挥部依法接受铁道部和沿线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承建XX铁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指挥部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明确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及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采用目标管理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指挥部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安全职责到人。
各施工单位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岗前和专业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
区域指挥部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各施工单位从事地(水)下、高空、铺架、爆破、起重运输、涉及营业线施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区域指挥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大型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实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制度。
区域指挥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大型设备、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大型设备、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八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的生产特点和具体环境,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这些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施工单位应于标段工程和重点工程开工前将安全目标、体系、制度、易发事故的地段(工序)、应急处理预案等报区域指挥部和指挥部安质部核备。
第二十一条“三同时”制度
XX铁路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
检查分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两种形式,指挥部组织定期检查,每两个月一次;区域指挥部进行日常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全面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填发白色“安全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附表1);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严重的安全隐患可填发黄色“安全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对属于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范围的问题可填发红色“安全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
在发黄色、红色通知书的同时,并可一次罚款5000元到50000元人民币,填发“安全质量检查处罚通知书”(附表2),满足停工条件的责令停工整顿。
日常安全检查结果由指挥部安质部每两个月进行汇总,与定期检查结果一并纳入各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指挥部每年从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发给年终评比前三名的单位。
第四章安全生产其它要求
第二十四条XX铁路跨越或连接铁路营业线的施工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办[2008]190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2009]298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2010]249号)及指挥部制定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并按北京铁路局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XX铁路跨越公路的施工按照公路交通部门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颁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XX铁路建设工程中的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颁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XX铁路建设工程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XX铁路建设工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逐级负责制及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一条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严明的作业纪律,如禁止当班饮酒、无证驾驶、带明火进入林区等,严防各种隐患和危险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安全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
(编号年第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工程部位
检查部门
检查形式
参加检查人员:
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落实整改负责人:
检查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复
查
意
见
复查人:
年月日
要求: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于二日内将改进情况用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安质部,安质部组织复查。
2、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填写部门自存;一份由责任单位存查。
附表2:
安全质量检查处罚通知书
(编号年第号)
受罚单位
处
罚
原
因
处
罚
决
定
签
发
单
位
(盖章)
检查人员及日期
说明:
1、受罚单位在验工计价时扣除罚款。
2、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指挥部、监理单位及受罚单位各持一份。
XX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实现把XX重载铁路建设成为优质工程、安全工程、精品工程和百年不朽工程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XX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严格验收的质量控制原则。
第三条参加XX铁路建设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参与XX铁路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方针和目标
第五条质量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规范管理,严格标准;机制保障,技术支撑;过程控制,责任追溯。
第六条工程质量总目标:
全线整体质量达到世界一流重载铁路标准,经得起运营和历史的检验。
具体指标为:
1.杜绝设计、施工质量大事故。
2.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桥梁和隧道混凝土结构使用寿命不低于100年,无砟轨道使用寿命不低于60年,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开通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目标值,一次开通成功。
4.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规范齐全,实现一次交接合格。
第三章管理依据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和法规。
2.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
3.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
4.指挥部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
5.指挥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主管副指挥长分管,安质部和区域指挥部具体负责,各部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指挥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及质量保证体系,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全线质量管理和指挥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九条安质部负责全线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区域指挥部负责管段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质量检查和有关业务工作。
第十条参加XX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应设置现场管理机构,按照质量管理法规、ISO9000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领导层中应设置质量负责人,专设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指挥部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全线工程质量负建设管理责任。
指挥部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质量管理规章,咨询、监理规划和重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2.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研究部署重要质量工作;
4.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
5.领导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评优和考核等活动。
第十三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1.在部长领导下,认真落实指挥部总体战略和阶段工作部署,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路局以及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负责建立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参建单位贯彻执行。
4.负责指挥部安全质量会议的组织工作,定期分析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组织指挥部的安全、质量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和各项竞赛活动。
6.参加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工程的全面验收工作。
7.参与重大安全、质量方案的审批,参与营业线施工安全方案的审定,并参加I、II级营业线施工的现场把关、盯控。
8.负责指挥部的监理招标技术标编制工作,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
9.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配合上级和地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10.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
11.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信誉、信用评价工作。
1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负责组织(配合上级)安全质量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3.负责推广和应用涉及安全、质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4.依据本部门职责,检查、指导区域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15.依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16.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审定全线单位工程的划分;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物资设备部职责
负责物资设备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研究制定有关设备安装调试的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区域指挥部职责
1.区域指挥部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派出机构,隶属指挥部领导和管理,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与地方政府和相关协作单位的及时沟通和联系,积极推进征地拆迁、管线改移等相关影响工程进展的工作。
3.负责区域内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参加重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组织重点施工和既有线施工盯控,协调处理现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管理、协调区域内各参建单位,负责区域内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控制,组织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标准化和文明施工。
5.组织召开现场例会,对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组织整改。
6.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控制事态发展。
7.参加处理质量和安全事故。
8.受指挥部主管业务部门委托,组织验工计价、工程数量核实相关工作。
9.业务上接受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及指挥部有关要求,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总责;
2.在各管段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施工配合工作,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
3.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4.参与设计变更的审核、质量事故调查和重要技术方案审定;
5.负责勘察设计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标准的规定;
6.负责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和设计情况交底,对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7.参加指挥部、监理单位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职责
1.在指挥部安质部领导下,依据委托合同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理工作,对监理工作负责;
2.按投标书的承诺和合同要求,健全组织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接受铁道部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
3.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对重难点技术进行咨询,对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巡视和旁站监控,并对其承担监理责任;
4.按规定向指挥部安质部报送监理月报及有关质量情况;
5.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质量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指挥部相关质量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依法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对中标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3.严格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施工质量保证资源:
①按照ISO-9000标准要求,制定质量管理自控体系,报总监审核、指挥部安质部备案;
②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和工作能力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③配置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仪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④从事技术、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工作主要人员必须经由局级及以上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机构颁发的上岗证。
4.严格原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检测、隐蔽工程和特殊过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证每道工序质量合格;
5.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对设计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终身保修;
6.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文件;
7.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职责
1.从事XX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检验结论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对检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指挥部安质部向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指挥部、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自觉接受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并给予工作配合;
3.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据,区域指挥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工程原材料质量监控制度
1.严格供应商(厂家)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在合格供应商(厂家)范围内进行招标,确保原材料质量;
2.重要材料实行驻场(厂)监造,由物资设备部组织实施;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和频率,分别进行出场(厂)、进场和过程检验,并提供合法的书面报告,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
4.区域指挥部要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5.监理单位要指派专人进行材料质量的监控,切实把好质量关;
6.设计单位必须明确特殊(重要)工程用材料、构件或设备的质量指标,但不得指定厂家;
7.石子、砂子的质量控制除把好源头和进场检验外,在储存材料的现场还应采取预防措施(如配备必要的供暖、筛分、冲洗设施等),并将冲洗、筛分后的合格料料库进行全封闭,对泥土、粉尘含量超标及级配不合格的不准进场,确保高性能混凝土采用的原材料全部合格。
第二十三条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检查验收和生产许可制度
1.各施工单位自建的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在具备生产条件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现场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初验,初验收合格后,报指挥部安质部组织验收;
2.检查验收标准(条件)实施细则由指挥部安质部会同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3.对预制梁场及预制梁,要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铁路箱梁预制场平面布置图》[通桥(2009)8301]、《铁路后张法混凝土梁预制场建设技术指南》(经规标准[2009]138号)进行建设、检验和试验,经验收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和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建立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开展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凡需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在场监督下进行,并由监理人员在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试验印章和签字;
2.监理单位应设置中心试验室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地试验室,履行监理抽检和平行检验职责;
3.全线桥梁桩基无损检测,由指挥部公开招标选定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在指挥部安质部领导下开展检测工作,按指挥部《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执行,施工单位给予配合,监理单位进行过程监控,指挥部对其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抽查;其它检测严格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
4.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由指挥部委托复检。
第二十五条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
凡铁道部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设计单位必须按验标规定,及时派员参加桥梁桩基、基础开挖、隧道开挖等工序的检查和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程(序)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报监理组长(工程师)审批,重要(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报总监和区域指挥部共同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制度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重新进行划分和细化,并逐级报批后执行。
其中:
①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先由监理工程师初审,报总监审查批准;②跨越标(管)段的单位工程划分,由区域指挥部和总监组织对相邻施工单位的划分进行协调或审核。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依据验标中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和评定。
①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分别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②工程部代表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各标段内的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指挥部酌情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或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抽检;
③对计价工程的质量情况,由各级质检人员自下而上逐级把关,并在验工计价表上进行签字认可。
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价。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制度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真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检;
2.监理单位要严格过程质量监理,强化关键工序旁站,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认可手续,杜绝不合格工序进入下道工序,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3.区域指挥部要加强日常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并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质量大检查;
4.检查分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两种形式,指挥部组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