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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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必备条件:

(一)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医疗机构购置设备前,必须拥有经过培训从事操作和诊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且持有经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相应设备上岗资格。

(三)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等相应基础设施及相应的防护、环保等实施方案。

配置直线加速器等设备还须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配置基本要求

(一)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CT;除经济发达地区规模和条件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镇级医院(卫生院)外,原则上县级以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暂不配置CT;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不配置CT。

为支持社会办医,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

县级综合性医院:

开放床位数15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51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800人次。

镇级医院(卫生院):

开放床位数12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45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500人次或年B超检查人次>8000人次。

肿瘤、骨伤科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

开放床位数100张以上、病床使用率>80%,年出院病人数>3000人次。

(六)申请配置第2台CT设备的医院应为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年门急诊量>6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10000人次,年手术人数>5000例。

或第一台CT年检查量>250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90例。

(七)申请配置第3台或3台以上CT设备的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综合教学医院。

年门急诊量>15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5000人次,年手术量>10000例。

或前2台CT年检查量>40000例,或双机每日超过150例。

(八)16排及以上CT原则上限于三级医疗机构配置;64排及以上CT限于三级甲等、并有博士培训点、国家级研究项目的医疗机构配置。

(九)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十)严禁配置二手CT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配置基本要求

(一)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MRI,县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MRI。

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MRI。

(二)申请配置MRI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

医院必须有神经科、心脏科、普外科、消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科室,具有完备的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超声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

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可申请配备,但至少应具有完备的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

(三)放射科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主管技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上述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放射科将要从事MRI工作的高级职称医师须从事CT工作经历2年以上并有半年以上MRI工作或进修经历。

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MRI进修经历。

申报时放射科至少有2名将要从事MRI操作的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和MRI上岗资格证书。

上述人员同时须有初级计算机应用和初级英语的合格证。

(五)申请配置第1台MRI设备的基本条件:

部、省、地级市属医院:

开放床位数500张(中医医院40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6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20000人次;年手术人次>7300人次。

县级综合性医院:

开放床位数30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9900人次;年手术人次>3500例或年B超检查人次>16000人次。

肿瘤医院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

开放床位数150张、病床使用率>80%,年出院病人数>3000人次。

已装备CT的医院申请配置MRI,其CT年检查人次>12000例,阳性率>50%。

(六)申请配置第2台MRI设备的医院应为三级综合性医院,年门急诊量>8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18000人次。

年出院人数>18000人次,年手术人数>6000例。

或第1台MRI年检查量>65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25例。

(七)申请配置第3台或3台以上MRI设备的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教学医院。

年出院人数>20000人次,年门急诊量>100万人次。

年手术量>10000例。

或前2台MRI年检查量>12000例,或双机每日超过50例。

(八)配置研究型MRI(3.0T及以上)的单位必须是博士培养点,并有省部级以上的研究项目。

(九)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十)严禁配置二手MRI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配置基本要求

(一)DSA定义:

功率50kw以上或最大输出电流800mA以上;图像分辨率512×512以上;采集速度每秒25帧以上。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DSA,地级市以下医院暂不配置DSA,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不配置DSA。

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DSA。

(三)申请配置DSA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

医院应有比较完善的神经科、心脏科、介入科或肿瘤科等科室,同时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

三级乙等以上的专科医院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

(四)放射科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上述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五)放射科将要从事DSA工作的高级职称医师须有1年以上DSA工作或进修经历。

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DSA进修经历。

申报时放射科至少有2名将要从事DSA操作的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和DSA上岗资格证书或国家规定的相关操作资格证书。

(六)申请配置第1台DSA设备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医院:

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1000例。

肿瘤医院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

开放床位数100张以上、病床使用率>80%,年出院病人数>2000人次。

(七)申请配置第2台DSA设备的医院应为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年门急诊量>60万人次以上,年出院人数>10000人次,年手术人数>5000例。

或第1台DSA年检查量>25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10例。

申请配置第3台及3台以上DSA设备的医院,其业务指标要求依此类推。

(八)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九)严禁配置二手DSA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配置基本要求

(一)三级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LA,地级市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LA。

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三级规模和水平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LA。

(二)申请配置LA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

医院必须有完善的影像诊断科、病理科、外科和化疗科等基础科室,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放射治疗诊疗项目。

医院必须具备适宜开展放射治疗业务的房屋、水电、辐射防护、环保等相应基础设施。

(三)放射治疗科由医师、物理师和放疗技师组成。

放疗科负责人应由从事3年以上临床放疗实践的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所有从事放射治疗业务的医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要求。

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备《放射人员工作证》,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LA)上岗合格证》。

物理师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备《放射人员工作证》,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LA)上岗合格证》。

放疗技师应具备中等医技专科以上学历,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备《放射人员工作证》,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LA)上岗合格证》。

上述所有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申请配置LA的单位,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前,各类从业人员必须到位。

(四)医用直线加速器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和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除此之外,必须配置模拟定位机或CT模拟定位机、放射治疗计划系统(TPS)、放射剂量仪等辅助设施,缺一不可。

(五)申请配置第1台LA设备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医院:

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5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20000人次,年手术人次>9000例。

肿瘤医院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

开放床位数200张以上、病床使用率>80%,年出院病人数>2000人次。

(六)申请配置第2台LA的医院,其原有的设备必须满足每年每台医用直线加速器治疗的病人数>500例。

申请配置2台以上的以此病例数类推。

(七)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八)严禁配置二手LA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五、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配置基本要求

(一)三级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SPECT,地级市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SPECT。

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学科水平相对较高、专科特色相对明显的民办医院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申请装备SPECT。

(二)申请配置SPECT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

医院原则上应有相应的心、脑、肿瘤、内分泌、消化、泌尿、血液等科室(专科医院除外),并有开展核医学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基础或积累。

(三)核医学科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科室业务负责人应由从事核医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配有熟悉放射性药物的医师或药师;所有业务人员必须接受SPECT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或培训证书。

上述人员同时须有初级计算机应用和初级英语的合格证。

(四)核医学科应配有助理工程师或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设备维护保养和基本修理。

(五)SPECT用房及其辅助用房,必须达到安全防护及环保的相应部门检查审核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六)如上述各类人员和条件尚未达到要求,应先上报切实可行的调配计划。

申请配置单位应在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前人员到位,并通过系统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七)申请配置第1台SPECT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医院:

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5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20000人次,年手术人次>10000例。

肿瘤医院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

开放床位数100张以上、病床使用率>80%,年出院病人数>2000人次。

(八)申请配置第2台SPECT医疗机构原机年检查量>2000人次,或承担较多干部保健业务的医院年检查量>1500人次;申请配置3台及以上医疗机构原机年检查量>4000人次,或年心脏检查量>1500人次。

(九)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十)严禁配置二手SPECT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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