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华东《工程监理概论》秋学期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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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华东《工程监理概论》秋学期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工程监理概论》2017年秋学期在线作业

(一)

试卷总分:

100得分:

100

一、单选题(共10道试题,共60分)

1.在FIDIC道德准则中,“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属于()的内容

A.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B.正直性

C.公正性

D.对他人的公正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A

 

2.项目最终决策文件是()

A.项目建议书

B.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C.可行性研究报告

D.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D

 

3.生产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A.建管理机构,招聘并培训生产管理人员

B.组织工程材料、设备订货

C.办理施工许可证

D.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A

 

4.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作用是为建设项目()提供依据

A.项目评估

B.投资决策

C.项目设计

D.效益评价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B

 

5.FIDIC对其会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其中的公正性要求为()

A.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B.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

C.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D.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C

 

6.某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2500万元,设备购置费为1100万元。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工程()

A.可以不实行监理

B.必须实行监理

C.仅建筑安装工程实行监理

D.设备制造实行监理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B

 

7.我国建设工程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了相互关联体系,以下正确的表述为

A.建立投资约束机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施工组织、生产经营及资产保值增值

B.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条件

C.建设工程监理制的主要内容是:

控制建设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D.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C

 

8.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有明确的依据,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提及的监理依据外,还包括()

A.有关技术标准

B.设计文件

C.工程承包合同

D.委托监理合同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C

 

9.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

A.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B.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与验收

C.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控制

D.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A

 

10.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内涵。

A.技术服务

B.管理服务

C.科学性

D.独立性

满分:

6分

正确答案:

B

 

二、多选题(共5道试题,共40分)

1.按照建设程序的要求,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

A.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B.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

C.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D.严格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控制

E.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满分:

8分

正确答案:

BCE

 

2.服务性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性质,其管理服务的内涵表现为()

A.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

B.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

C.建设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为主要任务

D.与承建单位没有利害关系为原则

E.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满分:

8分

正确答案:

BCE

 

3.生产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的主要工作有()

A.组建项目法人

B.组织设备、材料订货

C.培训生产管理人员

D.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工程验收

E.签订供货及运输协议

满分:

8分

正确答案:

CDE

 

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与施工阶段的监理相比,在()等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

A.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B.促使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

C.促使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D.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E.工程建设目标的控制

满分:

8分

正确答案:

AD

 

5.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顺序()

A.建设工程部门规章

B.建设工程行政法规

C.建设工程法律

D.合同

E.文件

满分:

8分

正确答案:

ABC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

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

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

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

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

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

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

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

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

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

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

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

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

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

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

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

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

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

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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