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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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制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Ⅰ级

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

企业的建设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企业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8、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2、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4、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6、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7、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9、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10、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11、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1、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生产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并适当处理;

5、协助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研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条

制度要求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3、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度清单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3、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4、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6、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

实施要求

企业应当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七条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监督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3条

1、机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机器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管理和日常维护;操作去肉机、剖层机、削匀机、平展机、挤水机、磨革机、熨平机、真空干燥机、臂式刮软机、重革打光机等机器设备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开启机器设备前,操作者应做以下准备工作:

(1)清除机器设备上的一切杂物,使其整洁,并保证工作场所清洁畅通;

(2)操作者应按岗位要求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应检查确认安全防护装置有效可靠,紧固连接件完好,并按要求给各润滑点及磨擦部位加注润滑材料。

4、需要试空车的机器设备,应确认紧急停车、操纵器、传动控制装置等灵敏可靠,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运转操作。

5、机器设备运转时不应修理和拆卸附属装置,不得超载运行。

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二人以上共同作业者,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由一人统一指挥。

6、严防电机和电气装置进水。

7、工作完毕,应关闭机器,切断电源,严格做好交接班工作。

《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AQ4215-2011)第6.2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条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五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六条

转岗、复岗培训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

“四新”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5.4条

教育培训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清单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4.6条

管理要求

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6条

安全生产投入

投入保障

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

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四十三条

应急管理

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11.1条

应急救援预案制订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企业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条

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

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3、应急能力与事故风险相适应;

4、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5、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科学适用,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6、要素完整,文字简洁;

7、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准确有效。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三条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企业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防止盲目施救。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3、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4、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因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形成新的危险源的;

6、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或应急预案演练、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

8、当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保障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11.3条

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演练、修订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并确保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八条

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11.5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十三条

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六条

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七条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六十九条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档案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五条

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四十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具体申报内容和程序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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