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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2.0.1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2.0.2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视农业生产的需要,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2.0.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统筹规划,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综合措施节约用地。

2.0.4在路线方案比选中,应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项目用地的合理性,严格农用地转用。

2.0.5路线应尽量绕避基本农田。

靠近城市或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路堤地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考虑设置防护设施等,节约用地。

2.0.6路基、交叉工程土石方调配,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移挖作填和集中取弃土,并与改田、造地相结合,以减少施工方和取土坑、弃土堆用地。

2.0.7宜采用新型桥梁结构,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填土高度。

2.0.8为保护耕地,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应优先考虑采用吹(填)砂或粉煤灰等填料填筑路堤,减少取土占地。

2.0.9在环境与技术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降低路堤高度。

2.0.10对集中取弃土的取土场、坑和弃土场、堆,隧道弃渣,给排水管网及其他地下工程用地,如仍能恢复使用的,可列为临时用地,并按国家用关规定进行复垦,恢复利用;不能恢复使用的,可按本指标第八章的规定另行计算。

2.0.11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2.0.12公路工程通讯、监控、供电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宜共沟假设,并应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不止。

第三章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3.0.1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但不包括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按其公路等级采用本章相应的项目另计。

3.0.2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以公路公里为计量单位,以公路建设项目主线起点至终点的长度(若有隧道工程,应扣除隧道两洞口间的长度)乘以相应的用地指标,即为该建设项目的总体用地面积。

3.0.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地形的划分按以下原则执行:

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º

的地区;

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º(不含3º)~20º(含20º),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地区;

山岭重丘区指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º,相对高差为200~1000m的地区。

本条地形划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西北干旱地区可采用低值;

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山岭重丘区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

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3.0.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以下条件编制:

1.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2.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

3.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建设项目地总体指标采用的路基标准宽度见表3.0.5。

路基标准宽度(m)表3.0.5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微丘区

35.00

28.00

25.50

12.00

8.50

7.00

山岭重丘区

24.50

22.50

8.50

7.50

6.50

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另增用地数量。

3.0.6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不应超过表3.0.6-1和3.0.6-2的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hm²/km)表3.0.6-1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

公路

二级

公路

三级

公路

四级

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区

高值

8.5258

7.7317

6.6339

3.1608

2.5348

2.2930

中值

8.2122

7.4004

6.3843

3.0415

2.5048

2.2331

低值

7.9125

7.1007

6.1713

2.9520

2.4449

2.2031

微丘区

高值

9.3964

8.4184

7.3383

3.3039

2.5697

2.3200

中值

9.0413

8.0682

7.0678

3.1180

2.5397

2.2610

低值

8.7146

7.7466

6.8258

3.0206

2.4809

2.2431

山岭重丘区

高值

9.6870

7.8544

3.8799

3.1219

2.8438

中值

8.8776

7.3385

3.5743

2.9205

2.6837

低值

7.8819

6.8499

3.2677

2.7182

2.5228

公路建设项目代征地指标(hm²/km)表3.0.6-2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平原微丘区

0.1015

0.0720

0.0342

0.0267

0.0242

山岭重丘区

0.1025

0.0836

0.0462

0.0325

0.0317

注:

代征地在公路建成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管理,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列出。

3.0.7路基标准宽度指标采用的标准不同时,可按表3.0.7进行调整。

路基标准宽度调整指标(hm²/km)表3.0.7

地形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路基标准宽度每增减1m

平原区

0.1000

0.1000

微丘区

0.1341

0.1329

山岭重丘区

0.1994

0.1990

3.0.8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不包括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3.0.9使用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公路等级、地形及特殊自然地理区等情况,选用相应的指标。

如公路同时通过风沙和学海地区,其另增用地只增加数量较大的一项。

第七章沿线设施用地指标

7.1收费设施

7.1.1收费设施分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两类。

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1.2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1.2。

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1.2

收费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2/座)

收费车道数(条)

主线收费站

1500~1700

12

匝道收费站

800~1000

6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100

7.1.3收费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收费车道数等确定,一般不宜超过表7.1.3的规定。

收费设施用地指标(hm²/座)表7.1.3

收费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主线收费站

0.8667~1.0000

砸道收费站

0.3333~0.4667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0.0417~0.0467

7.1.4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7.1.4的规定。

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线行车道及中间带宽度范围内的用地。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

用地指标(hm²/处)表7.1.4

公路

等级

行车道宽度及

中间带宽度

(m)

收费车道数

收费广场及过

渡段用地指标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调整指标

进口

出口

高速

公路

2×15+4.5

6

13

2.1598

0.1450

2×11.25+4.5

5

11

1.5777

0.1190

2×7.5+4.5

4

7

0.6758

0.0856

2×7.5+3.5

0.6997

0.0867

2×7.5+2.5

0.7240

0.0878

2×7.0+2.5

0.7487

0.0889

一级

公路

2×7.5+3.0

3

5

0.3389

0.0706

2×7.0+2.5

0.3705

0.0706

二级

公路

9.0

3

3

0.2579

0.0611

7.0

0.2872

0.0625

7.2服务设施

7.2.1服务设施由服务区和停车区组成。

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2.2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2.2。

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2.2

服务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²/处)

设置间距(km)

服务区

5500~6500

50

停车区

1000~1500

25

7.2.3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公路沿线城镇布局、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宜超过表7.2.3的规定。

服务设施用地指标(hm²/处)表7.2.3

服务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服务区

4.0000~5.3333

停车区

1.0000~1.2000

7.3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

7.3.1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一般由监控通信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监控通信所、养护工区和道班房组成。

具体项目可视需要选用。

道班房主要用于二、三、四级公路。

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3.2监控通信中心按每省设一处,其建设规模按5000~

8000m²/处计算,其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2.0000hm²/处。

7.3.3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3.3。

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

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3.3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²/处)

设置间距(km)

监控通信分中心

3000~4000

每路设一处

监控通信所

800~1200

50

养护工区

1200~1500

40

道班房

500~800

30

7.3.4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7.3.4的规定。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hm²/处)表7.3.4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监控通信分中心

1.3333~1.6667

监控通信所

0.3333~0.6667

养护工区

0.6667~1.0000

道班房

0.3000~0.5000

注:

道班房用地指标高限适用于二级公路,低限适用于四级公路,三级公路可取中值。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hm2/km)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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