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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要求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的要求,现就培育发展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实施计划安排如下:

一、发展目标

以“抓龙头、兴产业、建精品”为目标,通过实施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着力提升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发挥龙头企业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业发展壮大。

到2016年,全省力争新增3家施工特级总承包企业、3-5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实现行业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以上的施工企业1家、100-300亿元的7家、100-50亿元的20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2-3家、2-5亿元的7家。

到2020年,全省再新增5-7家施工特级总承包企业、15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重点培育1-2家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的“海西建筑航母”企业,实现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施工企业20家、100-50亿元的50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5家、2-5亿元的15家。

二、基本条件

建筑业龙头企业应当具备先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理念,清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实行企业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的企业发展规模和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市场竞争力、科技研发能力,业务领域宽,产业链长;注重企业品牌、文化建设,规范诚信经营,团队执行能力强,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有效运行,风险管控体系健全,注重创建优质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龙头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企业名额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选定并公布一次。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的龙头企业名额控制在20家以内,其他专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龙头企业名额各控制在15家以内。

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超过名额的,除在全国相关行业协会排名前50名的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入围外,每个类别按照企业近三年度建筑业总产值累计额排名选取。

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足的,按实际数量选定。

勘察设计龙头企业名额控制在10家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超过控制名额的,以勘察设计注册师和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总数排名选定。

四、组织实施

1.申报: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选定工作委托省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相关行业协会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相关行业协会,省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对参选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推荐:

省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专家、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本年度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推荐名单。

3.公示:

省相关行业协会将本年度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推荐名单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7个日历天。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由省相关行业协会核实。

4.公布:

省相关行业协会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

五、政策措施

(一)建筑业龙头企业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建筑业龙头企业享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行业特点制定的以下政策措施:

1.指导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加大龙头企业宣传力度,向社会推荐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晋升资质、拓宽业务领域,开辟资质审批“绿色通道”,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批的资质,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对基本符合特级资质申报条件的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实行点对点帮扶。

对拓展专业领域、兼并重组公路、铁路、港航、电力、石油化工、通信、冶炼工程等科技含量高、本省紧缺专业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扶持。

支持施工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做专做精,开展钢结构、隧道专业承包企业拓宽总承包业务领域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二级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发展集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建筑工业化,鼓励建设建筑工业化基地,享受建筑工业化相关优惠政策。

实行龙头企业信息优先服务,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建筑业政策性文件抄送龙头企业,并邀请龙头企业参与行业政策措施制定。

2.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定期摸底龙头企业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和培训需求,支持龙头企业与省内相关工程院校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组织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研修班,加强校企合作等方式,着力提升龙头企业的人才队伍素质。

 建立人才交流互动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派干部到国有企业挂职的,优先选择到国有龙头企业挂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国有龙头企业人员到机关挂职的,优先从国有龙头企业中选用。

鼓励支持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福建省创意设计研究基地(中心)”,孵化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吸引国内外优秀设计人才到福建工作。

鼓励支持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探索互联网在工程设计中的应用,打造引领全国建筑设计的门户网站。

突出龙头企业专业人员和技能操作岗位培训的主体职责,落实龙头企业在队伍建设和培养责任。

推行考培分离制度,龙头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直接参加各类岗位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

建立龙头企业培训基地,落实职工培训经费,实行技能与薪酬挂钩等,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和职工培训积极性。

探索实践龙头企业对自有技术工人自行培训考核发证机制,在企业内部和工程项目使用,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

3.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实施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龙头企业按自愿原则选择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的,在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时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各地不得限制龙头企业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13〕29号),大力推广使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

4.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

对拓展境内外市场的龙头企业在评先评优活动者给予政策倾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主动靠前服务,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拓展市场,积极与外省市各级闽商会和闽籍企业家沟通联系,引导企业开拓省外市场。

支持有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拓展境外市场意向强烈的龙头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境外市场。

对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本省资质审批权限内予以认可。

5.支持承接高端业务市场。

(1)鼓励本省龙头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动加强与省外优质的基础设施企业形成战略联盟,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一是省外优质基础设施企业与本省龙头企业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拓展基础设施市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入闽备案、差异化监管等方面予以优先服务。

二是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中需要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还应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应当优先选用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

(2)禁止限制或排斥龙头企业参加投标。

一是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分部工程估算价超过总承包工程项目估算价50%的除外)。

二是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中,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中明确:

若参与投标的龙头企业的类似工程业绩均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类似工程业绩分获得满分的龙头企业少于1家的,视为排斥和限制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否决所有投标。

三是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邀请参与投标的龙头企业不得少于3家。

非国有投资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邀请龙头企业参与。

附件

建筑业龙头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

一、勘察设计企业

1.具有建筑、市政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企业近三年年平均勘察设计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5000万元;

3.企业近三年年平均上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少于300万元;

4、近三年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累计不少于3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

(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1.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企业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

3.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0人;

4.近三年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合计10亿元以上;

5.近三年每年平均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

6.近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累计不少于1500万元;

7.近三年承建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3项,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

8.近三年主编的标准或省级及以上施工工法不少于2项;

9.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0.近三年未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

11.实现企业信息化管理,建成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在企业和工程管理中有效应用;

12.近三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排名前100名。

(二)其他专业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1.主项资质为相应专业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企业净资产达到1.2亿元以上;

3.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0人;

4.近三年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合计10亿元以上;

5.近三年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位居其专业类别的全省前5位(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应在全省前10位)且每年平均不少于15亿元;

6.近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7.近三年承建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8.近三年主编过标准或省级及以上施工工法;

9.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0.近三年未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

11.实现企业信息化管理,建成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在企业和工程管理中有效应用。

(三)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

近三年在全国相关行业协会排名前50名的企业,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主项资质为相应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企业净资产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3.相关专业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4.近三年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合计5000万元以上;

5.近三年每年平均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位居其专业类别的前5位且隧道专业建筑业总产值不少于10亿元、其他专业企业产值不少于2亿元;

6.钢结构、建筑幕墙、装饰装修、智能化专业企业应拥有生产(办公研发)基地;

7.近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8.近三年承建或参建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9.消防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智能化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

10.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近三年未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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