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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买卖合同

中原地产买卖合同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居间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下述房地产的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意向金:

乙方为表示对下述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作为与甲方

进行洽谈之用。

二、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甲方提供并确保其真实性):

2.1坐落:

区路弄号室以及号车位(下称“该房地产”);2.2权利人;建筑面积:

平方米;

2.3房地产权证编号:

沪房(地)字()第号;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铺(商场)□其他;2.4室内固定装修及固定设施设备一并随同转让;若非固定设施设备(含家具、电器等)一并随同转让,则详见附件约定;2.5是否设立抵押:

□否

□是,抵押权人:

是否设立租赁:

□否

□是,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是□否。

三、交易条件:

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其它交易条件见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

四、委托期限:

在丙方收到意向金后个工作日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收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协

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

若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签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

若乙方未取回意向金,则视为继续委托丙方与甲方洽谈;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则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转定金:

如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

甲方同意将前述定金交丙方保管。

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日内,乙方

应补足定金至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甲方同意将该定金继续交丙方保管。

若甲方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由丙方保管的定金。

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六、居间成功:

《房地产买卖协议》(附件一)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

七、佣金支付:

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

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

八、联络地址:

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或身份证件所载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

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相对方,若未及时通知,则原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如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寄邮局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快递第二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九、三方一致确认:

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佣金,是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居间报酬;若甲、乙双方正常履行买卖合同,丙

方承诺将无偿提供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协助服务。

本协议签署人均保证有签署本协议并支付或收取定金的权利,若因一方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该方签署人将自愿自行或连带承担定金责任,且该方签署人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金为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

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应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特别告知:

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在交易方向丙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存入以丙方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周一至周五间的工作日)或

丙方董事总经理谭百强先生的银行账户(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并取得印有丙方发票专用章的打印(非手写)制式收据或发票原件。

否则丙方无须就该笔钱款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居间方(丙方):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承办分支机构: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经纪人签章: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日期:

日期:

日期:

在签署上述协议时,我方已认真查阅了协议的全部内容,且居间方已对协议第六、七、八、九、十一条及其他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并已按我方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

我方对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该协议约定严格履行。

且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同意按该附件的内容履行。

出卖方(甲方)确认:

买受方(乙方)确认: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附件一:

房地产买卖协议

一、买卖条件及本协议履行:

本条款中出现以“□”选择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

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

1.1总房价款:

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1.2本协议履行:

1.2.1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___日内前往丙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

合同》(简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除另有约定外,前述约定期限届满日为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日期。

1.2.2首期房价款:

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含已支付的全部定金;是否包含尾

款:

□否□是,尾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由丙方代为保管)。

□【需还甲方借款】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交付丙方,由丙方转付甲方银行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借款,甲方应于收到该笔钱款同时偿还尚欠借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甲方自还借款】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交付丙方,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借款余额,待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后由丙方转付甲方。

□【无抵押】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直接或通过丙方转付甲方。

□【转按揭方式】按照银行转按揭的操作要求支付。

1.2.3申请贷款(若有):

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

协议,办理公证及其它一切相关手续。

1.2.4交易过户:

甲、乙双方应于贷款申请审核通过(若有),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若有)出具,抵押登

记(若有)注销后个工作日内,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简称“送件”)。

1.2.5第二期房价款:

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银行贷款】应于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

□【自筹资金】应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过户的收件收据后日内支付甲方。

□【转按揭】按照银行转按揭的操作要求支付。

1.2.6交房及尾款:

双方应于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后日内,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

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并由乙方自行或通过丙方支付尾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1.2.7其他房价款(若有):

乙方通过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支付方式:

1.2.8贷款不足(若有):

若乙方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足或者无法获得贷款的,应当在送件同时将相应部分房价款支付甲方。

1.2.9转按揭不成功(若有):

若银行转按揭不成功,则双方同意乙方首期房价款提前偿还甲方贷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

乙方另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1.2.10账户:

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1.3其他:

1.3.1若甲方已经将维修基金、管理费押金、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等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

则该费用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随同该房地产一起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修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甲方应在正常可使用的状态下交付给乙方。

1.3.3若该房地产上有户口,则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向该房地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否则,每逾期一日,

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1.3.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交易税费承担:

□甲、乙方各自承担;□全部由甲方承担;□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保证与承诺:

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地产,并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征得该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同意;若因甲方无权或越权处分等原因造成本协

议未能履行,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第三条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意履行。

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

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

若守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所述总房价款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约定冲突:

本协议空白处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相冲突,以填写文字为准。

若填写或

修改文字增加丙方义务或责任的,则需经丙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五、生效:

本协议作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附件,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时成立,并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

议约定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六、其他约定:

篇二:

中原地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出卖方(甲方):

朱大伟、朱小二买受方(乙方):

王小明

居间方(丙方):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下述房地产的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意向金:

乙方为表示对下述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

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

二、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甲方提供并确保其真实性):

2.1坐落:

普陀区长寿路100弄100号101室以及/号车位(下称“该房地产”);2.2权利人朱大伟、朱小二;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2.3房地产权证编号:

沪房(地)普字(1999)第015408号;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铺(商场)□其他;2.4室内固定装修及固定设施设备一并随同转让;若非固定设施设备(含家具、电器等)一并随同转让,则详见附件约定;2.5是否设立抵押:

□否

√是,抵押权人:

中国银行虹口支行;

是否设立租赁:

□否

√是,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是√否。

三、交易条件:

总房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

贰佰万元整)(其它交易条件见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

四、委托期限:

在丙方收到意向金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收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为本

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

若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签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

若乙方未取回意向金,则视为继续委托丙方与甲方洽谈;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则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转定金:

如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

甲方同意将前述定金交丙方保管。

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乙

方应补足定金至人民币100000元(大写:

壹拾万元整),甲方同意将该定金继续交丙方保管。

若甲方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由丙方保管的定金。

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六、居间成功:

《房地产买卖协议》(附件一)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

七、佣金支付:

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

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

八、联络地址:

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或身份证件所载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

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相对方,若未及时通知,则原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如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寄邮局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快递第二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九、三方一致确认:

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佣金,是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居间报酬;若甲、乙双方正常履行买卖合同,丙

方承诺将无偿提供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协助服务。

本协议签署人均保证有签署本协议并支付或收取定金的权利,若因一方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该方签署人将自愿自行或连带承担定金责任,且该方签署人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金为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

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应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特别告知:

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在交易方向丙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存入以丙方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周一至周五间的工作日)或

丙方董事总经理谭百强先生的银行账户(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并取得印有丙方发票专用章的打印(非手写)制式收据或发票原件。

否则丙方无须就该笔钱款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

出卖方(甲方):

朱大伟、朱小二买受方(乙方):

王小明居间方(丙方):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代理人(代表人):

朱大伟代朱小二代理人(代表人):

承办分支机构:

长寿路分公司身份证件号码:

310***201、310***202身份证件号码:

310***401经纪人签章:

李莉FA09020018联络地址:

江苏路100弄100号201室联络地址:

定西路100弄100号401室联络地址:

长寿路823号日期:

2009年9月4日日期:

2009年9月4日日期:

2009年9月4日

在签署上述协议时,我方已认真查阅了协议的全部内容,且居间方已对协议第六、七、八、九、十一条及其他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并已按我方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

我方对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该协议约定严格履行。

且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同意按该附件的内容履行。

出卖方(甲方)确认:

朱大伟、朱小二买受方(乙方)确认:

王小明代理人(代表人):

朱大伟代朱小二代理人(代表人):

附件一:

房地产买卖协议

一、买卖条件及本协议履行:

本条款中出现以“□”选择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

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

1.1总房价款:

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

贰佰万元整)。

【其中包含的车位转让价款计人

民币200000元(大写:

贰拾万元整)】。

1.2本协议履行:

1.2.1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十___日内前往丙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

卖合同》(简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除另有约定外,前述约定期限届满日为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日期。

1.2.2首期房价款:

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800000元(大写:

捌拾万元整)(含已支付的全部定

金;是否包含尾款:

□否√是,尾款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由丙方代为保管)。

√【需还甲方借款】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三日内交付丙方,由丙方转付甲方银行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借款,甲方应于收到该笔钱款同时偿还尚欠借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甲方自还借款】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交付丙方,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借款余额,待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后由丙方转付甲方。

□【无抵押】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直接或通过丙方转付甲方。

□【转按揭方式】按照银行转按揭的操作要求支付。

1.2.3申请贷款(若有):

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

协议,办理公证及其它一切相关手续。

1.2.4交易过户:

甲、乙双方应于贷款申请审核通过(若有),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若有)出具,抵押登

记(若有)注销后三个工作日内,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简称“送件”)。

1.2.5第二期房价款:

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

壹佰万元整)。

√【银行贷款】应于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

□【自筹资金】应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过户的收件收据后日内支付甲方。

□【转按揭】按照银行转按揭的操作要求支付。

1.2.6交房及尾款:

双方应于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后七日内,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

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并由乙方自行或通过丙方支付尾款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

1.2.7其他房价款(若有):

乙方通过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200000元(大写:

贰拾万元整)。

支付方式:

申请产权过户当日支付。

1.2.8贷款不足(若有):

若乙方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足或者无法获得贷款的,应当在送件同时将相应部分房价款支付甲方。

1.2.9转按揭不成功(若有):

若银行转按揭不成功,则双方同意乙方首期房价款提前偿还甲方贷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

乙方另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1.2.10账户:

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朱大伟;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账号:

6226***8786。

1.3其他:

1.3.1若甲方已经将维修基金、管理费押金、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等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

则该费用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随同该房地产一起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修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甲方应在正常可使用的状态下交付给乙方。

1.3.3若该房地产上有户口,则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向该房地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否则,每逾期

一日,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1.3.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交易税费承担:

√甲、乙方各自承担;□全部由甲方承担;□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保证与承诺:

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地产,并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征得该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同意;若因甲方无权或越权处分等原因造成本协

议未能履行,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第三条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意履行。

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

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

若守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约定冲突:

本协议空白处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相冲突,以填写文字为准。

若填写或

修改文字增加丙方义务或责任的,则需经丙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五、生效:

本协议作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附件,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时成立,并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

议约定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六、其他约定:

该房屋南面附带的花园(约七平方米)由开发商赠送,甲方享有使用权,甲方同意将该使用权随同该房屋无偿转让给乙方。

篇三:

中原地产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第一条

1.1

1.2

1.3

1.4

1.5花园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合同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为“”项目之发展商,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业提供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标的物业项目名称: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位置:

位于。

总占地面积:

㎡。

项目地块编号为:

项目类型:

住宅;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范围:

标的物业为本项目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部分可售住宅,建筑面积共约40000平方米,具体销售服务区域、单位、面积由甲方在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前书面确定。

甲方可直接向自身关系客户销售标的物业。

甲方关系客户购买标的物业可售单位

(以下简称“关系成交单位”)的:

(1)在不超出全部标的物业总面积5%的范围内,甲方无需就这些关系成交单位(以下简称“免佣成交单位”)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

(2)在全部标的物业总面积5%以外的关系成交单位,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

甲方应在客户签署认购书的同时或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成交单位是否为关系成交单位。

免佣成交单位的物业面积仅在计算乙方销售率的情况下计入乙方可服务销售之总面积/总套数,不参与代理销售服务费用的结算。

乙方须对甲方所有关系客户进行全程接待,不得怠于履行相关客户服务及推售之义务,不得提供低于接待其他客户的服务标准,否则影响甲方销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1.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外,甲方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自行销

售或委托其它公司在本合同销售代理服务期限内为标的物业提供销售代理服务。

第二条本合同服务期限

由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项目首次正式公开发售后三个月止。

合同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

式明确终止服务合同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为本项目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终止履行合同之日止,此期间销售代理服务费率按双方已结算的最高销售代理服务费率计算。

第三条工作內容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参加甲方的营销工作,提供前期策划服务,指导整个销售工作。

3.1前期策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1.1完成市场调研、物业定位、营销推广;

3.1.2提供竞争项目案例分析及推荐意见书,根据甲方需要按时派遣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甲

方与设计单位进行工作沟通和交流;

3.1.3向甲方提供项目区域市场调研、市场动态及分析,当出现突发的政策调整及市场急

速激变的情况,及时提供专业分析及对策建议;

3.1.4根据甲方需要推荐物业管理、设计单位等相关专业公司;

3.2销售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2.1项目公开发售准备期内(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公开发售计划时间为准)完成标

的物业销售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标的物业的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团队的组建、完善公开销售期各种销售情况应对预案等,并获得甲方的确认;

3.2.2标的物业销售期内定期提交销售报告及下阶段销售对策分析,严格做好客户资料的

保密,协助督促回笼销售资金,杜绝内部的各类炒筹、炒楼行为,配合做好楼盘销售各项的后期服务工作。

第四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4.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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