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及分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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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及分级标准
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及分级标准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员工不安全操作行为,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预防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分公司不安全行为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条引用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三章术语及定义
第三条人员不安全行为是指人表现出来的,与人的心理特征相违背的,非正常行为。
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人员不安全行为分为:
有意识不安全行为、无意识不安全行为。
(一)有意识不安全行为是指有目的、有意识、明知故犯的不安全行为,其特点是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
(二)无意识不安全行为是指一种非故意的行为,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是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人员不安全行为风险等级划分参照本质安全管理中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划分为:
特别重大、重大、中等、一般、低5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不安全行为是指可能形成事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重大不安全行为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害、重大未遂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中等不安全行为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一般不安全行为是指可能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行为。
(五)低等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规章制度的一般行为,不会直接造成人身伤害。
第四章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分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分公司各部门生产过程中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每月对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汇总、曝光出现的人员不安全行为。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落实本部门不安全行为各项要求和措施,监督管理不安全行为,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落实整改。
对发生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要求,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把查处不安全行为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班组长是班组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整理适用于班组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结合本班工作岗位实际,排查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各类不安全行为,组织自查自纠。
安全活动日应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总结,找出问题。
对本班组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不安全行为要遂级上报。
第八条各部门要充分发动全体员工积极查、禁不安全行为,鼓励自查自纠。
各级人员之间应互相带动、互相监督。
负责相关制度的宣贯、培训,监督管理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开展不安全行为工作。
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第十条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第十一条在每月22日前,各部门向安全环保部上报部门不安全行为统计表,上报表格(见附表1)。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应定期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为现象,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不安全行为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分公司制定不安全行为分级标准,各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划分,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见附件2)。
第五章不安全行为检查
第十四条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分公司每月一次,部门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各级安全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第十五条检查必须对照不安全行为分级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部门、班组、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每周由部门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第二十条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
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不安全行为考核
第二十一条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应采取教、奖、惩三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不安全行为的意识,培养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
对严格执行《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安全行为工作组织不力和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的部门和人员,依据分分公司相关制度、标准予以考核。
第七章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支持性文件
发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附录
(一)附件一:
各部门人员不安全行为情况统计表
(二)附件二:
人员不安全行为分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6年5月1日,本次为第2次修订。
附件一:
各部门人员不安全行为情况统计表
公司部月份人员不安全行为统计表
序号
姓名
所属部门
所在班组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不安全行为简述
危险等级
整改措施
处理结果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二:
人员不安全行为分级标准
序号
人员不安全行为内容
危害后果
控制措施
风险等级
1
高空坠落伤害人员不安全行为
1.1
作业人员探身或上下抛掷工具(物料)时失稳坠落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
Ⅲ
1.2
洞口盖板未盖实,人员行走踏空坠落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完成后,将洞口盖板盖实
Ⅲ
1.3
作业人员未设置警戒线、警示牌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人员严格搭设安全防护设施
Ⅲ
1.4
梯子垫高接长使用
物损、人伤
禁止将梯子垫高使用
Ⅲ
1.5
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或未采取防止门开碰撞措施
物损、人伤
梯子放在门前使用采取防止门开碰撞措施
Ⅲ
1.6
上下梯子,手持物件攀登或两人同时攀登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上下梯子,禁止手持物件攀登或两人同时攀登
Ⅲ
1.7
在不坚实作业面上堆放杂物、物料等
物损、人伤
在不坚实作业面上,禁止堆放杂物、物料等
Ⅲ
1.8
作业人员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登高工器具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未经检验合格的登高工器具严禁使用
Ⅲ
1.9
在建筑物爬梯平台上,踏蹬防护栏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攀登防护栏
Ⅳ
1.10
使用梯子支放不当或无人扶持,身体失稳坠落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梯子需支放在牢固平整的地面和构建上,有专人扶持
Ⅳ
1.11
拆除工程工序颠倒,建筑物倒塌坠落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
Ⅳ
1.12
未取得《特种作业证》,在吊篮内高处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Ⅳ
1.13
吊篮内的人员和物料偏载或超载使用
物损、人伤
严禁吊篮内的人员和物料偏载或超载使用
Ⅳ
1.14
将两个或几个吊篮连在一起使用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将两个或几个吊篮连在一起使用
Ⅳ
1.15
人员坐、靠防护栏杆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人员严格坐、靠防护栏杆
Ⅳ
1.16
作业人员使用不规范的登高支撑架(物)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使用不规范的支撑架(物)登高作业
Ⅳ
1.17
炉内平台验收合格后,擅自变动其结构,未验收手续
物损、人伤
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作业
Ⅳ
1.18
登高禁忌者从事高处作业
晕倒坠落
严禁登高禁忌者进行高空作业
V
1.19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带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系好安全带
V
1.20
作业人员空中攀爬吊篮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作业人员空中攀爬吊篮
V
1.21
在使用炉内平台过程中遇有卡涩现象,未立即停止升降
物损、人伤
作业时遇紧急情况,立即停止升降
V
2
起重伤害人员不安全行为
2.1
吊装作业时,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吊装作业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Ⅲ
2.2
吊装前未确定吊物的捆绑情况
物损、人伤
吊装前确定吊物的捆绑情况
Ⅲ
2.3
作业结束后,未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并断开电源
物损
作业结束后,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或断开电源
Ⅲ
2.4
使用电葫芦前,未作空车试验
物损、人伤
使用电葫芦前,作空车试验
Ⅲ
2.5
超负荷或歪拉斜拽工件时起吊
人伤、物损
禁止超负荷或歪拉斜拽工件时起吊
Ⅲ
2.6
未经许可,进入炉内升降平台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炉内升降平台
Ⅲ
2.7
卷扬机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卷扬机转动中,严禁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Ⅲ
2.8
违章指挥起吊或指挥信号不规范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指挥作业应规范
Ⅳ
2.9
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体时起吊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体时起吊
Ⅳ
2.10
在高压输电线下无防护措施进行起吊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在高压输电线下做好防护措施
Ⅳ
2.11
起吊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未设专人监护时起吊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起吊现场必须设置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时起吊
Ⅳ
2.12
起吊重物下方及作业范围内有人时起吊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起吊重物下方及作业范围内有人时起吊
Ⅳ
2.13
起重吊带未正确使用,如:
打结、打拧、拖拽、在明火处使用
物损、人伤
起重吊带正确使用
Ⅳ
2.14
吊装中突然断电,未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
物损
吊装中突然断电,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
Ⅳ
2.15
作业前,未检查行车各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
物损、人伤
作业前,检查行车各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
Ⅳ
2.16
吊物时未确定吊挂情况
物损、人伤
吊物时确定吊挂情况
Ⅳ
2.17
采用倒车方式代替制动
物损
严禁采用倒车方式代替制动
Ⅳ
2.18
使用限位器或紧急按钮控制停车
物损
严禁使用限位器或紧急按钮控制停车
Ⅳ
2.19
电葫芦与吊物未垂直起吊
物损
电葫芦与吊物应垂直起吊
Ⅳ
2.20
无起重机械特种证操作人员无证操作起重机械
物损、人伤
禁止吊车操作司机无证操作
Ⅳ
2.21
吊物悬空时,人员站在吊物下方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吊物下站立和停留
V
2.22
易燃易爆品无防护措施起吊
物损、人伤
易燃易爆品无防护措施起吊
V
2.23
在高压输电线下作业时未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物损、人伤
在高压输电线下作业时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V
3
物体打击伤害人员不安全行为
3.1
进入现场,未戴安全帽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Ⅲ
3.2
人工搬运物体时,物体掉落伤人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人工搬运物体时,整齐搬运物体
Ⅲ
3.3
作业中,小型工具未及时放入工具袋内,随手乱放掉落伤人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中,小型工具未及时放入工具袋内,严禁随手乱放
Ⅲ
3.4
脚手架上的大件物集中摆放
物损
脚手架上的大件物分散摆放
Ⅲ
3.5
作业人员上下抛掷材料,工具等,物体掉落伤人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作业人员上下抛掷材料,工具等
Ⅳ
3.6
脚手板铺设不规范,架上的物体掉落伤人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脚手板应铺设规范,物体或物件应固定
Ⅳ
3.7
高处作业未设置警戒区域、未挂安全警示牌、未设专人监控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高处作业设置警戒区域、挂安全警示牌、设专人监控
Ⅳ
3.8
高处作业时,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高处作业时,严禁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Ⅳ
3.9
高处作业时,工具袋未栓紧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高处作业时,工具袋栓紧
Ⅳ
3.10
发现有可能坠落的物体时,未采取坠落措施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发现有可能坠落的物体时,立即采取坠落措施
Ⅳ
4
触电伤害人员不安全行为
4.1
使用无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箱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电源箱需采取漏电防护措施
Ⅳ
4.2
电工未穿好工作服、绝缘鞋、未戴好安全帽、绝缘手套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电工必须穿好工作服、绝缘鞋、戴好安全帽、绝缘手套
Ⅳ
4.3
工具的电源线接触热体、潮湿或腐蚀的地面或物体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工具的电源线接触热体、潮湿或腐蚀的地面或物体
Ⅳ
4.4
使用工具时,将电缆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使用工具时,禁止将电缆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Ⅳ
4.5
使用未安装自动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盘、柜等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安装自动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等
Ⅳ
4.6
箱体未有明显的可靠接地、接地、接零标志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箱体应有明显的可靠接地、接地、接零标志
Ⅳ
4.7
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物损
禁止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Ⅳ
4.8
检修人员擅自变更挂接地线的地点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非运行人员,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挂接地线的地点
V
4.9
擅自拆除电气设备上悬挂的接地线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擅自拆除电气设备上悬挂的接地线
V
4.10
拆除不明电缆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拆除不明电缆
V
4.11
在不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场所内进行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在不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场所内进行作业
V
4.12
在地下敷设电缆附近开挖土方时,使用机械挖土
物损、人伤
在地下敷设电缆附近开挖土方时,严禁使用机械挖土
V
4.13
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使用24V以上的电动工具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使用24V以下的电动工具
V
5
机械伤害人员不安全行为
5.1
作业人员未穿好工作服,扣紧袖口,长发未盘在帽内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扣紧袖口,长发盘在帽内
Ⅲ
5.2
在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的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禁止在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的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
Ⅳ
5.3
设备运转时,在转动部分进行测量、调整、擦拭、清扫等工作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设备断开电源后方能在转动部分进行测量、调整、擦拭、清扫等工作
Ⅳ
5.4
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域内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域内
Ⅳ
5.5
擦拭转动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带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
物损、人伤
禁止将抹布手套缠在手上使用
Ⅳ
5.6
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设备的旋转和移动部分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断电后方可清扫、擦拭和润滑设备的旋转和移动部分
Ⅳ
5.7
设备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断开电源后方可取下防护罩或其他设备
V
5.8
擅自拆除设备上的安全防护措施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未经允许,不可擅自拆除设备上防护措施
V
5.9
设备检修未断电、进行隔离、悬挂警示牌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设备检修须断电、进行隔离并悬挂警示牌
V
5.10
在转动中的机器上,装卸和矫正皮带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断开电源后方可装卸和矫正皮带
V
5.11
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用手直接清理堵塞物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断开电源后,用手直接清理堵塞物
V
5.12
旋转式空气预热器的内部有人作业时,在人孔门处无人监护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旋转式空气预热器的内部有人作业时,在人孔门处有人监护
V
5.13
在刮板给料机盖板上作业、行走站立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在刮板给料机盖板上作业、行走站立
V
5.14
皮带运行中,人工捡石块、杂物等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严禁皮带运行中,人工捡石块、杂物等作业
V
5.15
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
V
6
灼、烫伤害人员不安全行为
6.1
作业人员未穿好隔热服、工作鞋、防烫伤手套、防护面罩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Ⅳ
6.2
灰渣门未装设机械开闭装置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灰渣门需装设机械开闭装置
Ⅳ
6.3
站在锅炉看火门、检查门的正对面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站在锅炉看火门、检查门的侧面
Ⅳ
6.4
除灰时,人未站在平地上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除灰时,人站在平地上
Ⅳ
6.5
在高温、高压容器、管道、安全门附近长期逗留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在高温、高压容器、管道、安全门附近长期逗留
Ⅳ
6.6
检修捞渣机时,未关闭液压关断门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关闭液压关断门后方能检修捞渣机
V
6.7
锅炉运行时,打开人孔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锅炉运行时,关闭人孔并禁止打开
V
6.8
吹灰时,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V
6.9
停炉用水力除焦时,未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停炉用水力除焦时,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
V
6.10
检修高温设备时,未冷却后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检修高温设备时,冷却后作业
V
6.11
锅炉运行时,对承压部件进行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锅炉停运行时,对承压部件进行作业
V
6.12
锅炉水压试验时,未设专人看护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锅炉水压试验时,设专人看护
V
6.13
安全门不启座时,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启座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安全门不启座时,不能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启座
V
6.14
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禁止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
V
6.15
配置化学溶液时,用酸(碱)瓶直接倾倒液体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配置化学溶液时,不能用酸(碱)瓶直接倾倒液体
V
7
火灾与爆炸伤害人员不安全行为
7.1
厂区内吸烟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Ⅲ
7.2
易燃易爆物品领用超过当天使用量,现场超量储存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易燃易爆物品领用禁止超过当天使用量
Ⅳ
7.3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电热设备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电热设备
Ⅳ
7.4
使用防震胶圈和保险帽不全的气瓶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使用带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齐全的气瓶
Ⅳ
7.5
未清洗或置换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或管道时动火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在未清洗或置换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或管道时动火
Ⅳ
7.6
在制粉附近吸烟点火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在制粉附近吸烟点火
Ⅳ
7.7
将易燃物品带进煤粉仓内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严禁将易燃物品带进煤粉仓内
Ⅳ
7.8
穿化纤衣服、钉子鞋进入油库、氢站、氨站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穿化纤衣服、钉子鞋进入
Ⅳ
7.9
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V
7.10
将气瓶软管搭在高温管道上或电线上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将气瓶软管搭在高温管道上或电线上
V
7.11
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物体上焊接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物体上焊接作业
V
7.12
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房间内焊接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房间内焊接作业
V
7.13
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禁止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V
7.14
电(气)焊动火执行人未持有焊工证或未穿戴好个人防火用品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电(气)焊动火执行人应持有焊工证、穿戴好个人防火用品
V
7.15
对地下室内、电缆沟、和井下等情况不明时动火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地下室内、电缆沟、和井下等情况不明时严禁动火
V
7.16
在有可能产生易燃气体的场所动火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在有可能产生易燃气体的场所动火
V
7.17
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焊接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焊接作业
V
7.18
用铁质工器具对油库、氢站、氨站设备进行检、维修工作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设备损坏
严禁用铁质工器具对油库、氢站、氨站设备检、维修
V
8
中毒与窒息人员不安全行为
8.1
未采用轮流工作与休息,在有限容器内上时间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作业完成时,应采用轮流工作与休息
Ⅲ
8.2
液氨泄露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Ⅳ
8.3
未按时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在沟道内长时间作业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按时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在沟道内长时间作业
Ⅳ
8.4
进入烟气系统前,未通风换气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进入烟气系统前,应通风换气
Ⅳ
8.5
配制有毒性挥发物品时,未在通风处进行
可能造成人身危害
配制有毒性挥发物品时,在通风处进行
Ⅳ
8.6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