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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和驾驶人员依法加强监管。

走私、贩卖或吸食毒品人员(以下简称涉毒人员),组织、领导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人员(以下简称涉恐人员)不得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或持有驾驶证。

涉毒、涉恐、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五条驾驶资格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机车;

J3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和电力机车;

J4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5类准驾内燃机车;

J6类准驾电力机车;

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

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

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采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以及个人违反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执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国家铁路局纳入信息记录库并上报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为驾驶资格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对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岗前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业。

制定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考核,保存培训考核记录。

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企业聘用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申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根据动车组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九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驾驶。

第二章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采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时,按系统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一个系列中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至45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的要求,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高职,下同)或铁路相关专业中专学历;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

申请J9或者J8类驾驶资格时,申请人应当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

申请J7类驾驶资格时,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机车车辆或者机电类专业,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20万公里或者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2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15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动车组机械师职务2年以上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10万公里以上。

第十三条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具有资质的健康体检机构,或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

(四)本人学历证明。

第十四条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

申请增驾时,每次可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已具有J9、J8、J7、J6、J5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互为申请其中的一种,已具有J4、J3、J2类驾驶资格之一可申请J1类,已具有L3、L2类驾驶资格之一可申请L1类。

申请J1、J2或者J3类增驾资格,以及J9、J8、J6、J5类申请J7类增驾资格时,应当不超过45岁,具有所持有的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J9、J8、J6、J5类互为申请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所持驾驶资格1年以上且安全乘务6万公里以上。

L2类持证人申请L1类驾驶资格时,应当具有L2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申请L1类驾驶资格时,应当具有L3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3万公里以上。

第十五条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十三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

第三章考试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局组织建立并动态管理驾驶资格考试考点、专家库、试题库、考评员库,发布考试公告,编写并公布考试大纲或考试知识点。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驾驶资格考点由国家铁路局根据相关单位的申请审核后设置。

申请承办驾驶资格考试工作的考点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达到相应的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第十九条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在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最多参加3次实际操作考试。

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际操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

国家铁路局在指定网站公布申请人考试成绩供申请人查询。

第四章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云驾驶证,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查验驾驶资格时,云驾驶证和实体驾驶证均可作为验证依据。

若实体驾驶证与云驾驶证信息发生不一致时,以云驾驶证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

(二)核发机构签注:

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30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

驾驶证记载内容变化、损毁或驾驶证丢失的,应当于9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换证或补证。

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或补证。

非有效期满换证或补证的,换发或补发驾驶证的有效截止日期不变,换证或补证时无须提交体检合格报告和照片。

驾驶证申请补证期间,驾驶人员可凭云驾驶证执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存有涉毒、涉恐行为的;

(四)饮酒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六)因个人违章驾驶铁路机车车辆发生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

(七)持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八)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或不具有驾驶资格或驾驶证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驾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因本条第一款第(三)至(八)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终生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驾驶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且未按期申请换证的;

(三)驾驶证持有人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四)驾驶证持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驾驶证被依法撤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驾驶人员管理和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对本单位驾驶人员加强管理,对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严禁下列行为:

(一)安排不具有(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三)安排屡次违章驾驶或者因违章驾驶导致事故、故障的驾驶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四)安排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驾驶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存在撤销、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二条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二)因个人违章驾驶铁路机车车辆发生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

(三)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四)持过期、失效或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

(二)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虚假乘务经历合格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二)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三)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四)安排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五)安排驾驶资格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六)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七)安排屡次违章驾驶或屡次因违章驾驶导致事故、故障的驾驶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上岗前未对驾驶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的;

(二)未建立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的;

(三)未制定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五)未定期组织培训考核的;

(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未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非法扣留驾驶人员驾驶证的;

(八)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存在符合驾驶证撤销、注销的情形未按时报告国家铁路局的。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存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纳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记录库和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核发驾驶证的;

(三)故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换发或补发驾驶证的;

(四)在办理驾驶资格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4日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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